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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梅核气与咽异感症的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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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梅核气与咽异感症的鉴别 6 用多西环素(强力霉素,100mg,2次/d,连服 7~14 天)。复发性 NGU给予复治,有合并症的需延长疗 程。因CT感染常与淋病同时存在,故在淋病时也要 推断性的治疗CT感染(亦即在治疗淋病的同时应加 用阿齐霉素或强力霉素,以治疗可能同时存在的CT 感染)。对由念珠菌、阴道毛滴虫和单纯疱疹病毒等 感染所致的NGU应分别采用氟康唑(200mg/d,连续 3天),甲硝唑(1.2g/d,分次给予,连续7~14天),无 环鸟苷(1.0g/d,分次给予,连续 14天)。NGU患者的 性伴侣或配偶应同时接受...
浅谈梅核气与咽异感症的鉴别
6 用多西环素(强力霉素,100mg,2次/d,连服 7~14 天)。复发性 NGU给予复治,有合并症的需延长疗 程。因CT感染常与淋病同时存在,故在淋病时也要 推断性的治疗CT感染(亦即在治疗淋病的同时应加 用阿齐霉素或强力霉素,以治疗可能同时存在的CT 感染)。对由念珠菌、阴道毛滴虫和单纯疱疹病毒等 感染所致的NGU应分别采用氟康唑(200mg/d,连续 3天),甲硝唑(1.2g/d,分次给予,连续7~14天),无 环鸟苷(1.0g/d,分次给予,连续 14天)。NGU患者的 性伴侣或配偶应同时接受治疗。治疗期间应禁止性 生活。治疗期间及治愈后3个月内应忌酒。 治疗结束后 1周应随访复查。NGU治愈的标准 是症状消失,无尿道分泌物,尿道拭子涂片或尿常规 检查无或仅偶见白细胞。但有部分男性NGU患者在 治愈一段时间后,可再次或间断性出现前列腺炎症 状。对这部分患者,若其EPS镜检有多量白细胞(≥ 10个/HP),EPS或V 细菌培养阳性时,至少应持续 4~6周的抗生素(喹诺酮类药物)治疗,一个疗程未治 愈的患者常可采用续小剂量抑菌疗法,如复方磺胺甲 基异恶唑(复方新诺明,SMZ—TMP)1片/d,长期服用。 若 ESP中定量有较多CT或 uu病原体,则应再 次使用对CT和uu共同敏感的抗生素治疗2周。对 于仅有EPS镜检白细胞增多,而细菌培养为阴性者至 少也应有一个疗程的广谱抗生素治疗。若抗生素治 中图分类号:R246 (总390)<中国杠床匹生>2O04年 苇32基 苇7期 u ’_l¨I一“__¨·一“ ··- I一。¨ I¨ “_l¨·一 ’⋯l一。 I一⋯l_. · 。 ¨一 ¨¨ ·一 l_. “_l¨·一 ⋯ 一 ¨ h¨· I p¨ 疗无效,则没有进一步使用的必要。对哪些临床或尿 动力学确定的下尿路梗阻的患者加用a一受体阻滞 剂(如高特灵、哈乐等)显示有效。临床上也常见到一 些罹患NGU的患者,即使已治愈,但由于心理因素而 长期禁欲,致使前列腺液淤积而引发的非细菌性前列 腺炎。对此类患者,应注意心理疏导,并辅以一些活 血化瘀类中药(如癃闭舒、前列通等),加强温水坐浴, 忌酒及辛辣饮食。 综上,为提高对NGU的防治水平,临床医生要高 度重视CT、uu感染常与NG感染同时存在的问题。 对淋病患者治疗的同时均应加用治疗 CT、uu感染的 药物,以降低淋病后尿道炎的发病率。对临床上一部 分久治不愈的患者,又无再感染史的病例,应考虑其 他病原体的感染如:白色念珠菌、阴道毛滴虫和单纯 疱疹病毒感染。若已达 NGU治愈标准,但患者仍有 反复排尿不适、会阴部坠胀、膀胱区不适等症状时,应 考虑MPUS的可能性。此外,NGU对男、女生育力均 有影响。女性患者可因感染导致输卵管因素不育;男 性感染者则可因附睾炎导致阻塞性无精子症及睾丸 炎症细胞的浸润损伤精子生成。鉴于NGU所产生的 合并症及对患者危害的严重性,因此要格外重视对 NGU的防治。 收稿日期:2O04—02—09 浅谈梅核气与咽异感症的鉴别 刘 大 新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耳鼻喉科,北京10007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089(2004)07—0006—02 梅核气又有梅核、梅核风、回食丹等名,多发于中 年女性。《金匮要略·妇人杂病脉证并治》最早描述了 “妇人咽中如有炙脔”的症状。明·《赤水玄珠》卷三立 梅核气病名:“生生子日:梅核气者,喉中介介如梗状。 又日:痰结块在喉问,吐之不出,咽之不下者是也。”本 病不影响呼吸、吞咽等正常生理功能,但由于咽喉的 异物感,常令患者忧心忡忡,精神负担过重,甚至有严 重的恐癌心理,以致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本病为咽喉部位的异常感觉,以咽喉异物感如梅 核梗阻,咯之不出,咽之不下,时发时止为特征,与七 情郁结,气机不利有关。本病相当于咽部神经官能症 或癔球,但本病不等同于西医的咽异感症。也就是说 本病主要是由精神因素所致,应与局部或全身疾病所 致的咽部异物感仔细鉴别。现就咽异感症的常见病 因介绍如下: 咽异感症是临床经常遇到的症状。咽部神经分 布极为丰富,感觉和运动神经主要来自于咽后壁内的 咽丛,含有迷走、舌咽、副神经颅根和颈交感神经的分 支。此外,尚有三叉神经第二支司喉咽、扁桃体区及 软腭的感觉,舌咽神经直接分支分布于扁桃体下极及 舌根,故咽部感觉非常敏感,全身许多器官的疾病,可 通过神经的反射和传导作用,使咽部发生异常感觉。 故咽异感症的产生机制较为复杂。 l 发病机制 1.1 咽及咽临近器官的因素 无论原发性或继发 性,凡病变累及咽腔或咽壁的任何一层组织(黏膜层、 腱膜层、肌层 、筋膜层、咽后壁的颈深间隙等),使咽 部的神经受到刺激,或已诱发神经炎症,咽缩肌痉挛 或强直,或使吞咽功能受到影响。上述种种情况均可 产生咽异感症。 1.2 远端器官和全身性因素 迷走神经胸腔和腹腔 诸脏器中有着广泛的分布,这些脏器患病时可在咽部 产生各种异常感觉。这种异常感觉的产生,可能是迷 走神经的反射作用引起,也可能是迷走神经受到刺 激后,使内脏运动增强,食管蠕动增加,或环咽肌发生 痉挛之故。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中国临床Il生)2004年 弟32基 弟7期 (忌391) 1.3 精神因素 对于咽异感症(无论是精神性的或 器质性)的发生和轻重有着显著的影响。这可能与间 脑,尤其是丘脑下部的功能状态有关。已患咽异感症 的病人,常常企图通过咳嗽、咯痰或空咽等动作来解 除咽部的不适感觉,结果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反而因 为咽部总在不停地运动和将大量空气吞入胃内,使原 有的异常感觉更为加重。 1.4 器质性疾病 咽部疾病,如各型咽炎,扁桃体 炎,扁桃体角化、囊肿、结石、瘢痕及脓肿,咽囊炎,悬 雍垂过长,鼻咽炎,口咽及喉的异物、瘢痕及肿瘤,慢 性咽扁桃体炎,会厌囊肿,舌扁桃体炎,舌根部的静脉 曲张、囊肿及肿瘤,舌甲状腺,咽部憩室等。邻近器官 疾病,如鼻窦炎,茎突过长,颈部肿块、瘘管及淋巴结 炎,食管疾病(如痉挛、憩室、蹼、失弛缓症状、早期恶 性肿瘤、食管神经官能症等)。颈综合征(由颈椎及其 软组织病变引起),喉病(如喉上神经炎、早期喉外癌、 风湿性环杓关节炎、一侧声带麻痹等),牙病,耳病,舌 甲囊肿,甲状腺肿,甲状腺的炎症及肿瘤。舌咽神经 痛,颈动脉炎等。原发性口腔干燥症,也可引起咽异 物感。远离器官的疾病,如左心室扩大,高血压性心 脏病,心包炎伴积液,肺肿瘤及脓肿,主动脉瘤,膈疝, 胃或十二指肠溃疡病,胃癌,幽门痉挛,蛔虫逆行症, 胆石症等。 2 诊断要点 上述诸病常易为医生所忽视,或虽经有关科室予 以确诊,仍未认识到与咽异感症有密切联系。临床上 常可见到许多患消化道溃疡病人,经治疗后溃疡症状 得到控制,咽部的异常感觉也随之减轻。所以在临床 分析病情时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2.1 精神性疾病或精神因素 癔病、疑病症、疑癌 症、神经衰弱、焦虑状态、精神分裂症、神经官能症、外 7 伤后精神创伤等。 2.2 注意器质性因素与精神性因素的关系 患咽异 感症的病人,尤其是病期较长者,常兼备器质性和精 神性两种因素,或因器质性疾病为时已久,精神疑虑 随之丛生,其中以疑癌者多见,不可误作纯精神因素 而忽视之。 2.3 全身因素与局部因素的关系 许多局部器质性 病变引起的咽异感症,可在全身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时 (如经绝期、月经期、全身情况衰弱时等)出现。另外, 咽部是许多全身性疾病,如急性传染病、造血系统和 内分泌系统疾病的重要反映部位,有时咽部病变继发 于上述疾病,即产生咽异感症的根本原因,不在咽而 在全身。认识此点有助于全面分析病情。 2.4 分清主要的和次要的方面 一是原发病较隐 蔽,而咽部病变较明显,诊断中易致颠倒本末,误果为 因。例如将缺铁性贫血或颈综合征引起的咽黏膜萎 缩误诊为萎缩性咽炎;鼻窦炎引起的舌扁桃体肥大误 诊为舌扁桃体炎;糖尿病引起的口腔、咽部黏膜干燥 误诊为原发性口腔干燥症等。另一种情况是两病并 存,一主一次,但因次者易查,而忽视另有主病存在。 例如慢性咽炎是一常见病,又易发现,故临床上曾有 将早期食管癌同时患有慢性咽炎的患者单纯诊断为 慢性咽炎,几致延误病情。故在诊断中宜详询症状, 尤其是咽部以外的伴发症状,细加分析,仔细检查,一 遇可疑,不可轻易放过。对一时无把握确诊的病例。 还须继续观察,反复检查。 综上所述,咽异感症包括了“梅核气”,而“梅核 气”不能等同于咽异感症。在临床工作中因此而误诊 误治者屡见不鲜,所以切不可忽略两者的鉴别。 收稿 日期 :2004一Ol一06 ·岳 成 律 师 信 箱 · 读者田少峰问: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如何界 定?处理上有何不同? 答:1.“非法行医罪”是《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刑 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 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该罪的 要件是:①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②该人 在不具备行医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的情况下行医;③情 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无相关的司法解释规 定,但一般而言,致受害人死亡、严重残疾,或致使多 人生命健康受损应属情节严重。 2.“非法行医”是一个行政上的概念,《医师执业 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 》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 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换而言之,行医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医师执业证书》;②必须 按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行医,否则,属“非法行医”。 对于非法行医的医师,可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 6个月以上 1年以下的执 业活动,非医师非法行医但未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对其处以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使用非 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医疗机构,由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杜莉 律师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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