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加班费有没有法律效力口头约定加班费有没有法律效力
现在有些公司企业允许员工加班,但只是口头承诺加班费,这样有没有法律效力的呢?来为大家解答。
【案情经过】
舒先生于2008年12月14日到某超市W公司,在司机班担任班车司机职务,双方签订有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因为班车情况特殊,W公司与舒先生约定,舒先生每周工作六天,因为车辆限号的那天为休息日。W公司每月支付舒先生工资3000元,其中包含舒先生每周多工作一天的加班费。
舒先生每月3000元的工资标准高于一般公司班车司机的工资标准500元左右,所以舒先生就同意了W公司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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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加班费有没有法律效力
现在有些公司企业允许员工加班,但只是口头承诺加班费,这样有没有法律效力的呢?来为大家解答。
【案情经过】
舒先生于2008年12月14日到某超市W公司,在司机班担任班车司机职务,双方签订有为期两年的
。
因为班车情况特殊,W公司与舒先生约定,舒先生每周工作六天,因为车辆限号的那天为休息日。W公司每月支付舒先生工资3000元,其中包含舒先生每周多工作一天的加班费。
舒先生每月3000元的工资标准高于一般公司班车司机的工资标准500元左右,所以舒先生就同意了W公司的安排。
W公司自舒先生入职后一直没有给舒先生涨过工资。时至2010年,舒先生认为其工资标注已经低于一般超市班车司机的工资了,便打算跳槽。
舒先生正常工作至2010年9月13日,当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
舒先生办理离职手续当天,要求W公司支付加班工资,W公司称其平时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故公司无需再支付。
【裁决结果】
舒先生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W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与舒先生所持加班的主张相一致,故对此仲裁委不持异议。A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已随舒先生的当月工资发放,并提交了《工资明细表》,舒先生对《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表中亦未显示有舒先生予以确认的信息,故《工资明细表》的客观性不足,不予确认。W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支付舒先生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采信舒先生所持W公司未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裁决, W公司向舒先生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案情分析】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但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相同时间的倒休。在加班的补偿问题,笔者认为,法律以安排倒休为主,在不能安排倒休的前提下,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在两者的选择上,并不是并列的选择,而是优先考虑补休,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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