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需要签字吗-还是盖了章就行
律师代理交通事故宝典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如何确定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如何确定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等等,将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面临的问题。
为了妥善处理这些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诉累,我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和讲课心得,参照《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特制定本索赔宝典,以期能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所裨益、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现场保护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冷静面对,有效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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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及时报警,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3)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4)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5)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专家支招
交通事故现场是最有利的证据,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乘车人,无论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应当协助交警部门自觉地维护交通事故现场,以免因现场保护不力致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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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发生连环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伪造现场、肇事逃逸或对受伤人员放弃施救或进行碾压等,是交通事故之大忌,肇事者不仅要进行民事赔偿,还要面临着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二、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准确确定当事人身份和基本信息:(1)肇事司机身份和基本信息。(2)肇事司机和车主身份和基本信息。如果肇事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人时,应确定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基本信息;弄清楚肇事司机和车主的关系(如雇佣、租赁、借用、挂靠关系);如果该肇事车辆是被盗抢车辆,弄清楚犯罪嫌疑人和车主
的基本信息;弄清楚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是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是否在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是多少);如果车主是法人的,还应到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工商档案。
专家支招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或工商机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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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复印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为保险理赔、协商调解、司法鉴定和诉讼赔偿做准备。
三、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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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一、身体素质不一、年龄大小不一、配合治疗情况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情况有好有坏、住院时间有长有短。 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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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后申请伤残鉴定。
四、法医中心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受害人据此进行协商调解、保险理赔或诉讼赔偿。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第7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厘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制度化、
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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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交警部门出于
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伤残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诟病。
专家支招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
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
,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领取伤残鉴定意见书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意见书由委托人(如交警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或保险公司)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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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人对伤残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五、鉴定材料的确定
篇二: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合同
国浩律师事务所
Beijing Crandall Law Firm
投标单位:国浩律师事务所
法 律 顾 问 合 作 意 向 书 2011年 日 月
一、本所基本状况
国浩律师事务所(Crandall Law Firm)成立于199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组建的第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国浩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设有执业机构;在香港设有分所。国浩秉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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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诚实、信用、审慎、果断”的理念,目前已成为中国律师业居于领先地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等专业人员1200余人,为全球不同需求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主要从事业务
?投资领域的法律事务
?金融、银行法律事务
?保险法律事务
?证券、期货法律事务
?信用风险控制法律事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反垄断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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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业绩
1(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中国首家民营企业纽约证券交易所红筹上市项目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旗下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孟加拉石油开发项目
3.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项目
4.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发起设立财务公司项目
5. 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台湾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外合资货运航空公司项目
6.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项目
四、国浩律师事务所人员组成
国浩律师事务所现有140余名合伙人,90%以上的合伙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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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硕士、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其中多名合伙人为我国某一法律领域及相关专业之著名专家和学者。国浩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律师秘书及支持保障人员近1500人。始终秉承“高效、诚实、信用、审慎、果断”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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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了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减少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出解决
,发表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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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6、甲方共同性法律事项进行集中培训;
7、对涉及本行业的最新法律、法规进行收集、培训,并对其影响提出法律建议作为决策依据。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事务主办律师,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但乙方更换主办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应及时完成委托事项(一般应在收到甲方有关材料后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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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一般应当提前三天向乙方律师提供出具法律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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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文件;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成立指定_________等律师组成顾问小组担任甲方的企业法律顾问。其中_____律师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
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主办律师;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服务内容(见附表一)
第五条 法律顾问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 万元整,自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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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事务之外的其他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甲方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并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乙方应优惠收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应付至下列账户:
账号:,
开户行:
异地联行行号: ,同城交换号:。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法律事务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有关行政、司法、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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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交通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专家论证费、宣传费等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篇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交通事故简版)doc124
委托代理合同
(2015)龙新民代字第 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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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因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 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代理律师。
第二条 律师费的支付:
1、代理方式及费用
?普通代理:
??双方签订本
2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
元。
??双方签订本协议 2 日内,甲方支付律师费 元(大写: );正式立案后 2 日内,甲方支付律师费 元(大写: );正式开庭 3 日前,甲方支付律师费 元(大写: )。开庭前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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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约支付律师费的,不得要求乙方出庭。如甲方逾期支付的,则每日承担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律师费不低于6000.00元)
?风险代理:律师费为甲方实际获得全部赔偿款总额的百分之 ( %),在获得案件款当日支付。如甲方逾期支付的,则每日承担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律师费不低于6000.00元)
2、不管以何种方式结案(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调解、和解、案外和解、仲裁、执行、撤诉等方式),均视为乙方已完全履行协议的义务,甲方均须自结案当日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支付本合同所约定的律师费,否则,逾期承担每日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3、以上费用只包括本诉,不包括法院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收费主体不是受托人的费用。实行普通代理的,如甲方于一审委托乙方后,后续诉讼阶段继续委托乙方,则后续阶段的律师费按照一审裁阶段费用金额的60&收取。
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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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甲方如有 其它事务交由乙方办理则需另行签订协议,律师费另行约定。
第四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或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或对乙方承办律师之代理工作不配合及不予协助或者提供伪证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依约所收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负的职责和义务,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义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之预付费用如数退还。
第六条 如本合同第一条所确定之承办律师因故无法从事上述代理活动,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经通知甲方后可以改派其他律师代理甲方之委托事宜。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依约定或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签订本协议协议后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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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由补充协议确定。本主合同的条款同样适用补充协议未 涉及的事项。
第八条 因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有权提交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裁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所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2015年 月 日 签订地:深圳龙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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