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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2013-10-01 23页 doc 74KB 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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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编号: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重要提示 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借 款 人: XXXXXXXXXXXXXXXX ...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编号:            固定资产贷款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重要提示 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借 款 人: 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XXXX 法定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通讯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 1币种: 人民币 1.2金额(大写): XXXXXXXXXXXX 1.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XXXXXXXXXXXXXXX项目用款 1.4 贷款期限:自 2010 年 月 日至 2013 年 6 月 28 日。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提用贷款为人民币的,实行人民币浮动利率,具体利率约定为: 2.1.1合同利率为 □本合同生效时 □√首次放款日 一至三年(含三年) (期限) □√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上浮 □基准利率下浮 。 2.1.2合同期内凡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利率调整日。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按合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上(下)浮幅度不变。 (1)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2)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分笔发放的以第一笔贷款发放日为准),每满□月 □季 □半年 □√年的当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3)次年的一月一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4) / 。 2.1.3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就本合同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 1个 月,双方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2.2提用贷款为外币的,利率约定为: / (外币币种),利率为 / 。 2. 3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2. 4 利息的计算 2.4.1 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 2.4.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贷款币种为外币的,罚息利率为:□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 ;□ / 。 2. 5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3)每年6月和12月的20日结息; (4)每年12月的20日结息; (5) / 。 2.6 其他利率约定 / /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3. 1本合同项下贷款可分次提款,但借款人各次提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第一条约定金额。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借款人可以其他币种(指第1.1条约定币种外的币种)提用贷款的,仅为确定剩余可提款金额的目的,按交通银行公布的每日日始的汇率折算,若没有可直接适用的汇率,由交通银行按合理方式确定的汇率折算。 3. 2借款人首次提款时,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与贷款项目及借款事项有关的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及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核准、备案及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在贷款人处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和项目收入账户(如有); (4)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借款人提供了贷款人认可的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的相关证明文件; (6)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7)提用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已提供了贷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或登记文件; (8)首次提款日不迟于 2011 年 月 日; (9)贷款人认为贷款项目的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没有发生负面变化,贷款项目进展正常; (10)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事件”。 3. 3 后续每次提款时,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第3.2条第(1)、(2)及(7)项所列事项及文件持续有效; (2)借款人提供了贷款人认可的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的相关证明文件; (3)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4)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提款日不迟于 / 年 / 月 / 日; (6)贷款人认为贷款项目的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没有发生负面变化,贷款项目进展正常; (7)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事件”; (8)其他: / / / 3. 4 借款人指定下述账户为放款账户,该账户□√是□不是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门贷款发放账户。 户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账号: 开户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仅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对外支付,只出售“结算业务申请书”凭证,不可以办理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不得用于其他结算。借款人自主支付办理贷款资金划拨时,必须在开户网点柜面办理。该账户的存款利息计入还贷结算账户。 3. 5在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须至少提前 5 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提款手续,并明确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款只能采用一种支付方式。 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根据项目总投资金额的5%、500万元人民币或贷款人要求的其他金额中金额低者确定)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单笔金额未超过前述限额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3. 6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贷款人规定格式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相应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明确提用贷款的金额及付款的对象和金额,提用贷款的金额应与需付款的总额相等。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相关条件约定如下: / / 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受托人支付委托书。 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 3. 7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资金使用说明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须于 / (日期)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3. 8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 4. 1贷款的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折旧及借款人的其他收入。本款关于还款来源的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影响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义务。 4.2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第1.4条的到期日及下述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还款时间 币种 还款金额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陆亿元整 ;(大写金额) 2013 年 6 月 28 日; 玖亿元整 ;(大写金额) / 年 / 月 / 日; / ;(大写金额) / 年 / 月 / 日; / ;(大写金额) / 年 / 月 / 日; / ;(大写金额) / 年 / 月 / 日; / ;(大写金额) ▲▲4. 3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归还贷款。 4. 4 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借款人指定下述账户为还贷结算账户,用于贷款还贷、贷款资金划转费用等核算处理。 户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账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5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不开立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 借款人承诺,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变更或注销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并符合下述约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的 / %须进入该账户; □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的 / %须进入该账户; □该账户内的资金日平均存量不低于 / ; □ / 4. 6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不开立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前,所有项目收入须进入该账户,与项目相关的全部结算业务须在交通银行办理。 户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账号: 开户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该账户对外付款的条件和方式如下: / / / ▲▲第五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借款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且具备贷款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以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含与交易对手的交易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遗漏、隐瞒可能影响贷款人评价其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项目情况的任何信息。 5. 4 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手续。 5.5 在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不是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关于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 6.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2 贷款人有权按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对相关账户实施监控。 第七条 借款人的义务 7.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贷款提用的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7.2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单笔贷款资金支付应不超过合同约定限额。 ▲▲7.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等。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不属于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的,资金支付均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 放款账户不是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为异地他行账户的,资金支付均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 ▲▲7.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7.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 (3)对外投资超过人民币 / 万元或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超过人民币 / 万元。 ▲▲7.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贷款项目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10)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借款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1)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进度未按计划进行,出现延误;出现质量问题;总投资金额被突破; (12)贷款项目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运营未达预期效益目标;项目运营现金流未达项目评估报告的要求;项目生产经营和销售有异常情况; (13)贷款项目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发生负面变化。 ▲▲7.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7.8 借款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前,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始终受如下约定约束: (1) / (2) / (3) / 7.9 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前,借款人承诺贷款项目始终符合下述要求: (1)项目进度不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2)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与贷款资金同比例支用; (3)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项目符合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各项规定; (5)项目完工后及时通过项目竣工环评审批。 第八条 保险 8.1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为固定资产项目投保商业保险,贷款人应为项目所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保险手续办妥后,借款人应将保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8.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8.3 借款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贷款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借款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贷款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10. 1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第7.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10. 2 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 (2)对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贷款,停止办理支付; (3)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时限内与贷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4)要求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变更支付方式,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 (5)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第十一条 违约 11.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11.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1.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扣划约定 12.1 借款人授权: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2.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及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2.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交通银行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三条 通知 13.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仅在贷款人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13.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贷款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借款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14.1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借款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 14.2借款人同意交通银行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贷款业务或与贷款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交通银行贷款、催收借款人欠款、转让贷款债权等;②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 (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16. 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因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查询并留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16.2 本合同项下的《提款申请书》格式以及双方签署的《提款申请书》、《受托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和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6.3 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6.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伍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如有)各执一份。 附件:《提款申请书》格式 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 编号: 提款申请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简称“贷款人”): 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下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现申请提用《合同》项下的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1、贷款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 2、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 具体信息详见编号为 《受托支付委托书》 □自主支付。 一、本申请书是对《合同》的补充。除本申请书另有约定外,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的,具体放款金额、放款日、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三、借款人保证《合同》项下的陈述与保证继续有效。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人同意按上述条件于签署之日起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贷款人(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一式二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持一份。 PAGE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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