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马桥镇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审批
.
马桥镇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续深化和完善我镇财政“两个集中”管理工作~加强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区财政局《2008年深化镇级财政“两个集中”管理工作
的通知》,闵财库„2008?2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经镇人代会通过的财政部门预算资金以及上级部门拨付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指党委各条线、政府各大办及事业单位、居委会的负责人。
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账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资金支出类型主要分为:
一、基本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工资、津补贴、奖金。
2、工作经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
费、招待费。
3、常规性支出:包括个调税、养老金、公积金、银行手续费、独生子女奖励费、工会经费,60,,以及水费、电费、天燃气费和电话费。
4、其他支出:除上述三项之外的支出。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设备添臵、特定项目以及开展专项活动等支出。
三、行政经费支出:指由部门办理党委、政府各项行政事务时所发生的招待、会务、业务培训等支出。
第三条 资金支付方式
一、现金。原则上用于报销零星经费支出以及区政府规定发
放的个人薪酬~一般不允许发生数额较大的现金支出。
二、银行转帐。一般转账业务应当使用贷记凭证支付~严格控制使用支票支付。
第二章 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四条 基本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由镇财经事务中心,以 下简称中心,审核后~交经发办备案~通过工资集中支付平台拨付至个人账户。遇特殊情况~凭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由中心出纳开具现金支票支付。
操作流程:经办人签字?中心主任核签?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审签?镇长审批?出纳复核并付款。
第五条 基本支出中工作经费和常规性支出实行“三人以上签字~财务审核前臵”的审批原则。即经办人、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核算中心复核并付款。
操作流程:经办人填报经费报销审批单?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出纳复核并付款。
第六条 基本支出中其他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三人以上签字~财务审核前臵”的审批原则。即经办人、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和镇长审批签字后~报核算中心复核并付款。
操作流程:经办人填报经费报销审批单?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镇长审批签字?出纳复核并付款。
第七条 行政经费支出实行“先申请、后发生、再报销”原则。
操作流程:经办部门提出
面申请?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镇长批准同意。报销程序:经办人填报经费报销审批单?部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镇长审批签字?出纳复核并付款。
第八条 各部门的资金使用都须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各事
2
业单位须将审批后的经费报销单填制付款通知单后~报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付款。
第三章 责任和要求
第九条 经办人应全面真实反映资金支出的各项内容~必须对各类支出单据进行签字确认~对票据等原始资料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证明人对资金支出事由、金额进行审核并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负证明责任。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并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报账员对票据的合法性、金额的准确性、附件的明晰性以及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预审并签章。报账员对票据金额的准确性、附件的明晰性以及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负预审责任。
如果预审不通过~则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对票据的合法性、金额的准确性、附件的明晰性以及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复核~并办理报销手续。出纳人员对金额的准确性、附件的明晰性以及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负复核责任~对报销金额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如果复核不通过~则应及时退回~并向中心主任报告。
第十四条 核算会计对资金支出财务票据的合法性、金额的准确性、附件的明晰性、审批手续的完整性以及是否超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章。核算会计对票据附件明晰性、审批手续的完整性以及是否超预算负直接责任~对票据的合法性、金额的准确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五条 财经中心主任对票据的合法性、金额的准确性、附件的明晰性以及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签字。中心主任对资金支出各个审批环节的合规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六条 镇长,或分管领导,对各类资金支出按照审批权限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3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度部门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不得超支。如遇特殊情况~突破部门预算~必须由各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镇内审及财政部门对该单位,部门,本年度已使用的经费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再报镇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关于规范财务收支审批
的通知》,闵马府,2007,54号,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废止~本办法如遇与上级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的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财经中心负责解释~镇人大和纪委负责监督~自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