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下决心
!
内容提要 本文将世界各大文明中普遍存在的道德基本原则即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为代表的“金规则”区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的模式,即 !"“儒教—犹太教理解模式”,#"“基督教理
解模式”,$"“康德理解模式”。作者指出,第一种模式未能摆脱等级、地位、种族、血缘等等外在
的束缚,其适用性随着范围的扩大而缩小;第二种模式摆脱了外在世俗的束缚,将个人唯一地
建立在“灵”之上,但未摆脱上帝权威的束缚,其普世性仍带有强制性;唯有第三种模式是建立
在人人具有的个体人格和理性之上,是真正普适的道德律,其他形式的“金规则”都要从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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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将世界各大文明中普遍存在的道德基本原则即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为代表的“金规则”区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的模式,即 !"“儒教—犹太教理解模式”,#"“基督教理
解模式”,$"“康德理解模式”。作者指出,第一种模式未能摆脱等级、地位、种族、血缘等等外在
的束缚,其适用性随着范围的扩大而缩小;第二种模式摆脱了外在世俗的束缚,将个人唯一地
建立在“灵”之上,但未摆脱上帝权威的束缚,其普世性仍带有强制性;唯有第三种模式是建立
在人人具有的个体人格和理性之上,是真正普适的道德律,其他形式的“金规则”都要从这一
层次上来理解才会具有道德性,也唯有它才是真正适合于充当“全球伦理”的“金规则”的。其
缺点是太理性,容易导致形式主义,但这是人性内部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金规则 儒教—犹太教理解模式 基督教理解模式 康德理解模式 道德律
全球伦理
邓晓芒%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 &$’’(#
金规则,或称“金律”,现已被公认为世界各
大文明中的一条普遍的道德规律。人们通常关注
的是它在各个不同民族文化中所体现的伦理思
想的共性,而不太注意其中的差异,尤其是在表
达方式上所透露出来的理解上的差异。但我认
为,金规则的表达除了通常人们所指出的有“消
极的 ) *+,-./0 1”和“积极的 ) 234/./0 1”这种明显的区
分外,在更深的层次上还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理
解模式,即儒教—犹太教的理解模式、基督教的
理解模式和康德的理解模式,其中每一种也都可
以表达为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方式。下面来分别
论列。
一、儒教—犹太教理解模式
金规则最流行、最通俗也最易为人所接受的
理解模式就是儒家孔子当作“有一言而可以终身
行之者”的著名格言:“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
人”5 ! 6。这显然是所谓“消极的”表达方式,它的“积
极的表达方式”则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
人”5 # 6。大约五百年后,犹太教拉比希勒尔 )7/88+8%
公元一世纪前后 1也提出了同样的原则。据说有
异教徒请求拉比在他单足站立的短时间内为他
全球伦理的可能性:
“金规则”的三种模式
邓晓芒
哲 学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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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社 会 科 学
讲述犹太教的全部“托拉”-律法 .,其他的拉比拒
绝了他的请求,唯有希勒尔对他说:“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这就是《托拉》的全部,其余的只不过
是评述而已,去学吧。”/ 0 1在犹太经典《塔木德》中,
对这一“消极的”律法也有一些“积极的”解释,如
“对待同胞的名誉要跟对待自己的一样”,“对待
同胞的财产要跟对待自己的一样”等等 / 2 1,但似乎
还未归纳成孔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的一般化形式。但这并不影响对金规则的实质理
解。应当说,金规则最初级和最基本的形式就是
它的消极的或否定的形式,它不是教人去做什
么,而是教人不去做什么 / 3 1。所以,除了犹太教外,
在西方拉丁语世界中历来也流传着 4567 89:9 ;9<=9
>6> ?9@A BC8<= >< ;BD9B@ -“你所不欲,勿施于人”.的
俗语。
那么,这一“儒教—犹太教模式”有什么特点
呢E可以看出,这一模式虽然具有一般原则的形
式,但其内容是着眼于具体行为对象而不是着眼
于这普遍形式本身的。也就是说,在“己所不欲”
中,所强调的是“不欲”
··
的东西:凡是我所不欲的
“东西”-拉丁语中的“4567”即“什么”.,我都不要
强加于人。同样,在积极的表达中,说自己“欲立”
和“欲达”
··
的事情也要让别人能“立”和“达”,这里
所强调的也是事情本身,而不是贯通的形式。因
为这条金规则中没有考虑到自己所“不欲”的是
否人家也会“不欲”,或自己所“欲”是否也必定是
人家所“欲”,
··
而只是假定了这一点,也就是假定
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所谓“其恕乎”的“恕”
字,正是“如心”的意思。所以“可以终身行之者”
的一贯性并非逻辑一贯性,而只是想当然的事实
上的一贯性。至于命题中的“己”在儒教和犹太教
的背景下则更是一个偶然的事实,并没有普遍的
逻辑根据和概念的同一性。如在“上智”与“下愚”
之间,“君子”与“小人”之间,“君、父、夫”与“臣、
子、妇”之间,或者在上帝的“选民”与“弃民”之
间,都不可能有一个同样的“己”。因此“己”在这
里不是一个抽象的普遍“人格”的概念,而是与身
分、地位 -名分 .、等级、家族等偶然境况纠缠在一
起的含糊的事实概念,因而“欲”也不是一个单纯
自由意志的概念,而是可以外在地加以规定的集
合概念 -名誉、财产等等 .。这样理解的“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并不能从这样一条主观随意的原则
扩展为一条真正普遍的客观原则,不能同样地适
用于一切人,因而最终也不可能真正一贯地“终
身行之”。例如,孔子主张在父亲偷了别人的羊时
要“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 F 1”,这条原则就是与金规
则直接冲突的,偷羊的一家所做的恰好就是“己
所不欲施之于人”的事,他们与被偷的一家显然
有誓不两立的“己”,后者也不会因为考虑到前者
的家族内部原则而放弃自己的家族利益。今天的
以色列人与巴勒斯坦人的冲突也具有类似的性
质,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中都有的“金规则”并未带
给他们共同的伦理价值
甚至道德底线。
当然,这并不是说这条金规则就根本不起作
用了。应当说,在局部的范围内,它的确还是有一
定的适用性的,否则它就不会流传数千年至今不
衰了。但随着运用范围的扩大,它的适用性也就
越来越缩小。如果说,偷羊者和被偷者的冲突还
有可能由于一个共同的族长或“父母官”的出面
而以“顾全大局”或“五百年前是一家”的名义得
到解决的话,那么在“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或宗教
的根本信仰相冲突的场合,这种形式的“金规则”
就让位于另外一些更实际的考虑了。而这正是因
为,金规则本身这时还只是建立在一些实际的考
虑之上,而尚未找到自己真正立足的理论根基,
或者说,这根基还未上升到真正的人类普遍性。
所以在今天,想要以这种形式的“金规则”来沟通
各个不同民族和信仰的人民以形成“全球伦理”
的基本原则,是注定要流于空洞的口号的,因为
各个不同人群所立足的“己”和所要求的“欲”都
带有实质的有限性,而缺乏形式的超越性。
二、基督教的理解模式
基督教的福音
中提出了一种比前一种理
解模式更高的理解模式,这就是《马太福音》第 G
章第 H,节中所说的:&6 9> <=I8J9>KA 76 86 68J<=@
LJB8 I65 L65C7 JB?< 8J
7 8J< O=6NJ<8@P -所以无论何事,你们
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
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 /G 1之所以说“更高”,是
!
因为这里所强调的已不再只是“何事”,而是任何
事的“怎样”"《路加福音》中的“#$”,及钦定译本中
的“$%”&,这就开始有了某种形式化的超越性质。
“怎样”更着重于待人的方式,而不在于内容;因
而即使在内容上是自己“所欲”的事情,如果人家
不“愿意”,也不能强加于人地去“立人”、“达人”;
反过来说,如果自己所“不欲”的事恰好是人家所
欲的,我也不妨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甚至“有人
打你的左脸,连右脸也转过来让他打;有人要你
的衬衣,连外衣也给他”’ ( )。于是这就建立起了待
··
人的宽容原则。孔子的金规则也称之为“恕道”
"“其恕乎”&,但这种宽恕只限于与自己有共同所
“欲”即共同利害关系的人 ’ * );所以孔子反对“以德
报怨”,而主张“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 )。反之,基
··
督教的宽容特别体现在对敌人的宽容上,主张
“你们的仇敌要爱他,恨你们的要待他好,咒诅你
们的要为他祝福,凌辱你们的要为他祷告”’ ++ )。因
为只有这样,才能让“金规则”摆脱自己的“所欲”
而毫无功利地表现出来,否则就难以与寻求回报
的“乡愿”划清界限 ’ +- )。
基督教的“金规则”与儒教—犹太教的理解
模式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积极的”表达方式,
“爱你的敌人”也是这样。但正是在这里,暴露了
与孔子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或“仁
者爱人”的区别:基督教原则中所爱之“人”除了
也是“人”之外与自己没有任何共同之处 "“敌
人”&,因而它是建立在一个赤裸裸的纯粹的“人”
的概念上的。这样的“人”的概念是在希腊心灵哲
学“.%/$”的基础上,由斯多亚派 ’ +! )建立起来的。
在斯多亚派那里,最终做到了连皇帝 "如马可·
奥勒留,0#12/$ 3/1456/$,公元 +-+—+(, &和奴隶
"如爱比克泰德,7862949/$:约公元 ;;—+!; &都能
以同一种语言说话,人的身分、等级、贫富、血缘
等等外在的区分全都变得不值一提,人之为人仅
仅在于他有一个理性的灵魂 ".%/$&。《新约》就是
在这样的哲学氛围中产生的。当然,“爱敌人”之
说只是极而言之,更日常的说法是“爱你的邻人
如爱己”’ +< ),在这里,“邻人”" =46>?@%1 &只是指住
在你旁边的人,既不意味着“亲戚”,也不意味着
“熟人”,而是泛指与你打交道的“他人”,包括陌
生人在内。我们甚至可以说,基督教是先把一切
人变成“陌生人”或“敌人”,然后才使他们彼此相
爱。如耶稣说:“我来,并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
地上动刀兵。因为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
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人的仇敌,就是自
己家里的人。”’ +; )但耶稣接着就说:“爱父母过于
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爱儿女过于爱我的,不
配作我的门徒”’ +A )。原来,耶稣叫人们爱自己的邻
人,与叫他们互相视为仇敌并不矛盾,因为只有
把对方当作仇敌来爱,才见出这爱不是来自任何
世俗的关系和功利,而是来自上帝本身 "“圣
爱”&。所以耶稣又说:“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
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上帝来的,凡有爱心的,都
是由上帝而生,并且认识上帝。没有爱心的,就不
认识上帝。因为上帝就是爱。”’ +B )爱不是出自血缘
亲情,而仅仅来自上帝的灵 "“圣灵”&。“上帝将他
的灵赐给我们,从此就知道我们是住在他里面,
他也住在我们里面。”’ +( )
意识到这样一种背景,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基
督教“金规则”的深层含义。“你们愿意人怎样待
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这里的“你们”" C%/ &是
相对于耶稣基督的一切人,也包括句中的“人”
" %9?41,即“他人”&;这是一些没有身分、没有地位、
摆脱了血缘纽带的单个的“人”,因而也就是普遍
的、抽象的“人”。当然,
···
这还不是真正独立的人,
因为他虽然不依赖于他人,但却完全依赖于上
帝,他只对上帝负责。或者说,正因为他只对上帝
负责,他就在对他人的关系中逐步培养着自己的
独立性,以便有朝一日使自己从最后的束缚即宗
教信仰的束缚中脱颖而出,形成真正独立的个体
··
人格,从而彻底刷新对“金规则”的理解模式。中
世纪基督教是近代个体人格的襁褓。
三、康德的理解模式
“金规则”的近代理解模式以康德的模式为
代表,其特征是严格的形式和逻辑上的普遍
必然性。这就是康德所提出的著名的“道德律
令”:?#=D54 =/1 =#2? D41E4=6>4= 0#F6G4: D/12? D64
D/ H/>5462? I%554= J#==$9: D#$$ $64 46= #55>4G46=4$
K4$49H I41D4L "要仅仅按照你能够同时愿意它成
哲 学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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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条普遍规律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 ./0 1。在这条
道德律令中,与前两种表达模式不同,没有再出
现“他人”的字样,即不再考虑行为对象,而只考
虑行为准则;这准则既是意志 2愿意 -的准则,“同
时”也是“普遍”准则 2规律 -,因而虽然不提“他
人”,其实已经包含了一切他人;所以这里的“你”
2 34 -就成了无限制的普遍的一切“人”,而且是绝
对独立的个人,他的面前不仅没有任何外在的规
定或条件,甚至也没有站着一个发布命令的耶
稣,句中的命令式 2中文译作“要”-完全是他自己
内心的命令,因而称作“绝对命令”2 356 7895:
;<6=>?@5 "AB5689=C -。
康德这一绝对命令与金规则的前面两种模
式并不是完全冲突的,而是把它们包含在自身
内、但却通过批判深入到了它们背后的真正道德
的根据。这体现在绝对命令的三种变形的表达方
式上。这三种方式,第一种为:“要这样行动,就像
你的行动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
然律那样”. DE 1,这种表达方式着眼于道德律在现
··
实生活中应当造成的普遍效果 2如同自然律那
样 -,是最初级的表达式,它是可以和儒教—犹太
教对金规则的理解模式相一致的。“己所不欲勿
施于人”正是被看作一条可以“终身行之”和普遍
行之的、“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律”
的原则。通常人们也仅仅只是停留于这个阶段来
解释第一种模式的金规则的含义,以为由此就可
以使一切人和睦相处,如同大自然的一切事物都
合乎自然规律一样。但人们往往忽略了,其实最
重要的倒不在于自己和他人如何能够达到和谐,
而在于每个人如何能够和自身内部的人性达到
和谐。所以就需要有第二种表达方式来补充,这
就是:要把人当作目的,而不只是当作手段。这种
··
表达方式着眼于道德律的主观动机,它比前一个
公式更高,已经超出了儒教—犹太教的第一种理
解模式。康德在谈及他的道德律令的这个第二表
达式“要这样行动,使得你不论是在自己的人格中,
还是在每一个别人的人格中,任何时候都把人性同
时用作目的,而永远不是仅仅用作手段”. D/ 1时加了
一个注释,明确提醒说:“不要以为 F4<3 9=G= C=>
H=56= 59?I 2你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句俗话在这里可
以用作准绳或原则。因为这句话是从那个原则中
推导出来的,虽然带有各种限制;它决不可能是
普遍规律,因为它不包含针对自己的义务的理
由,不包含针对他人的爱的义务的理由 2因为有
些人也许宁可被视为别人不应当对他行善的人,
只要他可以避免对他们表示善意 -,最后,也不包
含相互之间应有的义务的理由;因为否则的话,
罪犯就会根据这一理由而与处罚他的法官争辩
了”. DD 1。这就见出了第二表达式对第一表达式、仍
至于对金规则的第一种模式的超出。的确,孔子
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不包含一切义务的根
据或理由,而是本身要以更高的根据为前提,否
则就连罪犯也会据以抗拒对他的惩罚了;而“仁
者爱人”也并没有提供爱人的普遍根据 2理由 -,
或者说,他所提供的理由并不是普遍的,而只是
特殊的血缘亲情 2孝悌 - .DJ 1;超出这种关系之外,
一个人完全可能既不愿接受他人的善意,也不想
向他人表示善意,即使有这种意愿,也会变质为
一种交易或“情感投资”。但反过来。一旦有了康
德的绝对命令,“恕道”和“爱人”的原则也就有了
理论基础甚至逻辑基础,
··
因为它是建立在普遍人
格的合理关系上 2而不是特殊血缘关系上 -
·
的同
··
一性原则 2同一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即“人是人的
目的”-,因而才真正是“可以成为一条普遍规律
的准则”的。至于犹太教,那么康德甚至否认它是
一种“宗教”,认为它“只是一群人的联合,由于共
属于一个特殊的氏族,这群人形成了一个服从单
纯政治的法则的共同体”,而不是一个“伦理的共
同体”. D, 1。由此可见,康德的模式已经大大超出了
儒教—犹太教模式。由康德的这种模式来设想一
种“全球伦理”是有可能的,当然前提是:一切人
都是有理性的,或至少是趋向于理性的,他们能
够意识到每个人自己身上的普遍人性。
显然,康德的道德律令的第二种表达式与基
督教金规则的理解模式还是可以兼容的。因为基
督教的一切教导都是为了拯救人类,在这种意义
上也可以说是以人为目的。只不过这种拯救必须
仰赖一个只可信仰、不可追究的上帝:是谁在以
人为目的K是上帝,而不是人自身,人勿宁说反过
来必须以上帝为自己生活的唯一目的,否则就还
!
不是一个虔诚的信徒。所以真正要做到以人为目
的,使每个人的自由意志集合起来成为一个“目
的国”,只有靠人的自身立法,即“自律”,这就是
康德道德律的第三种表达方式。从层次上说,第
三种表达方式是最高的,它超出了基督教对金规
则的理解模式,而纯粹地表达了康德自己的理解
模式。康德把道德律令的第三种表达形式表述为
“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作为一个普遍立法
的意志这一理念”" #! $,即“意志自律”% &’( )*+
,-.-/’( &(0 1’22(.0 3的原则,并接着说道:“现在
当我们回顾迄今为止一切在当时为了寻求道德
原则而作出的努力时,这些努力为什么全都不得
不失败就没有什么奇怪的了。人们看到人类由于
自己的义务而束缚于规律,但却想都没有想到他
只不过是服从他自己的然而是普遍的立法,并且
他只有责任按照他自己的、从自然目的来说却是
普遍立法性的意志而行动”" #4 $。这里面无疑也包
含了对“迄今为止”的基督教道德的批评,因为基
督教的原则仍然不是自律的原则,而是他律的原
则,在这点上与犹太教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康
德把《马太福音》中关于“爱你们的仇敌”的教导
和犹太教的观点相提并论,认为如果没有道德原
则作前提,那么这句话就只是立足于上帝的权
威,它“根本不能在道德的意义上来理解,而是必
须在犹太人把上帝看作是自己的政治君王的那
种关系中来理解”" #5 $。他把耶稣基督称作“第一个
真正的教会的创始人”,但却不是“不包含任何规
章、写在所有人的心田里的宗教的创始人”" #6 $。要
使耶稣基督的教导成为道德的,必须“按照道德
来解释《圣经》”,而不是“按照《圣经》来解释道
德”" #7 $。康德自己作出了这种表率,例如他把《马
太福音》第 ##章中关于“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
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这
一说法解释为:“
···
一个普遍的规则 %这个规则自身
既包含了人们内在的道德关系,也包含了人们外
在的道德关系 3:履行你的义务,除了出自对义务
的直接尊重外,不要出自任何其他动机。也就是
说,爱上帝 %一切义务的立法者 3甚于爱一切”;把
下一句“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解释为:“一
···
个特殊的规则,它作为普遍的义务涉及到与其他
人的外在关系,即爱每一个人如同爱自己”" 89 $。康
德对基督教的改造,就在于把基督教的教义 %包
括“金规则”3建立在普遍道德原则的基础上,因
而建立在理性 %“实践理性”3的基础上,并详细阐
明了“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宗教”" 8: $的道理。
上述对“金规则”的三种理解模式,若要作为
“全球伦理”的规则来看待的话,那么儒教—犹太
教的模式是最受限制的,因为它受制于血缘的、
种族的、地域的、习惯的和传统的各种差异,在不
同的人群之间往往很难达到现实理解上的沟通。
基督教的模式 %尤其是原始基督教和新教 3则相
对受到较少的限制,“因信称义”学说使它的普世
性脱除了一切外在的束缚而唯系于一念之间,因
而对各种不同文化和信仰的民族具有最大的渗
透力。但尽管如此,基督教毕竟立足于一种外来
强加的信仰,对于一个原本信仰坚定的民族 %如
犹太人和穆斯林 3和一个原本不太需要信仰的民
族 %如中国人 3就显得有些无能为力。所以原则上
说,康德的理解模式应当是最适合于成为“全球
伦理”的基本原则的,因为它立足于每个人的理
性而去掉了一切外来强制,是一切“有理性者”
%哪怕是外星人 3都必然能够接受的。不过,由于
理性原则并非从来都在人性中起主导作用,甚至
将来也不见得会起主导作用,所以康德的模式也
有它自身的限制。就是说,一方面,它只适用于那
些把理性看得很重要、甚至视为最高原则的人群
%如知识分子,或民主法制社会 3和时代 %现代,即
科技理性时代 3;另一方面,由于理性强调的是普
遍性形式,因而这种模式永远摆脱不了形式主义
的抽象性,有一种“法制化”和使人性片面化的倾
向,本身也是需要救治的。但这些限制属于人性
内部的问题,而不再是外在束缚的问题,因而在
层次上与前两者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注释
" : $《论语·卫灵公》
" # $《论语·雍也》
" 8 $ " ; $参看亚伯拉罕·柯恩:《大众塔木德》,盖逊译,山东大
学出版社 :776 年,第 54 页,第 #;! 页。
" ! $对此,苏格拉底的“灵异”也可以作证,这种灵异“永远是
哲 学 研 究
!"#$%&’ &()"#* &)"+$)+&
,
江 苏 社 会 科 学
!"# $%&&’(’)’*+ %, -)%(.) /*"’0&1 !"2## 3%4#)& %, -%)4#5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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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0 12134 25536150 57 8/99343:5/253 5.433 ;2<340 79 6783;0 /: 5.3 =7;83: 4>;30? @./A. 3B/0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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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我去做我本来要去做的事情,但从来不命令我去做什么事
情”。参看《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商务印书馆
GSTK 年,第 GUG 页。当然,这并不表明苏格拉底已找到了“金规
则”,而只是一种神秘的猜测,但道德的起源无疑来自于某种禁
忌,而不是来自于正确行为的建议。
V , W《论语·子路》
V X W《路加福音》第 , 章第 LG 节的英译略有不同:Y7 57 75.340
20 <7> @7>;8 .2D3 5.36 87 57 <7>N 以上均依据 GSXL 年版的国际
新译本 F -.3 Z7;< R/O;3? $3@ ":534:25/7:2; [340/7: H ? 但据 GSXK 年
版的“钦定译本”F -.3 #>5.74/E38 [340/7: 79 5.3 Z7;< R/O;3 H,此句
译为:-.3439743 2;; 5./:=0 @.25073D34 <3 @7>;8 5.25 62: 0.7>;8 87 57
<7>? 87 <3 3D3: 07 57 5.36\ 974 5./0 /0 5.3 ;2@ 2:8 5.3 1471.350N
VT W VG, W《马太福音》U 章,第 G] 章第 LX 节。
V S W孔汉思 FZ2:0 M>3:= H看出,“儒学里,爱人始终指向自然
的情感和家庭关系及国家关系。对孔子,他人首先是家庭成员。”
见秦家懿、孔汉思:《中国宗教与基督教》,吴华译,〔北京〕三联书
店 GSS] 年,第 GGK 页。
V G] W《论语·宪问》
V GG W《路加福音》第 , 章第 KX I KT 节。
V GK W孔子骂“乡愿”为“德之贼”,但他从来没有提供君子与乡
愿的划分标准,唯一地只诉之于内心无法言说的感觉,因而我们
甚至可以说,整个儒家伦理最终都摆脱不了伪善的嫌疑。
V GL W &57/A,黑格尔曾将这一学派归于“普遍自我意识的哲
学”,并将其原则表述为:“人必须单独在这种没有别的内容的抽
象形式里 F像康德的纯义务原则 H去建立并巩固他的自我意识的
基础——— 在思想的形式里,亦即在它自身、在它的抽象里去求归
宿,而对于它本身的任何内容均不予注意、不去追寻。”参见黑格
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 GSTG
年,第 ^^ 页。
V G^ W《马太福音》GS 章 GS 节,英译文为:“;7D3 <7>4 :3/=.O74 20
<7>403;9N ”
V GU W《马太福音》第 G] 章第 L^ I L, 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
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认为雅典国家的确立标志着西方古代社会
“推翻了氏族的最后残余”F《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 卷,人
民出版社 GSSU 年,第 GGU 页 H;而《新约》中的这段话我以为标志
着氏族血缘观念在西方精神生活中退出了核心位置。
V GX W VGT W《约翰一书》第四章,第 X I T 节,第 GL 节。
V GS W《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载 !""#$%&’ (#$)* +&,-& .$ /&01/
2#&$3&$4 M73:362:: [34;2=0=303;;0A.295 6OZ? M73;:? GSSU?
R2:8N L? &N KGUN
VK] W VKG W VKK W VKU W VK, W《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同前引,第
KG, 页,第 KK, 页,第 KKX 页,第 KKT 页,第 KL] 页。
V KL W“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论语·学而》。
V K^ W《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李秋零译,香港汉语基督教
文化研究所,GSSX 年,第 GKS 页、第 GLG 页。可以设想,如果康德
对儒家学说有更多了解,他也会对之作出类似的断语。
V KX W V KT W V KS W VL] W VLG W《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第 GGK 页
注,第 G,L 页,第 GGK 页,第 G,U 页,第 ^ 页。
〔责任编辑:陈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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