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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2017-09-29 34页 doc 59KB 1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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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篇一: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
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篇一: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 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 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 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 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 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 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 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 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 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 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 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 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 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2014年3月20日篇二: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 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 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 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 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 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 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 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篇三:医学诊断 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 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 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 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 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 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 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 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 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 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 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 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 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厦门市医院 23篇四: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 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 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 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 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 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 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 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 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 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2篇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 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 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 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 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 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 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篇二:诊断证明规定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 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 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 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14年3月20日 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样本(共6篇) 篇一: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篇二: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 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 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篇四: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篇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 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 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 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厦门市医院 2 3 篇六: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 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 作者:韩春英 鄢晶 来源:《医学信息》2014年第06期 摘要: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医院普遍使用。加强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要求医师对于医学诊断证明的书写必须严谨和规范;做到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医疗机构专用印章;通过应用公示告知事项等措施,预防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关键词:依法书写;规范管理;医疗纠纷 医学诊断证明书包括两部分,?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两部分合一,才是一份完整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真正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多年来,我院医务工作者努力探索,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杜绝了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1 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写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师对就诊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出记载和诊断意见,包括两部分,?记载患者主诉病情和医师观察到的病情和伤害情况;?医师对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的诊断意见以及何种处置的记载。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单一性,这是每个医师必须拥有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1]。 1.1 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合法性 诊断证明的出具是法律规定,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诊断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 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违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诊断证明出具必须是客观性 诊断证明的内容要求符合客观事实性,只能记载疾病的诊断名称、治疗时间、结果等,不能出具有关治疗的费用,甚至预期医疗费用等。诊断证明必须是经治医师出具,非经亲自诊治的医师不得出具,最后还得签名为准。 1.3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单一性 对同一诊断证明只能出具一份,且只能交给予患者本人或患者委托人,对死亡或昏迷的患者交给法定的监护人或继承人。若同一诊断证明需要多份时,必须是原件的复印件,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方可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2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要点 诊断证明专用章是医疗机构对外行使职权的凭证和对外联系的标志。一张无印章的诊断证明是无法律效力,只有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才是完整的,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正确使用和保管印章是医务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 2.1辩别诊断证明的真伪 一份完整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书写规范的内容,经治医师亲自开出,签名,科主任签名认可,最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辩别医学诊断证明书真伪包括签名的笔迹,内容的规范,印章的真假等。 2.2作好诊断证明的登记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必须及时登记,以备日后复查之用。登记内容包括开具日期,疾病名 称,医师签名,科室类别等。 2.3判明诊断证明的异议 对不符合原则和手续的用印,有权提出异议,由领导定夺或拒绝用印。使用公章时,盖印位置要正确,端正和清晰。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由他人使用或替代,甚至被盗用。 3 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师出具给患者,用于说明其所患疾病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医学诊断证明在工伤,交通意外鉴定索赔,保险勘赔司法诉讼等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作用。因此医学诊断证明书引发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增加。 3.1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剖析多年来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们发现主要有3个方面。?对治疗费用的处理引发的纠纷; ?对致病致伤间接原因判断引发的纠纷;?对患者在外院诊疗情况进行评价引发的纠纷[2]。 3.2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的法律的认识 《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享有在注册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理,出具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的权力,有此可见《执业医师法》从法律方面为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签署其它医疗文件给予法律上的界定。 3.3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根据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产生的原因,我院在医学诊断证明书中以特别说明的形式增加了公示告知内容,用于防范与之有关的医疗纠纷。医学诊断证明特别说明:?本医学诊断证明只陈述或在我院就诊的客观事实提出建议。?凡涉及对患者在外院诊疗情况和间接致病、致伤的原因等的进行主观评估或判断的内容无效。?诊疗时限和费用因与实际发生为准,医师根据同类疾病的治疗经验得出的意见,仅供参考[2]。要求医师对于医学诊断证明的书写必须做到严谨和规范,努力提高对书写内容的认识,各级医师加强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医学诊断诊明坚决改正。对于故意违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经调查取证属实,我院将酌情作出相应的处理。 篇四:医学诊断证明书怎么办 篇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 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 字凭据,它是病人 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 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 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 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 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 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 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 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 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 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 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 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 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 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 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 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 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 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 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 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 病防治机构。 十二、医生多开具 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由医 务科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 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 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 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 严惩,责任自负。 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 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 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 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 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 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 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 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 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 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 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 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 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 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 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 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 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 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 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 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 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 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 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 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 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 诊断证明书 篇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 医学 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 作者:韩春英 鄢晶 来源:《医学信息》 2014年第06期 摘要:医师开具医 学诊断证明书在医院普遍使用。加强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要求医师对于医学诊 断证明的书写必须严谨和规范;做到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医疗机构专用印章;通过应用公示 告知事项等措施,预防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关键词:依法书写; 规范管理;医疗纠纷 医学诊断证明书包 括两部分,?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两部分合一,才是 一份完整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真正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多年来,我院医务工作者努力探索, 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杜绝了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1 开具医学诊断证 明书写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是指 医师对就诊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出记载和诊断意见,包括两部分,?记载患者主诉病情和医 师观察到的病情和伤害情况;?医师对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的诊断意见以及何种处置的记载。 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单一性,这是每个医师必须拥有的责任, 也是最基本的义务[1]。 1.1 诊断证明的出 具必须是合法性 诊断证明的出具是法律规定,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义务。《执业医师 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诊断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 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 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 件。违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诊断证明出具 必须是客观性 诊断证明的内容要求符合客观事实性,只能记载疾病的诊断名称、治疗时间、 结果等,不能出具有关治疗的费用,甚至预期医疗费用等。诊断证明必须是经治医师出具, 非经亲自诊治的医师不得出具,最后还得签名为准。 1.3诊断证明的出 具必须是单一性 对同一诊断证明只能出具一份,且只能交给予患者本人或患者委托人,对死 亡或昏迷的患者交给法定的监护人或继承人。若同一诊断证明需要多份时,必须是原件的复 印件,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方可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2 加盖医学诊断证 明专用章的要点 诊断证明专用章是医疗机构对外行使职权的凭证和对外联系的标志。一张无印章的诊断证明 是无法律效力,只有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才是完整的,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 正确使用和保管印章是医务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 2.1辩别诊断证明 的真伪 一份完整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书写规范的内容,经治医师亲自开出,签名, 科主任签名认可,最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辩别医学诊断证明书真伪包括签名的 笔迹,内容的规范,印章的真假等。 2.2作好诊断证明 的登记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必须及时登记,以备日后复查之用。登记内容包括开 具日期,疾病名称,医师签名,科室类别等。 2.3判明诊断证明 的异议 对不符合原则和手续的用印,有权提出异议,由领导定夺或拒绝用印。使用公章时, 盖印位置要正确,端正和清晰。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由他人使用或替代,甚至被盗用。 3 与医学诊断证明 书有关的医疗纠纷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 临床医师出具给患者,用于说明其所患疾病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 发展,医学诊断证明在工伤,交通意外鉴定索赔,保险勘赔司法诉讼等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 要作用。因此医学诊断证明书引发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增加。 3.1与医学诊断证 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剖析多年来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们发现 主要有3个方面。?对治疗费用的处理引发的纠纷; ?对致病致伤间接原因判断引发的纠纷; ?对患者在外院诊疗情况进行评价引发的纠纷[2]。 3.2与医学诊断证 明有关的法律的认识 《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享有在注册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 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理,出具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的 权力,有此可见《执业医师法》从法律方面为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签署其它医疗文件给 予法律上的界定。 3.3与医学诊断证 明有关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根据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院在医学 诊断证明书中以特别说明的形式增加了公示告知内容,用于防范与之有关的医疗纠纷。医学 诊断证明特别说明:?本医学诊断证明只陈述或在我院就诊的客观事实提出建议。?凡涉及 对患者在外院诊疗情况和间接致病、致伤的原因等的进行主观 评估或判断的内容无效。?诊 疗时限和费用因与实际发生为准,医师根据同类疾病的治疗经验得出的意见,仅供参考[2]。 要求医师对于医学诊断证明的书写必须做到严谨和规范,努力提高对书写内容的认识,各级 医师加强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医学诊断诊明坚决改正。对于故意违规出具医学诊断证 明,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经调查取证属实,我院将酌情作出相应的处理。参考文献: [1]王岳.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遵守注意事项[j].中国社区医师,2010,12(11):24. [2] 叶昌雄,吴汉 林,徐爱光.以公示告知防范与疾病诊断证明有关的医疗纠纷[j].中国医院管理,2011,11 (11):364. [3] 宁豪丁,吴舒 颖,朱浴晖.深圳市福田区1992,1996年居民意外伤害死亡调查分析[j].实用预防医学,1999, 02. [4] 毛建山.医院 现行医疗纠纷的处理和存在的问题浅析[a].2007年浙江省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学术年会 汇编[c].2007. [5] 李增光.论铁 路卫生监督机构在重大交通事故救援中的作用[j].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10,4. 编辑/王敏 篇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 医学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 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 关文件要求,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 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 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 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 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 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 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 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四、医师开具的诊 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 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 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 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 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 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 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 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 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 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 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 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篇五:医院补开发票证明 证明 兹证明我司员工XXXX,在XXXX年11月23日因XXXXXXXXXX进行医院救治。由于期间看病的发票意外丢失,现因报销需要,请贵院协助补开。谢谢~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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