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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

2013-09-11 1页 doc 26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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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一、家庭成员凡在出生28日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一、家庭成员凡在出生28日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的规定,按该人 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 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 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 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 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 间届满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五、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分别以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人均意外医疗保险金 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同一项保险金达到该项人均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具体内容见本合同 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详见寿险行销业务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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