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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顺丰快递合同

2017-09-02 15页 doc 32KB 1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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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顺丰快递合同加盟顺丰快递合同 篇一:顺丰快递加盟的条件 绿蚂蚁官网: 顺丰快递加盟的条件 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初期的业务为顺德与香港之间的即日速递业务,随着客户需求的增加,顺丰的服务网络延伸至中山、番禺、江门和佛山等地。在1996年,随着客户数量的不断增长和国内经济的蓬勃发展,顺丰将网点进一步扩大到广东省以外的城市。至2006年初,顺丰的速递服务网络已经覆盖国内20多个省及直辖市,101个地级市,包括香港地区,成为中国速递行业中民族品牌的佼佼者之一。2011年10月8日起,对部分线路快件价格进行小幅调整,平均调幅2%-4%。...
加盟顺丰快递合同
加盟顺丰快递 篇一:顺丰快递加盟的条件 绿蚂蚁官网: 顺丰快递加盟的条件 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初期的业务为顺德与香港之间的即日速递业务,随着客户需求的增加,顺丰的服务网络延伸至中山、番禺、江门和佛山等地。在1996年,随着客户数量的不断增长和国内经济的蓬勃发展,顺丰将网点进一步扩大到广东省以外的城市。至2006年初,顺丰的速递服务网络已经覆盖国内20多个省及直辖市,101个地级市,包括香港地区,成为中国速递行业中民族品牌的佼佼者之一。2011年10月8日起,对部分线路快件价格进行小幅调整,平均调幅2%-4%。 自成立以来,顺丰始终专注于服务质量的提升,不断满足市场的需求,在大中华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建立了庞大的信息采集、市场开发、物流配送、快件收派等业务机构,建立服务客户的全国性网络,同时,也积极拓展国际 1 件服务。 长期以来,顺丰不断投入资金加强公司的基础建设,积极研发和引进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域名注册查询信息技术与设备,不断提升作业自动化水平,实现了对快件流转全过程、全环节的信息监控、跟踪、查询及资源调度工作,促进了快递网络的不断优化,确保了服务质量的稳步提升,奠定了业内客户服务满意度的领先地位。 作为电子商务下游的重要环节,快递业在短短几年内实现了快速膨胀,从一个默默无闻的边缘行业站在了聚光灯下,国内快递市场陷入快递业务量和业务收入都在高速增长。虽然快递业进入新发展航道,但受行业自身所限制约了快递、客服人员职业发展。为鼓励员工,顺丰采用了一套“自己当老板”的薪资。顺丰相关负责人介绍,顺丰采用计件工作,每个快递员都是自己的老板,员工的报酬全系于勤奋以及客户的认同。 加盟优势 产品优势 1、快捷的时效服务 自有专机和400余条航线的强大航空资源以及庞大的地面运输网络,保障您的快递在各环节最快发运,在正常情况下可实现快件“今天收明天到”。 2、安全的运输服务 2 绿蚂蚁官网: 自营的运输网络:提供标准、高质、安全的服务。 顺丰的快捷空运 先进的信息监控系统:HHT手持终端设备和GPS技术全程监控快件运送过程,保证快件准时、安全送达。 严格的质量管控体系:设立四大类98项质量管理标准,严格管控。 3、高效的便捷服务 先进的呼叫中心:采用CTI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客户可以通过呼叫中心快速实现人工、自助式下单、快件查询等功能; 方便快捷的网上自助服务:客户可以随时登陆顺丰网站享受网上自助下单和查询服务; 灵活的支付结算方式:寄方支付、到方支付、第三方支付,现金结算、月度结算、转账结算、支票结算。 篇二:顺丰代收货款服务 代收货款服务协议(企业)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效日期: ______年 ___月 ___日 月 结 账 号: 代收货款卡号: 甲 方(客户): (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3 乙 方(顺丰):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平湖营业部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代收货款服务”是指乙方向寄件人(即甲方)提供现有快递服务的基础上,同时提供代寄件人向收 件人收取货款的服务,该服务属于快递服务中的附加业务。 1.2 “代收货款”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代为收取的货款。 1.3 “代收货款服务费”是指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同时,有权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服务 费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代收货款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代收货款服务费,代收货款金额×服务费率。 1.4 “费用”或“运输费用”: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费用是指根据快递运单或有关协议乙方有权向甲 方收取的基础运费、保价服务费、代收货款服务费及其他附加业务服务费在内的一切运输相关的费用。 1.5 “标准费率”或“标准服务费率”是指在本协议或乙方服务中规定的收取代收货款服务费的标准。 1.6 “妥投率”是指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过程中,快件派 4 送成功且收件人按规定支付货款的比率。妥 投率的计算公式为:妥投率=成功派送票数/总投递票数×100%。 1.7 “收件人”或“收方”是指甲方寄件时指定的收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如甲方与收方之间进行买卖交 易,则收方同时也是按约定向甲方购买商品的买家或消费者。 第二条 委托代收货款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甲方在委托乙方速递货物的同时,委托乙方代收货款: 1)甲方已与乙方签订本《代收货款服务协议》。甲方委托乙方的代收货款产品,需保证在其正规、合法的经营范围内,并随本协议提供涵盖其经营范围的经营许可证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甲方已提供准确有效的收款凭证,且收款凭证所载金额与代收货款金额一致(如甲方与收件人约定无需代收货款凭证的,则不受此限)。 3)货款币种为人民币,且每票快件的代收货款金额在元(含)以内。 4) 其他条件(如有):甲方与乙方合作月结运费应达到1000元(含)人民币以上,且同意使用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电子运单发件系统软件。 5 第三条 货物的交付与收款 3.1 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货款的情况下,乙方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并由其签收、收取后,应按照收款凭证 或运单所载金额收回货款。 3.2 双方约定:(1)收件人在付款前,有权拆开包装检验,但仅限于货物外观及数量的检验并视检,不 提供任何形式的体验验货,包括手机不可插卡试用、服装、鞋类不可试穿、食品不可试尝试喝等,收方有权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接受货物;(2)如收方在验货后决定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拒绝付款的,乙方将货物运返甲方时,甲方不得以收件人曾拆开包装或检验为由拒绝收回货物,亦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货物派送延误、毁损、丢失或交易失败而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3.3 甲方授权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1)收件人拒绝接受货物的; 2)收件人拒绝按照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支付货款的(如收件人不需要代收货款凭证的,则以甲方 在运单中填写的代收货款金额为准); 3)收件人支付货款的方式不符合乙方要求的; 4)其它原 因致使无法收款或者无法派送的。 6 3.4 当发生本条第3款所列的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自确定无法收款或无法派送之日起,乙方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在保管期内免费为甲方保管 货物,保管期为7天。 2)在免费保管期内,如甲方与收件人协商一致,乙方可再次派送货物并代收货款;如甲方与收 件人未能达成一致,或者乙方未收到甲方处理意见的,乙方有权把货物退回甲方并通知甲 方领取,返程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退回货物通知后的5天内领取货物,否则视为甲方放弃货物的所有权,乙 方有权自行处置货物。 3.5 双方约定,通过签署货物清单、派件清单、退货清单等运输单据用以记载货物收派、退回等相关的 事实及异常情况。鉴于乙方每天承运大量的货物,如甲方发现异常情况,应在收到运输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以使乙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查找异常环节并及时采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已经确认运输单据所载的内容和事实。 第四条 返款周期的选择 4.1 甲方选择代收货款的返款周期为(勾选): ? 次周返 7 款 ? 隔周返款 ? T+1 ? T+2 ? T+3 4.2 当甲方选择“次周返款”的,结算方式为:第一周周一到周五所产生的代收款,于第二周周三结算; 第一周周六到第二周周五产生的代收款,于第三周周三结算,依此类推。 4.3 当甲方选择“隔周返款”的,结算方式为:第一周周一到周五所产生的代收款,于第三周周三结算; 第一周周六到第二周周五产生的代收款,于第四周周三结算,依此类推。 4.4当甲方选择“T+1”的,结算方式为:每天产生的代收款,于签收后第一个工作日结算,依此类推。 4.5当甲方选择“T+2”的,结算方式为:每天产生的代收款,于签收后第二个工作日结算,依此类推。 4.6当甲方选择“T+3”的,结算方式为:每天产生的代收款,于签收后第三个工作日结算,依此类推。 4.7以上回款周期中所产生的代收款均指已实际收回的货款。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 代收货款服务费 5.1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代收货款服务费,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从代收货款中扣除服务费。 5.2 对于代收成功的货款,乙方按票计收服务费。双方约定,代收货款服务费率为 %。乙方在 8 季度周期内对甲方业务状况进行评估,按甲方实际达到的标准调整费率。 5.3 双方约定,甲方妥投率低于75,的按乙方标准费率执行相应标准;甲方在合作期间连续三个月平 均妥投率未达到75%的,乙方给予整改期,三个月后仍未达到标准,乙方可选择按标准服务费率执行或终止合作。 5.4 甲方在3个月内未与乙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作。 5.5代收货款服务费按人民币计算,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保留两位小数)。当单票代收货款服务费低 于5元时,按5元收取。 5.6 对于代收成功的货款,当发生乙方代理甲方向收件人退款情形时,乙方有权在当期返还货款中扣除 甲方应付服务费,当期返还余额不足时,可在下期返还货款中扣除。 第六条、代收货款和服务费的结算 6.1 乙方根据返款周期提前将代收货款、代收货款服务费的账务明细发给甲方核对,甲方收到后2个 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乙方依照本协议将剩余代收货款返还给甲方,如对费用存有争议,双方可先行结算其中没有争议的部分金额,其他金额待双方确认后再行结算。返还代收货款不存在利息的支 9 付。 6.2 账务明细可以通过纸质、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送和确认,如乙方要求甲方在纸质账务明细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的,甲方同意予以配合。 6.3 双方可定期(按? 半月度 ? 月度)对未结清的或尚存争议的代收货款、代收货款服务费、月结运费及违约金等费用进行回顾、书面确认,并据此进行结算。甲方授权乙方从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代收货款中接抵扣下列费用:(1)乙方应得的代收货款服务费;(2)甲方尚未结清的月结费用;(3)甲方应支付的违约赔偿金;(4)本协议规定的应退回收方的货款(含本返款周期前应退回的部分)。抵扣后货款仍有余额的,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将货款余额支付给甲方;代收货款不足以抵扣前述费用的,乙方仍然有权向甲方追讨,或者从下期代收货款中继续抵扣,直至相关费用抵扣完毕为止; (5)乙方返款错误多支付的货款。 6.4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真实准确(以甲方填写的附件二《代收货款客 户信息登记表》为准),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并于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代收货款客户信息变更表》并盖章后交给乙方,否则因此导致的延期付款、转账错误或无法转账等,乙方不承担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 10 6.5 本协议按规定终止、解除后,其中关于费用结算的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完成对账 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七条 责任条款 7.1 除非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乙方应当对托寄物的延误、遗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甲方与收件人及任何第 三方之间发生的与托寄物相关的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承诺采取一切措施保护乙方的速递和代收货款行为免于受到收件人或任何第三人(含国家机关)的追究、干预或索赔。 7.2 如甲方委托乙方速递货物是基于甲方与收件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则甲方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和 保证: 7.2.1 甲方不得利用网络交易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侵权活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得利用网络交易 平台非法获取、泄漏、转让乙方、收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消费者个人信息。 7.2.2 甲方委托乙方速递的货物是依法经营、合法生产、质量合格的产品,不属于依法禁止寄递的物 品、假冒伪劣产品或侵权复制品(统称为“非法货物”),且货物质量、数量、规格、性能、价款等(统称为“交易条件”)完全符合甲方与收件人的约定。 11 7.2.3 甲方将严格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履行下列 义务,妥善处理其与收件人之间的纠纷,并保证使乙方免于遭受牵连: 1)甲方必须提供真实的名称、售后服务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包括 收款账号等财务信息),准确无误的填写运单内容,并积极主动联系收件人处理货物的质 量问和其他买卖纠纷。如甲方提供的信息有误,对乙方或收件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视 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2)应乙方、收方或国家机关的要求,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货物来源证 明、原厂证明、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证明等证明文件,否则视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3)如收方认为甲方销售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的交易条件(含前期出现的纠纷), 向乙方提出退款要求,乙方联系甲方协调处理后,甲方需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问题,在 乙方联系甲方后,甲方应妥善处理并使乙方免受牵连,否则乙方有权将货款退还收方并 将甲方货物退回,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对该笔货款 12 不再负担返还义务。 4)如因甲方处理买卖纠纷不及时、不妥当(含前期出现的纠纷),导致收件人采取保全措施 或对抗性措施的(如扣留乙方快件、营运工具等),对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造成威胁或损 失的,乙方有权立即向收件人退还货款(含前期纠纷相关的货款)并将甲方货物退回, 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返还货款时有权扣除相应的金额。 7.3 甲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证义务的,应承担下列责任: 7.3.1 对于导致乙方遭受收件人或第三方(含国家机关)索赔或追究责任的,甲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使 乙方免于遭受追诉或承担责任,并承担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手续费、交通食宿成本等费用,乙方可在返回代收货款时扣除前述费用。 7.3.2 甲方违反上述保证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可在返回代收货款时扣除 合理的费用以弥补损失。乙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的运输费用、代收货款服务费的损失;2)收件人实施危及乙方工作人员、快件、营运工具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3)乙方遭受的政府部门处罚而引起的损失;4)乙方因妥善处理甲方与收件人之间经济纠纷而代为垫付或赔付的合理 13 费用;5)其他经济损失。 7.3.3 因甲方违反上述保证,导致收方恶意订购或者货物被有关政府部门查扣、处理的,乙方对甲方 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4 如甲方违反上述保证或义务,甲方同意,乙方可视情况自行选择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措施:(1)视 情况将货物退回甲方,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2)扣留货物或代收的货款:(3)向收件人退还货款;(4)将货物及有关材料移交给国家机关处理;(5)按本协议第6.2条的规定抵扣有关费用;(6)向收件人、第三方(含国家机关)披露甲方销售货物相关的信息;(7)暂停服务或解除本协议;(8)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其他灵活处理措施。 7.5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履行本协议所必须外,对于因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得知的有关快件(名称、品 牌、型号、单价、数量等)、业务量、操作流程、收、寄方客户(含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等相关的信息,任一方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予以公开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如有泄密行为,经查证核实的,违约方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保密期限直至前述商业秘密合法公开之日为止,本协议的终止、解除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效力。 14 第八条 特别约定 8.1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货物收取、运输、派送等快递相关的服务,而不提供甲方货物的销售或推销服务。 8.2 如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指定、更改的派送地址或收件人要求改派的地址为“不安全”地址(在此地址下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货物的财产安全可能处于危险状态),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可拒绝按照指定或更改的地址派送货物,且乙方的此等行为不视为违反服务承诺或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乙方可通知收件人到乙方指定地点自取快件,因收件人不及时自取快件造成的货物延误、损坏或遗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对于托寄物的真伪、品质、规格、性能、市场价值等因素,乙方没有审查的能力和义务,鉴于此, 篇三:顺丰快件运单契约条款 顺丰《快件运单契约条款》 特别声明:本公司依据托寄物的重量(而非价值)收取基本运费,赔偿标准也以寄件人支付的运费作为基础。为平衡风险,本公司对单票托寄物的价值限定为2万元。如托寄物价值超过2万元,寄件人需要拆分至单票价值2万元以下分别托运,并进行保价;因寄托物性质无法拆分者,请寄件人自行携带或采取其他运输方式以保障安全。本公司无审核托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15 1. 本契约于寄件人签署之日订立,立约双方须为顺丰速运网络中承运公司及寄 件人。 2. 以下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发票、有价票证、国家禁寄的刊物、文物、首饰、 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合同、批文、现金、私人信函、核销单、动物、药物、毒品、液体物品、仿制物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关法律禁止邮寄的物品。寄件人请确保托寄物不属于上述物品。 3. 每公斤体积大于6000立方厘米的托寄物,若需经航空运输,其计费重量的 计算公式为:重量=长宽高/6000;若不需经航空运输,起计费重量的计算公式为:重量=长宽高/12000。以上计算公式中,长、宽、高的单位为厘米。 4. 应国家机关要求或出于安全需要,本公司有权对托寄物开封检查、核实。超 范围的寄托物,本公司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收取所发生的费用。 5. 为保证货物安全送达,寄件人办理托运时须承担下列义务: (1) 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和价值,并准确、清楚地填写托寄物资料和寄 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2) 本公司为集货混装运输,寄件人应根据托寄物性质(尤其是易碎品), 提供充分的防破损措施,保障安全运输。 16 6. 已经发运的到付快件,如收件人尚未付费,寄件人要求更改为寄件人付费的 需额外支付20元手续费。 7. 寄件人指定在物流中心、保税区等需要支付出/入仓费或其他额外费用的特殊 地址收取或派送快件时,寄件人或其指定的付款人应偿还本公司垫付的上述出/入仓费等额外的费用,并向本公司支付附加服务费。附加服务费标准以本公司在官方网站上的公布价格为准。 8. 免费派送两次未能交付的快件,若收件人要求额外派送的,本公司将每次向 收件人加收30元额外服务费。 9. 无法派送的托寄物,若收件人要求退回,则双程费用均由寄件人承担;托运 时选择保价的快件,除寄件人明确声明退回时不予保价外,视为退回时亦选择保价,寄件人须支付双程保价费。 10. 无法正常派送或未付清相关费用的快件,本公司有权对托寄物留置3个月。 期限届满,本公司可变卖托寄物并优先受偿。 11. 责任免除:对以下部分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1)因不可抗力, 或托寄物的本身性质,或寄件人、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或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2)寄件人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提出赔偿要求的;(3)违反限价要求,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4)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 17 价值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 12. 赔偿标准:若因本公司的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 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如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双方对赔偿标准另有协议的,以该协议为准。 13. 已获得赔偿的托寄物,其所有权及其相关的索赔权利在理赔后即按比例转移 至本公司所有。 14. 本契约所称托寄物的“价值”,是指托寄物本身物理性质所具备的价值;所 称损失,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 15. 本契约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契约条款的规定与国家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相冲 突的,按照国家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执行。 16. 本契约所产生的争议由承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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