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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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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281 2008.07(下) LegalSystemAndSociety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李红丽 摘 要 律师职业的性质及律师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决定了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本文从分析律师的地位和 作用入手,着重论述了当前社会形势下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力求为当前律师制度的完善提供良策。 关键词 律师地位 律师职业 律师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7-281-02 一、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是指熟悉法律、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由国家认可的...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281 2008.07(下) LegalSystemAndSociety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李红丽 摘 要 律师职业的性质及律师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决定了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本文从律师的地位和 作用入手,着重论述了当前社会形势下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力求为当前律师的完善提供良策。 关键词 律师地位 律师职业 律师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7-281-02 一、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是指熟悉法律、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由国家认可的专业 人员。因各国政治法律制度不同,律师的概念和内涵也不尽相同。在 我国,于 1997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2条 载明: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 人员。”我国《律师法》第 15条还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 构。” 在西方,不同国家的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同的特点。例如, 德国律师从来没有得到某些美国律师那样广泛的尊重。德国律师这 种比较低的地位明他们在司法活动中远非起到中心作用。德国律 师和法官在法学院受到不同的专门化训练。在结束法律训练之后这 两种职业之间也几乎没有什么交流。而美国律师和法官在法学院的 课程与考试没有差别,毕业后这两种职业之间经常发生互换位置的现 象。从他们在审判中的地位来看,美国律师比德国律师起到的作用积 级的多。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法官提问和解释,律师的作用主要 是对当事人提出并保证当事人了解期望什么和如何与当局合作。 而美国律师在审判中起着提问和解释的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西方)律师的主要职能就是辩护。律师在民、刑 事诉讼中,受当事人的委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为当事人辩护。律师 的另一重要职能,就是充当政府机关、企业、团体以及个人的法律顾 问。这方面的法律业务极其广泛,从办理遗嘱、所有权的转移、税务, 一直到海商、交通、贸易等等,都需要有律师服务。在西方社会,几乎 没有哪一种行业、哪一种重大的活动,可以离开律师的咨询。 多数学者公认,律师提供的服务,是现代社会所不可少的。尤其 是,私人开业的律师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可以采取行动以反对官僚 作风,或保护公民,反对任意干预他们的权利。因此,律师对于维护法 律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所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较高。不仅需要精通有 关法律,还要经过法定的严格考核。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和 完善,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将会日益提高。律师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法律服务适应了社会对法律 的需要。由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从事不同 的工作,所涉及的事务十分广泛和复杂,他们各自很难做到熟悉相关 的法律,在各自从事的工作和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法律 问题,有时还会发生一些纠纷,这就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的 影响或损害。要想避免这些不利的影响或损害,就可以委托熟悉法律 的律师帮助处理。律师就是面对这样广泛、多样的社会对法律的需 求,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其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向 机关、法人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被委托或担任辩护人参与诉讼, 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用 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向当事人提供准确而有效的法律服 务,使其免受非法侵害,或在遭受侵害后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赔 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工作的核心。 再次,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律师的工作渗透 到社会生活用品的各个方面,律师通过参与经营管理、审查合同、制定 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将大大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的专门业务和对社会承担的一 定职责。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道德是依靠社 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 和。它以善恶、正义非正义、诚实与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和调节人 们的行为。 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 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的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 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律师职 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 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 品质、纪律作风和风度等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 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从世界各 国的综合情况看,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点: (一)律师职业道德强调理性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 性’。”法律的本质是理性的,这就决定了包括律师在内的一切法律工 作者都必然具有理性的品格。尽管人们称律师为自由职业者,但律师 无法按自己的道德偏好或情绪来开展执业活动,实际上他们只能昼排 斥自己的好恶以及主观的价值判断。人们往往在电影或电视上看到, 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慷慨激昂、感情饱满,甚至可能个 别情况下声泪俱下,非常感染人,但这并非通常的情况。律师当然也 有人文关怀,甚至是更浓厚的人文情结,也有激情四射的时候,但这都 作者简介:李红丽,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理论新探 282 2008.07(下) LegalSystemAndSociety 是牢牢地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律师的工作主要不是充分调动 自己的感情,达到“以情感人”的目的,而是恰恰相反,尽量控制自己的 感情,坚信“有理不在声高”,而是通过细致、严谨的逻辑推理,达到目 的“以理服人”的效果。律师是理性主义者,在执业中少有一般民众那 样情绪上的表露,其言论也不强调道德的感染力。律师往往是“象冰 冷的手术刀一样”解剖案件,使人感觉“理性的冷酷”扑面而来。他们 少有含情脉脉的表现,而多显现为冷静而严肃的形象。律师往往给人 以机械守法的死板印象,而少有“具体问题个体分析”的灵活性。“情 理法”并重是一种社会理想诉求,而律师却只抓住一点——恪守法律。 在法庭上,律师并非一般的摆事实、讲道理,而是摆“证据”,讲“法 理”,对他们来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名成熟的律师在执业中保 持平和心态,往往给人这样的印象:处世谨慎,很少个性张扬。律师并 不忌讳“为坏人说话”,因为好人、坏人之分是道德上的分类,而非法律 上的分类。象“可恶的第三者”、“道德法庭”、“把某某押上历史的审判 台”等等这样的说法,决不会出自律师之口。此外,象“违法必纠”、“严 厉打击”等不严谨的法律用语,律师也不会使用,因为律师明白“违法 未必一定就要纠”,这里有具体情节及程度的问题,也有法律时效的问 题等;应强调“依法打击”,不是一不定期要非常“严厉”,而是宽严适 度,关键是要“依法律为准绳”。 律师的信条是:感情不能代替或超越理智。同情或怜悯某人并不 意味着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相应的,憎恨或仇视某人也不能逾越法 律戒的限度。人们可以对法定的罪行提出公诉,但却不能对法外的罪 恶提出公诉,人们可以以推行法律上的权利,但却不能推行抽象的正 义。 (二)律师职业道德并非理想的道德 按照富勒的分析,道德分为理想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种。前者 指关于幸福生活、优良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这些方面的道德,是我 们所应当追求的美德。后者指的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 一些基本原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 的联系。当有人达到这样的时,我们将对此表示以尊重;没有达 到这种道德时,我们不是去控告他,而只是加以惋惜。义务的道德规 定则低于向往的道德的标准,与法律最为类似,如果有人达到了这一 标准不会受到赞扬,而如果违背了这一标准则要受到斥责或惩罚。换 用通俗的伦理学术语,富勒所说的“向往的道德”就是“道德理 想”,“义务的道德”就是“道德义务”。律师职业道德由于与法律联系 密切,大致相当于“义务的道德”。如果我们认为律师就一定要具有一 般所要求的高尚的道德情操,那就是误解了律师职业。这一方面可能 超出了律师职业道德的范畴,对律师要求过高;另一方面还可能提出 了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 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特殊性,但在整体价值等级上并不高于社会道 德。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其中有些内容要求高于对一般百姓的道德要 求,有些内容相反低于对一般百姓的道德要求,其余大部分内容和一 般百姓的道德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律师职业道德某些方面高于社会 道德,这比较容易理解,而有些部分低于社会道德,却往往很难让人接 受。这在我国传统道德观念没有完全转变为现代道德观念的社会转 型时期尤其如此。在传统道德中“和为贵”是天经地义的,现代社会 也不大可能发生根本的改变。律师职业行为中,使人们关系亲近的 行为往往在道德上受到鼓励和支持,而使人们关系变远的行为却常 常在道德上遭到谴责,不易被人们理解。律师依法办事,目的是使人 们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相互间保持全法适当的距离,相互独立和 尊重。具体来讲律师的法律服务会产生使人们之间关系疏远和亲近 两种作用。在中国当前,律师的工作突出地表现在打断传统的那种 含情脉脉、厚重的血缘及身份关系,建立富有理性、远近有度的法律 关系。 (三)律师职业道德应突显自治性 律师是以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独立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的专业人员,而非国家公务员,律师的行为亦非国家职权行为,因而其 依法履行职务时不应受国家职权的直接干预。正如日本学者所指出 的那样:律师的使命是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而当律师履行这一 使命而从事职业活动时,要站在与检察厅或国家行政部门相对立的当 事人的立场上,并且还常常处于对法院行为必须进行批判的地位上。 为了让律师很好地履行使命,就不应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或惩戒的压 力,同时为了防止只有遵循官僚意志的人才能具有律师资格的弊害, 就必须承认律师的自治。因此,律师自治不是律师的特权,而是为履 行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律师也负有规律自己行为的社会 责任。同时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方面具 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律师必须以其应有的品格诚实地为社会 提供法律服务,采取与其地位相称的方式履行职责。律师的职业活动 既不受国家职权的干预,同时又要保护其自身应有的品格,维护律师 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就需要律师在职业活动中采取自律行为。因此, 大多数国家结合律师的业务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对违反规范 的律师予以惩戒。从而使社会对律师的道德评价有了客观标准,使律 师对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有了法律和纪律上的保证。 一段时间以来,包括律师在内的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律师应是 “社会正义的化身”,对律师赋予了超越其职业角色过重的道德责任。 这实际上混淆了法律与道德,以及律师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的概 念。我们应让律师这一社会职业从“社会正义化身”的神坛上走下来, 还其历史本来面目。律师也是普通人,他们并不比政府官员及社会上 的一般民众更好或更坏。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对于主张 公道的律师,法官应当表示赞许,而对于歪曲事实真相的律师,则应当 给予批驳”。英国哲学家培根在《随笔选》中的这句话说得既简单又明 确,并不失深刻。不过作者觉得,如果在这句话后面再加上一句就更 好了:“对于严格依法辩护的律师,任何人都应表示足够的尊重。”也许 这才是我们对律师所应该采取的态度。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3]郭建淮编.培根哲言录.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理论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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