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2006-10-20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京环保评价字[2004]361号 签发人:庄志东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根据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各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2006-10-20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京环保评价字[2004]361号 签发人:庄志东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根据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各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为此,我局就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权限的划分向市政府进行了请示,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批复》(京政函[2004]60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自批复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京环保监督字[2003]264号)同时废止。
根据市政府《批复》,为进一步明确市环保局与区县环保局的审批权限,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特作说明如下:
一、《批复》中第一条第一款是指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中央在京单位、部队、军工企业等在本市审批权限内的军工、保密等建设项目。
二、《批复》中第一条第二款“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直接审批的或由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市建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
三、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仍由市环保局审批。而密云县、怀柔区、延庆县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复》,凡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市环保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余的由所在区(县)环保局审批。
四、为及时掌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状况,各区(县)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
的通知》(环发[2001]18号)的要求建立建设项目备案制度,按季度将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
五、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包括对辖区内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检查力度。要审批和监管并重,发现问
及时予以纠正。
六、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区(县)环保局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超越职权、违规作出审批决定的,市环保局依据职权可予以撤销。市、区(县)各级环保部门 审批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统一的
和条件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随意设置障碍,擅自增加审批环节,介绍承包工程和指定评价单位,以权谋私。
二○○四年七月六日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京政函[2004]6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批复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划分市区(县)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请示》(京环保监督字[2004]289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经研究,现就本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 核设施以外的放射性、机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 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 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批本市上述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于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你局负责依法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四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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