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1月
第27卷第 1期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
Jan.20o8
V01.27 No.1
试论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胡 浩,张 黎
(伊春职业学院,黑龙江 伊春 153000)
摘 要: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有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紧急避险虽可阻却违法,却并不能阻却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紧急避险;公平原则;民事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3.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08)01—0093—02
紧急避险是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方式之一,我国
《民法通则》中没有就该术语释明其含义,综合一些学
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紧急避险是为避免公共利益、本
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
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
是避免已经或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状态 ,通过损害较
小法益来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因此从整个社会角度
来看是有益的。紧急避险的构成通常需要这样几个条
件:危险状态——合法权益即将或正在遇到危险;避险
行为——为避免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了他人
的合法权益;损害限度——造成的损害在必要 的限度
内,既小于或等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由于有他
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紧急避险虽可阻却违法,
却并不能阻却民事责任的承担,因为紧急避险的受害
人往往都是和危险事故无关的第三人,其权益无辜遭
受损害而得不到赔偿,显然不公,同时也不符合民法这
一 权利法的性质,因此就合法权益人受到的损害需要
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 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
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通过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对紧急避险的民事
责任承担的规定相当笼统,作为私力救济手段的一种,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会因遇到紧急情况而为自己或他
人的利益而实施避险行为,而法律的模糊规定又加大
了紧急避险的放任性。笔者从紧急避险的几个当事人
的角度对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
、行为人(紧急避险人)
行为人是为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
益免受侵害而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人。行为人的行为
分成两种情况 :
1.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完全恰当,符合紧急避险的
要求 ,则不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因为在 自己或他人
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面临急迫危险时,在没有其
他办法的情况下,法律得允许或至少不阻止损害他人
法益。行为人的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
法权益免受侵害,如果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
实施紧急避险,则他的行为属于我们平时所提倡的见
义勇为的英雄行为,从道德角度 ,从社会意义上我们是
应该鼓励的;如果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使他
人受损,会发生和受益人身份的竞合,作为受益人需要
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从后面受益人角度分析。如果
行为人同时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会发生身份的竞
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从后面引起险情发生人
的角度分析。
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当,造成过当避险或假想
避险,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则需就此过错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过当避险(Notstandsexzess),是有避险意
思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构成紧急避险的要件或者有失
法益权衡 ,而逾越程度的行为。即为避免为难还有其
他
(造成损害更小),或行为救护的法益和损害的
法益有失法益权衡要件,这类行为皆属违法⋯。假想
避险是不存在避险的事 由而实施了错误的避险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也有过错。对于过当避险或假想避险,
收稿日期:21X/7—11—12
作者简介:胡浩(1980一),男,黑龙江伊春人,助教,从事国际法研究;张黎(1981一),女,黑龙江鹤岗人,助教,从事民事诉
讼法研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由于行为人主观的过错,已经构
成了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可按侵权行为法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民事责任是指避险人仅就采取
不当而扩大的损害部分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
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就避险行为所造成的全部
损害承担责任E2j。
二、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民法通则》第 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
学的梁笑准老师认为:“无论是否出现身份上之竞合,
具有‘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的人’须要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依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危
险的发生有关,就认为是对危险发生负有责任,而不问
该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这种解释比较严格地
了行
为人的责任,在解决责任的承担问题上不失为一种合
理的解释。”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见解,认 为应该在主观
上区分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完全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与现实问题是好解决 了,也严格了行
为人的责任,却未免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笔者认
为,对于人为原因引起的险情发生可按行为人的主观
分两种情况分析:
1.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为
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引起险情对他人发生或对 自己发
生两种情况:如果险情对他人发生则行为人会因此成
为受害人或有第三人成为受害人,而面临险情的人由
于紧急避险而成为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的利
益是由于行为人的无过错行为及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而
获得的,出于法益权衡的考虑,应由受益人和行为人公
平分担受害人的一定损害,即都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合而为一时则和受益人共同分担损
失);如果险情对自己发生则由于紧急避险行为人成为
受益人,行为人因此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分担受害
人的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
过错构成了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或刑法上的犯罪,
则行为人需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除
此之外 ,行为人还须就 自己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或刑事
责任,当然,这就属于紧急避险
调整以外的范围
了 。
三、受益人
受益人是因紧急避险制度而保全合法利益的一
方。在我国,受益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
范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56
·- - - — — 94 ·---——
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
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
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
当补偿。”从规范要件分析 ,对于紧急避险,在无引起险
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和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 当的
情况下,由受益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的这一规定 同
样是源于公平原则,公平是和公正、正义联系在一起
的,既是一种道德原则 ,又是一种法律准则,体现在当
事人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在责任面前要合
理负担。受害人为了受益人更大的法益牺牲自己的法
益,他也就有权利要求他人就其损失进行赔偿L3j。事
实上紧急避险制度的设立本来也就是从整个社会角度
所进行的利益衡量 ,对于个人来说,面临自身的利益选
择时会舍小利取大利 ,对于社会利益来说 ,同样容许在
迫不得已情况下牺牲小利保全大利 ,这是在现实情况
下的一种利益权衡。受益人既然因为他人合法权益的
损失而使本来将被危险损害的利益得以保全,因此而
分担受害人的一定损失当属合情合理。
《民法通则》仅规定“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
受益人适当补偿”,并没有规定补偿的程度和范围,笔
者认为,对于受益人的补偿范围当以受害人的直接损
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对于受益人的补偿程度属
于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客观情况,即要
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损益程度,同时还要考虑到双方的
财产状况,以期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如果受
害人不满意受益人的补偿,就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
决 ,公正的实现就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衡量了。
四、受害人
受害人,是因紧急避险遭受损害而提出损害赔偿
请求的人,受害人在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因
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 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受害人可向行为人就不当部分行使请求权;
如果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主观有过错,受害人可向过错
人行使请求权;如果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主观无过错,受
害人可向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和受益人行使请求权;如
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受害人可向受益人行使请
求权。
参考文献:
[1]梁笑准.紧急避险及相关责任承担之规范分析 .中华学
习网 .
[2]郭明瑞 .民法[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M].北京:高等教育 出版社,
2004. (责任编辑:乔瑞雪)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