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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罚-法律毕业论文-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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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罚-法律毕业论文-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古代刑罚-法律毕业论文--直接-找-本-专-业-写-手,绝对保过的,Q:1-2-1-0-7-3-4-0-2-3-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四、保外就医问题突出职称论文--直接-找-本-专-业-写-手,绝对保过的,Q:1-2-1-0-7-3-4-0-2-3发表主要表现为(1)保外就医期限有随意性。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脚丫论文--直接-找-本-专-业-写-手,绝对保过的,Q:1-2-1-0-7-3-4-0-2-3代写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但实际上从看守所或监狱保外就医出去...
古代刑罚-法律毕业论文-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古代刑罚-法律毕业论文--直接-找-本-专-业-写-手,绝对保过的,Q:1-2-1-0-7-3-4-0-2-3-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四、保外就医问题突出职称论文--直接-找-本-专-业-写-手,绝对保过的,Q:1-2-1-0-7-3-4-0-2-3发主要表现为(1)保外就医期限有随意性。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脚丫论文--直接-找-本-专-业-写-手,绝对保过的,Q:1-2-1-0-7-3-4-0-2-3代写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但实际上从看守所或监狱保外就医出去的罪犯,大多数如果在保外期间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期限直至刑期届满。(2)期满后不及时办理复查、续保或收监手续。(3)有的即使办了复查或续保手续,也只是走走过场,不到实地考察,不与罪犯见面,仅凭罪犯亲属的一纸医院证明就搞定一切手续。如罪犯何富堂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判决后因病保外就医即回老家居住,至今病情如何,保外就医条件是否已消失,只有靠每年一度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专项检察时罪犯亲属邮寄过来的医院证明作依据。(4)有的甚至对保外出去的罪犯根本不管不问。如罪犯刘长保因病保外就医出所后,至今不知其情况如何。   六、积极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和预防工作,并针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中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认真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堵塞漏洞,健全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遏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决不手软,以期达到警示效果,确保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顺利进行。   三、对监狱、看守所呈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实行公示,增加操作透明度,预防违法操作。可以建议看守所、监狱对每一次所要呈报的减刑、假释人员名单及其原因,先在狱所内通过广播大会的形式告之全体干警及押犯,然后对这些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论干警还是押犯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这些人员进行监督。若有异议或有检举揭发材料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的驻所检察人员或狱所领导或包号干警反映,对反馈的情况,狱所领导及驻所检察人员一定要认真核查,不搞形式主义。这样,既增加了执行的透明度,显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了暗箱操作,避免了腐败孳生。同时对狱所内的押犯也起到了一定的鞭策作用。   五、监外服刑罪犯脱管失控,检察机关无从监督。如1995年6月29日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的罪犯彭启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15年6月28日止。96年10月11日因病被保外就医出所,2001 年3月外出至今音信全无,形成严重脱管失控。对此,检察机关除了提出检察建议之外没有于法可依的、更为有力的监督措施,因而检察监督就显得非常苍白。   六、对减刑、假释程序审查流于形式。对于看守所、监狱报表的减刑、假释材料,检察机关仅仅时从所报来的材料上做程序性的审查,对于其他情况则一无所知,故很难发现减刑、假释存在的违法行为,也就无从谈起纠正意见。   一、完善刑事立法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功能。   二、审判时没有羁押的罪犯不能按期交付执行,形成执行盲区。审判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自诉案件的罪犯由于审判时罪犯不在羁押场所,因而判决后的交付执行就成了问题,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如98年9月3日被平桥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自诉案件的案犯张其林,判决生效后就一直未被收监执行。后经我们驻所检察人员在与押犯进行谈话中得知这一线索,顺藤摸瓜 ,通过依法监督,才将罪犯张其林收监执行。   一、已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已判决的罪犯不能及时送达监狱等执行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因而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法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正常的秩序 和安全。   针对以上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监督的角度,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改善对策。   四、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等等。根据目前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工作量繁重,致使有些监外服刑罪犯形成脱管失控的现状,我们可以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实行群防群治,避免社会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批捕、起诉、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及其送达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却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刑事诉讼立法的缺陷。此外《刑诉法》第八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至于如何监督,监督意见或措施不被接受怎么办,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法律对此基本上没有涉及,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为此,应完善刑事执行监督立法,使刑罚执行监督有法可依,此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功能。   三、法院判决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问题不能落实到位,造成漏管、脱管。主要表现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未将批准决定抄送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致使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掌握案犯底数,监督就更无从谈起。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大多是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因此执行单位往往放松了对这些人的监控,长期对这些人不管不问。如罪犯李俊法,因犯奸淫幼女罪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6年,又因年老体衰多病被同一法院判决暂予监外执行,但我们在今年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专项考察时到当地派出所走访,当地派出所竟然不知其辖区内有此人,从而造成对李犯的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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