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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1-06-23 3页 doc 183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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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PAGE/NUMPAGES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2012年第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3.车船税代收代缴汇总申报表4.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5.车船税减免税台账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分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
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PAGE/NUMPAGES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2012年第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3.车船税代收代缴汇总申报表4.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5.车船税减免税台账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分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4月27日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第三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必须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异地号牌车辆购买交强险时,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均应按我省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投保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或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清应纳税款或提供相关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受理投保人新保或转保业务时,应查验以下资料,留存复印件备查,并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可不录入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购买日期、机动车类型、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税源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一)依法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登记、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机动车,或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的机动车,查验机动车销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老旧车辆,查验主管地税机关对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资料。(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纳税人)或居民身份证(个人纳税人)原件及复印件。扣缴义务人在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车辆续保时,可不再要求提供上述所列资料。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一)除购买短期交强险外的保有车辆,按一个年度计算缴纳车船税。计算公式为: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年应纳税额=年基准税额;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年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年基准税额;(二)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起至当年底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三)对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第九条下列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根据有关认定依据,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二)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作为认定依据。(四)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五)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机动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车型目录作为认定依据。(六)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七)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根据纳税人出示的载有车辆信息的完税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扣缴义务人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完税证明等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存档备查。同时,在保单“减免税”栏目注明以上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类别。第十条对下列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二),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一)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辆;(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减免税的机动车;(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但通过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五)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应将上述车辆的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及车辆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同时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在保险单后,存档备查。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对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可与当年应纳税款一并代收。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欠缴税款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至缴纳欠缴税款的当日止,依法加收。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代收机动车车船税及滞纳金,应向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第十三条纳税人对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告知纳税人可直接向车辆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也可先按照扣缴义务人计算的税额缴纳,持缴税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计算,多退少补。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终了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其代收的车船税税款。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代收税款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汇总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附件三、四,其中明细表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以电子方式报送)及《车船税减免税台账》(附件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填开税款缴款书,扣缴义务人将税款解缴入库。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将代收的车船税单独建帐,分开核算,确保税款安全。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交强险系统。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不得遗漏应录入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机动车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应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保险机构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作其他目的。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税机关根据代收车船税实际入库数和代收手续费支付比例计算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手续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手续费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地税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车辆信息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三条地税机关要做好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免费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帮助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四条省级地税机关与省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共同搭建车船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推进车船税征收管理的信息化。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59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60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93号)同时废止。附件1: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元)备注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每辆180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720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800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30004.0升以上4500商用车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每辆480包括电车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540包括电车货车整备质量每吨60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30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60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每吨60摩托车 每辆60 船舶机动船舶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4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5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6游艇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900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1300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2000 辅助动力帆艇600 附件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日期:年月日证明号码: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减免税车船基本情况车辆种类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发动机号码 船舶种类 船舶名称 船舶识别号 年应纳税额 年减(免)税额 实际年应纳税额减(免)税期限年月至年月减(免)税依据 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主管税务机关(公章)附件3:车船税代收代缴汇总表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税款所属时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税额单位:元车船种类税目计税数量单位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往年补缴滞纳金实缴金额辆(艘)辆/吨/米栏次 ①②=∑③④=②×③⑤⑥⑦⑧=④-⑤+⑥+⑦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  180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  4500     商用车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  480     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  540     货车  60     挂车   30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  60     轮式专用机械车  60     摩托车   60     船舶机动船舶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3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5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6     游艇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600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900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1300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600     合计         附车船税申报明细表:张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税务机关受理:受理日期:附件4: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明细表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税款扣缴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序号保单号纳税人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纳税人名称机动车信息纳税信息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登记日期机动车种类燃料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整备质量缴税日期税款所属期始税款所属期止年税额标准年应缴税额免征税额减征税额减免税凭证号(完税凭证号)开具税务机关当年应缴往年补缴滞纳金实际缴纳税款滞纳金合计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合计—————————————————   ——    本期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总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声明此申报(代收代缴)明细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本表所填数据真实、完整,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办税人员(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单位(盖章)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日期 受理人 审核日期   受理税务机关(盖章)审核 附件5:车船税减免税台帐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税款扣缴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序号保单号纳税人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纳税人名称机动车信息减免税信息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登记日期机动车种类燃料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整备质量税款所属期始税款所属期止年税额标准年应缴税额免征税额减征税额减免税认定依据减免税证明号开具税务机关1234567891011121314161718192021222324                                                                                                                                          合计————————————————   ———本期减免车船税车辆总数 办税人员(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单位(盖章)(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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