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工程量计算
(2000)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
目 录
总 则 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
第一章 土方 5
第二章 打桩 7
第三章 砌 筑 9
第四章 砼及钢砼 12
第五章 钢砼及金属结构件驳运、安装 17
第六章 门窗及木结构 18
第七章 楼 地 面 19
第八章 屋面及防水 20
第九章 防腐、保温、隔热 22
第十章 装 饰 22
第十一章 金属结构制作及附属工程 27
第十二章 建筑物超高降效及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 27
第十三章 脚手架 28
总 则
一、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本市统一的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
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和装饰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三、工程量计算除依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除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
;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五、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
立方米、平方米、米取两位;吨取三位;千克、件等取整数。
第一章 土方
一、土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如需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按下表所列系数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
虚方体积
天然密实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1.00
1.30
1.50
1.20
0.77
1.00
1.15
0.92
0.67
0.87
1.00
0.80
0.83
1.08
1.25
1.00
2.挖土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挖土深度按图示槽、坑底至设计室外地坪计算。
二、挖地槽、地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地槽、地坑、土方的划分:
凡图示槽底宽在3米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为地槽。
凡图示坑底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为地坑。
凡图示槽底宽在3米以外,坑底面积在20平方米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0毫米以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2.挖地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积净长(不是垫层边)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地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3.挖地坑以图示尺寸的体积计算。
4.挖管道、沟槽长度按图示尺寸(包括检查井)计算,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表计算。各种检查井和排水管道接口等处,因加宽而增加的工程量均不计算,但铺设铸铁给水管道时,接口处的土方工程量应按铸铁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计算。
管、沟底宽度
单位:米
管径(毫米)
铸铁管、钢管P
PVC-U管
50~75
0.60
—
100~200
0.70
0.90
250~350
0.80
1.00
400~450
1.00
1.30
500~600
1.30
—
700~800
1.60
—
900~1000
1.80
—
1100~1200
2.00
—
1300~1400
2.20
—
(人工挖土已包括湿土排水,1米内定额不考虑排水)
三、人工平整场地为建筑场地就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0毫米以内及找平。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或构筑物底面积的外边线,每边各加2米以平方米计算。
四、放坡及支挡土板,按下列规定计算:
1.挖地槽、地坑、土方需放坡时,按下表计算放坡系数(放坡起点为基坑底):
名 称
挖土深度(米以内)
放坡系数
挖 土
1.5
—
挖 土
2.5
1:0.5
挖 土
3.5
1:0.7
挖 土
5.0
1:1.0
采用井点降水
不分深度
1:0.5
2.计算放坡和支挡土板挖土时,在交接处所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3.挡土板工程量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4.凡放坡部分不得计算挡土板工程量。支挡土板或打钢板桩等各类围护措施部分不得计算放坡工程量。
五、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下表计算:
名 称
每边增加工作面宽度(毫米)
砖 基 础
20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150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
300(垫层边算起)
地下室底板
800
地下室埋深超3米以上
1800
注: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每边增加100毫米计算。
六、机械挖有桩基土方时,分别按1米(混凝土桩)、0.5米(钢管桩)、3米(钻孔灌注混凝土桩)乘以基坑底面积以立方米计算(若有放坡按放坡计算规则)。
七、回填土按夯填和松填分别按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1、回填土体积=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实物体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的外形体积)。
2、管道沟槽的回填土,管径500毫米以内时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
3、室内回填土按主墙间的净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4、余土或取土的工程量按下列方法计算:
余土运输体积=挖土量-回填土量
式中计算结果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体积。
八、场地机械平整、碾压按以下规定计算:
1、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填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九、机械土方运距按下列方法计算:
1、推土机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距:按铲土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米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堆放地点)重心之间的最短行驶距离计算。
十、基坑钢管支撑工程量按钢管重量以吨计算。
1、钢管支撑中的十字接头、活络接头、钢箱梁围令、H型钢围令及为加强基坑钢管支撑稳定性而设置的八字斜撑分别按其重量并入钢管支撑。
2、地下钢管支撑和钢围令安装时所需的包箍铁件及搁置点所用铁件按其重量套用零星铁件定额。
十二、余桩在0.5米以内为凿桩,0.5米以外为截桩;截(凿)混凝土桩均按实际截(凿)的根数计算。(不论截几次,只能算一根;凿桩的同时应计算钢筋焊接接头,以只计算)
十三、基坑降水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基坑明排水按每口井(指集水井)计算;集水井抽水按每口井*天计算。(基坑开挖之日起至回土日)
2、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分不同深度,井管的安装、拆除以根计算;井管的使用以套、天计算。
3、真空深井泵降水分不同深度,安装、拆除以每口井计算,使用以每口井*天计算。
4、井点套组成:
轻型井点按50根以内为一套;喷射井点按30根以内为一套。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无规定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0.8~1.6米,喷射井点管距2~3米确定。(管距小于或大于规定者应换算)
5、井点、井管的使用应以每昼夜24小时为一天,使用天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天数计算。
十四、逆作法施工:
1、人工暗挖、手推车运土、反铲暗挖、龙门架取土均按土方体积计算。
高度:地下室垫层底至地下室暗挖首层板底;
面积:地下室连续墙内侧水平面积。
2、砼垫层凿除按设计图纸以体积计算。
3、桩柱、复合墙:
砼:按施工方案以体积计算;
模板:按设计图砼接触面计算;
钢筋:按施工图及操作
按吨计算。
5、桩、柱、连续墙表面凿除按实际凿除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二章 打桩
一、打、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管桩、短桩均按设计桩长(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以桩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应扣除管桩的空心体积。如管桩的空心部分按设计要求灌注混凝土或其他填充材料时,应另行计算。(预制桩吊运距离大于1Km时,按实际发生路线长度计算)
二、接桩按设计图纸要求以个计算。
三、送桩按各类预制桩截面面积乘以送桩长度(设计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加0.5米)以立方米计算。送桩如需填料时,按第七章楼地面垫层定额子目计算。
四、打、拔钢板桩按施工组织设计长度及钢板桩单位重量以吨计算。安、拆导向夹具按水平延长米计算。(钢板桩未包括锚固费用)
五、钢管桩按设计长度(设计桩顶至桩顶标高)、管径、壁厚以吨计算。
1、计算公式:W=(D-t)×t×0.0246×L÷1000
2、D:钢管桩直径(毫米) W:钢管桩重量(吨)
L:钢管桩长度(米) t:钢管桩壁厚(毫米)
2、钢管桩内切割按根计算;精割盖帽按只计算。
3、接桩按只计算。
六、就地灌注混凝土桩、砂桩按设计桩长(不扣除桩虚体积)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1、多次复打桩按单桩体积乘以复打次数计算工程量。
2、设计采用钢筋笼时,按设计图示尺寸及施工规范以吨计算,套用混凝土钻孔灌注桩钢筋笼定额子目。
七、钻孔灌注混凝土桩按下列规定计算:
1、混凝土按设计桩长(以设计桩顶标高至桩底标高加0.25米)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2、成孔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桩底标高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3、泥浆外运按成孔部分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4、钢筋笼按图示尺寸及施工规范以吨计算。
八、塑料排水板按垂直设计长度以米计算。
九、树根桩按设计截面乘以设计长度以立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