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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离职创业目标工作意见

2017-09-28 2页 doc 12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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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离职创业目标工作意见干部离职创业目标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顺畅的人员出入机制,鼓励和保护广大干部职工自主创业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一种人员合理流动的良性发展局面,从制度上保障广大自主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部分职工自主创业的愿望和追求为出发点,以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自办产业,自谋发展,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和一技之长,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途径,以带动全体干部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创业意识,推动事业单位人员的合理流动和有序更新为目标,以运用制度形式确立一种鼓励和保护干部职工自主创业的...
干部离职创业目标工作意见
干部离职创业目标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人事改革,建立顺畅的人员出入机制,鼓励和保护广大干部职工自主创业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一种人员合理流动的良性发展局面,从制度上保障广大自主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部分职工自主创业的愿望和追求为出发点,以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自办产业,自谋发展,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和一技之长,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途径,以带动全体干部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创业意识,推动事业单位人员的合理流动和有序更新为目标,以运用制度形式确立一种鼓励和保护干部职工自主创业的长效机制为手段,改进过去在鼓励人员自主创业方面的不做法,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现有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对自主创业人员的界定 凡离岗以后独立或与别人合作开展商业流通经营、农牧业生产,创办各类企业和进行国家法律允许的其它经济活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及其它单位借调人员,都可视为自主创业。 三、可自主创业人员的范围 凡我局在册人员,不论身份关系、工龄长短、所在岗位,有自主创业愿望者均可申请停薪离岗,自谋职业。 四、自主创业人员的待遇 借调人员以外的其他自主创业人员,单位不再发给工资,但继续保留其与单位的原有劳动关系,并负责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中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保管职工人事档案,按照上级政策进行正常的职务等级和工资晋升;自主创业人员在外自谋发展过程中,不得以单位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活动,期间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均由其本人独立承担,与单位无关。自主创业人员要求重新回单位工作的,可安排与其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岗位。 借调人员的工资待遇视同在岗人员,但所需工资保险费用必须由借调单位全额返还。 五、停薪离岗的程序 有意停薪离岗并符合前述条件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和局人事管理机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停薪离岗规定者,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停薪离岗的书面意见,和该申请人已经完成原任工作交接手续的书面证明,一并交局人事管理机构备案。之后,由局人事管理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停薪离岗协议。协议正式生效后,申请人即可停薪离岗。 外单位借调人员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六、自主创业人员重新上岗程序 已办理停薪离岗手续的自主创业人员,欲重新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局人事管理机构写出书面申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回原岗位工作,并自其重新上岗当月起发给工资。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干部离职创业目标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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