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电放保函电 放 担 保 函
致: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对于以下所述货物:
B/L NO. (提单号)
: ________
VSL/VOY(船名航次)
: ________
SHIPPER (发货人)
:
C...
电 放 担 保 函
致: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对于以下所述货物:
B/L NO. (提单号)
: ________
VSL/VOY(船名航次)
: ________
SHIPPER (发货人)
:
COSIGNEE (收货人)
:
一、前提条件
我司在此向贵司保证我司系海运进口货物的进口经营人和实际用户(见预录报关单),该货物全套正本提单已由发货人交还给承运人,并且我公司与贸易
卖家无任何钱款纠葛;我公司在信用证下亦不会因有任何不符点而拒绝兑付的情形。
二、请求及其承诺
请求不凭正本提单取提货物,我司将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若有任何误述,我司愿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并为贵公司提供下述担保。
三、担保范围:
1、
我司保证贵公司不因
述事由而遭受任何性质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
如因题述事由而使贵公司卷入诉讼、仲裁或者其它司法程序时,我司保证提供充分、及时的法律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司法费用、差旅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3、
如贵公司的船舶或者财产因题述事由遭至扣押、滞留,或者受到此种威胁时,我司保证为贵公司及时提供所需的担保金或者其它形式的担保,以保障贵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此外,不论前述扣押、滞留是否合理,我司都将保证承担贵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以及相关费用。
4、
若我司在收到贵公司的损失或预计损失及费用
后30天内,不能结清所有费用,我司愿意接受法律途径解决,解决中上述承诺不变。
四、管辖和预决
本担保函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任何本担保函项下的纠纷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宁波分会进行裁决,即使在权利人损失尚未完全发生,只要权利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会发生索赔或损失的,就有权提出仲裁请求并进行财产保全
,必要时仲裁机构有权对无单放货引起的责任进行预决。
五、时限
本保函的保证期限为二年
公司签章
:
(地址/邮编:
)
法定代
人
:
(电话/传真: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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