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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7-09-02 3页 doc 14KB 1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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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国寿学生、幼儿平安...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的构成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构成。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同时,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医疗者以15日为先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请。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受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收益人应于治疗结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时,本合同亦随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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