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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2012-09-09 2页 doc 19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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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佩带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1、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佩带。 2、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凭牌领取自救器,否册收发员拒绝发放,责任自负。 3、 通防部门对自救器统一编号、发放、集中放置管理,作到橱号、自救器、台帐一致。 4、 领取后的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的乱丢乱放,随意打开,确保完好无损。 5、 升井人员,必须立即将自救器送交收发室,一...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佩带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1、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必须参加学习,合格后方可佩带。 2、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凭牌领取自救器,否册收发员拒绝发放,责任自负。 3、 通防部门对自救器统一编号、发放、集中放置管理,作到橱号、自救器、台帐一致。 4、 领取后的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的乱丢乱放,随意打开,确保完好无损。 5、 升井人员,必须立即将自救器送交收发室,一次不交的罚款20元,由发放人员三班进行审查。 6、 入井人员未佩带自救器者一次罚款50元。 7、 经收发员检查自救器,如发现人员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性罚款100元。因工作原因损坏,须单位领导签字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冲帐。 8、 通防部门对自救器定期校验,并作好记录、台帐。不按期校验者一台次罚20元。 9、 收发员对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发放使用,否册发现一台次罚20元。 10、 外来人员及无自救器牌人员下井时,须持安监站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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