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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怎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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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怎么抗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怎么抗辩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怎么抗辩? 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什么样的抗辩理由呢?而针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劳动者又该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策略一:否认劳动关系。 既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这其中又有下面三种情况: 1.完全否认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 2.承认提供劳动或劳务,但否认双方是劳动关系; 3.承认劳动关系,但认为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对策,搜集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切证据。 用人单位策略二:主张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这其中又可能...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怎么抗辩
未签订劳动的双倍工资怎么抗辩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怎么抗辩? 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什么样的抗辩理由呢?而针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劳动者又该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策略一:否认劳动关系。 既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这其中又有下面三种情况: 1.完全否认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 2.承认提供劳动或劳务,但否认双方是劳动关系; 3.承认劳动关系,但认为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对策,搜集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切证据。 用人单位策略二:主张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这其中又可能有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拿出劳动合同。包括极简单的劳动合同;如前面所引的案例——只有三句话的也叫劳动合同吗?一般只要约定了岗位与工资的协议就会被当作劳动合同。 2.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只有一份,或者没有给劳动者一份,都算是签订了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拿出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发现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鉴定。如果劳动者只是声称签名系伪造,但不申请鉴定,则仲裁或法院会认定签名真实,从而认定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拿出劳动者的其它声明,或者签收的文件,说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该证明有劳动者认可或签字,而且其内容表明双方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是能够得到支持的,即使仲裁及诉讼时用人单位确实拿不出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策略三:缩短用工时间。 双倍工资计算的最常见的期间,是从入职后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如果将入职时间尽量往后推,则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就可缩短直至于无。所以用人单位会尽量将入职时间往后推迟。 入职时间是要由用人单位举证的。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比劳动者一方所主张的更靠后,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拿出证据来,否则就应该按照劳动者所主张的时间来认定。 用人单位策略四:降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这里涉及到几个小问题: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内的加班费是否要计入双倍工资之内?《劳动合同法》条文是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所谓“工资”,按理说是包括加班工资的。但目前的做法是:如果加班费已经发放,计算双倍工资时也不再剔除。如果加班工资有拖欠,未发放,也不会支持劳动者主张将拖欠的加班费再计算双倍。这无疑显得有些矛盾,但实务中就是如此。 不管怎样,加班费是否计入双倍工资还是有争议的。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可以主张将原来发的工资里面所包含的加班费剔除。而从劳动者一方的角度,则可不同意这种做法,如果有拖欠加班费,还可以主张加班费也属于工资,也应该双倍计算。两方面的主张都有一定道理。 用人单位策略五:时效抗辩。 时效是指权利得到法律救济的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而用人单位以仲裁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抗辩,在北京的某些城区是可能得到支持的。 此时,劳动者应尽量找出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证据以抗辩。 自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自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条法律已经被在上海就业的劳动者熟记于心,并且都已经熟练应用。劳动仲裁的案件里只要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几乎都提起了双倍工资的诉讼。很多劳动者都以为这是法律规定给自己的,殊不知这是法律对企业未尽法定义务对企业的惩罚性措施。笔者一直从事人力资源的研究,特将双倍工资的情形进行了条理化的理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劳动关系的确立。 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关键是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二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三是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证明。一般要求双倍工资都是第二、三种偏多。因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有双倍工资的说法。怎样才能确立劳动关系呢?法律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确立,一、双方的主体是否合格,也就是说企业和劳动者是否是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比如一个杂货店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登记证,现在该店伙计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样就不能支持。反 之,如果这个店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的个体户执照,也就是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为,个体户即个体经济组织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体。第二、劳动者的工作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如果不是从事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够成劳动关系。第三、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点很重要,一般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大部分都是根据事实判断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种发生在很多国有企业长期使用什么劳务工、临时工身上。第四、是否连续发放劳动报酬。 在以上要求双倍工资中,一般都本着“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基本上要求劳动者提供比如税单、以及日常工作中最好是用人单位盖过公章的相关文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手头上什么都拿不到,没有考勤卡、没有工资单、不交税,这就叫不规范就是最规范。如果劳动者手头上什么证据都没有,那就只能吃哑巴亏了,没办法,因此提醒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时就需要收集证据防范。这样明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后因为自己没有证据败诉的实在太多。一般在庭审过程中,也要求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是该单位的员工,一般要求一、提供求职登记表、二、工资单、三、考勤卡、四、证人证言。因为,这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两年备查。大家都知道,企业的这些证据都属于用人单位自己保管,造这样的证据很容易,因此关键证据还是在劳动者的提供。 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是,单位不予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不能进行申诉。因为,在这期间属于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签订的法定期间。 三、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看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这个中间就需要看实际情况。假如张某在2008年1月1日进入上海某单位工作,在2008年10月1日用人单位才跟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张某一直不肯签订,认为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在2009年3月离职。现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的双倍工资,那么该单位就只要从2008年2月支付到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单位在2009年1月1日要求劳动者签订合同,已经尽到了诚实信用的义务。劳动者说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不签订,等于放弃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的有效无效只能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搞一个劳动合同的签收单,这样才能证明单位已经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有些时候劳动者也认可,这需要看具体情况。因此企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自超过一个月的次日到证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四、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在现在都是无异议的。但是,各个地方的法院对超过一年以后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仍存在异议。有些地方法院认为,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有合同,有的法院认为,视为无固定,并不代表有合同,因此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个也许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会有一个圆满的解释,我们拭目以待。 五、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存续的,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上海市高院2009年3月的73号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限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企业认为只要进行补正即可。在2010年4月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内部操作口径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同样要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企业必须要谨慎。证明诚实信用无非就是拿出证明已经行使过权利。 六、人事负责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双倍工资需要区别对待。现在很多企业人事负责人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到后来与企业走上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大部分法院不支持。认为人事负责人是应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2008年12月份,某企业总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八个月的双倍工资高达264440元,最后法院没有支持。因为在庭审中, 该总经理并没有提供出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因为,在中国人事负责人既是劳动者又是代表资方。如果这个总经理在职期间,向该公司的负责人书面提出过,结果肯定大不一样。 七、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双倍工资并不适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双倍工资只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未尽到法定义务的一般性时效规定。很多劳动者都认为时间拖得越长,拿的双倍工资越多,其实不然。打个比方。某人从2008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一直到2010年的6月1日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7月1日向劳动仲裁进行申请,要求2008年2月至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这时劳动仲裁和法院基本上支持是从2010年7月1日往前一年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就是从申诉之日起开始算起,因为这是劳动者应当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双倍工资大部分法院都只计算到整月。如果算下来是8个月15天,劳动仲裁和法院基本都是按照整月计算。双倍工资中不包括非常态工资。比如加班费、年终奖等不包括在双倍工资中,因此劳动者要注意。双倍工资是除工资以外,再支付一倍的工资。 八、企业要预防特殊劳动关系员工产生双倍工资。某企业招聘女翻译从事每天四小时的非全日制工作。单位无考勤单,在该非全日制员工回家生育期间单位还支付了4000元工资。在单位的工资条上很简单,只有月薪4000元字样。最后该员工要求双倍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法院根据员工提供的证据判决企业与该员工有正式的劳动关系,最后承担以上所有费用。现在很多协保人员、见习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要注意。因此,在12333劳动保障局网站上进行招工录用时,有一行红颜色的字在提醒用人单位,请看清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用人单位在招工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是,一定要严格审核。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将会一直持续,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作为劳动者也要体谅用人单位,只有这样劳动关系才能和谐。用人单位应当最好日常人力资源事务性工作台账,做到招聘规范化、招聘流程化、表格化,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得到“双倍工资”---关于“双倍工资”胜诉技巧问题探讨 2007年8月大学毕业的小王应聘到一家公司做销售支持工作,招聘时单位口头答应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800元,试用期满后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试用期满单位并没有跟他签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多次推脱。因为大学毕业生找份工作并不容易,小王一直忍耐,半年过去了,小王还是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后小王要求辞职,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等,公司领导根本不承认当初对他有任何承诺,小林一气之下直接把公司“告”到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上述案例,是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目前,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很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像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尤为突出。 但是大家对这个规定仅仅是作了一般字面了解,而缺乏深入的理解。在要求“双倍工资”维权的过程中,遇到许多新的问题,而不知道如何处理,对此,结合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所代理的上百个案例,对这个问题笔者张律师作一个归纳和整理,希望能对大家能有一个帮助。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都要适用该条法律,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这条法律所引出的几个实践中的问题 一、 是不是人人都适用“双倍工资”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 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在实践中很多人根本不关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仅针对法条文意进行阅读,这是片面的。 比如许多在外企代表处工作的员工,如果不是跟外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认定为,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双倍工资”,就目前来说,笔者认为针对外企代表处的劳务关系认定,是不敢苟同的,认为外企代表处在实际违法雇佣劳动者的前提下,反而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造成违法反而获利,是不公平的,对此笔者有另文来阐述。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保姆,各大电器企业雇用的服务网点的维修安装人员等,一般都无法适用“双倍工资”的。 二、 这里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广义来解释, 不是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笔者接待过很多的咨询者,都说我和公司只签订了劳动协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求“双倍工资”.我们通俗的说”劳动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或者是一种称谓,因此协议只要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要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那么到底应该支持多长时间呢?我们说《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劳动合同法》14条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该对“双倍工资”设置11个月的上限.根据笔者代理的案件的结果以及同法院法官的交流,确认在北京法院阶段,11个月的限制是不被采用的.那么“双倍工资”到底可以支持多长时间,我们说就目前来说,是没有限制的.当然目前没有限制并不是说以后也没有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规定“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3个月,但是否最后定稿并实施,大家拭目以待. 四、“双倍工资”不是简单的“双倍”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 “双倍工资”是工资,而不是工资赔偿,因此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举个例子,小林2007年进入公司,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8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小林对于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6月之间没有劳动合同的期间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呢?我们说前面的阐述,和我们代理案件的生效的判决,小林是完全有权利要求上述“双倍工资”的,计算为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6月30日.北京某仲裁委裁定过了时效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六、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劳动合同上签字为2009年1月16日补签。为此,公司提供了在其处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动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公章、公司方代表及张小姐本人的签名,公司方的签订日期为2008年2月15日,张小姐的签订日期载明2009年1月16日17:20补签。 法庭审理后认为,公司方称其于2008年2月15日将两份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交予张小姐,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印证。根据公司方和张小姐处各自保管的劳动合同中,张小姐的签订日期均载明为2009年1月16日,且张小姐保管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公司的签订日期,因此法庭采信张小姐关于公司与其于2009年1月16日方才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判决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 【上海李军律师评析】 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个新型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争议源于用人单位用工却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不得不支付的法律责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也提升了很多,但是还有许多用人单位由于对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完善或欠缺,最终不得不为违法用工付出成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希望能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防范法律风险能有所帮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支付的问题。张小姐认为自己2007年8月就进入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和自己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到后来公司又因经济效益不好为由解除了自己的劳动关系,虽然在最后解除的时候公司与自己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并不能免除其支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 而公司却认为《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自己虽然在张小姐进入公司的时候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给予张小姐的工作岗位及薪酬都还不错,也不存在故意不签订合同的恶意,更何况在事后也补签了合同,既然合同都补签了,也就不需要再支付双倍工资了。 那么,公司在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到底还需不需要支付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不仅要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同时并不能免除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义务。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公司虽然最终在与张小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此时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他还是免除不了支付的法律责任。 张小姐通过法律途径最终拿到了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差额,该案也已经结案。但该案对用人单位来说应该颇有警示意义。在这,想提醒一下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予书面通知,并且最好规定签订的具体的时间与地点;万一造成未签劳动合同,应及时处理,不能陷入以为合同补签了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误区。总之,用人单位应该加强自身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必要的时候最好是请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做公司法律顾问把关,尽量降低用工成本与防范法律风险。 【上海李军律师提醒】: 就此问题,在此对用人单位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有所帮助: 1、 无论新招用的劳动者还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打算继续留用的劳动者,都务必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这对员工是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更加是保障。 2、 遇到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向员工进行说明,仍不愿意签订的,应当及时予以辞退。否则,用人单位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3、 对于已经录用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予以补签。 4、 公司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律师做公司法律顾问,帮助公司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化解劳动纠纷。 案件承办者:上海李军律师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怎么抗辩? 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什么样的抗辩理由呢?而针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劳动者又该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策略一:否认劳动关系。 既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这其中又有下面三种情况: 1.完全否认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 2.承认提供劳动或劳务,但否认双方是劳动关系; 3.承认劳动关系,但认为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对策,搜集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切证据。 用人单位策略二:主张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这其中又可能有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拿出劳动合同。包括极简单的劳动合同;如前面所引的案例——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一般只要约定了岗位与工资的协议就会被当作劳动合同。 2.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只有一份,或者没有给劳动者一份,都算是签订了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拿出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发现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鉴定。如果劳动者只是声称签名系伪造,但不申请鉴定,则仲裁或法院会认定签名真实,从而认定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拿出劳动者的其它声明,或者签收的文件,说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该证明有劳动者认可或签字,而且其内容表明双方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是能够得到支持的,即使仲裁及诉讼时用人单位确实拿不出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策略三:缩短用工时间。 双倍工资计算的最常见的期间,是从入职后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如果将入职时间尽量往后推,则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就可缩短直至于无。所以用人单位会尽量将入职时间往后推迟。 入职时间是要由用人单位举证的。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比劳动者一方所主张的更靠后,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拿出证据来,否则就应该按照劳动者所主张的时间来认定。 用人单位策略四:降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这里涉及到几个小问题: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内的加班费是否要计入双倍工资之内?《劳动合同法》条文是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所谓“工资”,按理说是包括加班工资的。但目前的做法是:如果加班费已经发放,计算双倍工资时也不再剔除。如果加班工资有拖欠,未发放,也不会支持劳动者主张将拖欠的加班费再计算双倍。这无疑显得有些矛盾,但实务中就是如此。 不管怎样,加班费是否计入双倍工资还是有争议的。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可以主张将原来发的工资里面所包含的加班费剔除。而从劳动者一方的角度,则可不同意这种做法,如果有拖欠加班费,还可以主张加班费也属于工资,也应该双倍计算。两方面的主张都有一定道理。 用人单位策略五:时效抗辩。 时效是指权利得到法律救济的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而用人单位以仲裁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抗辩,在北京的某些城区是可能得到支持的。 此时,劳动者应尽量找出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证据以抗辩。 自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自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条法律已经被在上海就业的劳动者熟记于心,并且都已经熟练应用。劳动仲裁的案件里只要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几乎都提起了双倍工资的诉讼。很多劳动者都以为这是法律规定给自己的,殊不知这是法律对企业未尽法定义务对企业的惩罚性措施。笔者一直从事人力资源的研究,特将双倍工资的情形进行了条理化的理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劳动关系的确立。 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关键是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二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三是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证明。一般要求双倍工资都是第二、三种偏多。因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有双倍工资的说法。怎样才能确立劳动关系呢?法律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确立,一、双方的主体是否合格,也就是说企业和劳动者是否是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比如一个杂货店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登记证,现在该店伙计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样就不能支持。反 之,如果这个店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的个体户执照,也就是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为,个体户即个体经济组织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体。第二、劳动者的工作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如果不是从事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够成劳动关系。第三、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点很重要,一般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大部分都是根据事实判断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种发生在很多国有企业长期使用什么劳务工、临时工身上。第四、是否连续发放劳动报酬。 在以上要求双倍工资中,一般都本着“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基本上要求劳动者提供比如税单、以及日常工作中最好是用人单位盖过公章的相关文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手头上什么都拿不到,没有考勤卡、没有工资单、不交税,这就叫不规范就是最规范。如果劳动者手头上什么证据都没有,那就只能吃哑巴亏了,没办法,因此提醒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时就需要收集证据防范。这样明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后因为自己没有证据败诉的实在太多。一般在庭审过程中,也要求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是该单位的员工,一般要求一、提供求职登记表、二、工资单、三、考勤卡、四、证人证言。因为,这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两年备查。大家都知道,企业的这些证据都属于用人单位自己保管,造这样的证据很容易,因此关键证据还是在劳动者的提供。 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是,单位不予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不能进行申诉。因为,在这期间属于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签订的法定期间。 三、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看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这个中间就需要看实际情况。假如张某在2008年1月1日进入上海某单位工作,在2008年10月1日用人单位才跟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张某一直不肯签订,认为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在2009年3月离职。现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的双倍工资,那么该单位就只要从2008年2月支付到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单位在2009年1月1日要求劳动者签订合同,已经尽到了诚实信用的义务。劳动者说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不签订,等于放弃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的有效无效只能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搞一个劳动合同的签收单,这样才能证明单位已经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有些时候劳动者也认可,这需要看具体情况。因此企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自超过一个月的次日到证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四、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在现在都是无异议的。但是,各个地方的法院对超过一年以后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仍存在异议。有些地方法院认为,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有合同,有的法院认为,视为无固定,并不代表有合同,因此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个也许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会有一个圆满的解释,我们拭目以待。 五、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存续的,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上海市高院2009年3月的73号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限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企业认为只要进行补正即可。在2010年4月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内部操作口径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同样要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企业必须要谨慎。证明诚实信用无非就是拿出证明已经行使过权利。 六、人事负责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双倍工资需要区别对待。现在很多企业人事负责人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到后来与企业走上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大部分法院不支持。认为人事负责人是应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2008年12月份,某企业总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八个月的双倍工资高达264440元,最后法院没有支持。因为在庭审中, 该总经理并没有提供出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因为,在中国人事负责人既是劳动者又是代表资方。如果这个总经理在职期间,向该公司的负责人书面提出过,结果肯定大不一样。 七、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双倍工资并不适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双倍工资只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未尽到法定义务的一般性时效规定。很多劳动者都认为时间拖得越长,拿的双倍工资越多,其实不然。打个比方。某人从2008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一直到2010年的6月1日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7月1日向劳动仲裁进行申请,要求2008年2月至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这时劳动仲裁和法院基本上支持是从2010年7月1日往前一年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就是从申诉之日起开始算起,因为这是劳动者应当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双倍工资大部分法院都只计算到整月。如果算下来是8个月15天,劳动仲裁和法院基本都是按照整月计算。双倍工资中不包括非常态工资。比如加班费、年终奖等不包括在双倍工资中,因此劳动者要注意。双倍工资是除工资以外,再支付一倍的工资。 八、企业要预防特殊劳动关系员工产生双倍工资。某企业招聘女翻译从事每天四小时的非全日制工作。单位无考勤单,在该非全日制员工回家生育期间单位还支付了4000元工资。在单位的工资条上很简单,只有月薪4000元字样。最后该员工要求双倍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法院根据员工提供的证据判决企业与该员工有正式的劳动关系,最后承担以上所有费用。现在很多协保人员、见习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要注意。因此,在12333劳动保障局网站上进行招工录用时,有一行红颜色的字在提醒用人单位,请看清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用人单位在招工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是,一定要严格审核。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将会一直持续,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作为劳动者也要体谅用人单位,只有这样劳动关系才能和谐。用人单位应当最好日常人力资源事务性工作台账,做到招聘规范化、招聘流程化、表格化,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得到“双倍工资”---关于“双倍工资”胜诉技巧问题探讨 2007年8月大学毕业的小王应聘到一家公司做销售支持工作,招聘时单位口头答应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800元,试用期满后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试用期满单位并没有跟他签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多次推脱。因为大学毕业生找份工作并不容易,小王一直忍耐,半年过去了,小王还是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后小王要求辞职,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等,公司领导根本不承认当初对他有任何承诺,小林一气之下直接把公司“告”到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上述案例,是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目前,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很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像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尤为突出。 但是大家对这个规定仅仅是作了一般字面了解,而缺乏深入的理解。在要求“双倍工资”维权的过程中,遇到许多新的问题,而不知道如何处理,对此,结合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所代理的上百个案例,对这个问题笔者张律师作一个归纳和整理,希望能对大家能有一个帮助。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都要适用该条法律,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这条法律所引出的几个实践中的问题 一、 是不是人人都适用“双倍工资”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 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在实践中很多人根本不关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仅针对法条文意进行阅读,这是片面的。 比如许多在外企代表处工作的员工,如果不是跟外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双倍工资”,就目前来说,笔者认为针对外企代表处的劳务关系认定,是不敢苟同的,认为外企代表处在实际违法雇佣劳动者的前提下,反而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造成违法反而获利,是不公平的,对此笔者有另文来阐述。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保姆,各大电器企业雇用的服务网点的维修安装人员等,一般都无法适用“双倍工资”的制度。 二、 这里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广义来解释, 保密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笔者接待过很多的咨询者,都说我和公司只签订了劳动协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求“双倍工资”.我们通俗的说”劳动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或者是一种称谓,因此协议只要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要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那么到底应该支持多长时间呢?我们说《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劳动合同法》14条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该对“双倍工资”设置11个月的上限.根据笔者代理的案件的结果以及同法院法官的交流,确认在北京法院阶段,11个月的限制是不被采用的.那么“双倍工资”到底可以支持多长时间,我们说就目前来说,是没有限制的.当然目前没有限制并不是说以后也没有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规定“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3个月,但是否最后定稿并实施,大家拭目以待. 四、“双倍工资”不是简单的“双倍”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 “双倍工资”是工资,而不是工资赔偿,因此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举个例子,小林2007年进入公司,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8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小林对于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6月之间没有劳动合同的期间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呢?我们说前面的阐述,和我们代理案件的生效的判决,小林是完全有权利要求上述“双倍工资”的,计算为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6月30日.北京某仲裁委裁定过了时效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六、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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