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 中国·成都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 中国·成都
为认真贯彻卫生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我
所卫生行政案件处罚行为,完善行政案件处罚合议程序,使行政案
件处罚做到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充分树立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的
良好社会形象。
一、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类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卫生行政处
罚案件的合议。
三、本所设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简称“合委会”)。
合议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副所长任合议委员会副主任,...
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 中国·成都
为认真贯彻卫生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我
所卫生行政案件处罚行为,完善行政案件处罚合议程序,使行政案
件处罚做到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充分树立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的
良好社会形象。
一、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类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卫生行政处
罚案件的合议。
三、本所设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简称“合委会”)。
合议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副所长任合议委员会副主任,稽查、
一、二、三科科长为合议委员会委员。办公室设在稽查科,处理日
常事务。
四、参加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
(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
五、案情较简单,拟处罚金额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案件的合
议,由稽查科提出合议人选,合议委员会办公室(稽查科)主持合
议。拟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较大案件或复杂案件的合议,由卫
生执法监督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主持,承办科室及稽查科相关人员参
加,同时对所有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请区卫生局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涉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五万元以上、或二万元以上罚
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跨辖区
的重大复杂案件和其它案情复杂、影响面大的案件合议,由合委会
主任提出合议人选,合议委员会主任主持,二名以上骨干参加,同
时邀请区卫生局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六、案件合议前的准备
1、承办科室应尽可能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20天内
调查终结。案情较为复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报分管
领导批准,可延长至30天。调查终结后对#文
#材料按照所《卫生行
政处罚案卷制作管理规范》进行整理,形成卷宗,报稽查科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稽查科决定合议时间。
2、稽查科应在接收案卷后4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稽查科应在3日内决定合议时间。对文书材料不符合案
卷制作管理规范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办科室补正,承办科室应在7
日内完成补正工作,稽查科提交合议的时限自补正完毕之日起开始
计算。
3、拟进行合议的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科室应将其
案卷提前2天报分管领导审阅。需邀请区卫生局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的重大案件的合议,其案卷应提前2天报区卫生局相关科室和所分管领导审阅。
七、合议的组织
1、由合议委员会办公室(稽查科)主持的合议,由办公室(稽查
2
科)根据案件承办科室提议确定合议参加人、合议时间、合议地点及
合议记录人。
2、由合议委员会组织的合议,由所合议委员会主任或分管法制
工作领导担任合议主持人, 由合议委员会办公室(稽查科)根据案件承办科室提议确定合议参加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合议记录
人由合议主持人指定。
3、合议记录人负责记录合议内容,但无表决权。
4、参加合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合议委
员会通知回避。
A、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合议人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保守
秘密。
八、合议的进行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处理
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合议主持人应全面主持整个合议工作并按下列顺序进行合议。
1、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员就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争议的焦点和
存在的缺陷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详细介绍,以便全体合议人员全面
了解案情,提高合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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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合议人员向案件承办人员询问相关案情。
3、合议人员展开讨论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结束后,主持人就合议意见进行
性发言,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决议,提出卫生行政处罚建议。不同意见
应如实记入合议记录。
5、合议结束后,由记录人员将记录整理并交合议人员逐一核对
后亲笔签名。
九、稽查科根据合议形成的卫生行政处罚建议,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执法监督所分管法制
工作领导签署后,报送区卫生局审批、盖章。由案件承办科室送达
当事人。
十、经合议后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由
案件承办人员听取和记录其陈述申辩,案件承办科室会同稽查科报
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合议。
十一、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后,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合议,应有
书面记录。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再重新组织合议。现有
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无事实根据的,应当重新组织合议。
重新进行合议,原则上不应更换合议参加人员。
十二、稽查科根据最终合议形成的卫生行政处罚建议,制作“卫
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所领导签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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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区卫生局审批、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承办人员送达
当事人。
十三、经合议后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的,
由案件承办科室 2天内通知所领导和稽查科,由稽查科
区卫生
局,转入听证程序。
十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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