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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
甲方(抵押人)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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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权人)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信息
被担保债权即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以下是其基本信息:
借款合同名称: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债权人:
借款合同债务人:
本金: 元人民币(大写: )
利率: %
借款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日止。
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抵押财产基本信息
1、抵押财产名称 ,数量 ,状况 (抵押财产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为 元人民币(大写: ),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双方共同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1)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2)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
(3)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复利;
(4)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罚息;
(5) 违约金;
(6) 损害赔偿金;
(7) 拍卖费;
(8) 诉讼费;
(9) 律师费;
(10) 公证费;
(11) 执行费用;
(12)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本合同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13) 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四条 抵押登记
1、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因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乙方)负责承担。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
1、若乙方要求甲方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则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的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清偿甲方的欠款。
2、保险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如果甲方未能按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乙方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另行追索。
2、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一)支付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二)偿还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三)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款交还甲方。
第七条 抵押权的保全
1、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以保障其抵押权实现不受甲方状态的严重危及:
(一)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三)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抵押财产,或自行变卖、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2、上一条款所提到的可能严重危及乙方抵押权实现的,是指甲方的以下状态:(1) 甲方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
(2) 甲方的财产遭受扣押或没收;
(3) 甲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 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5) 甲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约能力,乙方认为有必要时。
第八条 税费承担
涉及本合同的有关税费,由(甲方/乙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 甲方保证
甲方保证:(1) 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未转让、抵押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2) 保证在保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3) 如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4) 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
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6) 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对抵押物进行查验;
(7) 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乙方;
(8) 按双方约定缴纳有关抵押财产的税费;
(9) 倘有任何诉讼、仲裁或传讯,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由甲方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2、甲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转让抵押财产的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 %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面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续执行,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中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之行为的许可,亦不能视作是乙方对甲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弃权。
第十一条 抵押关系的终止
1、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甲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
2、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3、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