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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2017-11-14 50页 doc 141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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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草案)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草案)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8 五、基金的存续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7 九、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 23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9 十二、基金托管 .......................................................................................................................... 30 十三、基金的销售 ...................................................................................................................... 31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1 十五、保本.................................................................................................................................. 32 十六、担保.................................................................................................................................. 33 十七、基金的投资 ...................................................................................................................... 34 十八、基金的融资 ...................................................................................................................... 39 十九、基金的财产 ...................................................................................................................... 39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 .................................................................................................................. 40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43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45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6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二十五、保本期到期 .................................................................................................................. 49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二十七、违约责任 ...................................................................................................................... 54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 .................................................................................................................. 55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 55 三十、附件(担保函)............................................................................................................... 55 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保本基金: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自2006年1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上一个保本期: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在本合同中 有时也称“第一个保本期”; 本保本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 2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称“第二个保本 期”; 本基金募集期: 指保本基金在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为进入本保本期所开展 的基金募集活动,期间以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进行 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认购,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为募集基金份额而刊登的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投资净额: 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和由保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市值(此处“市值”是指在“到期转换日”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 投资金额。在第二个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投资净额;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数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 金额; 《担保函》: 指担保人出具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 期)担保函》; 持有到期: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本保本 期的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期到期日(指本保本指保本期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期) :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后),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担保,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 要求;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形式(指本保本期): 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 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届时, 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 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 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 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保证投资净额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保本期 二年。自公告的本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二年后对应日止。 (九)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损失的风险。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本保本期到期的,由担保人对其投资净额的损失予以担保 。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若在募集期内,募集规模达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停止发售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由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基金资产。募集期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20008)(简称“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06年3月1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3号),募集期为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4月25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517,710,461.0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2,542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根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上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的条件下,保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代码变更为“020018”。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08]583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获准募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原《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二)保本基金的募集 本保本期的基金募集的有关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的处理方法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保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结束、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将进行第二个保本期的募集。在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结束后,对由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将按到期转换比例进行“到期转换”,折算成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到期转换日”(即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募集结束后的验资结束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对由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到期转换。到期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到期转换比例相应调整,“到期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市值是指在“到期转换日”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1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到期转换公式为: 到期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到期转换日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到期转换比例 基金份额到期转换比例,到期转换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转换日的基金份额总额X 1.000元/份) 其中,到期转换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基金份额到期转换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到期转换日基金份额数”、“到期转换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转换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是指在与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间认购的募集金额合并前,保本基金从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前的基金份额数、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对默认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实施变更登记。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规定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1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1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 1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资)一并冻结。 (五)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2-23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日期: 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托管人进行必 1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资源分配;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以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法律法规妥善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2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成立日期:1986年6月2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零陆亿玖仟贰佰贰拾伍万(20,692,250,000)元 经营范围:投资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金融和非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处置从原中国建设银行分立后承继的资产和企业;追偿本外币债务;买卖、代理买卖、代理兑付从原中国建设银行承继的债券;接受、经营、管理从原中国建设银行承继的本外币委托贷款;资产管理范围内本外币财产租赁、重组;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本外币资金同业拆借、本外币借款,发行金融债券,自营和代理债券交易;财务、投资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594.58亿元、211.28亿元,2006年的税后利润为4455万元。 2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担保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2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十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2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2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十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2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两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2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监管机构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3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十五、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损失风险。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担保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净额在保本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 保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 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本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本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3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保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到本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4、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保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到本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基金份额; 5、在本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本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保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8、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9、《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十六、担保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 (二)担保人出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担保函》(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担保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在本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本保本期内本基金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净额时的差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持有人及从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 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持有人及从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其在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以及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基金份额至本保本期期满的行为。保本基金的本保本期为二年,起始日是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本保本期开始日,结束日是二年后的对应日。 3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投资净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和由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市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本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投资净额。 (三)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同时通知托管人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担保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任。 (五)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的情况以及《担保函》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六)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七)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投资净额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其中权证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3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定量化的资产类属配置达到本金安全。用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现金净流入来冲抵风险资产组合潜在的最大亏损,并通过投资可转债及股票等风险资产来获得资本利得。 本基金的主体保本技术为CPPI技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CPPI技术主要用来确定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而OBPI技术主要运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它是建立在CPPI技术基础之上的必要补充。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可转债以外的债券投资在策略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采取被动式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以其现金净流入冲抵可转债等风险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亏损。另一部分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运用国际普遍使用的二叉树模型计算可转债所含期权的价值,结合该可转债的债券价值对可转债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本溢价率排序和行业资金配置情况确定最终的可转债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把握可转债与股票之间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谨慎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发和增发,以获得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润。在构造股票组合时,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行业精选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及相应比例,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突出成长潜力且被当前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权证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有关参数特别是股票价格的隐含波动率进行修正,得出权证理论价格,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基础依据。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五)资产配置 3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上,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预测,计算 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数。 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权重。 (六)资产选择标准 1、安全资产选择标准: (1)债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2)组合有效久期小于保本期有效久期; (3)在组合保本期内有稳定现金流; 2、风险资产选择标准: (1)债券选择标准: 1)债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2)相同剩余期限中到期收益率较高; 3)有较好流动性; (2)股票选择标准 1)建立以行业基本面、上市公司基本面、行业二级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师建议等因素为基础的多因素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对各行业的超额收益潜力进行打分和排序,初步确定当期拟进行投资的优势行业; 2) 建立成长企业甄别模型,选出优势行业中具有可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3) 建立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潜力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相对价值排 序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方案; 4) 对初选股票组合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市场表现进行细致分析,结合上市公 司调研等手段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七)投资决策过程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政策变化; (3)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分析和上市(包括拟上市、发债)公司基本面研究。 2、关于投资组合构建及调整过程的说明 (1)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度及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组合计划:项目投资计划应列 明投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组合计划应包括对市场的看法、基金资产中的相关资产比重,并 3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阐述理由; (2)基金经理小组将组合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确定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合计划,并组织实施; (4)投资组合调整: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研究部提出报告或者基金经理小组认为现有组合需要调整的,基金经理小组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同时将调整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5)基金经理小组须定期评估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情况,其中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须以统一格式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 (1)由总经理召集,通常每月召开1-2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2)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意见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或总经理签发。在决策记录中应明确有无不同意见,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为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邀请与本决策相关的人士列席,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 (4)决策委员会每过一段时间对前阶段决策意见进行必要的检讨,总结,吸取教训,提高决策有效性。 4、关于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中央交易室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秘密。基金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中央交易室统一下达交易指令。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3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总监批准。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是在考虑了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客户构成及资金来源性质等特点的基础上制订的。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可以变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获得投资净额保本担保。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保本担保。 (十)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比例的其他规定;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不再限制,或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守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十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3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4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 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 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 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4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对账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4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4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 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可分配利润的8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4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4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积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4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4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二)本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处理方式: (1)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2)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时,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基金间转换时,按规定支付基金转换费用;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时,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以实际公告为准。 (三)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到期的,都适用保本条款,而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上述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5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3、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而可转换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 (五)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2、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本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本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募集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本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金鹿价 5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4、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本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可能发生赔付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担保人提交书面通知,估算担保人可能承担的赔付金额;为便于操作,担保人应将可能承担的赔付款项在保本期到期前10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2、在发生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用已收到的担保人的赔付款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二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者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基金合同于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三十、附件(担保函)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担保函 致: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担保函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本担保函为募集期认购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由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5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人(以下简称“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每一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二期)》(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保本”条款(详见基金合同),为保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该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担保函词语或简称含义与基金合同一致。 (一)担保范围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为: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第二个保本期内本基金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净额时的差额部分。这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持有人及从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持有人。 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持有人及从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其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以及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至第二个保本期期满的行为。保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为二年,起始日是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二个保本期开始日,结束日是二年后的对应日。 投资净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和由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市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第二个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投资净额。 (二)担保期间 自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第二个保本期内本基金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净额时,本担保人应对上述差额部分承担偿付责任,即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上述差额部分并保证及时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 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 5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3.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保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到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4.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保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到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基金份额; 5. 在第二个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 在第二个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但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除外;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保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8. 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9. 《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七)生效 本担保函自担保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5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5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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