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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2010-07-08 3页 pdf 308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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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IJ占缸会 2 0 0 9.1 2(中) 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罗 义 摘 要 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应用过程中,产生许多法律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消 费者的权益。我国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很笼统和原则,不能有效规制格式条款。本文从理论指导实践的思想出发,为着 有利于解决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纠纷的目的,从规制的角度研究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 关键词 网络购物 格式条款 电子商务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IJ占缸会 2 0 0 9.1 2(中) 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罗 义 摘 要 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应用过程中,产生许多法律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消 费者的权益。我国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很笼统和原则,不能有效规制格式条款。本文从理论指导实践的思想出发,为着 有利于解决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纠纷的目的,从规制的角度研究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 关键词 网络购物 格式条款 电子商务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电子商务法,所以学界不同的专家的网 络购物概念也不尽相同.网络购物包括支付款项等一切购物环节 均在网上完成的交易过程,比如有学者认为网络购物是指“在网 络平台基础上直接进行在线交易,用户为完成购物或与之相关的 任务而在网上虚拟的购物环境(虚拟商场)中浏览、搜索相关商品 信息,通过精美的网页、商品的图片与详尽的文字说明,并形成系 统的、全面的参照系为购买决策提供所需的信息,并实践决策和 购买的过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 就严格排除这种购物模式为网上购物,这无疑就把网络购物界定 得过于狭窄,即仅仅局限于电子信息及数字化产品,排除了现实 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以实物为交易对象的网络购物。 一 般地说,网络购物,是指购物人为了生活需要,通过互联网 购买某种商品。 ~ 、网络购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如今,网络日益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正改变着我们的生 活状态和生活方式。电子商务的出现及不断发展,开创了全球性 的经营革命和商务革命,并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商务方式。据 CNNIC《报告》显示,我国的网民规模和宽带网民规模增长迅猛, 互联网规模稳居世界第一位。截至2009年 6月底,中国网民规 模达到3.38亿,较2008年底增长13.4%,半年增长了4000万:而 宽带网民规模则达到了3-2亿,占总网民数的 94.3%,较2008年 底上升了3.7个百分点。与网民规模持续增长相对应的,是我国 互联网普及率的稳步提升。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 互联网普及率达到 25.5%,保持平稳上升的态势。 网络购物的用户规模在目前经济形势下由7400万扩大到 8788万,增加了近 1400万用户。旅游预订受经济现状影响,用户 规模比去年年底略有下降。网上支付半年增加达到2370万人, 使用率增加4.8个百分点.除网络购物外,网络售物和旅行预订 也已经初具规模,网络售物网民数 已经达到 l100万人,通过网络 进行旅行预订的网民数达到 1700万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 网络售物不仅包括网络开店,也包括在网上出售二手物品。与网 络购物密切关联的网络支付发展十分迅速,目前使用的网民规模 已经达到 52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7.6%。有力地推动了网络 购物的发展。 作者简介:罗义,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2.121.03 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的用户数和交易额将持 续升高,国际化趋势臼益明显,竞争将曰趋激烈。网络购物竞争 的加剧会带来大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的现象。网络购物给 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同时出 现 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要发挥其优势,抑制其短处。可 以说,网络购物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是不可逆转的 趋势。格式条款应具有效率化、合理化及补充性的功能,因而在 网络购物中被大量采用。 二、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含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 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 式条款又称为定式合同、格式合同、附合合同、标准合同、一般交 易条件或条款。 (二)格式条款具有的优势 格式条款适应经济快速发展 、大量重复交易活动的需要,使 条款使用人不再需要与单个消费者进行个别谈判,极大地减少了 交易的磋商时间和费用,大大降低了缔约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同时,格式条款一般由熟悉本行业运作的专家拟定,能够比较详 尽地预见合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责任承担和风险分配事先作 出规定,使双方当事人能够预先估计缔约所带来的机遇与风险, 增进交易安全。 (三)在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现形式上,这些格式条款往往被经营者故意置于 合同的尾部或非主页中或混杂于其他条款之中:或用小字或模糊 字体展现,使消费者难以发现;或充满专业术语,被制定的晦涩难 懂,让消费者不知所云。 其次,从上,往往存在着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经营者 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剥夺消费者 的权利。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 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不合理地分配 风险,如规定系统故障、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风险 由消费者负担;缩短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可见,这种格式条款 的使用会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费者面临不利的境 l2l 20 0 9.1 2(中) Legal~sremAndSode~ {I;J占缸会 地 。 再次,在合同成立的程序上,消费者的撤回权和撤销权受到 限制。由于网络购物合同是以数据程序的形式出现,合同缔结行 为具有瞬间完成性。只要消费者点击同意或接受,合同即缔结完 毕,消费者不能像传统交易方式那样,对自己的意思进行撤回或 撤销 。 最后,从条款效力认定上,趋于复杂。由于交网络购物通过 虚拟网络进行,消费者与网站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以 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更难解决,在网络购物合同中什么是 合理的方式,难以认定。 三、格式条款提供人的法律规制和对消费者的保护 (一)对格式条款提供人的法律规制 1.经营者向消费者合理提示格式条款 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告之即提醒注意义务,以便让消费者在 确认接受之前能充分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有学者认为,这里的 经营者的提醒注意义务是指通过立法方式强制格式条款提供方 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在知情的情况下做 真实 的意思表示而进行选择;对于提醒注意的内容,应当应合同的类 型或内容而确定,法律也可做出一般的规定。0笔者很赞同这一 观点,因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同时,经营者 提供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必须提醒消费者注意;也就是说,在 订约时,提供网络购物合格式条款的经营者有义务以明示方式或 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其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的事实。 2.消费者能够以合理方式了解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 容 格式条款提供人必须给予消费者以合理的机会,使其有充分 的时间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这里的“合理机会”,是指根据法律 行为的环境,购物人应当有合理的机会阅读电子格式条款,至于 他是否事实上真正阅读,则在所不问。如果经营者已经提醒消费 者详细阅读格式条款,但消费者没有阅读就按下“同意”键,那么, 可以认为消费者自动放弃了认可或不认可格式条款的选择权,也 即认可了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此时,未阅读部分也构成合同 条款的一部分。。为了使消费者有更多的时间认真地研究电子格 式条款,延迟合同成立的时间。 3.经营者对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做必要的说明 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提供人应当主动,或者应消费者请 求,对格式条款重要内容作出说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 同法》都对此作了部分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我国《合 同法》把需要说明的内容仅仅局限在“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 款”,而没有关于对免责条款内容的说明范围,如免责条款适用的 对象、免责的范围、免责的合法性和免责条款对消费者权利影响 较大的内容。 (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在条款制定人单方面提出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 122 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 于条款双方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 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宜采用重 复使用的要件。条款制定人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 己事先的拟定工作,也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 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格式条款的 认定。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 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制定人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 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 就我国而言,合同正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内容控 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在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 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 害,因此法律需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我国也可考 虑适度扩充格式条款适用的范围,即在制定人单方面一次性合同 条款而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 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具有格式条款 的一般特征,这种适度扩张对其也是适用的,只有如此,才能更全 面的规制电子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利益。 1.条款的解释 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拟定人所使用的格式条款,应使其能 被平均水准的消费者了解。其认定应以未曾受法律训练的平均 水准消费者,对条款的个别规定不需要其法律顾问的协助,即可 了解为准。应尽可能避免使用艰深的法律专有名词。 如果有使用模糊字眼时,应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它的适 用,主要指如果格式条款的文义,有多重意义的情形。这样规定 的,原因在于: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系由使用人单方预先拟 定,相对人于签约前,甚至签约时,并没有对条款表示意见或共同 草拟的机会,因此在解释上有疑义时,因由使用人承担风险,而作 出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0其目的在于促使条款使用人遵守透明 化要求,尽可能清楚而明确地拟定格式条款。 2.异常条款的排除 异常条款是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中可能存在的一种特殊 条款,在网络购物中,条款使用人可能使用它侵害消费者权益,因 此有必要准确认识,正确定义来排除它。 异常条款是指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依照交易的正常情形,显 然不是相对人能够预见的格式条款。如果某一格式条款过分异 常,以至于相对人对该条款能够出现在格式条款所适用的交易种 类中没有思想准备时,该条款即视为未定入合同。 3.一定期限的解除合同权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因为格式条款由制定人确定,加之交易 的内容没有充分公开而造成消费者意思表示不完全的问题时有 发生。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内试用商 品并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的解除指“当事人之一方因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自始归 于消灭,以回复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0解除权的效力是使合同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J.}I枉会 2 0 0 9.1 2(中) 消灭,双方当事人又回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对双方权利义务影 责任。如果格式条款中规定合同相对人对因第三人的原因或不 响甚大,故条款制定人为使合同得以履行,就必须慎重拟制条款 内容 。 四、在立法中如何规制格式条款 为了在立法中对格式条款予以规制,立法机关应通过制定法 律或修正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格式条款。它是规范格式条款最基 本、最全面的手段,其内容涉及到调整格式条款的各个方面。 (一)规范格式条款的订立,增强相对人的交涉机会 第一,强制条款制定人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交易的各项信息。 为了避免消费者因不知道交易信息而做 出不明智的选择,立法应 强行要求条款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以利于消费者做 出 合理的选择。第二,要求条款制定人注意格式条款的提示方法及 法律效果的说明。格式条款有的因字体太小而难以注意,有的因 涉及法律专业知识而难以理解,因此法律应特别要求条款提供者 对格式条款及其法律效果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第 三,实行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强行持续程序,即为了避免合同相对 人过早地被合同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考虑其合同利益,法 律对合同的成立强制性规定了一定的时间,以便于合同相对人在 订立合同之前谨慎考虑。第四,向合同相对人提供充足的思考期 间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繁多,内容复杂,专业性极强,合同相对方 在短时问内难以理解其全部含义。因此,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给 相对方充分的思考时间,以便相对方在完全理解条款意义的基础 上做出决定。 (二)对免责条款的限制 免责条款在现代交易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从各国立法 来看,都没有绝对禁止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使用,而是针对其可 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缺陷,规定一定的限制条 件,对违背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首先,在免责 条款 的生效方面,规定须经相对人 以特别方式同意方可生效;其 次,限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不合理的免责条款的使用。如 有的网站的访问须知规定,因网站或网站个别工作人员的过失造 成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丢失或泄露,网站不负责任,这一免除网站 重大过失的条款,显然是无效的。 (三)违反诚信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诚信原则是审查格式条款效力最基本、最抽象的规定,将其 具体化,则包括以下二项规定: 1.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契约正义的要求,格式条款违反平等互利原则具体表现 为两个方面:给付与对待给付问欠缺等值性和合同风险的不合理 分配。平等互利原则首要的表现就在于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 待给付必须是等价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或以较小代价获得较 大的利益。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 使其为财产上的给付或为给付的约定,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 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法律行为。其次,基于 平等互利原则,当事人应仅就其所能规范范围内发生的风险承担 可抗力所带来的风险负责,或对应当归责于条款制定人的风险负 责,则此类规定应视为违反平等互利原则 2.与任意法规定相违背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任意法,又称为任意性规范或意思推定规范,它旨在推 定行为人意思,并可为行为人相异的意思表示排除适用的法律规 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个别协议与法律的 任意规定不相容时,则根据协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再 适用法律的任意规定。为了实现优先尊重当事人选择的私法原 则,但是,格式条款的制定人之所以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法律的任 意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追求自己单方面的利益。更为严重的 是,条款制定人在排除任意规定时,多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取代 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在此情况下,立法更应当严格审查该条款的 效力,以维护相对人的正当利益。因此,如果条款制定人要以其 他约定排除任意法的适用,其内容应当比任意法的规定更能符合 社会正义的要求。 (四)违背合同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在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妨碍达成合同的El的时,应当有两个审 查标准:首先,要看格式条款是否对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权 利或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做出了限制 其次,要看格式条款是否导 致合同 目的难以达成。所谓合同 目的,主要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 内容所欲达成的经济上的效果。例如,在买卖合同中,除了标的 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以外,不存在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也 是合同的重要目的。因此,在格式条款中规定诸如“货物出门,概 不负责”之类的内容,实际上剥夺了买受人的瑕疵担保权利,进而 使得合同目的难以达成,这类格式条款都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而无效。网络购物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它的发展是一个渐进 的、长期的、不可逆转的过程。电子格式条款因为其本身的效率 化、合理化和补充性的功能,在网络购物中被大量采用,实践过程 中出现很多电子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针对电子格 式条款应用产生的问题,不能单独运用一种方法,而是要从合同 订立、法律规范、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格 式条款的规制。 注释: ①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②苏号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制——兼评中国‘合同{去》第39条规定之不足.杨 振山.【意】桑得罗·斯奇巴尼著.罗马法 ·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舨.第569、571页. ③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 178页. ④詹森林.民事法理与判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270页. ⑤孙森淼.民法债编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l5页. ⑥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页. 参考文献: 【l】崔建远主编.台同法(第四版).法律出敝社.2007年舨.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郭卫华.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镱.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寿步主编.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齐爱民.刘颚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邵建东等译.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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