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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于11月中下旬

2017-04-08 5页 doc 28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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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于11月中下旬烟台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于11月中下旬 烟台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于11月中下旬,2017年2月底前结束   记者昨日从烟台市社保中心获悉,烟台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全市社保部门将入户对未登记参保或中断参保人员(不含无户口人员)进行调查登记。该工作自11月中下旬开始,2017年2月底前结束,确保到2020年该参保的一个都不少。   19万烟台户籍人口未纳入社保覆盖范围   近年来,烟台市已建立起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医疗保险为例,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212.77万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398万,但仍有近19万烟...
烟台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于11月中下旬
烟台全民参保登记启动于11月中下旬 烟台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于11月中下旬,2017年2月底前结束   记者昨日从烟台市社保中心获悉,烟台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全市社保部门将入户对未登记参保或中断参保人员(不含无户口人员)进行调查登记。该工作自11月中下旬开始,2017年2月底前结束,确保到2020年该参保的一个都不少。   19万烟台户籍人口未纳入社保覆盖范围   近年来,烟台市已建立起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医疗保险为例,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212.77万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398万,但仍有近19万烟台户籍人口未依法纳入覆盖范围。   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就是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数据统计,摸清底数,更好地拟定科学的参保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快社会保险各类人群的全覆盖,维护职工和居民依法参保、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力,杜绝重复参保和冒领待遇等现象,为实现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过渡奠定基础。简单地说,就是社保部门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人员的参保情况,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的调查登记工作。   全民参保登记范围包括两大类   根据规定,入户调查登记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主,按照“查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原则,核实需调查人员的参保登记信息,并进行登记。   烟台市全民参保登记的登记范围是烟台市户籍人员和非烟台市户籍但在烟台市参保的人员。市内身份证数据比对。对全市社保数据库内身份证号信息进行校验比对,形成烟台市范围内以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上报省级平台。   市内重复参保数据清理。省级平台统一比对各地市数据,回传烟台市重复参保数据后,组织清理纠正,提取形成烟台市已参保数据库,上报省级平台。   省级数据信息比对。全省已参保数据与省公安人口数据比对,生成全省未参保数据库,再上传至人社部平台比对剔除已在外省参保数据,形成省内未参保人员数据库并分发各市。入户调查。各县市区组织人员对具有烟台市户籍信息但无社保信息人员,按照《全民参保登记个人信息核对表》和《全民参保登记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入户调查。各县市区未参保信息数据采集后,上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统一上传省,形成全省未参保人员数据库,并与各级经办业务系统建立动态关联及维护管理机制。   入户调查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等   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提醒,特别是烟台市户籍人口中未参保人员和参保信息不完整的人员,今后一段时间,全市社保部门将组织力量开展入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就业状态、社会保险参保现状等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民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个人基本状态:就业状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等)、个人身份等。   参保现状:包括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未参保原因:包含个人未参保、缴费终止、单位未予参保、全日制在校生、参军、部队建账的随军家属、出国、判刑、已参保信息有误、人户分离联系不上、户口待注销、其他等。   “希望广大市民能支持、配合我们的调查工作,为今后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打下基础。”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社保部门将妥善保管参保人员数据和资料,不会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推荐阅读:社会保险政策热点知识问答   1、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及费率是多少?   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要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2016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职工为0.2%;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适当下浮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2、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要求的。   3、失业保险待遇如何?   我省失业保险金基数为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的80%,按月计发。缴费1—4年的,领取期限为每满1年可领1个月;缴费4年以上的,在上述基础上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领取期限,但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可领取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的求职补贴,最长可领取6个月;生育的女职工,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重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及参保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50%的失业保险金;创业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丧葬补助金和6倍的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省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等政策。   4、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何?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费率单位一般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为本人工资的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部分市还建立了单建统筹的职工医保(不设个人账户),由单位缴费,个人无需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财政补助标准连年增加,2016年为不低于420元。同时,政府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5、目前我省医疗保险方面的保障水平如何?   保障范围涵盖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和大病保险。目前,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规定)住院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7%和76%,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52万元和44万元;普遍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特定病种扩大为28种。全省21个地以上市均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体人员,17个市扩大到城镇职工。   6、医保个人账户是什么,有何用处?   我省统账结合类型的职工医保制度设立医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作为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一是解决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二是纵向积累,用于平衡参保人医疗风险,实现个人自我保障。   我省将个人账户进一步延伸为家庭账户,可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以及疫苗接种、健康体检、中医“治未病”等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同时,职工医保还可用于个人退休时补缴职工医保费以及帮助家庭成员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是怎样的?   我省城乡居民参加大病保险不需要额外缴费,筹资来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或基金结余。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即对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大病保险坚持“三挂钩”原则:一是起付线与城乡居民收入挂钩,原则上为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最高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目前全省平均为1.5万元。二是报销比例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挂钩,向大病、重病倾斜,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原则上不低于50%,最高可达95%。三是封顶线与城乡居民收入挂钩,目前全省平均为20万元,最高的市近50万元。   8、医保异地就医如何申请和结算?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在参保所在市范围内可自主选择就医并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时,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即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目前,我省在全国率先建起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9、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条件,待遇如何?   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一是生育的医疗费,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二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包括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10、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一是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前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无需个人垫付。二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的,凭相关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可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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