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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与监察B课件

2020-12-02 44页 ppt 88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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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与监察B课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部分安全工程专业本科生课程任课教师:吴兵4.通用安全生产法规1.危险场所和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①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④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2.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4.通用安全生产法规3.事故调查、统计和...
安全法规与监察B课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部分安全工程专业本科生课程任课教师:吴兵4.通用安全生产法规1.危险场所和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①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④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2.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4.通用安全生产法规3.事故调查、统计和责任追究①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4.职业病、劳动保护工伤保险和工厂安全卫生管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②工伤保险条例2003;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④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⑤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4.1危险场所和危险物品管理1.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危险等级划分: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工艺、设备、电器、安全装置;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4.1危险场所和危险物品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规定爆炸物品;爆破器材的生产:爆破器材的储存: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爆破器材的运输:爆破器材的使用: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4.1危险场所和危险物品管理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一般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GB12268GB13690标志4.1危险场所和危险物品管理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总  则生产单位的职责使用单位的职责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职工的义务和权利罚  则4.1危险场所和危险物品管理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总则: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罚则4.1危险场所和危险物品管理6.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总  则: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评估和报告组织管理整  改奖励与处罚4.2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总则: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没施、防爆电气设备等。通用规定:制造,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使用与管理,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特殊规定: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罚则:4.2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总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4.2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总  则: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12种,基本条件培  训考核和发证监督管理4.3事故调查、统计和责任追究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特大事故包括:防范职责:应急救援职责:报告和事故调查:责任:4.3事故调查、统计和责任追究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总则: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及实施办法199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4.3事故调查、统计和责任追究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总  则: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特大事故的调查罚  则4.4职业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总    则:职业病,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4.4职业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2.工伤保险条例2003总 则: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包括工业事故伤亡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是对职业伤害实行劳工赔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特性:1)强制性;2)无过失或无责任赔偿;3)企业负担全部费用,个人不缴纳费用;4)待遇优厚,区别因工与非因工;5)统筹基金,共担风险;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4.4职业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总  则: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  则4.4职业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总则: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厂院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和气瓶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供水生产辅助设施个人防护用品4.4职业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总  则: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研制和生产经  营发放和使用罚  则5.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法规简介1.危险化学品管理①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②我国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2003;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④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2.消防及火灾统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②消防法律法规;③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7;④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⑥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3.矿山安全法规简介。5.1危险化学品管理1.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一方面,化学品已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居民日常生活,对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稍有疏漏,就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1998年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UNITAR签署了《关于编写〈中国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简本)〉的备忘录》。此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即会同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石化局等部门成立了“国家档案编制协调组”,由各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了“国家档案编写组”。自此,“国家档案(简本)”编制工作正式启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几易其稿,完成了这本《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简本)》。《简本》比较系统地反映了国内化学品管理的现状,填补了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一项空白。目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在酝酿制订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法律,探索环境管理的具体模式,计划在“十五”期间基本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中国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简本)1.化学品生产情况2.化学品使用情况3.化学品生产、进口、出口及使用首要考虑的问题空气污染,水环境,工业固体废物4.化学品管理的政府部门和职责+5.25.与化学品管理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6.化学品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委员会7.资料的获得和信息系统9.28.化学品管理可用的资源及需要的资源5.1危险化学品管理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1)范畴2)引用标准3)编写内容4)要求附录C-实例5.1危险化学品管理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1.基本2.各级人员安全职责3.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4.安全教育入厂教育;日常教育;特殊教育;安全考核;5.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考核内容和办法;作业证管理6.工艺操作与生产要害岗位管理7.防火与防爆8.防尘与防毒9.物资储存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10.危险物品11.电气安全12.施工与检修13.厂区交通14.安全检查15.安全技术措施管理16.科研开发与工程设计17.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三同时"18.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19.事故管理5.2消防及火灾统计消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日期  1998.04.29; 实施日期  1998.09.01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五章  法律责任5.2消防及火灾统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检查的形式和重点第三章  检查的内容和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消防验收合格项目使用、改变情况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第四章  检查的程序5.2消防及火灾统计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二重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第五章火灾损失的核定第六章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5.3矿山安全法规简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4.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5.煤矿安全规程20016.煤矿安全规程实施细则6.行政和行政诉讼1.行政法概述行政的含义:Administration,有一般行政和国家行政之分。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团体、单位等)的执行、管理职能。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这里,执行是指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及法律、政策所确定的目标;管理是指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行政关系:行政关系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过程中,运用指示、命令及其它手段与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6.行政和行政诉讼行政关系的基本特征:1)行政主体参加是行政关系产生与存在的前提;2)行政权力是行政关系的核心;3)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享有极大的优益权,居于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主要表现在:①行政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往往取决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无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如市场管理费的征收与否;②为保证行政关系的实施,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采取直接的强制措施,如强制征收;③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过程中享有诸多特权,如行政争议先行处理权等。4)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行政主体的活动是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行政关系与行政法规具有伴随性。6.行政和行政诉讼行政法的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部分,即: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性质、地位和职权;行政行为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对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的功能1)效率保障功能:使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障国家法律和政策确定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2)控制功能:建立行政法制监督机制,控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行政和行政诉讼2.行政主体和国家机关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简称政府,此外,还包括由法律法规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职权: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定权;③行政命令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处罚权;⑥行政强制执行权;⑦行政司法权;⑧行政监督权。行政主体的职责:①依法执行职务;②遵守权限规定;③符合法定目的;④履行法定程序。6.行政和行政诉讼国家机关: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①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②是具有较强执行色彩的组织;③国家机关在组织上实行隶属制;④行政机关在决策上实行首长负责制;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不间断的。国家机关的分类:①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②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特殊权限行政机关;③职能性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④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和监督机关;⑤专门执法行政机关和普通管理机关;⑥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6.行政和行政诉讼我国现行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的组织体制: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组成。每届任期5年,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制度,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重大问题由全体会议讨论通过。2)国务院的行政机构: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由各部、各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办公厅组成。各部、委员会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工作由部长负责,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政。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具有独立行政职能,负责和管理专业性强的行政事务,如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署等,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地位比办事机构高,但比部委低。6.行政和行政诉讼国务院办事机构:根据国务院工作需要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务的工作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起助手作用,如:外事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侨务办公室等。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也称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国务院依照组织法所规定的权限和根据行政事务的需要设立的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因其职能与某部委有联系,便由相应部委行使领导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粮食储备局、烟草专卖局、外汇管理局等。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设置:按照行政区域可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三级。有些地方还设有地方人民政府,因此,为四级。乡人民政府只设乡长、副乡长,不设专门工作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6.行政和行政诉讼双重性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既是同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又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隶属于该级人民政府,接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的政府机构,其工作业务、人事任免等均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决定。垂直部门具有职能专属、执法性,监督性等特征。如:地方税务、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系统。该类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4)特别行政区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实行首长负责制。6.行政和行政诉讼3.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所有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①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决定;②行政决定已经送达行政相对人,包括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①行为主体合法;②行政主体的行为限定在权限范围内;③行为内容合法;④行政程序合法。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6.行政和行政诉讼行政监督:权力失去制衡必然导致腐败,而保证权力制衡的重要手段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监督权限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检查纠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内部监督:上级机关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外部监督:外部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执政党和社会团体、社会舆论以及公民个人。6.行政和行政诉讼4.行政违法和行政复议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行政法律关系,依法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行为。行政违法的基本形态:①事实根据不合法;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行政行为程序违法;④行政行为超越行政职权;⑤行政行为内容违法;⑥行政机关滥用职权;⑦行政不作为。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6.行政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人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复议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本身(对省、自治区一级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我国未设立专门的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6.行政和行政诉讼5.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权力义务纠纷。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①不服从行政处罚;②不服从强制措施;③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④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案件;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不答复;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案件;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它人身权、财产权案件;⑨其它法律规定的案件。6.行政和行政诉讼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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