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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物品运输合同
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 运输一事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汽车、公路为载体的普通物品运输。
本合同所指的“普通物品”为不具有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有毒等特殊性质的物品。
第二条 托运物品概况
物品编号 |
名称 |
规格 |
厂家 |
物品单价 |
数量 |
总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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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物品的详细信息详见; 。
第三条 物品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托运期限
1.物品的起运地址:
2.物品的到达地址:
3.收货人:
4.收货人联系方式:
5.托运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物品包装
包装方式:
本合同项下物品托运前由 方负责包装,具体要求如下:
1.须按照以上约定,并以适宜保护物品原则的对其所托运的物品进行包装。
2.甲方应根据物品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五条 货物的交付
1.托运物品交付给乙方时,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条,对货物的数量、规格、性能等进行必要的检查。若乙方检查后,认为货物的实际情况与第二条所填写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出
面的异议,并及时要求甲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受货物后视为货物的实际情况与第二条所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2.乙方接受货物时,双方应当在货物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 装货由 承担,卸货应当由 承担。
第六条 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本合同项下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运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油费、过路费、车辆维护费用、保管费用、税费、乙方承运的利润等。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在本合同项下,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2.本合同项下货物若需要办理商业保险的,由 负责办理,费用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