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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

2013-05-12 41页 ppt 242KB 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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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null合伙的分类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是否从事商事活动为标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 合伙的分类合伙的分类2.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 这是以合伙人的性质为标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 个人合伙是指以两个以上自然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营利、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合伙; 法人合伙,是指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组成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形式。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这是以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企业型合伙...
合伙
null合伙的分类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是否从事商事活动为标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 合伙的分类合伙的分类2.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 这是以合伙人的性质为标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 个人合伙是指以两个以上自然人以合伙为基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营利、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合伙; 法人合伙,是指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组成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形式。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这是以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企业型合伙,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了企业登记的合伙。 非企业型合伙,指不具有企业特征的合伙。企业型合伙由合伙企业法调整;非企业型合伙则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4.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4.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这是以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姓名的合伙人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中存在一个或部分不公开姓名并不参与合伙经营的合伙人。与显名合伙相比,隐名合伙是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5.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5.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这是以合伙中是否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普通合伙是所有合伙人都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也不能以其行为约束合伙组织或撤回其所出资本,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为限负有限责任。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的经营,就应在此期间对合伙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三、合伙的债务三、合伙的债务(一)合伙债务的含义 合伙债务,是指以合伙的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合伙债务不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其包括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所欠的债务和合伙组织解散时合伙财产不足而未能清偿的债务。 (二)合伙债务的清偿办法 (二)合伙债务的清偿办法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合伙债务的清偿办法依次为下列三种: 1.首先由合伙财产清偿; 2.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3.对内各合伙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合伙债务与亏损。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合伙债务与亏损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顺序(三)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合伙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各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以清偿合伙债务。 理论上称为“双重优先规则”,以平衡合伙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之适用可能发生的消极后果。四、合伙的内部关系四、合伙的内部关系(一)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的决策 各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下列合伙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新合伙人入伙;(8)合伙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2、合伙事务的执行2、合伙事务的执行(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帐目检查权、撤销委托权等权利。 (3)合伙事务的执行与保护善意第三人 (4)竞业禁止与自我交易五、入伙和退伙五、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概念 2.入伙的条件 第三人入伙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二是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入伙的效力 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伙后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如果入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退伙 (二)退伙1.退伙的概念 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退伙的形式 (1)协议退伙 (2)约定退伙 (3)声明退伙 (4)法定退伙 (5)强制退伙3.退伙的效力3.退伙的效力(1)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2)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3)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4)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如合伙企业只有两个合伙人,其中一人退伙后,合伙企业则随之终止。七、合伙的终止七、合伙的终止(一)合伙解散的原因 (二)合伙解散的后果 1.合伙组织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合伙组织解散后,合伙人在一定时间内对未清偿的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的注销登记 null练习:甲、乙、丙、丁4人成立一合伙,4人约定,甲出资50万,乙出资90万,丙以自己的店面作价30万,丁以自己的专利技术作价30万出资。4人约定赢利分配比例是5:9:3:3。公司成立后,甲擅自以合伙人名义从事交易使合伙亏损100万元。问: 1、丙不参加经营和管理,是否是合伙人?为什么? 2、甲擅自以合伙人名义从事交易,其他合伙人是否要对该损失承担责任?为什么? 3、如果承担责任,4人应承担什么责任?null张甲欲开一饭店,便与高级厨师李乙商量,欲请李乙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三七分成。我得七,你得三。”李乙应允。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张甲获利21万元,李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出现中毒事件,顾客索赔70万元。顾客应向谁索赔? A.只能向张甲索赔 B.应首先向张甲索赔,不足部分才能向李乙索赔 C.应向张甲索赔49万元,向李乙索赔21万元 D.可向张甲、李乙共同索赔70万元null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四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甲于宣告死亡之日起视为退伙 B.甲在下落不明期间,不享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C.甲的出资额应退还给甲的继承人,但应扣除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甲承担的份额 D.对于甲宣告死亡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乙、丙承担的部分,甲的继承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null1997年4月,高亚光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忠成商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忠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则按5:1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1997年8月4日,杨忠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货物淋湿,造成损失1.2万,货主李文明向两人索赔。在与高亚光发生争吵后,杨忠成于8月10日退伙,并向高亚光交付了2000元赔偿费。3天后,高亚光又与程志坚达成协议,由程负责开车,仍按照5:1的比例在2人之间分配收入。8月15日,李文明与弟弟李武明在与高亚光交涉时,高亚光将李武明打成重伤,随后潜逃。李文明兄弟找到杨忠成、程志坚,要他们赔偿货物损失1.2万元和医药费7000元,被拒绝。 问:1.杨忠成、程志坚对货物损失1.2万元是否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2.杨忠成、程志坚对医药费7000元是否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null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3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需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4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3人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途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案例1:案例1: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 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问题:问题:1、 假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 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 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 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5、 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 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7、 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null1、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 2、该合伙与果农丁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3、抵押合同生效 4、甲的免除行为有效。 5、银行、庚、己同时向“满意水果店”行使债权时,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1)因银行与合伙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银行并未享有抵押权,故其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合伙企业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法院应优先支持“满意水果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各个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换言之,对于各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当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优先满足合伙企业债权的请求。 7、能够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null 1. 1998年元月我与王某等3个朋友合伙共同出资经营一家大酒店。由于我们注意饭菜质量和服务质量,价格又比较低廉,因而生意非常兴隆,现营业面积明显不足。为了进一步扩大酒店的营业面积,我们3名合伙人经研究,决定在本市的另一地点开设一间分店。   请问,设立这间分店应当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null2.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合伙人张芝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   合伙人李亚平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 null合伙人康迎建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   合伙人朱鹤翔认为:"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   问:   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null3.李某与纪某于前年各出资5万,设立了永兴面粉厂。面粉厂建好后,经营良好,每月利润有近万元。纪某见有利可图,去年一月又与刘某各出资10万元,兴建了永祥面粉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不足百米。由于永祥厂规模大、成本低,逐渐占领了永兴厂的市场份额,永兴厂因此而处于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永祥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请问,纪某的做法合法吗?李某该怎么办?null4.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农效忠出资10万元。利润按6:4分成。营业期5年。   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 null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   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null问:   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 null5.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4、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null5、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问:   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null6.瑞蚨祥是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null7.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甲、乙、丙、丁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 null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 null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 null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问: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2、如何选任清算人; null问:   1、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2、甲是否可以退火? 问:   1、丙是否可以不办理过户,仅以汽车使用权出资?   2、清算人应执行哪些清算事务;null问:   1、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2、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问:   1、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2、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null问:   1、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2、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问:   1、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2、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null问:   1、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甲是否可以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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