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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18-11-24 3页 doc 15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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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08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该通知的发布对于正在准备2009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特别是存在过多以前年度亏损以及免税收入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有值得兴奋的一面。 一、该通知的主要亮点在于: 1、“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2、对于修改后的“实际利润...
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08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有关问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该通知的发布对于正在准备2009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特别是存在过多以前年度亏损以及免税收入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有值得兴奋的一面。 一、该通知的主要亮点在于: 1、“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2、对于修改后的“实际利润额”做了补充填报说明: 1)“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对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下的填报说明进行了解释说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二、对于填报“实际利润额”的理解 纳税申报表(A类)类对于“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这样一方面与其它相关企业所得税文件用语趋于一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另一方面,准确遵循了《实施条例》对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施精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也相应做了改变,与原申报表相比,2008年的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取消了“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减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行次,只有“利润总额”一个行次,这里的“利润总额”与第2行“营业收入”、第3行“营业成本”也没有绝对的钩稽关系,而应该为企业的各项收入减除各项成本和允许扣除的费用和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相似,这样最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年度终了预缴税款与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但是纳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往往会使广大会计人员理解为会计意义上的“利润总额”,难免出现有免税收入,也要提前缴纳税款,并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手续,另外,有些地方明确规定“纳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报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样无论是资金安排上还是汇算退税上都带来很不必要的麻烦。国税函[2008]635号将“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并明确“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这样就做到了与《实施条例》的一致性和方便于纳税人的理解和填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应该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减除,而不是企业自行计算的各年度累计账面亏损。“不征税收入”为《实施条例》明确列举的:(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为《实施条例》所列举的:(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支机构填报的补充说明 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国税函[2008]44号原《通知》的填报说明进行填列是符合逻辑稽核关系的,而对于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支机构如果还一味追求申报表的逻辑关系,则会苦于无法填报,国税函[2008]635号的及时发布,避免了纳税人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计算分配后苦于无法按照稽核关系填报纳税申报表的矛盾。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它分支机构同样填报。 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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