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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丙肝及梅毒诊断报告管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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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丙肝及梅毒诊断报告管理相关要求乙肝诊断报告管理相关要求 一、诊断标准 (一)、适用范围 1、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于2008-12-11批准, 2009-06-15实施,原GB 15990-1995同时废止,国标转行标。 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报告。 (二)、术语 1、乙肝病毒HBV,能引起人类乙型病毒性肝炎。 2、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HBsAg,HBV外膜蛋白的主要成分,是感染乙肝病毒的标志之一。 3、乙肝病毒抗原e ,HBeAg是HBVDNA复制的标志之一。 4、乙肝病毒核...
乙肝、丙肝及梅毒诊断报告管理相关要求
乙肝诊断管理相关要求 一、诊断 (一)、适用范围 1、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于2008-12-11批准, 2009-06-15实施,原GB 15990-1995同时废止,国标转行标。 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报告。 (二)、术语 1、乙肝病毒HBV,能引起人类乙型病毒性肝炎。 2、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HBsAg,HBV外膜蛋白的主要成分,是感染乙肝病毒的标志之一。 3、乙肝病毒抗原e ,HBeAg是HBVDNA复制的标志之一。 4、乙肝病毒核心抗体HbcAb,提示HBV的现症感染或既感染。 5、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 HBV DNA是HBV的基因组,含有HBV的全部遗传信息,是反映病毒复制的指标。 6、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是反映肝细胞损伤的血清生化指标。 (三)、诊断原则 乙肝的诊断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学及影像学检查等进行初步诊断,确诊须依据血清HBV标志和HBVDNA检测结果。 (四)、诊断分类 根据临床特点和实验室检查等将乙肝分为不同临床类型,包括急性乙肝、慢性乙肝、乙肝肝硬化、乙肝病毒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等。 (五)、诊断 1、急性乙肝 (1)、近期出现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乏力和消化道症状,可有尿黄、眼黄和皮肤黄疸。  (2)、肝脏生化检查异常,主要是血清ALT(谷丙,0-40)、和AST(谷草,0-40)、升高,可有血清胆红素升高。--仪器设备、试剂? (3)、HBsAg阳性。 (4)、明确的证据表明6个月内曾检测血清HbsAg阴性。 (5)、抗-HBcIgM阳性1:1000以上。(阳性、ELISA)、 (6)、胆组织学符合急性病毒性肝炎改变。 (7)、恢复期血清HBsAg阴转,抗HBs阳转。 疑似急性乙肝病例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 同时符合(1)和(3) 确诊急性乙肝病例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 疑似病例同时符合(4) 疑似病例同时符合(5) 疑似病例同时符合(6) 疑似病例同时符合(7) 2、慢性乙肝 (1)、急性HBV感染超过6个月仍HbsAg阳性或发现HbsAg阳性超过6个月。 (2)、HbsAg阳性持续时间不详,抗HbcIgM阴性。 (3)、慢性肝病患者的体征如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和肝、脾肿大等。 (4)、血清ALT反复或持续升高,可有血浆白蛋白降低和(或)、球蛋白升高,或胆红素升高等。 (5)、肝脏病理学有慢性病毒性肝炎的特点。 (6)、血清HbsAg阳性或可检出HBV DNA,并排除其他导致ALT升高的原因。 疑似慢性乙肝病例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 符合(1)和(3) 或 符合(2)和(3) 或 符合(2)和(4) 确诊慢性乙肝病例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 同时符合(1)、(4)和(6)或同时符合(1)、(5)和(6) 同时符合(1)、(4)和(6)或同时符合(2)、(5)和(6) 疑似病例 急性: 临床症状和体征,HbsAg阳性, 慢性:临床症状和体征,血清学检测结果,HbsAg超过6个月; 3、乙肝肝硬化 (1)、血清HbsAg阳性,或有明确的慢性乙肝病史 (2)、血清白蛋白降低或血清ALT或AST升高,或血清胆红素升高,伴有脾功能亢进(血小板和或白细胞减少)、,或明确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或肝性脑病或腹水(参见附录B)、。 (3)、腹部B型超声、CT或MRT等影像学检查有肝硬化的典型表现。 (4)、肝组织学表现为弥漫性纤维化及假小叶形成。 (5)、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 符合(1)和(2)或符合(1)和(3)或符合(1)和(4) 4、乙肝病毒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 (1)、血清HbsAg阳性,或有慢性乙肝病史(见附录A)、 (2)、一种影像学技术(B超、CT、MRI或血管造影)、发现>2cm的动脉性多血管性结节病灶,同时AFP≥400Ug/l,并能排除妊娠、生死系胚胎源性肿瘤及转移性肝癌(见附录B)、 (3)、两种影像学技术(B超、CT、MRI或血管造影)、均发现>2cm的动脉性多血管性结节病灶。 (4)、肝脏占位性病变的组织学检查证实为肝细胞癌。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 符合(1)和(2)或 符合(1)和(3)或符合(1)和(4) (六)、鉴别诊断 1、慢性HBV携带者 (1)、血清HbsAg阳性史6个月以上。 (2)、1年内连续随访3次或以上,血清ALT和AST均在正常范围,且无慢性肝炎的体征如肝掌、蜘蛛痣、脾大等。 (3、)HbsAg阳性,血清HBV DNA可检出。 (4)、肝组织学检查无明显炎症、坏死和纤维化。 疑似病例:符合(1)、(2)和(3)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同时符合(4 2、非活动性HbsAg携带者 (1)、血清HbsAg阳性6个月以上。 (2)、一年内连续随访3次以上,血清ALT和AST均在正常范围。 (3)、血清HbsAg阴性,抗-Hbe阳性或阴性,血清HBV DNA检测不到。 ( 4) 肝脏组织学检查无明显炎症和炎症轻微。 疑似病例:符合(1)、(2)和(3)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同时符合(4 3、其他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非嗜肝病毒引起的肝炎、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以及其他病因所致肝炎。 4、乙肝和上述其他肝炎也可合并发生。 二、报告技术要求 (一)、、报告管理原则 1、乙肝诊断分型包括疑似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其临床类型包括急性乙肝,慢性乙肝,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 2、其中诊断为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不进行传染病报告。 3、乙肝属于法定乙类监测报告传染病,为国家重大控制疾病,已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并制定了专门的防治规划。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有责任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在24小时内报告发现的乙肝病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对报告的乙肝病例信息及时进行审核、查重和分析利用。 (二)、报告管理要求 1、流行病学史和既往病史 乙肝流行病学史较为复杂,医务人员接诊中应仔细询问,特别是近六个月的流行病学史和既往乙肝诊疗史。 2、严格依据诊断标准 所有被诊断报告的乙肝(急性、慢性)、病例的基本条件是HBsAg检测阳性,同时具备显性临床表现(症状、体征)、或肝功能检测(阳性)、生化异常条件之一。如需进一步判断为疑似或确诊,需结合调查和详细的实验室或病例检测。 实验室确诊:实验室确诊病例必须有乙肝病毒标记物、乙肝病毒DNA检测或肝组织病理学检查。 3、 急性和慢性分型 (1)、“急性”和“慢性”诊断用于区分新发和既往病例。其中“急性”肝炎是指半年内有过感染史或首次发病的新发病例;其它所有病程超过半年尚未痊愈者(包括慢性肝炎的急性发作)、均作为“慢性”肝炎报告。两者主要区别为HBsAg阳性和肝功异常持续时间长短,以及临床表现差异。 (2)、新发病例:以往从未患过乙肝、首次发现的病例;急性肝炎指半年内有过新感染史的病例;病程超出半年未痊愈的(包括慢性急性发作)、均作为慢性肝炎报告。 (3)、“未分类”诊断:乙肝诊断分类中没有“未分类”诊断。 “疑似”和“确诊”诊断分类:乙肝仅有疑似和确诊病例两个临床诊断分类,且为传染病报告卡必填项。 (4)、网络直报上不允许出现临床诊断、阳性检测结果和病原携带者诊断报告。医疗机构诊断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时不进行网络直报,需在门诊日志上注明。 报告疑似病例时,应及时进行排除和确诊。 4、病原携带者:不进行网络直报,但需在门诊日志上注明。 (1)、采供血机构非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健康体检、采血检测等非诊疗活动; (3)、医院门诊或住院术前等常规检测HBsAg阳性,如果没有进一步临床检查或肝功等实验室检测结果支持,也不需进行报告,但应注明为“术前检查”。 (4)、所有诊断阳性病例,应指引到相关医疗机构、诊室进一步诊断。 原因是没有临床证据支持。 5、重复就诊病例报告 依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要求,对乙肝病例只在首次确诊时登记报告一次。 在同一家医院复诊且已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的病人,由门诊医生或防保科大夫确认后,在门诊日志上注明“复诊”后,不再重复报告。 医生诊疗和网络直报过程中发现病例曾被明确诊断报告的乙肝病例,可不再进行报告,但需在门诊日志或传染病登记薄中分别注明“复诊”、“具体诊断时间”或“XX医院XXXX年X月X日已报告”。 6、检验室检测结果阳性:医疗机构要建立检验室和门诊、住院部交流反馈机制,及时传递乙肝血清学、肝功生化和肝组织病例检查结果,使诊治大夫能及时获得乙肝诊断实验室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医疗机构应保存好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备开展病例诊断准确性核查。 丙型肝炎诊断、报告标准 及疫情管理要求 诊断依据 一、流行病学史(详细询问)、 (1)、曾接种过血液、血液制品或其他人体组织、细胞成分治疗,或器官移植。 (2)、有血液透析史、不洁注射史,或其他消毒不严格的有创检查、治疗史,有静脉注射毒品史。 (3)、职业供血者,特别是接受过成分血单采回输者。 (4)、与HCV感染者有性接触史,或HCV感染者(母亲)、所生的婴儿。 二、临床表现 1、急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1)、病程在6个月以内,全身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和右季肋部疼痛或不适等。 (2)、可有轻度肝肿大、部分患者可出现脾肿大;少数患者可伴有低热或出现黄疸。 (3)、部分患者可有关节疼痛等肝外表现。 (4)、部分患者可无明显症状和体征。 2、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1)、病程超过6个月,全身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和右季肋部疼痛或不适等。 (2)、部分患者可有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及轻度肝、脾肿大。 (3)、部分患者可无明显症状和体征。 3、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 (1)、可有全身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和右季肋部疼痛或不适 (2)、可有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及腹壁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及脾脏肿大和脾功能亢进。 (3)、失代偿期患者可有腹水、肝性脑病及消化道出血史。 三、实验室检查 1、急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有血清ALT、AST升高,部分病例可有血清胆红素升高。部分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和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患者亦可有ALT、AST升高。 2 、血清抗-HCV阳性。 3 、血清HCV RNA阳性。 四、组织病理学检查 1 、急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可有小叶内及汇管区炎症等多种病变,其组织学特征包括: 单核细胞增多症样病变,即单个核细胞浸润于肝窦中,形成串珠状;肝细胞大泡性脂肪变性;胆管损伤伴汇管区大量淋巴细胞浸润,甚至有淋巴滤泡形成;常见界面性炎症。 2、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肝组织中常可观察到不同程度的界面炎、汇管区淋巴浸润甚至淋巴滤泡形成、胆管损伤及不同程度的纤维化,小叶内肝细胞脂肪变性、库普弗细胞或淋巴细胞聚集。 3、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 在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出现肝纤维化及小叶结构的改变,即假小叶形成。 五、 影像学检查 1、 急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B超、CT或MRI可显示肝脾轻度肿大。 2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B超、CT或MRI显示肝实质不均匀,可见肝脏或脾脏轻度增大。 3、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 B超、CT或MRI可显示肝脏边缘不光滑甚至呈锯齿状、肝实质不均匀甚至呈结节状,门静脉增宽,脾脏增大。 诊断原则 依据流行病学史、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测等结果进行初步诊断,确诊丙型病毒性肝炎须依据HCV RNA检测。 区分急性、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及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须根据明确的暴露时间、影像学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 诊  断 疑似丙肝病例: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 符合一和二或符合一和三.1。 临床诊断丙肝病例: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 符合三.2和一或符合三.2和二或符合三.2和三.1。 确诊丙肝病例: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和三.3。 急性丙肝诊断: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 符合三.3和二.1或符合三.3和四.1。 慢性丙肝诊断: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 符合三.3和二.2或符合三.3和四.2或符合三.3和五.2。 丙肝肝硬化诊断: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 符合三.3和二.3或符合三.3和四.3或符合三.3和五.3。 疫情报告及规范化管理要求 1、病例分类报告要求 丙肝病例分类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没有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的病例分类。 报告疑似病例时,应及时进行排除和确诊。 实验室确诊病例其临床类型包括急性丙肝,慢性丙肝。 2、报告时限要求 丙肝属于法定乙类监测报告传染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有责任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在24小时内规范报告发现的丙肝病例。 3、报告技术要求 (1)、流行病学史和既往病史 医务人员接诊中应仔细询问,特别是近六个月的流行病学史和既往丙肝诊疗史。 (2)、严格依据诊断标准 疑似病例的基本条件是有流行病学史,同时具备临床表现或肝功能生化指标异常。 临床诊断病例的基本条件是抗-HCV阳性,同时具备临床表现或肝功能生化指标异常或流行病学史方可诊断报告。 实验室诊断病例:必须有丙肝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结果。 4、信息报告 依据《网络直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对丙肝病例只在本年度首次确诊时登记报告一次。 在同一家医院复诊且已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的病人,由门诊医生或防保科大夫确认后,在门诊日志上注明“复诊”后,不再重复报告。 医生诊疗和网络直报过程中发现病例曾被明确诊断报告的丙肝病例,可不再进行报告,但需在门诊日志或传染病登记薄中分别注明“复诊”、“具体诊断时间”或“XX医院XXXX年X月X日已报告”。 梅毒诊断标准与报告要求 一、血清学检测: 1、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非特异性试验)、 快速血浆反应素诊断试验(RPR)、 2、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特异性试验)、 梅毒螺旋体明胶颗粒凝集试验(TPPA) (金标准)                                                                                                                                                                            二、梅毒上报要点 ? 1、如果只做了RPR定性为阳性,没做TPPA,报疑似病例。 ? 2、做RPR定性,做TPPA,双阳即上报确认病例。 ? 3、根据流行病学和临床特点,后天病例分为隐形和1、2、3期梅毒。 ? 4、胎传梅毒:只做RPR定性,阳性,3个月以后滴度升高报疑似病例。做RPR定性,做TPPA,双阳, 3个月以后滴度升高,即上报确认病例。 仅报告以前未做出诊断的首诊病例或新发病例,复诊与随访检测者不报告。梅毒再次感染者需要报告。 梅毒病例上报(后天) RPR TPPA 阳性 阳性 上报,根据临床表现报各期梅毒 阴性 阳性 不上报 阳性 未做 报疑似病例,需要TPPA结果 阳性 阴性 不上报 未做 阳性 不上报,需要RPR结果       梅毒病例上报(先天) RPR TPPA 阳性 阳性 3个月复查滴度上升时上报 阳性 未做 3个月复查滴度上升时报疑似病例,待TPPA结果修定 阴性 阳性 不上报 未做 阳性 不上报,需要RPR结果,3个月复查 阳性 阴性 不上报       3个月以内的可以先报疑似病例,待3个月以后修订或删除,所以应该对新生儿加强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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