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公司解散清算中是否有取回权 (11页)

公司解散清算中是否有取回权 (11页)

2020-06-29 2页 doc 22KB 11阅读

用户头像 机构认证

万用文库

暂无简介

举报
公司解散清算中是否有取回权 (11页)公司解散清算中是否有取回权公司解散清算中是否有取回权篇一:公司解散注销与清算一: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解散清算中是否有取回权 (11页)
公司解散清算中是否有取回权公司解散清算中是否有取回权篇一:公司解散注销与清算一: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二:公司注销基本程序三:内资注销材料内资注销(注销前需要对公司清算)(一)领表申请人凭据明文件向登记机构领榷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二)提交1.公司清算小组负责人签订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法院停业裁定,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定(决定),行政构造责令封闭的文件;3.股东会或有关单位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法律、行政法例划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三)受理检察登记构造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质料后,发给编有号码的《公司登记质料收条》,于30日内作批准或驳回的决定。(四)申请结果申请人根据《公司登记材料收据》的阐明,查询申请是否通过。(五)领取关照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凭《公司登记质料收条》领榷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如被核驳,则领榷公司登记核驳通知书》及领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地税在各区所属地税局办理《需要的资料》1、税务注销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3、书面申请4、公章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未缴销的发票8、发票领购本等9、近三年国税完税证明10、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注销国税1、税务注销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3、书面申请4、公章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未缴销的发票8、发票领购本等9、已注销地税的要提供地税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时间:三个月左右提交备案《需要的资料》股东会决议、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清算备案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登报(注销公告或清算公告)注销登报公告需要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备案登记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销和申请注销原因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人授权委托书5、国地税注销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6、《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7、《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登记证书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2、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核对)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法人授权委托书6、申请书(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核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书(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篇二:有限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有限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一、公司解散清算主要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有限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四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二、公司解散的原因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三、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一)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公司应当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清算组人员及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四)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五)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负债、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写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权数额、清偿数额及清偿方办法,并报股东会确认。(六)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清算组根据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方案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依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七)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股东会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八)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备注:公司解散清算,办理解散清算备案登记、工商、税务、社保、银行账户注销等事项,建议咨询公司所在地相关部门,具体程序和要求按法律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四、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变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篇三:公司解散、清算法律依据公司解散、清算相关法律依据一、解散情形法律依据:公司法181条、183条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解散程序1.成立清算组法律依据:公司法184条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公示清算组成立、申报债权法律依据:公司法186条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制定清算方案①财产分配②资不抵债的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法律依据:公司法187条、18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8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188: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4.制定清算报告、申请公司注销、公告公司终止法律依据:公司法189条189: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三、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相关诉讼程序1.当事人诉讼地位列明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2.管辖地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本文档为【公司解散清算中是否有取回权 (11页)】,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