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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法学经济法教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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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法学经济法教案1[经济学]法学经济法教案1 河南大学 教 案 2008,2009 学年第 二 学期 课 程 名 称 经 济 法 院(部) 法 学 院 教研室(实验室) 授 课 班 级 主 讲 教 师 王 群 章 职 称 讲 师 使 用 教 材 《经济法学》 河南大学教务处制 二??九年 二月 1(经济法教案) 教 案 课 程 经济法 总计: 学时 名 称 课 程 专业必修课 学分 3 讲课: 学时 类 别 实验: 学时 任 课 上机: 学时 王群章 职称 讲 师 教 师 授课对 专业班级: 共 个班 象 教材:潘静城...
[经济学]法学经济法教案1
[经济学]法学经济法教案1 河南大学 教 案 2008,2009 学年第 二 学期 课 程 名 称 经 济 法 院(部) 法 学 院 教研室(实验室) 授 课 班 级 主 讲 教 师 王 群 章 职 称 讲 师 使 用 教 材 《经济法学》 河南大学教务处制 二??九年 二月 1(经济法教案) 教 案 课 程 经济法 总计: 学时 名 称 课 程 专业必修课 学分 3 讲课: 学时 类 别 实验: 学时 任 课 上机: 学时 王群章 职称 讲 师 教 师 授课对 专业班级: 共 个班 象 教材:潘静城 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出版 参考资料: 1(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 教材和 3(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 4(杨紫桓、徐杰:《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5(漆多俊:《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出版; 1(教学目的 本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课程教学主要为培养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具有本科水平的实践应用型经济人才。 通过学习本课程,使学生能够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加强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观察、和处理有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可为各专业学生进一步学习涉及经济法内容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提供必要教和学的基础知识。 要目求2(教学要求 的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理解”、“掌握”、是三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 “了解”是指在本学科领域应知道和了解的有关情况; “理解”是指通过了解和熟悉有关情况,在较系统地了解所学理论和知识的完整内容的基础上,对其中的有关专业术语和知识、学科内容的含义等有较好的认识和理解,并能准确表述; “掌握”是指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能结合实际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教 经济法原理、 学 经济组织法、 重 经营活动法、 点 市场活动与监督法律 和 难 点 2(经济法教案)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1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4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绪论 第一编 经济法原理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了解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以及经济法在各国兴起的原因与客观实际,认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通过对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的学习深刻把握经济法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学习,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特殊性。 教学重点及难点: ,1,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理论基础 ,2,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方 法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手 段 本节内容的引入: 举 以案例方便面涨价和上海黄金保底价引入本节。 例 9.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情国家法改委副主任毕井泉对于当前物价上涨值数CPA达到3.5%,以及其原因做出解释。是否通货膨胀,中国政府对此作了哪些工作, 讲猪肉价格上涨时结构性上涨还是流通性上涨, 板书设计: 解 绪 论 一、正确揭示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一) 前沿性(尖端性) (二)跨学科性。 (三)结构似“松散”。 (四)变化快: 三、学习经济法学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编 经济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兴起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3(经济法教案) 二、把握两种观点 三、经济法产生的背景P38 四、经济法产生的具体条件 (一)经济法兴起的经济原因 (二)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 (三)经济法兴起的法律文化原因 (四)经济法兴起的部门法原因 (五)经济法兴起的理论原因 五、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把握知识要点)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经济法的定义 1、资本主义国家学者的不同定义 2、我国学者的观点 3、本书的观点(PP55-56) 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 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4、我的看法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四)社会分配关系 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 (二)国家公权力非强行性介入的调整方法 (三)国家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讲授内容: 绪 论 一、正确揭示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那个经济体制的干预 1(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 2(国家干预的目的是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高效率运转; 3(国家干预本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 (二)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 (三)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 (四)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4(经济法教案) (一) 前沿性(尖端性) 传统法律和法学二元结构的破产,现代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最能反映现代信息时代的生活;经济法为传统法学提出了挑战,引起了整个法学的变革。 (二)跨学科性。民法理论、行政法理论。 (三)结构似“松散”。各部份之间缺乏较强的逻辑联系:总则与分则,分则各部分之间--------“跳跃式”、“梯坎式”。 (四)变化快:原因------经济的发展,本身变化快;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一些方面无法而靠政策,一些方面的立法又不成熟;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法的直接影响。 三、经济法学的体系 1、注意比对法学的体系与经济法体系的区别:性质不同,一是一门学科的理论构成体系,一是法律的实践构成体系;范围不同,一是有基础理论,一则无此部分。 2、经济法学的体系:五大版块——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论、市场秩序法论、宏观经济调控法论、社会分配法论 四、学习经济法学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注意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特殊性 (二) 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走向 (三) 注意经济法的实用性,联系实际 (四)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动向) 【正文】 我们看近几年的一些事件: 1. 以案例方便面涨价和上海黄金保底价引入本节。 2. 9月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情国家法改委副主任毕井泉对于当前物价上涨值数CPA达到3.5%,以及其原因做出解释。是否通货膨胀,中国政府对此作了哪些工作,猪肉价格上涨时结构性上涨还是流通性上涨, 3. 近年来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 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等其他软件厂商,并对微软处以高达4.97亿欧元的罚款。不过,微软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正在受理此案。 2007年,在微软VISTA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IBM、诺基亚、SUN和甲骨文等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ECIS的联盟指责说,VISTA是微软企图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第一步。 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HTML作为互联网文档的,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OFFICE平台上无缝运行。 由上述案件的审理,我们了解美国的反垄断法: , 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 1914年的《克莱顿法》及其修正案 5(经济法教案) 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4.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 价格听政制度 2007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 中国民航2003年的价格听证 5. 摩根大通17日发布报告认为,中国下一步的经济刺激计划将进入刺激消费的阶段,近期的信息和数据表明,市场情绪出现复苏,这暗示了国内需求取得一定的回稳。 摩根大通董事总经理兼中国证券市场主席李晶表示,2008年11月公布的4万亿元刺激只是中国刺激经济行动的开端,第一阶段的措施包括大幅放宽货币政策,推出大型基建项目及向有困难的厂商提供税项优惠。 随着推动信贷增长的货币及行政措施双管齐下,近期的经济数据表现理想,也部分反映了经济刺激计划的成果。然而,在改善外部疲弱需求的方面,中国1月份出口仍比去年同期下跌17.5%。 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刺激消费的必要性越来越大,并且在部分地区推出发放消费券、家电下乡等刺激消费的措施。不过,目前中国的储蓄率仍然过高,去年年初由于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表现低迷,居民对未来的收入预期下降,从2007年12月底至2008年12月底,家庭储蓄出现大幅增长。 6. 2月20日电(记者 胡小兵)德国联邦参议院20日以多数票赞成通过了政府提交的第二个经济刺激计划,该计划是德国战后出台的规模最大的经济刺激计划。 根据该计划,政府将在今明两年内投入500亿欧元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该计划还包括降低法定医疗保险费、增加职工培训措施、对汽车制造等工业企业实施特殊的救助办法等。 德国联邦参议院20日还同意为第二个经济刺激计划追加预算368亿欧元。据德新社报道,第二个经济刺激计划将使联邦政府今年新增负债达到创纪录的500亿欧元。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德国经济在去年第三季度陷入衰退。为促进经济发展,德国政府于去年11月宣布了第一个经济刺激计划,但从实际效果看收效甚微。因此,德国政府在今年1月初又推出第二个经济刺激计划,希望通过加大投资力度,使德国经济尽快摆脱衰退的困扰。 7. 经过多轮艰苦协商之后,在奥巴马总统的努力下,美国政府提出的8380亿美元刺激计划10日终于在参议院以61票赞成、37票反对的结果得以通过。但这对于挽救美国经济来说只是一个前奏。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6(经济法教案) 经济法一词的提出和发展,大体有经历了以下重要环节: 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1775年出版,故有两说)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摩莱里并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作了初步的界说。 2、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对经济法作了专章的论述。 3、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dhon),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力量>一书中,对经济法一词也作了论述。 4、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Hedmen)在其<经济学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 5、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二、把握两种观点 对经济法的产生,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古代说;另一种认为,经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体讲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近现代说。 三、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1、经济背景----(1)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马克思主义:盲目性;西方经济学: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外部性(有利和不利益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交易成本;(2)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导致的两大异化——竞争的异化、公平交易的异化。(3)经济的虚拟化——虚拟经济 2、理论背景----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破产和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 亚当?斯密的两大假设,看不见的手,经济人 自由放任主义。 凯思斯的国家干预主义 3、政治背景----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形成(政治律:垄断对政治和统治的威胁和危害;评价政治家和执政党政绩的标准——经济和民主的发达程度——政治家的野心及其合理化) 4、法律背景——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民法的不足与行政法的不足——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四、经济法产生的具体条件 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以国家干预经济为特征的,只能产生于相当发展的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基础上。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产生于较发达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其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经济法兴起的经济原因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 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这必然要求国家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顺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克服商品经济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消 7(经济法教案) 极因素,以解决商品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的商品经济的内在的矛盾。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的兴起。 (二)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 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而已。 如何认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我们以为必须走出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把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以为市场经济是排斥国家干预的;另一个误区是只看到干预的消极面,看不到现代的经济干预在价值取向上的积极变化。 (三)经济法兴起的法律文化原因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就经营者而言,他们是以平等作为生存条件的,因此,他们很关心自己如何能在平等的社会条件下从事商品经营活动,而这种平等条件仅仅依靠商品经营者的力量是难以办到的,因而他们必然要求国家运用国家权力的最高表现形式——法律来保障平等条件的实现和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这样的法律实际上就是经济法。 (四)经济法兴起的部门法原因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兴起提供了可能。 每一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民法作为私法,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无序状态,因为私法不足以防止私权的滥用,更无法彻底地遏制公权的滥用;行政法作为公法,其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范公权对私权无端侵扰,但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其所负担的重要任务使得它无力对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作出全面而又合理的界定。而经济发展的本身,又必须要求私权和公权在一个恰当的法律形式中互为作用,具有公、私兼容性质的经济法即是这样一种法律形式。 (五)经济法兴起的理论原因 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现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对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都已认识到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不能实行完全由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从而总是交替采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来调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至于这两手伸多长,各国又有所不同。但是,总的趋势是,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完全放弃了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法的。 五、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把握知识要点) 1、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传统观点认为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此说不妥,与1890年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列举矛盾) 2、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视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但是,西方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是1889年加拿大的《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不仅早一年且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蓝本。惜乎,国人有骨乎,) 3、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德国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 8(经济法教案) 4、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颁布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5、经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兴起 如果作为一项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经济法同样可以追溯到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甚至可以说中国古代的经济法律制度比西方古代发达得多。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新兴门类(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可以说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产物),这与我国经济体制等的历史有关。据考证,“经济法”一词在20世纪20年代传入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约在1932年传入我国,70年代末中国法学界开始经济法研究,并自1979年6月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之后,中央文件中日益频繁出现“经济法”一词。在该次会议上,中央领导人叶剑英、彭真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制定各种经济法。 1 新中国成立之初阶段: 2 十年动乱阶段: 3 改革开放以来: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为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法律陆续出台。经济立法首先体现在经济主体法上。如教材1的22页。 ——以下*处已修订,?处法律实效已很低。 -在企业立法上: 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86年《外资企业法》* 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企业破产法(试行)》 88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90年《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91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在自然资源管理上: 84年《森林法》 85年《草原法》 86年《土地管理法》*(04年8月28日最新修订) -在知识产权方面: 82年《商标法》* 84年《专利法》* ,年《著作权法》* -会计方面:85年《会计法》* 以上经济立法的增多,逐步在我国形成独立的部门法。所以说我国经济法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之运而生。 93年我国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写入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需要以法制来规范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及社会保障(对难以进入市场的弱势主体),以及保障和约束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样,经济立法工作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上来。在这一时期,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9(经济法教案) 不仅修订了许多旧法,更出台大量新的经济法律,废止了相应旧法,经济立法的“立、改、废”工作如火如荼地展开。 93年制定了市场规制法(秩序法)中的传统三法:《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公司法》*。 94年《对外贸易法》*(04年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广告法》、《预算法》、《审计法》及各类单行税法。 95年出台五部金融大法,被誉为“金融立法年”,即两大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已出台解释)、票据法(已出台解释)及《税收征收管理法》。 96年《拍卖法》 97年《价格法》、《建筑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已修订为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合伙企业法》。 98年《证券法》 99年《个人独资企业法》、《招标投标法》——均于2000年1月1日施行。 01年《信托法》 02年《中小企业促进法》 04年新的《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经济法框架体系已趋完善,不外乎经济主体(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几大部分。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古今中外观点纷呈,可谓众说纷纭。下面主要介绍资本主义国家学者的诸种定义,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1、资本主义国家学者的不同定义 (1)垄断禁止法论 (2)国家干预经济论 (3)公私法交错论 (4)普遍经济利益论 (5)企业法论 (6)社会法论 2、我国学者的观点 (1)实行市场经济以前的主要观点(主要有“老五论”) A、综合经济法论。这是在改革开放后经济法兴起时,王家福和王保树提出的一种观点。 B、学科经济法论。 C、经济行政法论。 D、纵向经济论。以社会关系纵横划分为基础,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 E、纵横统一论。也称纵横经济法论。它以社会关系纵横向的划分为依据,认 10(经济法教案) 为民法调整横向社会关系,行政法调整纵向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纵横交叉统一的经济关系。如计划关系中,有自上而下的计划制定、下达和执行这些纵向管理关系,又有计划执行者之间为执行计划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这里的纵向和横向经济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是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整体,既不能归行政法也不能归民法。即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的横向经济关系。 (2)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的主要观点(《新经学》PP53——55,主要是“新五论”,自学,可略) A、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论”——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认为经济法在本质上是公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并认为经济法由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构成。 B、杨紫烜的“经济协调关系论”——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C、刘文华的“平衡、协调结合论”——认为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的统一的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从机制、功能上说,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是系统调整法。 D、李昌麒的“需要国家干预论”——这也是本教材的观点。 E、漆多俊的“国家经济管理论” 对上述观点,这里有必要说明三点:首先,书上列举了七论,但除新五论外,其余两种观点,即宏观经济调控经济论和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论,可以说是老五论的一些新的提法,其影响并不大。其次,新五论都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性。这与老五论有很大的不同。第三,到底新五论有什么本质的不同,(郑州大学一位教师在经济法学会2000年年会上的发言)。本人认为除了证词表达,所列的调整对象有差异外,找不到本质的区别。它们共同的一个核心,就是国家干预或国家管理。 3、本书的观点(PP55-56) 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11(经济法教案)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但上述定义则将调整对象中的国家(它也是经济法规范的对象),当作决定经济法命运的上帝,从而超越于法律之上,经济法在这种情况下,成了国家干预他人的工具(锐利武器),成了“统治你法”,“管你法”。 4、我的看法 要对经济法进行正确定义,必须弄清以下几个前提: (1)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2)经济法产生的根源、背景是什么,二元法律体系到底有没有缺陷, (3)经济法到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有无区别, (4)经济法有无独特的价值和作用,能不能为民法或行政法所取代, (私法)民商法?市场航船—?偏差————? ?校正?—?偏差?—校正?—经济法 (公法)行政法?国家统治————————? 我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供参考)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体系是一致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含社会保障)关系。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未形成共识,观点从多,争论激烈。 ,概括介绍一下国内外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介绍层次为:,1,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几种代表性理论观点,,2,社会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几种代表性观点,,3,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几种代表性观点,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这一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在平衡本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关系。 (四)社会分配关系 是指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12(经济法教案) 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经济法调整国家需要干预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取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有什么样的调整对象,就有什么样的调整方法。 概括来讲,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有三: (一)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制性的整顿和调控。其目的是为了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持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地发展。 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包括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两种。 (二)国家公权力非强行性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非强制整顿和调控。这种调整方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指导。引导、建议、提倡、经济政策、发布官方信息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 (三)国家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非公权力的手段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并以此达到对整个经济运行进行整顿和调控的目的。投资创办国有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政府采购,政府出售与收购,发行国债,买卖外汇,政府补贴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 关键术语 • 1.诉讼时效 • 2. 电子商务跨国公司 • 3. 《电子商务示范法》 主要参考书目 • 1.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第二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 2.王军编著.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第一章第二节、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 六节.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 3.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第七章第五节.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 4.吴兴光编著.美国统一商法典概要第六章第二节与第十章第四节.广州:华 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经济法教案) • 6.曹祖平主编.国际商法英语读物(Chapter Two).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97 • 7.“法学教授公丕祥代表解析新合同法”,《中国青年报》,1999年3月10日。 作业: 思考题: 1. 简述经济法的地位。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案例分析题: 案例1. 甲食品厂生产的“幸福”牌营养液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1999年甲食品厂将“幸福”商标进行了注册。2000年甲食品厂与乙食品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乙食品厂使用“幸福”牌注册商标。在“幸福”商标使用许可期满后~乙厂将自己的营养液配方略加修改~并注册了“福康”商标。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很快打入市场~乙厂利用广告宣传~称“福康”营养液是“幸福”营养液的换代产品~是对“幸福” 营养液的改进。该广告打出后~致使消费者认为“福康”营养液是新一代产品~一定比“幸福”营养液更高级~故转而购买“福康”营养液~使甲厂的产品滞销~经济损失巨大。甲厂得知此情况后~向工商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制止乙厂的行为~并要求乙厂赔偿。 [问题] 我方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 2、甲食品厂的要求正确吗, 分析:竞争法律制度 1、 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乙厂停止播放或刊登广告,并消除影响,同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乙厂为打开市场,利用广告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乙厂的产品是新一代产品,致使甲厂的产品滞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乙厂停止播放或刊登广告,通过各种途径说明事实真相,消除虚假广告的影响,并根据其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甲厂的要求是正确的,可要求乙厂赔偿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甲厂有权要求乙厂赔偿损失。如甲厂的损失额难以计算,可以乙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为赔偿额。如果甲厂因调查乙厂的侵权行为而支付了合理的费用,此费用应由乙厂承担 课后小结: 著名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关于“经济法”一词的运用~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 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人们对法治化国家的渴望、行政法与民法之不足、国家干预主义的盛行是现代经济法部门产生的主要原因。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受解放思想、事实求是思想路线的推动~受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 14(经济法教案) 移的推动。 15(经济法教案) 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3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五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了解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以及经济法在各国兴起的原因与客观实际,认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通过对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的学习深刻把握经济法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学习,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特殊性。 教学重点及难点: 1、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5、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方 法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手 段 本节内容的引入: 举 以社会公平与效率那个重要的讨论引入本节。 例 板书设计: 讲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解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征 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 三、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社会本位原则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效率原则 16(经济法教案)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 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含义 (二)经济法律事实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 (二)社会组织 (三)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 (四)个体户与承包户 (五)自然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思路 (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四)客体、标的、标的物的异同 第三节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概述 二、经济权利的基本内容: (一)经济职权 (二)财产所有权 (三)企业经营管理权 (四)请求权 三、经济义务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三、经济法律责任制度 四、经济法律奖励制度 第五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讲授内容: 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征 17(经济法教案)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1、普遍性。所谓普遍性,是指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活动,适用于一切经济法实践活动,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普遍性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根本要求之一,任何作用于非经济法实践活动或局部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或准则都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抽象性。所谓抽象性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精神实质的概括和抽象。我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说法律价值,它既可以规定于法律、法规之中,也可以寓意于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寓意于”比“规定于”更重要,更普遍。 3、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所谓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象其他规范那样具有准则性,可以指导、规制、规范相关行为人的相关活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作用的是经济立法层,为立法活动确定指导思想和方针,其次作用的是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层,为守法、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活动依据或者具体行为准则。 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经济法基本范畴,在经济法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之于经济法学的意义也非常重大。 1、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经济立法有着重要意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精神实质所在,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的集中体现,是制定经济法的出发点。所以,无论从战略上看,还是从战术上看,经济法的制定都必须接受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2、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经济法律规范的不足。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总是或多或少地落后于经济关系的发展速度和水平,这样以来,当某种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但还未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如何处理和解决它们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呢,可行的办法就是运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处理之。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律规范的自身也需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加以补充,以使经济关系时时处在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之下。 3、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正确领会经济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加深对经济法部门独立性的认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经济法价值取向和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位于经济法部门的原则和一般法律规范条文之上,因而,对认识这些条文有指导和帮助意义,是理解和解释这些条文的基础。深入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可以正确领会经济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在此基础上,就会使我们认清经济法的本质,从而加深对经济法部门独立性的认识。 三、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我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依据以下几点: 1、政策依据。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和尺度化。任何法律的制定和遵守都必须首先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的要求,凡与政策相矛盾、相冲突的法律都是错误的,必须废止的。同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学范畴,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也不能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矛盾。所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首要依据。 2、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都不能与宪法相违背。宪法对经济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必须以 18(经济法教案) 宪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只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其规定本身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反对把宪法规定或宪法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做法。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学术界还有不同的认识。 (概括地介绍一下学术界的观点。主要介绍:,1,一原则说,,2,二原则说,,3,三原则说,,4,六原则说,,5,七原则说)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 一、社会本位原则 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不同的法律部门,其本位思想也不相同。 行政法的本位思想是“国家本位”,民法的本位思想是“个体本位”,而“社会本位”则是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本位即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任何利益都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关于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学术界还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各法律主体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公害防治、产品安全、公平竞争和善良风俗维护等内容。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主体地位平等,要求任何主体都不得对其他主体进行歧视,更不得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富压贫。欲使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必须反对特权,反对歧视。 2、交易机会均等。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除了这种经济活动本质所必需的条件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附加任何条件阻止某些主体的享有。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大企业还是小企业,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拥有相同的机会,经济法主体可以放弃这种机会,但经济法必须提供均等的机会并保障这种均等机会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保障经济法主体均等的交易机会,必须完善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一般市场准入制度、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和涉外市场准入制度,使各经济法主体拥有一个均等的交易平台。 19(经济法教案) 3、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保障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实现经济公平的关键。贯彻和落实“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反对特权,矮正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完善权利义务体系是保障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对等的必要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主体地位平等,交易机会均等,权利义务对等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经济公平是全过程的,贯穿于经济活动始终的。也就是说,在经济活动的起点,进行过程中和结果上都必须做到主体地位平等,交易机会均等和权利义务对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公平,否则,这种公平只能停留在形式上。 (二)效率原则 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经济法上的效率是指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经济法所要体现的效率,一方面是要使各单个经济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其能力,不必付出无谓的生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则要保证由各主体组成的整个社会经济肌体协调运行,减少磨擦,实现整体的最佳效益。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因此,经济法在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时,必须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它直接受到特定时期的发展观的影响。传统的发展观强调经济增长和追求国民经济的快速、协调和稳定的发展,其特点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这一发展模式靠拼资源消耗来带动和促进经济增长,不仅使经济增长缺乏后劲,而且还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成为发展的极大障碍。历史上多次经验教训,使人类开始重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也随即提出,并开始主导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追求的一致性,政府干预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方法的一致性决定了保障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重任只能由经济法来承担,同时,这也是经济法现代性的当然体现。 20(经济法教案) 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 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而特殊的法律关系。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学术界还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主体。任何社会关系都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是法律主体,凡是非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主体,非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主体均不能参加经济法律活动,其间也不能形成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而言,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数量众多,范围广泛。经济法律关系对众多的法律主体开放,是经济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 2、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并受经济法律规范的保护。一切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客观存在,就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经济法律规范是第一位和决定性的因素,经济法律关系是第二位和被决定的因素。换句话来讲,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具体来讲,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经过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则上升为经济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当然,这种上升必须有经济法律事实的介入和帮助。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干预经济活动的必然反映,是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产物。 3、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特定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特定的经济活动之中,是特定的经济活动在法律上的反映。在非法律活动和非经济法律活动中不可能产生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经济活动包括市场管理活动、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活动以及社会保障活动。经济法律关系就是经济法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参加上述经济活动,又依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初形成,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前提和基础。具体来讲,是指法律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条件和程 21(经济法教案) 序,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对双方主体也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既可以是经济法律要素的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变更。无论是部分变更,还是全部变更,都会形成一种新的经济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经济法律关系可以依当事人的协议或者履行义务而终止,也可以依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一方当事人依法实施的单方宣告行为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二)经济法律事实 所谓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事实可分为经济法律事件和经济法律行为两大类: 1、经济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件,人们无法或难以预见和预测,也无法或难以克服和防止。水灾、火灾、虫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更迭、国家解体、游行、示威、罢工等人为灾难均属法律事件。这些事件的出现和发生,既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又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2、经济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经济法律行为可分为经济合法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两大类。经济合法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行为,即主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完备的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或者实施了经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经济法律行为最为普遍。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活动中,而且必须经过经济法律规范的设定,即享有法律保障的经济权利,又承担着必须履行的经济义务。依据法律主体的共用性理论,下列自然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管理机关,具体的来讲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不同的经济部门来划分的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如铁道部、矿产资源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等;二类是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如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税务总局、物价局、海关总署等,它们体现国家计划、组织、指挥、管理和调节的职能。 (二)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2(经济法教案) 1、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拥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以创造物质财富为目的的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企业、公司是其中的主要主体。 2、实行独立预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其财产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它们不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它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关系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 经济组织内部一般都有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基层单位,表现为一定的隶属层次,如企业内部的职能科室、工厂中的车间、班组等。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经济关系调整的好坏,在于内部各种机构以所属成员的能力是否得到了充分地发挥。因此,对内部机构实行法律保护,确认其地位和权限是非常重要的。当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的关系用经济法律规范来调整时,主体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个体户与承包户 1、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一般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 围内进行,他们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后,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户。 2、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为承 包户。 个体户与承包户的不同表现在:(1)个体户是私有制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而承包户则不尽然;(2)个体户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是营业执照,而承包户则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进行经济活动;(3)个体户承担绝对无限连带责任,而承包户则承担相对无限连带责任;(4)个体户经营方式灵活,承包户的经营则受到诸多的限制。 (五)自然人 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如果缺少客体,则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所指,就会虚空,从而经济法律关系也就无任何法律意义。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思路 1、“事物是什么”的研究。对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我们认为第一层次的问题应该是对“事物是什么”的研究,即揭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质的规定性。 经过实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综合体,在少数情况下表现为单一体。综合体在不同的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表现,或者表现为物与物的总和,或者表现为物与行为的总和,或者表现为行为与行为的总和;单一体在不同的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或者表现为物,或者表现为行为。 2、“事物分(表现)为什么”的研究。“事物分(表现)为什么”的研究,就是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的研究。 根据我们对“事物是什么”的剖析和研究,我们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有形物;一类是无形物即非物质财富;一类是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有形物。是指由人类所控制和支配的生产、使用、占有、交易的 23(经济法教案) 财富,其中包括天然存在和人类劳动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运用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经济信息等。 3、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之一。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的劳务以及职权行为。 (四)客体、标的、标的物的异同 客体、标的、标的物从实质意义上来讲是相同的,它们均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但是,三者又有着明显的不同: 1、客体主要运用于对经济法律关系的整体研究之中,对应的是抽象的经济法律关系。它主要是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进行抽象性、概括性、理论性的研究,较多地出现在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之中。 2、标的主要运用于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具体研究之中,对应的是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它是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进行具体的、实践性的研究,较多地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具体研究之中。 3、标的物是标的的具体化,或者说是标的一部分,当标的表现为物(或者表现为物与物的总和,或者表现为单一的物)时,我们把该标的称作标的物。 第三节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概述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 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反之也不可。例如,不能只有计划的权利而不承担计划的义务。所以,因上级计划编制不当,计划变动或指挥调度上的原因影响计划执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上级责任单位负责解决或赔偿,各计划单位相互之间,因一方不执行上级计划或不服从指挥调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应由造成损害的一方负责赔偿。 二、经济权利的基本内容: (一)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对社会生产总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时所享有的权利。 经济职权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决策权。是指国家机关对未来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行为方案等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它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经济决策,亦称国家经济决策权。 2、协调权。是指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上下、左右、内外之间的比例关系、协作关系、衔接关系等进行调节的权利。通过协调,使中央和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建立起相对平衡、同步发展、协调完好的 24(经济法教案) 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 3、命令权。是指国家机关要求下属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国家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被命令方负有服从、遵守的义务,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4、监督权。是指国家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督导的权利,包括行政监督权、财政监督权、审计监督权、统计监督权等。 此外,国家机关的经济职权还包括批准权、确认权、禁止权、免除权、审核权和许可权等。 (二)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经济法主体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四项基本的财产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三)企业经营管理权 企业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内部为组织和协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及处理本企业和外部关系的权利。 企业经营管理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计划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劳动管理权、物资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科技成果转让权、横向联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四)请求权 请求权是经济法主体当自身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时,或发生经济纠纷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要求有关机关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或司法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请求权主要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申请破产权等。 三、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即为经济义务,它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在我国,经济法主体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和计划的要求; 3、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5、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缴纳税金; 6、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 7、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就是严格监督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和切实履行经济义务。一方面,法律对主体合法的权益予以确认,如有侵权行为,法律要予以禁止并加以制裁;另一方面,法律严格监督主体切实履行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实施各种强制措施。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模式 25(经济法教案) 我们认为,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应采取奖励与惩罚并举的双轨制保护模式。 (一)惩罚与奖励并举是“惩恶扬善”法治模式的当然要求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有反作用,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更直接,更巨大。法律如何作用于经济基础,我国法制传统历来主张“惩恶”与“扬善”并举,即认为在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共同进步方面,“惩恶”与“扬善”同等重要,忽视和偏废任何一方都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恶善相随”、“善恶相去”,恶不惩,善难扬;善不扬,恶也除之不尽。法律保障作为法律作用于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更应是“惩恶”与“扬善”的有机统一。具体到经济法律保障制度中,就是“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惩恶)与“经济法律奖励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扬善)的结合。 (二)惩罚与奖励并举是“标本兼治”法治原则的当然要求 惩罚的作用在于制止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于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重在治标;奖励的目的则在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良传统,弘扬社会正气,营造“人人知法、守法”的社会环境,重在治本。扬汤止沸,勿如釜底抽薪,治标不如治本,这个道理人人都懂,但“标本兼治”才是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实质所在,才是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实质要求。所以,作为法律作用于经济基础重要手段的法律保障,在构建时,一定要贯彻“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惩罚”与“奖励”并举,用两条腿走路的方法来保护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标本兼治”、“惩罚与奖励”并举的原则和模式在我国经济法中已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立法者强调,只有既治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治本(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才能真正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象《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的立法模式,在我国经济立法中还有很多、很多。 三、经济法律责任制度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制度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所谓法律责任即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最高形态,与其他责任形态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的规定性。法律责任存在于法律的规定之中,或者说法律责任就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性在于表明,无法律规定就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值得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一切法律规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存在于法律的规定之中,当然就要求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或潜在保证实施,这是由法律的国家性和强制性所决定的。 3、义务的违反性。法律责任究其实质来讲是一种因违反法律 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这种责任关系派生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是因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才导致责任关系的产生。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1)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前提的,无法律义务就无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是以行为人对法律义务违反为必要条件的,无对法律义务的违反就不可能形成现实性的法律责任。 26(经济法教案) 4、因果关系性。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当一损害结果发生后,必须仔细分析和研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一定的因果关系,只有在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因果关系无论是必然的,还偶然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只要有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原则 法律责任是制度,是范畴,更是资源。因此,法律责任这一资源在各法律部门之间进行配置时,一定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资源共享原则,资源共享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责任资源属公共法律资源的范畴,由各法律部门共同拥有,任何法律部门都不能把它当作私有财产据为己有;二是法律责任资源由各法律部门共同使用,任何法律部门都不能对之作独占使用。拒绝、阻挠、干涉、妨碍其他法律部门使用法律资源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和不可取的。就法律制度的立法现况来看法律责任资源共享原则在具体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中已经得到贯彻和落实。如各部门法在具体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中均运用了“赔偿损失”的形式,多数部门法运用了“罚款”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共享原则不仅在法律责任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同时,在其他法律资源的配置过程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如我国各部门法在主体法律制度构建中就都有“自然人”这一主体要素。民法主体制度中有“自然人”,商法主体制度中有“自然人”(商个人),行政法主体制度中有“自然人”(公务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际法主体制度中有“自然人”(外交官及其他外交工作人员),刑法主体制度中也有“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可以说,法律责任资源共享不仅有利于实现法律责任要素价值的最大化,同时,对降低法律成本,加强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合理配置原则。合理配置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主次分明。即各部门法在法律责任资源的共同使用中,要有所选择,有所侧重,而不应主次不分,“胡子眉毛一把抓”。(2)形式多样。即各部门法律责任在形式种类上应齐全、完备,能够满足经济法作用于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的需要。(3)结构合理。即各种责任形式之间互相关联、轻重衔接,能够适应于各种不同后果的经济法律行为。 依照资源共享原则,在各部门法之间合理配置法律责任资源,独立的部门法律责任就能够形成。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 27(经济法教案) 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行为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每一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对稳定的责任条件,这也决定了各法律部门责任的不同。但是,各部门法责任构成的共性特征也不少。一般来讲,各部门法均是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2、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和过错程度。在法理学上,对自身行为不能认知(如无行为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就属这种情况),则不承担责任;对自身行为能够认知,应当认知,而不认知或认知不当、认知不完整即表明主观上有过错,这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把握,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别故意和过失,但在刑事法律中却正好相反,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定罪量刑上有很大的不同。 3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着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要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况。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法律主体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律责任分为追究经济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类。 追究经济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经济制裁措施。 28(经济法教案) 追究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严重违反经济并触犯刑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 在我国,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四、经济法律奖励制度 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遵守法律成绩显著或为非法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鼓励。 奖励可分为物质奖和荣誉奖两类。 物质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贯彻执行经济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的经济鼓励措施。 荣誉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贯彻执行经济法作了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的精神鼓励措施。 在我国,物质奖和荣誉奖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五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经济法的地位 在我国,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认为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如: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分属于其他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一们法律学科;经济行政论——调整对象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一是肯定说,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当然,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当然,重要的问题,并不在于主张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人是不是占绝大多数,是不是越来越多。重要的问题是,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为什么。 经济法有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呢?有。因为:第一,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即调整在经济活动中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国家适度干预市场主体时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所以,有充分的理由指出,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分析,实际上也涉及到经济法地位问题。 经济法的地位,即如何确定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它涉及两个层面的研究,一是经济法部门法属性问题,即经济法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二是经济法的法域归属问题,即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 29(经济法教案) 属于公法、私法,还是属于“第三法域”。 (一)经济法部门法属性问题。 由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因此要回答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必须说明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如果经济法是某一层次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则表明它在法的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如果经济法在任何层次上都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那就是说它不是法的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法的体系中没有什么地位可言。 第一,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第二,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主要在于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巨大作用,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 1、确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2、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造就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秩序: [注意]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无疑,经济法与宪法不是同一层次的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经济法是次于宪法的基本法,两者是根本法和基本法的关系。宪法是经济法的根据,决定着后者。后者依据前者,是前者某些经济制度的具体化,并不得与前者相抵触。在两者的关系中,宪法总是处于主导地位,并对经济法有重大影响。 首先,宪法确认了经济法的存在。 其次,宪法确认了经济法的性质。 再次,宪法有关国家对经济实施社会公共管理的规定,为经济法的内容和其发展提供了基础。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但两者有明显区别:立法目的不同。即民商法是以调整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中心内容,而经济法则是从国家协调社会的要求出发,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管理和协调,以实现市场秩序化和国家经济秩序化。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加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既有经济关系,也有非经济关系即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公民;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为主。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形式;民法对于应当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单一性质的民事责任的形式。 尽管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联系。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 在所有的法律部门当中,民法最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民法来源于生活,民法本身即是生活规则。是人们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市场经济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求民法的生存和发展,没有民法就没有市场经济。在市场体制下,必须把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结合起来,但这种结合必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干预应依存和服务于市场调节。这就决定了根源于市场调节的民法和根源于国家干预的 30(经济法教案) 经济法的关系,即民法是基础,经济法应依存和服务于民法。 经济法核心目的也在于创造和维持民法的自由竞争,没有经济法就没有完善的经济秩序,民法制度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2、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这是一个颇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我国实行“民商合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不被认为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规范性文件意义上讲的商法,包括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关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两类法律规定。前者,调整的对象包括:在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市场交易关系;后者,调整的对象包括: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交易关系)。 有些学者对商法这个概念下了若干定义,归纳起来有两类:一是就其内容下定义;二是就其调整对象下定义。前者,最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商法是关于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后者,最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调整范围不同:商法调整商事主体间特有的经济关系,(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独资、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代理商、行纪商、承揽运送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特有的经济关系是指商事关系,其属于经济关系,但比经济关系更具体,包括两类:一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一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建立的经济关系。)由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法律规范调整(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法目前以及功能在部分教材中从经济法法律规范中删去,经济法不再调整商事行为)。可以说,商法仅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系,经济法则只调整政府干预企业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两者作用的领域不同。所追求利益各异:商法着眼于商事主体的利益,侧重保护个体即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创造商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共同性条件,;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生活全局,侧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创造商事主体公平竞争的一般性条件,旨在建立公平竞争秩序,为所有商事主体创造平等进入市场和进行公平竞争的条件。调节机制不同:商法主要确认个体(自然人、法人)自我调节机制和营利的自我调节机制,即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经济法确认社会调节机制,即国家以全社会名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注重通过调整社会公共管理关系确认和规范政府适度干预。 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但是,经济法和行政法有明显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其中,包括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即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即国民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为宜,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主体主要是与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介入其中的国家机关也不尽是行政机关、行政人员。而且行政法的主体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并且其中的管理主体虽也和行政法的主体一样有国家行政机关,但它还有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经济团体(如自律组织等)。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采取了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采取了行政责任的形式。两者追求的利益不同。行政法 31(经济法教案) 是国家利益法。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经济,能把所有社会成员卷人其中,市场秩序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是他们的共同利益;市场规律是“看不见的手”,正因为它看不见,因而不为任何人所控制,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通过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克服市场盲目性和无序性,保证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维护社会整体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共同利益。体现上述内容和要求的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 尽管经济法独立于行政法,但这并不等于说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再相关,实际上两者仍然是相互配合的。行政法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而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当然,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效率和简便是现代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经济法在建立管理体制,授予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 (二)经济法的法域归属问题 从法域理论来看,整个法律由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构成,这是对法律的一个基础性的划分。传统的法律体系就是由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构成,被称之为“二元”法律结构。其中公法以行政法与刑法为核心,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其划分标准有三种理论:一是利益论(目的论),即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为公法,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为私法;二是主体论,即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代表公共权力的法为公法,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均为私人的法为私法;三是服从论(权力论),即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这三种理论都有一定道理,它们相互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按照以上理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必须有代表公共权力的一方或双方主体参加法律关系,形成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而维护私人利益的法,其主体双方均为私人,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 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这两大法域的基础上,有的学者提出了所谓的“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的命题,进而提出了“第三法域,—社会法。 社会法究竟是一个新的法域,还是一个法律部门,抑或不过是一种新的法律思潮或方法在各领域的适用,学界尚无定论。大致说来人们对社会法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五种, 而当下学者们的认识又逐渐集中在两种上,即认为社会法是一个法域或部门法,形成了所谓大、中、小的社会法观。“大社会法观”将社会法视为公法与私法相融合后产生的与公、私法相并列的第三法域,认为凡是不属于传统公法和私法的现代法律都可以归为社会法。这种产生于日本学者的理论在我国学界颇为流行,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较多,有代表性的认识是“如果我们将以国家本位为特征的公法看作是第一法域;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私法看作是第二法域;那么私法与公法相融合而产生的,以社会本位为特征的社会法则是第三法域”,“中社会法观”和“小社会法观”都认为社会法是具体的法律部门,区别只是在调整范围大小。“小社会法观”最窄,认为社会法就特指社会保障法。“中社会法观”认为社会法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发展”,“社会发展”包括人口问题、劳动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等。 如果把社会法作为一个部门法,与经济法是并列的关系(两者互不包含,也不应存在交叉重登,而都应当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官方也将社会法视为一个部门法,立法部门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组 32(经济法教案) 成,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只是在把社会法视为一个包含了诸多部门法的法域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经济法是否属于社会法的问题。关于经济法与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关系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二是认为,经济法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的法(王保树——以公法性质为主,兼具私法的性质;史际春(教材)——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王晓晔——公法、私法的融合);三是认为,经济法是相对于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而言的第三法域。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比较分析: 公法 私法 社会法 国家利益本位 个体权利本位 社会公共利益主体地位 公权本位 私权本位 本位 强制性干预方自行性调节方调整方式 利益平衡 式 式 追求建立一种价值目标 自由 社会正义 秩序 有不同看法:惩 罚性赔偿(消法)、法律责任 惩罚性责任 补偿性责任 两罚制(单位和个 人) 不同的讨论意 见:主要在于有无独处理程序 不允许私了 允许私了 立的处理程序方面 的讨论 二、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问题——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而言,这些经济关系可做如下区分: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市场规制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内容的分析,实际上涉及到了经济法体系问题。 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按照对经济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的标准不同,一个国家经济法体系可以有多种构成方式,但组成经济法体系的全部经济法律规范是基本不变的。概括起来,经济法的分类,亦即经济法体系的构成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定经济关系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主体法、经济组织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2、按照经济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有关经济的宪法性规范、经济法律、经济行政法规、地方性经济法规等——涉及经济法的渊源问题。 1、按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定经济关系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主体法、经济组织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主体法、经济组织法) 主要就是企业法。经济法中的企业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企业组织的管理关系。 33(经济法教案) 如:设立企业的强制性规定、企业的社会公告义务、国有企业的规定等 具体还可划分为:市场准入制度、企业登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等。 第二,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市场竞争关系的调整和政府对市场进行协调、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对于市场规制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第三,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宏观调控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又可以划分为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 此外,需要强调和重申的是,法律部门划分和一个法律部门的内部划分都是相对的。 2、按照经济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有关经济的宪法性规范、经济法律、经济行政法规、地方性经济法规等——涉及经济法的渊源问题。 (1)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在中外法学论著中,无论法的渊源还是经济法的渊源的概念,通常是从形式意义上使用的。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换言之,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划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即成文法;非制定法即不成文法。 第一,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在当代,制定法是许多国家法的主要渊源,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当代中国,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规范性文件: ?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根据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四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作了修订。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经济法的最重要的渊源。 ?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在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它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法规称为行政法规。其数量远比法律要多,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同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属 34(经济法教案) 于经济法的渊源。 ?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的命令、指示,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出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也都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这些规章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的决议、命令,也都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它们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90年和1993年分别通过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个基本法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香港原有的法律,澳门原有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依法做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可见,我国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不同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的法律制度。但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我国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非制定法 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判例 非制定法在不少国家仍然是法的重要渊源,甚至是主要渊源: ?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也就是说,习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就起了质的变化,成了习惯法。习惯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属于经济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习惯法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 习惯不同于习惯法:习惯虽然也是——种社会规范。但是把习惯视为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不妥。 ?判例法 判例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判例法在—些国家是经济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有判例而没有判例法,我国的判例在审判实践中有—定的参考价值,但它没有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因此不是法,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判例不同于判例法。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不能把判例视为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35(经济法教案) 关键术语 • 1. 社会本位 • 2. 经济法律事实 • 3. 体系 主要参考书目 • 1、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辽宁人民出版社 • 2、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 • 3、拉普捷夫:《经济法》,群众出版社 • 4、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 • 5、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各卷) • 6、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各卷) • 7、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各卷) • 8、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各卷) • 9、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各卷) • 10、张文显主编:《中国经济法学精萃》(各卷),机械工业出版社 作业: 思考题: 1.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社会本位原则。 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深圳某实业公司,甲,和中国某西南公司,乙,于1993年12月和1994年12月签订了4份购销合同。1998年4月15日~双方对未付货款部分~签订了对帐单~总计乙尚欠甲约60万。由于乙拖欠不付~甲遂按合同中的仲裁约定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接到通知后~通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应诉。理由是:,1,本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对自己未发生效力,,2,有关仲裁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1,双方所订的合同均采用的是某市工商局监制的合同标准文本。合同中~仅有供方的法定代表和委托人的签字和加盖的供方合同专用章~需方仅有委托代理人程某的签字。而1993年签订的3份合同中~均在第13项中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2,需方签字人程某的公开身份是乙商场部经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由程某操办。,3,在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对帐单中~供方加盖了公司印章~而需方仅加盖了属于乙公司的分公司地位的轻工经营部的印章。仲裁机关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的处理,涉及到合同法、仲裁法和公司的适用。这里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进行讨论。 第一、商场的部门经理有无对外的代表权。一般而言,商场的部门经理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代表商场对外活动。但从交易安全着眼,未经授权,商场的部门经理无权代表本公司活动。 第二、无权代表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应由公司签字、盖章,而程某仅为公司下属商场的部门经理,相对人应当知道其直接代表公司已经超越权限,其代表行为应属瑕疵行为。不过,由于商场与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应该认定合同对商场有约束力。 其三、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原理,乙对其下属商 36(经济法教案) 场的合同责任应予承担。同理,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公司当然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课后小结: ?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重要的经济法学范畴~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社会本位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37(经济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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