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国际竹藤组织的协定
本协定各缔约国,
认识到竹和藤是亚洲地区两类最重要的非木材林产品,在其他地
区,特别是非洲、加勒比和中南美洲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进一步认识到竹和藤可极大地促进上述地区乡村的经济和社会发
展;
满意地注意到在亚洲的一些国家,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赞
助并得到国际农发基金支持的非正式的竹藤网络自1984年开始运作以来,在竹藤研究、人员培训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所取得的可观成就;
愿将由此产生的惠益扩展至亚洲、非洲、加勒比及中南美洲的其
他国家;
确信建立一个旨在促进和协调竹藤的研究开发,人员培训及信息
交流的国际组织,将会大大增进与竹藤生产及开发有关的所有机构及
个人的利益;
进一步确信这一组织应采取非集中的网络形式,以联络和加强观
存的国家研究
;
兹达成协议如下:
一、兹建立国际竹藤组织,以下简称“INBAR”或“竹藤组织”。竹藤组织为一独立的、非盈利的国际组织。
二、竹藤组织具有完全的国际法人地位。在各缔约国领土内, 竹藤组织享有与各该缔约国商定的法律能力、特权及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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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竹藤组织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东道国”)北
京。
二、经与东道国政府协商,竹藤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其他办事
处和实验站。
三、为协调区域行动之目的或其他与本协定相符之目的,竹藤组
织可在其他缔约国设立办事处。
一、竹藤组织之使命是,在保持竹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下,通过联合、协调和支持竹藤的战略性及适应性研究与开发,增进
竹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福利。
二、为完成上述使命,竹藤组织的宗旨应包括:
1、依成员国国家计划及与竹藤组织有协作关系的其他组织 和机构确定的优先顺序,确定、协调和支持竹藤研究;
2、提高国家一级竹藤研究开发机构及服务组织的能力和技 术水平;
3、加强竹藤领域的国家、区域及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组织应特别注意:
1、满足竹藤产区人民尤其是妇女及非优势群体的生活及基 本需要;
2、发挥竹藤在保护环境、特别是在缓解森林破坏、水土流 夫及土地退化等方面的作用;
3、维护和扩大竹藤资源的多样性;
4、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和加强竹藤的利用、生产 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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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展和促进旨在实现竹藤作为木材替代品的全部潜力的 政策与增值技术。
竹藤组织得从事有助于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的各项活动。在不限 定上述一般规定的情况下,竹藤组织应:
1、确定、从事、协调和支持竹藤的战略性研究和开发;
2、组织有关竹藤的国际、区域、国家及地方的论坛与研讨 会,促进竹藤信息的交流;
3、便利科学、技术、管理及金融专业知识与当地合作伙伴间 的联系;
4、在区域、国家及地方一级,培训竹藤科研和开发人员,并 加强竹藤研究机构的能力;
5、提供专家服务,使科学知识服务于当地的科学研究、技术 转让、政策制订及信息服务等领域的需要;
6、协调和领导有关小组以提出建议和资助项目。
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组织可以:
1、与政府,国际或国内的公私组织和机构及个人签订
或 协议;
2、雇佣职员和顾问;
3、在遵守财产所在地国法律的前提下,获得并持有不动产及 其附带利益,并享有转让权;
4、通过购买、捐赠、交换及遗赠或其他方式,从政府、国际 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处获得动产,包括基金、权利和特许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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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持有、管理、经营、使用及处分上述财产和权益;
5、在竹藤组织所在国或其他国家的司法、准司法和行政程序 作为当事一方;
6、从事对实现其使命和宗旨有益的其他活动。
一、凡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接受本组织的 使命和宗旨,均得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二、在依本协定第二十条一款规定的协定开放签字期间内签署 本协定的国家为竹藤组织的创始成员。
三、协定开放签字期满后,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其他国家, 可依本协定第二十条二、三款的规定,以加入的方式申请竹藤组织 成员资格。
四、竹藤组织的每一成员应指定一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作为竹 藤组织的联络点。
一、竹藤组织之机构包括:
1、理事会;
2、托管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3、以总干事为首之秘书处。
一、理事会应就竹藤组织的总体政策方向及战略目的向董事会提 供指导。
二、依本协定其他条款,理事会还具有下列职权:
l、接纳新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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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准董事会任免总干事的决定;
3、审查批准竹藤组织的年度报告,包括竹藤组织的财务审 计报告;
4、批准董事会所作关于竹藤组织的内部章程、财务规则、 人事政策及年度
和预算的决定;
5、修改本协定;
6、批准竹藤组织缔结的任何条约;
7、决定竹藤组织之解散,并采取相应之步骤。
三、理事会由竹藤组织成员国代表组成。
四、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
五、理事会每两年在其总部或理事会决定之其他地点举行一次 常会,必要时可举行额外会议。休会期间,理事会得以信函、电子 信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作出决定。成员国代表出席理事会会议 的费用由成员国自行负担。
六、理事会每一成员有一投票权。
七、理事会应尽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当就某一具体 事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时,除本协定另有规定者外,理事会的决定 应以投票之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八、在遵守本协定其他条款之前提下,理事会自行制定议事规 则。
九、总干事应提供为理事会有效运作所需之秘书与行政服务。
一、董事会由八至十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一名主东道国政府任命的董事;
2、不少于六名非当然董事,其中三名来自竹藤生产国,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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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科学家及管理专家担任;
3、总干事。
二、非当然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届。关于首届董事会 的组成,非当然董事应各有三分之一的任期分别为一年、二年和三
年。首届任期不足三年的非当然安董事可续任两个三年任期。
三、首届非当然董事由东道国政府、国际农发基金和国际发展 研究中心(以下称“竹藤组织发起者”)任命。此后,非当然董事 职位空缺时,由董事会任命的新董事补缺。
四、当然董事以外之董事,以个人身份任职。
五、非当然董事应是联合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之国民。
一、董事会之作用在于确保:
1、竹藤组织之目标、项目及计划与其使命和宗旨一致;
2、总干事以有效方式并依议定的竹藤组织的目标、计划及 预算以及法律、法规之要求管理竹藤组织;
3、避免竹藤组织的财政资源、工作人员或其信用遭受不慎 风险而使竹藤组织的长远利益受到损害。
二、在不影响本协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理事会的指导及职权的前 董事会负有下列责任:
1、定期制订竹藤组织的多年期计划和战略;
2、批准竹藤组织的计划、目标、优先项目标以及运作计划,
并监督其实施;
3、批准竹藤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报告及财务状况 报告,并将其通知理事会;
4、拟订竹藤组织的内部章程、行政和人事政策以及财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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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5、对竹藤组织的计划、政策及运作进行定期评估或审查, 并适当考虑评估或审查的意见和建议;
6、除第十二条三款之外,经理事会批准,任免总干事,决 定总干事的任职条件及期限,并监督其履职情况;
7、在不影响第九条五款规定之前提下,任命非当然董事;
8、根据竹藤组织计划批准秘书处组织框架;
9、任命竹藤组织官员;
10、任命外部审计员并批准年度审计
;
11、确保竹藤组织符合成本效益、财务纪律和责任;
12、批准竹藤组织缔结的所有契约或协议,但给予总干事的 授权除外;
13、批准接受所有授予竹藤组织的捐赠,但给予总干事的授 权除外;
14、监督借贷、重大扩充活动包括重要设备与设施之获取及 主要资产之处分;
15、通过适用于董事、总干事及工作人员利益冲突的指导原 则,并监督其实施;
16、从事为实现竹藤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所必要及适当的其他 行为。
三、董事会可设立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之附属机构。
一、董事会之投票依下述规定进行:
1、除总干事外,董事会每一成员享有一投票权;
2、董事会主席拥有决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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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应尽力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在不能达成协 商一致时,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董事会的决定以投票之成员之简 单多数通过。
二、董事会应从非当然董事中选出主席一名,其任期为三年, 可连选连任一届。
三、董事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闭会期间,董事会得以信函、 电子信函、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作出决定。
四、在遵守本协定之前提下,董事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五、过半数董事构成董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
一、除本条第三款之规定外,总干事之任免由董事会决定,报 理事会批准。
二、总干事首届任期为不超过四年之确定期间,可连任一届。
三、首届总干事由竹藤组织发起者任命。
一、总干事是竹藤组织之首席执行官员和秘书处负责人。
二、总干事应特别对下列事项负责:
1、确保竹藤组织的计划之实施符合最高的业务
;
2、与理事会和董事会配合,为竹藤组织募集资金;
3、确定竹藤组织与之进行合作的组织;
4、协助理事会和董事会履行其职责,特别是向他们提供所 需的各种信息,准备各种会议文件;
5、根据竹藤组织的人事政策,招聘最具才干的秘书处职员, 并监督其工作;
6、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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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干事就竹藤组织的运作和管理向董事会负责。在领导秘 书处工作时,总干事应保证董事会制订的各项政策、指导方针及指 示得到遵守。
四、总干事是竹藤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之授权范围内, 总干事得签订为确保竹藤组织的正常运作所必需之契约、合同,协 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董事会得规定总干事授权他人行使这一权力的 范围。此类授权应以载明被授权者姓名、职位之书面文件为证。
一、秘书处雇佣工作人员及决定服务条件,应以确保在素质、 效率、能力及品德方面达到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依竹藤组织的人事政策予以任命。
三、竹藤组织雇佣工作人员不能因出生、种族、血统、政治信 仰、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或性别而有所歧视。
四、竹藤组织职员的工资水平、保险、养老金制度及其他雇佣 条件在竹藤组织人事政策中规定。
一、为支持竹藤组织,本协定缔约国及其他国家得向其提供自 愿财政捐助。对竹藤组织的其他财政支持将主要来源于政府间或非 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公共或私人机构及公司或个人的自愿捐款。此外, 竹藤组织得通过其活动获取资金。
二、竹藤组织之财务管理依财务管理规则进行。
三、竹藤组织的运作应由董事会依总干事推荐而任命的独立国 际审计机构进行全面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由总干事提交理 事会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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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组织可与国家、组织、公司、基金 会和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
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 神通过协商解决。
一、本协定可由理事会自行或依董事会之建议修正。
二、董事会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修正协定的建议,应由投票之 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一、如理事会认为竹藤组织之使命和宗旨已成功实现,或竹藤 组织己无法有效运作,竹藤组织可由理事会予以解散。在作出有关 解散竹藤组织的决定时,理事会应尽最大努力获取协商一致。如无 法达成协商一致,经投票的理事会代表之四分之三多数同意,理事 会可决定解散竹藤组织。
二、因退约导致成员国不足四个时,竹藤组织将自行解散。
三、竹藤组织解散时,其不动产归不动产所在国所有,或依与 该国政府达成的协议处置。
四、除非本协定缔约国另有一致安排,竹藤组织的所有动产将 根据成员国各自对竹藤组织的财政贡献在其间分配。
一、本协定于 1997年 月 日在北京开放签字,开放签字期 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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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所述协定开放签署期结束后,经理事会简单多数事先 同意,本协定继续开放供协定第四条规定的任何国家加入。
三、加入书由本协定保存国保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定保存国。
五、保存国政府应建立一签署和加入的登记簿,并及时将签署 和加入情况通报各成员国。保存国还应依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协定。
一、本协定在四个国家签署后生效。如签署国国内法规定签署 需获批准,本协定将在保存国收到该国送存的批准书之日的次月一 日起对该国生效。
二、在本协定生效后,对每一个交存加入书之国家,本协定将 在保存国收到加入书之日的次月一日生效。
任何缔约国得退出本协定。退约应以书面通知协定保存国政府, 并由该政府转告所有缔约国。退约应于退约通知发出六个月后发生 效力。退约在任何情况下不影响竹藤组织在退约通知发出前承担的 契约或其他义务。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在中国北京签订,正本一份,用
中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四种文本同等作准。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各依本国政府正式授权,谨签字于本协 定,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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