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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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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有关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有关科研项目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二零一二年五月 目录 民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7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0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40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52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66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
国家有关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有关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有关科研项目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二零一二年五月 目录 民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7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0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40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52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66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7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78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85 1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臵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 2 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衡意 3 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 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4 第三章 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臵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 5 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6 500-800,人/300-400,人/天,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会议咨询 天,,第1、2天, ,第3天以后, 专业技术职称的人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员 300-500,人/200-300,人/天,会议咨询 天,,第1、2天, ,第3天以后, 其他人员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臵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7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 第四章 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领导小组、牵 8 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予以重点审核。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二十一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重大专项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当年“一上”部门预算前一个月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联合其他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报送。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结合评审结果及当年财力状况~批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 9 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预算控制数~下达至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有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预算控制数分别下达至各牵头组织单位。 第二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编报“二上”预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专项按照地方专款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实施进度和规定程序~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特设账户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特设账户开立等事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任务~在合理划分项目,课题, 10 研发阶段和关键节点、明确关键节点的任务、研发进度及重大专项资金拨付条件的基础上~考核各项目,课题,的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并据此在1个月内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审核后支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重大专项资金。 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课题,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逐级 11 ,层,报至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三十条 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五章 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三十二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项目,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总额30%的启动经费。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成果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 12 第三十三条 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并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对于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具体后补助的项目,课题,建议~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课题,给予后补助。同时~牵头组织单位综合成果价值和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三十四条 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 13 性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重大专项目标和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经费监管制度~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牵头组织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规定~并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牵头组织单位做好各项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监督检查的结果、牵头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情况等~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预算、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14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三部门及领导小组提出终止项目,课题,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 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6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 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 17 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 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18 ,一,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19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20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科技部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时~应当同时形成项目概算。 第十条 科技部结合项目的综合咨询~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科技部结合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1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 课题预算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为地方科技厅,委、局,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汇总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22 第十六条 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批复下达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 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 23 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 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 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 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 24 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 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 25 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 26 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八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继续予以支持。对预期能够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 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扩散所必须的研发、产业化条件, ,三, 该项目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 27 第四十条 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符合申请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以及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四十二条 科技部根据评审评估意见~核定贴息金额~报财政部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 其他资助方式 第四十三条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 第四十四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但未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风险投资或偿还性资助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 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8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9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30 第四条 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1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 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及外国专 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32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的比例核定,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33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 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34 第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 35 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36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37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38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同时废止。 39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6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研究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 40 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863计划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科技部和总装备部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同时按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 第五条 863计划领域内设专题和项目~专题下设课题~项目由课题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86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组织实施部门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41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 42 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86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 43 定~核定比例如下: 〃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 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 超过100万〃 元至500万〃 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 超过500万〃 元至1000万〃 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 超过1000万〃 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领域办在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臵以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编制概算。 第十一条在对专题设臵和项目立项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审核时~应当对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专题设臵和项目立项决策~以及各专题、项目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组织实施部门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44 第十三条各专题、项目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条课题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 45 评审或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部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牵头(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46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47 第二十四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十六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48 第二十八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组织实施部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组织实施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49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 第三十三条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组织实施部门 50 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同时废止。 51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臵、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第五条 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 52 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专项经费不支持国内成熟技术产业化和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范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53 第七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购臵或者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技术引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用于引进必要的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经费。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 54 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合作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聘请海外专家来华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讲学等支出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应当与国内同等水平人员的标准相一致。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及其管理相关的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超出期间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 55 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二,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围绕关键技术引进和优秀人才引进~且无法在上述科目列支的费用。专项经费严格控制其他费用支出~加强审核和监督。确有需要的~原则上采用后补助的方式资助~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程序报批。 第三章 申请和立项 第八条 申请专项经费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或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省级科技厅,委、局,推荐~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与外方合作单位有良好合作基础~且与外方 56 合作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或者意向书。 ,二,外方合作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特殊情况下~外方合作单位可以技术投入,包括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资料等,的方式参与合作。 ,三,科技部根据对外科技合作政策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九条 科技部对各推荐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同行专家、财务管理专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及科技发展战略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条 对于专项经费需求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时~应当同时编制项目概算及其任务分解等材料。 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项目的申报材料和项目概算及其任务分解等材料进行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重大项目立项决策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科技部根据立项评审或评估意见~结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外交政策~择优确定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57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科技部编制项目预算通知后~应当组织本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并按本办法及通知要求编制完毕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要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外方投入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其它货币资金等。外方投入经费是指外方投入的由中方支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外方投入中不由中方支配、使用的货币资金~以及设备、人员、技术等非货币资金投入不列入来源预算~但应在来源预算说明中予以明确~包括外方各种投入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案~以及外方投入与合作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分享的关系。 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自筹经费和外方投入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 58 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应当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由中方享有全部产权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产权的科技资源和成果~应当提供合作协议约定的共享方案及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财务管理专家、同行专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并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按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向项目申请单位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并抄送项目推荐部门。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重大项目应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科技部下达的项目预算及项目立项批复后~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科技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与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59 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项目预算总额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者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核定后~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含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含10%,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核定后~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自筹经费以及外方投入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研究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 60 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三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科技部。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可以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以及外方投入由中方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合作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应遵循平等互 61 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与合作国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的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应当明确约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保护方式、属于中方部分的权利归属与分享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外方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照原项目申请渠道报科技部备案。 专项经费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中属于中方的部分~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项目任务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以外~依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具体规定依照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62 第三十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财务验收后才可进行项目验收。 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 63 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八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和•关于调整国际 64 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3]463 号,同时废止。 65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 66 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臵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67 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臵,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68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总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将评估结果送财政部。 第七条 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实行分类分档管理~下达程序包括: ,一,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学科领域特点、规模等~提出重点实验室档次划分建议~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根据分档情况~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 ,三,财政部按照分类分档情况和支持标准~按照相应预算渠道下达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申报和下达程序: ,一,每一年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束后~当年参加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含经费预算,。工作方案编报年限一般为三年。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 69 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二,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由依托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主管部门或按相应预算渠道报相关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 ,三,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应统一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再分解到实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一依托单位~由第一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相应渠道上报。 ,四,财政部、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估。财政部结合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评审评估结果、学科领域特点~核定并按相应预算渠道下达仪器设备经费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九条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分别下达到各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要及时下拨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购臵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数据库~将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70 第十三条 已获批准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所需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仪器设备经费等~主要通过原渠道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解决。专项经费可以适当安排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71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情况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科技部采取年度抽查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的五年评估与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费执行情况具体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保持和提高中央级科研单位的开发研究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为中央财政拨款~包括: ,一,根据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规定~中央级科研单位减拨的事业费留给科技部,原国家科委,作为科技信贷与贴息资金的部分~以及转制科研单位减拨的事业费留在其原主管部门作为行业技术工作经费的部分, ,二,科技部将减拨事业费用作科技周转金的历年回收资金, ,三,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属科研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包括1999年以后转制的原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开发研究工作。 73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支持的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为50万,20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管理费。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管理费指为开展项目评估、项目管理等发生的支出~支出总数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总额的2%~由科技部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充分论证,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匹配项目计划投入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首先落实资金来源,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提供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及其改扩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水电设施的使用、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科技部申报项目~并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预算书 74 申报单位应同时编制项目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拟申请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上述资金来源安排形成的各项支出~需按项目预算书要求详细列示。 4、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 5、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机构改革中进入企业,集团,、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转为中介机构和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除外, ,二,科技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三,科技部、财政部将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经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技术创新性、实施条件、市场需求预测、经济效益预测及存在的风险等,并组织有关财务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 ,四,科技部、财政部根据项目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审评~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 ,五,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科技部按经费管理渠道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75 ,一,专项资金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要与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专项资金项目的开发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技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并在项目完成后的 2 年内向科技部报送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报告~科技部定期将上述报告汇总报财政部, ,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承担单位一般应在项目完成后的 2 年内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如发现成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在必要情况下~科技部将要求承担单位无偿向有关应用领域的申请者授予使用权。 第十二条 监督与检查 ,一,科技部、财政部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科技部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76 ,四,项目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三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78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臵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臵、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臵、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臵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 79 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 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 80 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第三章 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81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结束后,先由课题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 82 托单位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附加说明,于六个月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臵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 83 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臵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7日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84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 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 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 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 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 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 85 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各行业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来自行业主管部门以外的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 86 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成立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应当保证40%以上的本部门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委员会主任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 财政部和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 科技部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经费项目建议提出协调意见; ,三,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项经费项目预算评审评估, ,四, 财政部负责核批专项经费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五,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二, 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 审核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四,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 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87 ,六, 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 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 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项目及其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本行业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项目建议的要求是: ,一, 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88 ,二, 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 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三条 科技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对于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重复交叉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之间的重复交叉提出协调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 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 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 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是: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 89 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需要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评估。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评审评估结果~批复项目总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 90 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结合财力情况~核批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可以探索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等方式。 第四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 91 ,二,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2 ,九,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93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五章 项目及其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的全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委员会的咨询评议作用。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 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二,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 94 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将上年决算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八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95 第三十九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四十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四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96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对未通过验收以及其它违反 97 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年度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调整分行业专项经费预算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具体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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