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探讨_兼评_省略_修订_工伤保险条例_第十四条第

2012-07-27 6页 pdf 239KB 32阅读

用户头像

is_852287

暂无简介

举报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探讨_兼评_省略_修订_工伤保险条例_第十四条第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探讨 ———兼评新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六) 项规定 杨兴坤 (长江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8100) [摘 要]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问题在我国历次立法中存在较大争议, 文章考 察了西方二百多年来工伤保险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分析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 的规定在法理与实践操作中欠合理的原因, 对完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立法提出 建议, 使我国的工伤范围的界定更加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与国际劳工保护的标准。 [关键词] 上...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探讨_兼评_省略_修订_工伤保险条例_第十四条第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探讨 ———兼评新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六) 项规定 杨兴坤 (长江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8100) [摘 要]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问题在我国历次立法中存在较大争议, 文章考 察了西方二百多年来工伤保险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分析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 的规定在法理与实践操作中欠合理的原因, 对完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立法提出 建议, 使我国的工伤范围的界定更加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与国际劳工保护的。 [关键词] 上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52(2012)03-0039-05 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 ①对解决工伤认定 实践中出现的焦点问题, 做了一些合理变动, 尤 其是在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上, 把机动车辆与非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伤害、 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 渡、 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 这有 利于保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安全, 维护劳动者的 权益。 与此同时, 却又在第 14条第 6项增加了 “非本人主要责任” 作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 故伤害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 这在实际上又一定 程度缩小了工伤的范围。 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工伤 补偿无过失责任原则, 也违背工伤事故领域工伤 保险补偿优先适用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法 理, 同时又不利于实现工伤保险救治、 补偿和救 助的立法目的与功能, 在实践中, 将大大降低职 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性, 使受伤职工及家庭成员不能享有正常的生活 水平。 一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历次 立法及争议 1996年 8月劳动部发布了 《企业职工工伤保 险试行办法》, 其第 8条第 9项规定, 职工 “在上 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发生无本人责任或 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应 当认定为工伤。 这是我国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 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最早立法, 规定交通事故伤害 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 人主要责任”, 此规定违背了工伤补偿无过失责任 原则与工伤保险的基本法理, 使国内劳动者的保 护标准远低于国际劳工标准, 因而遭到了社会各 界的广泛的质疑。 为了完善立法上的不足, 2004 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 对此作了 重大修改, 其第 14条第 9项规定, 在上下班途 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次修改尽管没能在将非机动车纳入工伤范围 , 有失公平, 但仍然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删去 了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要 件———“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 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也能认定为工伤, 这是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 符合工伤保险制 度的基本法理。 但时过 7年, 令人困惑不解的是: 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 例》, 在第 14条第 6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 [收稿日期]2012-01-05 [作者简介]杨兴坤,男,山东阳谷人,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 ①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学研究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 第 28 卷 第 3 期 Vol.28 No.3 2012年 3月 Mar. 2012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遇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要件上又增加了 “非 本人主要责任”。 这等于回归到 1996年的交通事 故伤害工伤认定标准, 此既不符合国际社会关于 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立法发展趋势, 也不利 于职工权利的法律保护, 在工伤保险理念与制度 上是一个倒退。 从有关方面的争议与解释上来看, 增加 “非本 人主要责任” 的原因有三, 第一, 在我国行人遵守 交通的意识还需要提高的情况下, 把职工在上 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 工伤有纵容或鼓励职工违章的嫌疑, 同时又容易诱 发个人的道德风险, 是一项错误的规定[1]。 第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是在2003年 的 《工伤保险条例》 颁布之后制定的, 职工在上下 班途中如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除了认定为工伤, 从其它途径很难得到充分的赔偿与保障; 2006年7 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的实施, 不仅使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从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险中取得赔偿, 还可以通过民 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即认定为工伤的受害人可以获 得双份赔偿, 所得赔偿款总额也可能会超过受害人 的实际损害。 第三, 交通事故责任强险赔偿、 工伤 赔偿以及民事人身侵权赔偿的关系如何协调, 在现 阶段尚存在基本法律的空白, 为了避免实践处理中 的复杂矛盾, 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法》 、 《民法通 则》 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的 关系, 把 “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 形不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将更加可行 和简便。 不论是立法中不同利益的平衡与法律间的协 调, 还是适用法律的简便与可操作性强, 都算得上 一种进步与肯定, 不过这种进步与肯定应建立在有 利于保护广大职工权益的基础上。 将 “非本人主要 责任” 作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 定为工伤的要件的上述三种原因, 更多的是考虑利 益与法律间的协调与法条的简便适用, 体现不出更 多维护职工权益的目的。 这种法律间的协调与简便 操作是否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原有权益, 是 否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价值与基本法理呢? 其理由 是否成立呢? 为此, 需要探究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 与发展的历史, 了解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与其 基本法理。 二 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产生在 19世纪职业伤害高 频率发生的欧美工业化时期, 其直接保护对象为劳 动者, 是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及家庭成员正常生 活为目的的制度安排, 纵观二百多年来工伤保险制 度的发展, 根据事故归责原则的不同, 大致可分为 三个阶段: 过错责任阶段、 无过错责任阶段、 无过 失补偿阶段, 从而完成社会法工伤事故责任从民法 侵权责任中分离出来的历史性跨越[2]。 第一个阶段是从 18世纪工业革命到 19世纪 80年代的过错责任阶段。 在此时期, 无论是英美 法系或大陆法系国家, 解决雇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 人身伤害的主要依据是民事侵权行为法的 “风险承 担理论” 与 “过错责任”。 雇工必须证明雇主或加 害者具有过错才能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但是雇工在 提出诉讼之时, 常常面临来自雇主的被解雇的压 力, 同时也有举证不能或不充分而败诉的风险, 退 一步说, 由于雇主个人赔偿能力的限制, 即使作为 受害人的雇工在诉讼中能够胜诉, 物质赔偿的执行 也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因为雇主可能无力支付巨额 的赔偿数额。 显然, 传统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在救济 工伤损害上显示出其局限性, 依过错责任的民事侵 权损害赔偿制度不利于雇工权益的保护, 雇工与家 庭成员的生活因职业伤害事故几乎陷于困顿。 第二个阶段是从 19世纪 80年代至 20世纪中 期的无过错责任阶段。 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 工业 事故和职业危害成为19世纪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 19世纪末期 “无过错责任” 作为一种新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得以采用。 这一原则加重了雇主的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 过错责任下受伤害工人权利救济不力的状态。 但 是, 由于无过错责任是民事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对 雇主侵权行为的认定依然是确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的前提, 诉讼是受伤雇员取得赔偿的必经程序, 诉 讼程序的漫长且费用高昂, 再加之雇主可能无力承 担巨额的赔偿责任而使判决无法执行, 都可能无法 保障受伤害雇工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经济生活。 为 了更加保障工伤劳工的权益, 随着历史的发展, 1884年德国颁布 《伤亡事故保险法》, 确立了无过 失补偿制度与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事故赔偿责 40 第28卷 第3期 任呈现社会化的趋势, 雇工伤害权利救济制度得到 质的飞跃, 但由于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限 制, 此制度未能广泛推行。 第三阶段是从二战结束至当今的无过失补偿阶 段。 在此时期,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 重要内容之一得到广泛的推行, 工伤保险走向了社 会化, 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伤事故社会保险制 度。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 工伤待 遇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如果 劳工发生工伤事故, 就依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直接 对其与家庭成员进行工伤损害补偿, 其支付不考虑 用工单位、 职工和第三人的主观过失。 第二, 先通 过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 在法律上规定工伤的认定 条件、 等级与不同等级享有的待遇, 之后再通过不 同的公式计算出不同等级的补偿标准, 以适用于不 同的工伤受害人。 第三, 补偿人由过去的雇主变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伤劳工请求赔偿不需要走费 用高昂且费力费时的诉讼程序, 只需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 直接依据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即可获得 应得的补偿, 从而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劳工的合法权 益。 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至此, 工伤事故侵权责任便 与民事侵权责任分离开来, 成为了社会保险法的重 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 工伤保险赔付制度也从民 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分离出来, 并且取而代之。 考察上述二百多年来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发 展, 可以看出两个主线与基本法理: 其一是工伤劳 动者的权利救济的原则由最初的 “过错责任原则” 发展到 “无过错责任原则”, 最终再到 “无过失补 偿原则”, 在整个发展历程中不断加强了法律对作 为弱者的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能够保障劳动者在工 伤事故发生后获得相应补偿, 不会因为责任问题影 响其与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水平; 其二是工伤事故 责任从民事侵权责任中分离出来, 并且取而代之, 工伤保险补偿优先适用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从根 本上弥补了传统侵权损害赔偿时间漫长、 成本高昂 与赔付不确定等方面天然缺陷和不足, 使工伤劳动 者更加及时有效地获得医疗救治、 经济补偿和职业 康复。 三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立法完善 通过以上对工伤保险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分 析, 可以得出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 将 “非本 人主要责任” 作为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 定工伤的要件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最初设计的目 的, 违背了 “无过失补偿原则” 与 “工伤保险补偿 优先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 两大工伤保险制度的基 本法理, 同样, 上述三个方面的争议与解释也是不 成立的,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即使受到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伤害也能认定为工伤。 基于此, 应当完 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现行立法, 把 《工伤保险条例》 第 14条第 6项中的 “非本人 主要责任” 规定加以修改, 将职工因交通事故伤害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修改为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交 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 害的”, 从而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 切实保护劳动 者的权益,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具体到我国的实 际情况, 其原因如下: (一) 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认定为工伤符 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过失补偿原则 很多人认为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有纵容甚至鼓励职工违 法的嫌疑, 并且容易诱发个人的道德风险, 这种观 点是不正确的[3]。 首先, 没有深刻理解无过失补偿 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 工伤待遇实行无过失补偿 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如果劳工发生工伤事 故, 就依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直接对其与家庭成员 进行工伤损害补偿, 其支付不考虑用工单位、 职工 和第三人的主观过失, 而在交通事故中多属于过 失, 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害的职工负有主要责任 而不认定为工伤, 则适用的就是过失责任而非无过 失责任, 有悖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过失补偿这个根 本原则。 其次, 误解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目 的和功能。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有救治、 补偿和救助 三大立法目的与功能, 是要实现工伤保险保障职工 因职业伤害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 其本人 及家庭成员能够继续保持有尊严的生活水平, 至于 制裁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不应当成为工伤保险法 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与出发点, 应该由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来发挥它们的应有功能与。 最后, 从 行为心理来看,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违章时不可能考 虑一旦因此发生事故, 如果自己受伤了能不能享有 工伤待遇的问题。 连受伤都不会有人想到, 否则那 些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就不会违章了, 退一步讲, 是 否真有职工故意要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以 自己的身体受伤害换取巨额的工伤补偿金, 就像蓄 杨兴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探讨□ 41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意制造事故, 骗取他人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呢? 不 能说这种道德风险绝无可能, 但至少也是百万分之 一的概率, 即使这样的非法目的得逞, 与工伤保险 维护最广大职工的利益相比, 也是可以忽略不计 的。 何况这也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避免地被规避 和利用的风险, 而且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第 三项规定, “自残或者自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 者视为工伤, 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种道德风险 的发生[4]。 (二) 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和交强险不能代替工 伤保险 正如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史所述, 工伤保险制 度是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的, 工伤保险赔付制度是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中分离出来的并且取而代之, 其优先适用于民事侵 权损害赔偿, 从而弥补了传统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时 间漫长、 成本高昂与赔付不确定等方面的天然缺陷 和不足, 如果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伤害交由民事侵权损害处理, 这岂不是 历史的倒退? 进一步说, 根据我国的民事侵权损害 赔偿的实际情况, 其无法全面有效地保障伤亡劳动 者的权益, 首先在于民事侵权赔偿是遵循过错责任 原则, 损失是依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对于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职 工, 很难获得足够多的赔偿以维持个人与其家庭成 员的一般生活; 其次, 在民事赔偿案件中, 赔偿义 务主体一般是自然人, 而个人的赔偿能力又常常十 分有限, 很难承担起受害人的巨额的医疗费、 经济 补偿费与救助费等费用; 最后, 民事案件中 “执行 难” 一直是困扰中国司法界的老大难问题, 并且到 现在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无法满足在交通事故受 伤的职工急需的医疗费与康复费。 至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 这种说法 在实践中是不成立的。 首先, 虽然 《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要求机动车主必须买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 但是在中国很多地方, 机动车没 有牌照或者使用假牌照的现象比比皆是, 更不用说 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了, 一旦此类机动车将 上下班途中的职工撞伤亡, 职工能否获得足额的赔 偿就取决于肇事者的经济能力。 其次, 即使机动车 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其赔偿对在上下班 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保护 力度也是不高的, 远不如工伤保险补偿对劳动者那 样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考察下面数据, 就不难得出 答案。 目前, 我国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 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 额 2000元, 无责任的话限额更低一些。 而在工伤 保险中, 如果职工死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810元, 照此算来, 即使不计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 金, 单单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死亡职工的家 庭成员就可以获取 436200元的补偿, 所得数额远 远高于交强险赔偿, 而且工伤保险赔偿是不以劳动 者是否有责任而有所不同的。 由此可见, 在保护受 伤害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上, 工伤保险显 然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更全面、 更有效。 (三) 国际社会立法趋势对相同问题的处理 国际立法多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属于工 伤, 不以劳工 “非本人主要责任” 为要件。 为加强 对劳工权益的保护, 1964年 7月 8日, 国际劳工 组织大会通过了 《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 公约》 (以下简称 《工伤津贴公约》) 与 《1964年 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 (以下简称 《工伤津贴建议 书》)。 《工伤津贴公约》 第七条规定:“各会员国 应对 ‘工伤事故’ 确立定义, 包括在什么条件下往 返途中发生的事故可视为工伤, 并在按照国际劳工 组织章程第 22条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报 告中明确该定义的表述。” 《工伤津贴建议书》 第 5条规定: “每一会员国均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将下 列事故视为工伤事故: (c) 工人往返于工作地点和 下列地方的直接途中发生的事故: (i) 主要住宅或 别墅; (ii) 通常用餐的地方; (iii)通常领取工资的 地方。” 受 《工伤津贴公约》 与 《工伤津贴建议书》 上述规定的影响, 现今世界上大约三分之二的国家 都在立法上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认定为工 伤, 并不把 “非本人主要责任” 作为交通事故伤害 工伤认定的要件, 如法国、 德国、 意大利等西北欧 国家, 日本、 马来西亚、 新加坡等亚洲国家, 巴拿 马、 巴西、 智利等拉美国家。 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 织的创始国与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常任政府理事, 虽 然迄今为止没有批准 《工伤津贴公约》 与 《工伤 津贴建议书》, 但作为重要成员国, 国际劳工组 织通过的国际公约无疑对我国立法具有重要的参 42 第28卷 第3期 [责任编辑:何 来] 考和借鉴价值[5]。 在国际公约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背景下,我国把 “非本人主要责任” 作为交通事故 伤害工伤认定的要件显然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四 结 论 综上所述 , 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 》 将 “非本人主要责任” 作为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 伤害工伤认定的要件, 无论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 法理还是从国际社会立法趋势来看, 都有欠合理, 值得商榷, 其不利于保护广大职工潜在和现实的利 益, 相关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 将此规定加以 修改, 使我国的工伤范围的界定符合工伤保险制度 的原则与国际劳工保护的标准, 充分保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 体现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参考文献] [1]向春华.评《工伤保险条例》的几款规定[J].劳动保 护,2005,(1). [2]孙树函,朱丽敏.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动 力机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1). [3][4]向春华.工伤理论与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劳 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216、216. [5]梁三利.取消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 应慎行[J].法学,2009,(11). 杨兴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探讨□ 43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A Research of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Non-hotspot Tourist Sites ———Taking Fuling District of Chongqing for Example LI Zhi-mi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 Chongqing 408100, China) Abstract: In the developnent of non-hotspot tourist sites, breakthrough can only be made through innovation. Emphases should be laid on the essential function of tourism in adjusting peoples’ life and on its functional values of enlightenment and experience. Additionally, view of tourism should be broadened to strengthen the rigid demand for tourism. To drive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as a whole, Fuling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its three brands: leisure tourism in forests, I-ching and Neo-Confucianism, and new-type tourism. Fuling’ s tourism can be promoted to a higher level by means of injecting vitality of leisure into the city, forming tourist product groups, uncoveringculturalelementsandmaking themtangibleandbringingthethreefunctionsoftourismintoeffectiveplay. Key words: non-hotspot tourist sites; innovation; essence of tourism; functional tourism On Cognizance of Industrial Injury Resulting from Traffic Accident on the Way between Home and Office ———A Review on Item 6, Regulation 14 of the Newly Revised Byelaw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YANG Xing-ku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 Chongqing 408100, China) Abstract: There have been controversies in China’ s previous legislations about the cognizance of industrial injury resulting from traffic accident on the way between home and office. Having investigated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in western countries in the past two centuries, the writer of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auses for the unreasonable cognizance of industrial injury resulting from traffic accident on the waybetweenhomeandofficeandputsforwardsuggestionsforitsimprovementsothatChina’sdefinitionofindustrial i njurycanbecompliedwiththeprinciplesof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andinternationalstandardforlaborprotection. Keywords: on the way between home and office; traffic accident; cognizance of industrial injury Exploring the Sources of HistoricalMaterials of Profile of Anhui’ s Governance MU Jian (History Department,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039, China) Abstract: As an official political book reflecting Anhui’ s governance in late Qing Dynasty, Abstract of Anhui’s Governancehadrichsourcesofhistoricalmaterialsincludingthegovernmentdocuments,localhistoriography, and ancient political codes. The authority and accuracy of the historical materials ensured the authenticity and completenessof the book which laid a good foundation for the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record of the history. Exploring thehistorical material sources ofAbstract of Anhui’s Governance will reveal the philological value of the book. Key words:Abstract of Anhui’ s Governance; political book; sources of historical materials 138
/
本文档为【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探讨_兼评_省略_修订_工伤保险条例_第十四条第】,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