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通知(城建[1992]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件
城建[1992]68号
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经部审查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四
月一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
附件:《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1992年2月19日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已颁布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I—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件
城建[1992]68号
关于颁发《市政
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经部审查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四
月一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
附件:《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1992年2月19日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已颁布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I—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3—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4—90)四项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1.0.1条本规定是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后,核定市政工程的单位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等级的办法。
第二章 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及验评程序
第2.0.1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
1、外观基础上的评分应达70分以上;
2、实测项目: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为100%,非主要检查项目合格率应达70%;
3、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70分以上;
4、工程综合评分应达70分以上。
二、优良
1、外观项目的评分应达85分以上;
2、实测项目,在合格的基础上,全部检查项目(包括主要检查项目和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平均合格率应达85分以上;
3、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85分以上;
4、工程综合评分应达85分以上。
第2.0.2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后,将验评资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
第2.0.3条 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中实测项目予以抽查。如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时,应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否则以抽查结果为准。抽查量如下:
一、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米(或3000平方米)。
二、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
三、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段。不足5个井(室)段者全查。
第2.0.4条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外观项目的验收
应采用本规定附表的统一格式,实测项目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二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三的统一格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规定附表四的统一格式。
第三章 市政工程质量的评分办法
第3.0.1条 外观项目的检验评定:
一、外观项目的验评应由三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对工程进行全数量检查。
二、外观项目检查内容和标准见相应的行业标准各节中的文字说明部分。
三、外观项目的评分,应先按优、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予以评定,其对应得分如下:
优:85—100,合格:70—84.9,不合格<70
四、外观项目分的计算:
外观评分=各单项评分的平均值;
外观检查的否决权:外观质量检查。
第3.0.2条 实测项目的检验评定:
一、在外观项目验评合格后,才能进行实测项目的验评。
二、实测项目内容及充许偏差见相应行业标准。
三、实测项目得分的计算:
1、道路工程:
得分=车行道部分平均合格率×0.7+人行道和侧石部分平均合格率×0.3
2、桥梁工程、排水管道工程、城市供热管网工程:
得分=各项合格率的平均值
第3.0.3条 质量保证资料检验评定:
一、质量保证资料检查的内容见本规定附表三。
二、质量保证资料评分标准见本规定附表三。
第3.04条 市政工程质量综合评分:
一、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综合评分:外观项目评分×0.3+实测项目得分×0.35+质量保证资料评分×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件
(95)建城市字第1号
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为了提高《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适用性和准确性,更好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现颁布《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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