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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甲板部干部船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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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甲板部干部船员职责[知识]甲板部干部船员职责 甲板部干部船员职责 船长职责 1. 一般职责 1.1 船长为一船之长,依法指挥全体船员,管理全船一切事务,对全船生命财产应负安全责任, 船长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船舶之预定航程。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其船舶。 1.2 船长为一船之最高行政长官,又为船东之代表。船长为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财产, 对於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得为必要之处置。船长在航行中,为维持船上治安及国家法益, 得为紧急处分。 1.3 船长对外代表船东,对公司之各分支机构以及代理行、租方、货主等等,应以公司利益...
[知识]甲板部干部船员职责
[知识]甲板部干部船员职责 甲板部干部船员职责 船长职责 1. 一般职责 1.1 船长为一船之长,依法指挥全体船员,管理全船一切事务,对全船生命财产应负安全责任, 船长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船舶之预定航程。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其船舶。 1.2 船长为一船之最高行政长官,又为船东之代表。船长为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财产, 对於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得为必要之处置。船长在航行中,为维持船上治安及国家法益, 得为紧急处分。 1.3 船长对外代表船东,对公司之各分支机构以及代理行、租方、货主等等,应以公司利益为主, 给予充份合作与协助。 1.4 船长应负责保管下列各种证及注意其时效,以便更换或加签延期。 1.4.1 船舶国籍证书; 1.4.2 船舶登记证书; 1.4.3 船舶检查及检查簿; 1.4.4 船舶吨位证书; 1.4.5 船舶丈量证书; 1.4.6 船级证书; 1.4.7 船舶载重线证书; 1.4.8 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 1.4.9 船舶安全设备证书; 1.4.10 船舶安全结构证书; 1.4.11 装卸货机械及属具证书; 1.4.12 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1.4.13 电台执照; 1.4.14 救生筏检验证书; 1.4.15 年税缴费收据; 1.4.16 规费缴交收据; 1.4.17 美国海水污染管制证书; 1.4.18 船钞; 1.4.19 巴拿马运河及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4.20 IOPP 证书(外籍);NOPP 证书(国籍) 1.4.21 其他有关证书; 1.4.22 其他有关文件,如:船员手册、船员契约书、运送契约及关於装载物之文书;各种设 备及属具目录、航海记事簿、公司规章、各航政机关所交付之各项文件。 1.5 船长遇船舶沉没、搁浅、碰撞、失火、货物损失或其他意外事故(如:工人受伤、属具损坏 等)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员协助处理,并作成海事报告,送航政机关或 公证行(Notary Public)签证后,副本寄回公司损保部。 1.6 船长遇有下列事情,应将事实发生始末、时日地点及其他有关事情,详细载於航海记事簿, 作成海事报告(Sea Protest)或事实报告书(Statement of Fact)送最先到达之航政机关或公证 行签证,并电告公司。 1.6.1 因事变或不得已之情事而变更预定之港口、或中止航行而驶回。 1.6.2 航行中本船遭遇海难或其他危险。 1.6.3 救护遇难船舶或人命。 1.6.4 船长对船员之管束行为。 1.6.5 航行中船员或旅客之死亡、或其他事故。 1.6.6 航行中发现货柜封条遭受破坏,或有异状之情况。 1.7 船长应在本轮抵港前会同各主管举行一次查船工作,是否有违禁品、走私品或毒品,并应通 知船员禁止走私或违法情事,且将通告内容及日期登记於航海日志上。 1.8 出港前应责成各部门彻底查船以防偷渡。 1.9 除奉准外,船长或其他船员不得将公司业务等资料,擅自向外界透露或发表。 1.10 船上各部门之司多请领,均须船长签阅后陈报公司核准、安排在适当港口补给,不得私自请 司多店配送。 1.11 船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即请公司派人代理,如果船 舶在航行中,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 高之一人代理执行职务。 1.12 船长应彻底明了最近颁布之各种航行布告、航海资料、海事鉴定、避碰章程、公共卫生 条例、各国海关、移民法规及本公司所订之有关章程。 1.13 船长在接收船只时,应即详细了解该船之任务、性能、装载容量、设备、主机马力、速度、 燃料及淡水载量、以及法定之航海设备、救生设备、灭火设备、航海仪器等特性,以便达成 安全航行之任务,其船用金亦应移交清楚,如有亏空须负责赔偿。 1.14 船长应严格督促所属依照规定作各项准备,以符合有关位之检查(美国海岸防卫队检查、港 口国管制检查、巴拿马安全检查、船级检查、防止油污染检查等),避免延误船期或遭受罚 款。 1.15 船长应尽力维护全船的良好风气及纪律,增进工作效率。 1.16 应遵照本公司封条管理政策规定,负责船上自备封条使用、管理、,与每年之年底封条 清点盘存与向COD-OPD 通报。 1.17 督促下属将公司所规定之报表按时尽速寄回公司。 1.18 负责与伙委、大厨协调采购伙食及年节加菜筹备等事宜。 1.19 每月清点库房并结算一次,并将帐目签署公布周知。 1.20 注意电台及海岸电台之联络通讯办法,如有变更应即按新办法处理。 2. 航行中职责 2.1 船长应在船舶安全前题下,尽一切能力,保持公司所预定之船期,以配合运航管理本部运航 部Operation prospect 所安排之日期到港,如遇船期超前,船长应视主机之实际状况,以经济速 航行,考量节省燃料,但其减速以不低於公司所通知之Minimum Output。 2.2 除遵循国际海上避碰国际规则外,当气候转恶、能见度不良、或航经拥挤水域、海峡险要处、 急流中;或沿岸航行时,应尽可能留在驾驶台上指挥航行,以策安全。 2.3 船长及各驾驶员应切记,虽引水人员在船,亦不能卸除本 身之责任。 2.4 航行中,船长应於必要时签写夜航命令或驾驶台命令簿,指示当值驾驶员应注意事项。 2.5 每月至少举行求生灭火演习乙次,并於航海日志上。 2.6 随时督促全船船员,熟练操作各项属具,并训练他们处理船上事物之能力,加以考核,以便 为公司储备人才。 2.7 随时检查船体各部之状况,并督促所属整理、保养,以确保船舶之完善、整洁、美观。 2.8 随时查阅航海记事簿及货物装卸日记,并予按时签署。 2.9 在航行中每两天向公司发送中午船位电报。 2.10 遵照Sailing Instruction 之指示向公司及代理行发送有关ETA 电报。 2.11 船长应随时了解船舶之稳定度,以便调整压舱水或其他影响稳定之因素,以确保船舶安全。 2.12 当船舶租予租船者时,於收到charter party 后,应审慎研讨并了解各项条款,必要时提出更正 建议。 2.13 Stowage plan 之拟定,务必依照Loading Manual、Cargo Securing Manual;绝对避免货载造成之船 体应力危及结构之安全及cargo damage、lashing gear damage;卸货时亦同。 2.14 关於装卸之准备工作,於航行安全无碍且实际可行时,应督促於到达装卸港口前完成。 2.15 船舶在台风附近航行,每六小时应向公司报告船位一次,直到安全脱离为止。 3. 进出港及碇泊中职责 3.1 随时研读注意各港口规章、及其锚地、流水、港湾地形,以策安全。 3.2 强迫领港区必须遵章雇用领港。领港在船时,船长仍须时刻注意航行安全。 3.3 交代大副,按当地之海关及移民法规,准备各项进出口结关文件,以免延误。 3.4 到港前,船长应督促所属完成装卸货之准备。 3.5 船舶於港外下锚时,应嘱咐各驾驶员轮流值班,机舱需要保持机动,采取正确防盗措施,以 策安全。 3.6 把握船期,随时与代理行或分公司保持连系,以确定进出港时间,通告全船同仁。 3.7 如遇台风警报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在船督率全体船员采取应变措施。 3.8 在港时,各部门应至少保持三分之一船员在船。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 船长交接 除遵照公司安全品质环保#管理#规定之移交报告外, 至少下列项目亦须交代: 4.1 船舶各种证书及船用航海书刊,必须移交并签字。 4.2 船用金、膳食及菸酒移交应作成清册,一一点交。 4.3 传上库存封条存量、封条号码,及其相关记录,应当面点交。点交报告应列入船长移交报告 中。 4.4 各支付款项,未经陈准皆不得列入移交清册,如为特殊开支不及陈请、或已陈请尚未核示, 得列入暂付款,陈请相关部门核示,如未获核准,应由前任负责偿还。 4.5 船长交接应在廿四小时内交接完毕。 4.6 船长交接应将本船之特性、机器性能及所属各员之能力、所担负之工作等详细说明。 4.7 船长交接应办理移交手续签证,并将移交报告正本陈报海员部(海员部将另行转会损保部)。 4.8 船长若overlap 时,不免除卸任船长之责任,直至下船港口完成交接;并在Deck Log Book 签字。 大副职责 1. 一般职责 1.1 大副秉承船长之命令,除指挥甲板部之工作外,并负责全船行政专责,且为SSO 及SHO, 对外,如船长不在时,可代表船长执行职务,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船长。 1.2 填报SQE 所规定之各式表单。 1.3 新旧任大副上、下船时,应将lashing gear 交接清楚,各自负责。由於lashing gear 点交费时, 下船之大副可事先点交不下船之二、三副(由船长指定之),俟新大副上船时再行点收,同 时下船大副向公司报到时,应将lashing gear 移交清单(具船 长之counter sign)陈交公司。新 上船之大副则最迟须於一个月内将点收之清点寄回公司。 1.4 配合船长,遵照公司所规定之自备封条管理政策规定与要求。 1.5 负责督导舱面各部份,船体内外甲板机具及全部住舱之整洁、保养工作,一切物料务求其物 尽其用,避免浪费,节省不必要之开支。 1.6 负责指导及训练所属,达成每个人均能胜任工作,并严正考核所属船员之技术经验及品行。 1.7 交接时,应将所负责之文件、报表、属具、物料等详细点交。 1.8 装卸货应力求小心谨慎、安全第一、减少损失,达到公司营运之最大收益。 1.9 与轮机部协调有关工作及合作进行船上能自修之工程。 1.10 负责协助增进全船船员生活纪律及卫生环境。 1.11 担任责任区间之清洁工作。 1.12 时钟之校对、气象图之抄录。 1.13 注意电台及海岸电台之联络通讯办法,如有变更应即按新办法处理。 1.14 招待港口当局有关人员办理结关手续,填写各种表单等。 2. 航行中职责 2.1 按常规航行当值。 2.2 督促所属执行日常之各种保养工作。 2.3 随时注意大舱及甲板上货物之固定,并检视lashing gear 是否完好。 2.4 指导求生、灭火及其他演习并负责该项设备随时完整可用。 2.5 检查普通柜/危险柜/特殊柜状况,冷冻(藏)柜运转,其视窗显示、记录图纸之温度是否正确。 2.6 随时注意船上淡水的控制。 2.7 随时注意船体是否倾斜,船舶稳定性(Stability)是否安全。 2.8 注意天气、海况及其他内在及外在因素,有效防止人员、船体、货载受到损伤,恶劣天气过 后负责检查货载有否受损并陈报船长。 2.9 随时注意船员的情绪,保持愉快之航行。 2.10 随时注意船上卫生,以免传染疾病。 2.11 若能见度不良,即开雷达、鸣汽笛、报告船长,小心谨慎了望。 2.12 装卸货之准备工作,於航行无碍及实际可行时,尽可能於抵港前完成。 3. 进出港职责 3.1 在船艏担任起落锚,系浮筒或离靠码头之指挥。 3.2 抵港前必须完成装卸货之工作准备。 3.3 尽速会同二副、三副完成进出港、海关及移民法规所规定之例行检查。 3.4 离港后,立即巡视全船的安全设施。甲板器具、货柜之固定是否有缺漏或松弛,大舱水密门 是否封闭,锚链是否系紧,吊杆是否固定等,逐一巡视。 3.5 在港时,各部门应至少保持三分之一船员在船。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 停泊或装卸货时职责 4.1 大副为装卸货之总监督与指挥,下班时应将待办事务交代清楚后,方得离船,并随时与船上 保持联系。 4.2 会同公司之驻埠人员与代理行,参酌装卸动态调整开船时间,陈报船长,通知全船。 4.3 物料供应及修理工程之验收。 4.4 随时注意调整船体之倾斜俯仰以维持船体之安全及货物装卸之顺利进行。 4.5 小心计算并保持安全之稳定性,在安全范围许可下应尽量配合公司业务之要求。 4.6 督导lashing gear 之检查、保养及计数;协调工头装卸时切勿乱抛,以免损坏或遗失。 4.7 任何货柜装於甲板上,注意检视是否有破损。通常货柜门端向后【除冷冻(藏)柜外】。 4.8 装有危险货时应取得危险货舱单,以核对其是否合乎IMDG Code 及CFR49(若为进口美国之 货柜)之规定,并注意标签是否符合,以及采取适当措施以符合当地港口之规定。 4.9 对於甲板货所承受最大重量及高度,须依照法规之规定,以不发生危险或影响视线为原则。 4.10 当装载冷冻(藏)货柜,如发现温度不正常,即协调轮机部调派轮机员检视冷冻机之状况,以 决定是否收受。 4.11 指派水手部对船体、甲板、属具等之保养。 4.12 督促伙委及厨工尽心尽力改善伙食,增进船员福利。 4.13 安排与通知船员上、下船之调换。 4.14 安排淡水之加装。 4.15 秉承船长命令,立即公布最新之sailing order,并约束船员勿远离。 4.16 随时向船长通报船上情形,或请示动向。 4.17 随时注意大舱之情况,绝对禁止工人在大舱人吸烟,以免失火。 4.18 防止工人或船员偷窃船货,必须分派人员监舱,严加防范。 4.19 详细核对岸上理货人员所作之积载图(stowage plan),若有不合适时,得加以调整。 4.20 督促所属依照规定作各项准备,以防止海水污染。 4.21 督促所属,依照规定做各项准备工作,以通过各种检查,如:船级协会之年检、港口国管制 检查、各国之卫生检查、巴拿马之安全检查、及美国海岸防卫队之例行检查等,避免延误船 期或遭受罚款。 4.22 装卸货开始前、完工后及其间各阶段,应记录水尺,作为货载计算之参考或依据。 4.23 监督装卸货,依照Loading Manual 及Cargo Securing Manual 为之。 4.24 如遇台风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在船率领部属采取应变措施。 5. 进坞职责 5.1 填具请修及进坞期间之工作项目单。 5.2 做配合进坞修船验船之准备工作。 5.3 拟订进坞后甲板部各人员之工作项目。 5.4 与轮机部协调安排驳油水、调整船吃水,以符合船坞长之要求。 5.5 入坞后,会同验船师勘验船体外板。 5.6 监督并协助修船验船工程,以求迅速顺利完工。 5.7 各油舱、水舱检验后,务必督促部属将人孔盖确实锁紧,以防渗漏。 5.8 各压水舱之bottom plug 於出坞前,务必督促所属确实锁紧并加封水泥。 5.9 分派部属督导各项厂修工程或外包工程,以维持工作安全及工程品质。 5.10 严禁烟火、严防偷窃;每晚收工时,必定巡视全船之修理工程,以便了解进度并记录於航海 日志。 5.11 验核修理工程项目是否合格。 5.12 督导清除各大舱内及甲板上之垃圾,以备装货。 6. 大副交接 遵照公司安全品质环保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大副若overlap 时,不免除卸任大副之责任,直至下船港口经船长签署其交接报告后方为完成交接 二副工作职责 4.1 二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并主管驾驶设备。 4.2 应熟悉并遵守值班、联系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的规章。停泊时主持商排驾驶员值班表报大副批准后执行,并按大副的布置管理货物装卸。 4.3 管理并负责各种航海仪器、气象仪表的正确使用和养护,排除一般故障,做好误差记录和检修记录。对新来的驾驶员介绍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注意事项。 4.4 定期养护操舵仪。经常核对装在驾驶台而属于轮机部管理的仪表的正确性,发现异常现象应即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4.5 负责管理天文钟和船钟,按时校正船钟。 4.6 管理国旗、号旗、号型、号灯和应急航行油灯等声光信号以及求救设备,使处于正常状态;保持驾驶台救生信号和器材的有效期;管理并养护机械测深、手锤绳、汽笛拉索、旗绳和计程仪绳等。 4.7 负责管理并保持驾驶台、海图室和所管库室的整洁;按规定张贴驾驶台规则、驾驶台与机舱联系制度及各种主要仪器操作说明。 4.8 负责管理海图、航海书籍、航海参考资料、航行通告及各种记录薄等,并及时登记改正;正确填写航海仪器和航海图书 资料清册。 4.9 开航前,按船长指示备妥所需的国旗、海图及有关资料,划妥航线并标出航向;及时启动陀螺罗经,负责电子助航设备的使用、保养和航前的检试,将准备情况报告船长。 4.10 在可以领到英版航海通告的港口,应积极通过船长主动向代理索取。外购海图后,及早将图号报公司。 4.11 在海上航行时,每天填写并与二管轮交换正午报告;每航次结束后及时填报航次报告。 4.12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时,在船尾按船长的指示指挥工作,并将现场情况和周围环境及时报告船长。 4.13 按时向大副提出所管仪器、设备的修理项目。修船期间做好所管的修理项目验收及大副指派的工作。 4.14 负责提出所管仪器、设备的修理项目。以及备件、物料、航海图书资料的请领或外购清单。 4.15 当船进坞和出坞前,应对测深仪发射接收体的水下部分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 4.16 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应将所管理的工作和物品向接任人员移交清楚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好手续方可离船。 三副主管船舶救生、消防设备。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中的各项规定,履行规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 2. 应熟悉并遵守值班、联系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的规章。装卸期间按大副的布置管理货物装卸。 3. 管理全船消防设备、器材和火警报警设备,定期养护、检查和换剂,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灭火机应注明检验和换剂日期;禁止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4. 管理并熟练地操作固定式灭火系统(主副机扫气箱所属系统除外),保持管系和分路阀的铭牌、标志鲜明。 5. 负责管理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及其属具、备品,保持清洁完整,定期更换淡水和食品等;保持各种救生信号的有效期(驾 驶台由二副管理的求救、救生信号和器材除外)。 6. 负责配置救生衣,经常检查是否放在指定位置,按期试验,如有损坏应即修复或更换。 7. 对船舶各种消防、救生器材、设备物品要认真登记入册,并做好维修、保养、更换和记录。 8. 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9. 开航前应编妥船舶应变部署表及船员应变卡,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及时向新接任船员介绍应变岗位和具体职责。 10.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和抛起锚时,在驾驶台执行了望和传达船长的指令,准确记录车钟和时间、重要船位及有关情况,或按船长指定的位置和任务进行工作。 11. 在船舶停泊或装卸货期间,与二副轮值驾驶员停泊班,履行规定的值班职责。 12. 按时向大副提出所管设备的保养和修理项目,修船期间,做好自修和验收工作以及大副指派的工作。 13. 弃船时携带双向无线电话、海上搜救雷达应答器。 14. 加强国际国内法规及ISM规则的学习,落实有关要求。执行综合管理体系的要求,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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