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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建设施工合同

2020-04-28 1页 doc 38KB 202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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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建设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承包方):     ...
厂房建设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工程

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更好更快地完成甲方的工程建设,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乙方按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内容承包以下施工项目:

①、厂房报建,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②、厂房主体建设(含基础土建和钢结构),包括但不限于砌砖、批荡、乳胶漆、防火漆、除锈漆、铝窗、外墙砖、工程防水、化粪池等。

③、承担厂房建设所需的材料检测、压板试验、运输、安装、挂靠管理、专家座谈等工程及费用。

④、包厂房竣工验收。

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5. 工程所需之材料,乙方应将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技术要求、负责提供方等用附表详细注明)。

  第二条 工程施工期限

  1.工程总工期为    天,自开工建设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2.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3.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完成全部工程,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不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影响进场施工;

  (2)甲方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在施工中持续停电、停水2天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4)非乙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

  (6)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合同工程面积约      平方米,经双方友好协商,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    万元(大写:             元整)。该价格含本合同第一条第3点所有工程范围。

  2.本工程总造价含     %专票税额建筑发票。

    3. 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作相应调整:

  (1)设计发生变更;

  (2)在施工中,按甲方要求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第四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进度款, 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2.所有钢架材料进场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进度款 , 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3. 主体建设竣工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工程进度款 ,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4.合同总价剩余的35%工程款,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自工程竣工合格验收日起计算,在竣工验收6个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5.在工程竣工验收8个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6. 剩余     万元(大写:       元整)作为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

7.支付条件:乙方工程款与质量挂钩,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达到验收规范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或不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监理人员或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检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

,乙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及甲方。

  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甲方委托                             监理公司 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甲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现场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其姓名、身份及所承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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