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密工作,保证公司经营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保密的其他规定以及公司情况,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的保密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
(一)国家秘密:
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已注明密级或标有“内部”字样的文件和资料。 (二)公司秘密:
1、公司经营中的不宜对外公布的信息;
2、公司制定的秘密文件和含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资料、和物品(含内部
资料、图表、稿件、信函、密码、计算机软盘、声像制品);
3、公司内部网络上涉及公司机密内容的电子档案;
4、需要保密的其他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公司总部设保密工作委员会,各地分支机构设保密工作小组。保
密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保密工作办公室及各分支机构保密工作小组落实。 第五条 保密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保密的规章
和实施
;
(二)组织保密工作检查;
(三)处理公司发生的泄密、失密事件;
(四)有关保密方面的其他工作。
保密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务包括:
(一)起草保密制度和保密方案;
(二)编制密码;
(三)含有保密内容的会议和活动安排;
(四)开展保密教育活动;
(五)保密文件的传递、登记、备份、保管和销毁;
(六)其他保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六条 保密级别:公司制定的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其机密程度暂分三类:
(一)属于一旦泄密会使公司的利益和经济效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失的,列为公司核心秘密。核心秘密只适宜具体经办人员和公司主管领导知晓。涉及该方面信息的文件为公司绝密级文件,如包含重要财务数据、资金运用数据、证券投资操作
等的文件;
(二)属于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和经济效益受到严重损失的,列为公司重要秘密。重要秘密只适宜具体经办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知晓。涉及该类信息的文件为公司机密级文件,如包含经营计划、业务或项目策划方案、拟议中的人事调整方案、财务报表、资金报表、交易统计报表等内容的文件;
(三)属于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和经济效益受到损失的,列为公司一般秘密。一般秘密只适宜本部门人员和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知晓。涉及该类信息的文件为公司秘密级文件,如会议纪要、会议
、内部交流资料。
(四)其中需要列为国家秘密以及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除密级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报批。
第七条 保密文件的标密:凡公司保密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按“绝密”、“机密”、“秘密”三级进行标密;凡公司保密事项中涉及公司秘密的,应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秘密事项一览表》按“公司绝密”、“公司机密”、“公司秘密”三级自定密级标注;对某些文件、资料虽不属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但必须作为公司内部事项管理的,应标注“内部资料”字样。密级标识应标注于文件或资料的左上角。
第八条 保密文件的制作:密件的草拟、标密、核签、印制,必须注意保
密,重要密件应指定专人办理。并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第九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绝密文件和机密文件登记簿,登记事项包括编号、文件名称(事由)、来文单位、来文时间、数量、领导指示、送达者和备注等事项。文件登记簿必须妥善保管,未经保密工作委员会成员同意,不得向任何人公开。
第十条 保密文件(含磁盘、光盘和声像资料)传递一律通过机要途径或机要人员(或指定专人),在运转过程中,必须实行签收制度,妥善保管,不得传与接触范围以外的人员。绝密文件传递,必须封袋,并加盖骑缝章。
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不得随意复制、翻印和借第十一条
阅,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工作结束后将文件退还原保管部门。
第十二条 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机、明码电报传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禁止在手机上谈论绝密、机密内容的事项。
在电传、电话、计算机、卫星通迅的操作,以及会议和其他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用电子邮件方式传送给个人的秘密文件及其打印件,只限于接收者个人阅读。
第十三条 绝密文件还需要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文件末尾标明文件制作数量,并由具体经办人签字,不得复印、拷贝;
(二)不得请人转送、代送;
(三)绝密文件阅后应于二日内收回;
(四)处理完毕后,除存档部分以外,全部销毁;
(五)未经保密工作委员会成员同意,不得调阅。
第十四条 员工使用的个人电脑,应当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程序密码。员工变动工作交回电脑时,应当将所设密码消除。
电脑部门负责编制员工进入公司网络系统的个人密码,员工工作变动,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脑部门变更密码。各部门需要保密的区域由部门自行设置密码。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宣传和合作,凡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司秘密的,应当事
先经过批准。
第十六条 文件解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必须经过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
(二) 秘密文件经过1-2年可以解密;
(三) 机密文件和绝密文件经过3-5年可以解密;
(四) 列入国家秘密级别的文件解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销毁机密文件和绝密文件,必须经保密工作委员会同意,并严
格履行登记手续,由两人共同销毁文件,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 员工保密行为
: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于严格遵守本制度有突出成绩,防止泄密、失密事件发生,
努力挽回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失职、失密、泄密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
予必要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故离开公司后,应上交有关公司的机密资料并不得泄
露公司秘密,否则,公司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发现失密、泄密事件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和当地国家保密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工作的实施办法由保密工作委员会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