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债的发生原因刑法诉讼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
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产生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原因。
二、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形成法定债的关系。
三、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
刑法诉讼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
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
。它产生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原因。
二、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形成法定债的关系。
三、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之所以引起债的关发系的生,在于依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遗赠、设定幸运奖均为单方允诺的例证。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形成债的关系。
五、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叫管理人,负有将开始管理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
及计算等项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形成债的关系。
六、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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