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民身份证程序、时限办理居民身份证程序、时限
办事流程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对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办理快证。户口登记机关对提出办理快证的公民,应核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
办理居民身份证程序、时限
办事流程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证
相片两张。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对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办理快证。户口登记机关对提出办理快证的公民,应核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填写省厅统一印制 的《办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证明》,贴上照片,在照片上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印章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科批准后寄省公安厅制作。 4.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公民,应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核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
》后办理。
办理时限
1.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应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2.办理快证,制证中心从收卡到制证,七个工作日完成。 3.办理临时身份证,应当在公民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经审核批准,当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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