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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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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 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下称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 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总公司档案室(办公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条&nb...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

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下称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

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总公司档案室(办公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应重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业务档案,按照公司制定的《#岗位

#和说明》归档、管理。

第五条   公司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六条  公司人事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归档、管理。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公司系统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九条  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电报、传真、

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盘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十条  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机关有关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

(三)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他各所属企业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

(三)公司及各部门的

、总结、报告;

(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

(六)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公司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刊记者的新闻发布稿和声像材料、撰写专题文章及在外单位重要讲话的稿本;

(七)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投资项目、设备购买、贸易、重大课题、信贷、租赁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

、样票等;    

(八)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九)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十)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制定的

等;

(十一)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十二)公司编印的公司要闻、简报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十三)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医疗、扶恤、死亡、奖惩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四)公司干部、工人、党员、团员名册、报表;

(十五)公司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    

(十六)公司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十七)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八)公司或部门、子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

书等文件材料;

(十九)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

(二十)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公司经营范围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 件;

(二)有关业务机关检查本公司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公司联系、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件。

第三章 立卷归档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应在每年 3 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办理完毕、需归档的 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总公司办公室移交。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归档制度,不得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 文件材料,如有些材料还需使用,也应先按立卷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向总公司办公室移交档案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归档案卷的总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 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应做到下述几点: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归档的 项目档案应包括如下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项目评估报 告、批准项目文件、协议、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项目人员任免文件, 有关项目业务的各种意向书、纪要、备忘录、电话记录、请示、报告、批复及其它 有关项目业务的音像制品、计算机盘片等。

(二)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 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 全在一立卷。

(三)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 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四)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 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 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编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图表上或声像材料的背 面编号。

(五)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 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拟写题名,有的虽有题名无实质内 容的也应重新拟写: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 内;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目。

(六)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 任者。

(七)本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立卷所需的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表由公司 办公室统一发给。

第四章  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七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至五十年 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三年以上。

第十八条  确定公司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一)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公司有长远利用价 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公司一般活动,在较长期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 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九条  公司办公室对所保存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材 料,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条  档案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被 鉴定的档案进行逐件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档案材料鉴定小组审定,并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  销毁档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要在 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章  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需经本部门领导批 准,然后到公司办公室填写档案借阅单,方可借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借阅非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须经档案所属部门同意或公司

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的档案要进行检查、清点,

并在登记薄上注销。

第二十六条  借阅档案的同志,不得泄密、涂改、折散、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

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七条 

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第二十八条  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有遗失,按本制度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借阅的档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如工作需要,应按公司有

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各单位凡违反制度第三章第十三条,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

材料的,一经发现,限期上交,经催交仍拖延不交的,除责令其文件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外,各罚款100元~5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凡违反本制度,泄露秘密,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

行处理。对涂改、拆散或未经办公室领导批准转借、复印或携带档案外出的;

视具体情况,对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各罚款500元~10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凡违反本制度第六章第二十七条,不按借阅期限归还的,

限期归还并责令其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凡违反本制度第六章第二十九条,遗失档案的,应立即

报告。因遗失档案,泄露秘密的,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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