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居住证
【法规规规】规省引规人才规行《规省居住规》规行规法广广
【规布部规】【规文字】号【规布日期】2004-03-01【规施日期】【规效性】【法规规规】外规家国【主规规】
广广规省引规人才规行《规省居住规》规行规法
第一章 规 规
第一 规了规规落规《,,,,,,,,,年规省人才规伍建规规规要》和条广划
《规于加强规规技规人才规伍建规的定》~鼓外人才本省工作或者规规~提决励国内来
高规规合规力~根据《规省人才市规管理例》等有规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合规规广争广条
情~制定本规法。 况
第二 凡是符合本省引规人才规规需求条,通规柔性流规本省工作或者规规~不来
愿意改规其规籍、香港和澳规特规行政籍、台地籍;以下规港、澳、台籍,区湾区称、国弃国学称学籍的人规和不愿意放外永久;规期,居留规的留人规;以下规留人规,~可以依据本规法申规《规省居住规》;以下规《居住规》,。 广称
第三 《居住规》规明持有人的姓名、性规、出生年月、籍或地、规件条国区
号号国份区规、服规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规;中居民身规、香港和澳规特规行政居民往地通行规、台居民往大规通行规、外规照等有效规件规,、规规日来内湾来国号
期等容。《居住规》印有持规人小一寸彩色照片~规加盖省或地规以上市公安部规内
“居住规规用章”。
第四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规;以下规省人事部规,主管本省引规人才工作条称~规规本规法的规规规施及省直和中央规穗规位、在省人事部规建立人事规规的规位引规人才申规《居住规》的规核。地规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规;以下规市人事部规,主管本市称
引规人才工作~规规本规法在本市的规施及本市引规人才申规《居住规》的规核。规技规,、高规技规规格规规有疑规的~规由规规技能规定行政部规规规。省公安部规规规《居住规》的制当
作~省直和中央规穗规位及在省人事部规建立人事规规的规位引规人才申规《居住规》的
核规及其相规管理。地规以上市公安部规规规本市引规人才申规《居住规》的核规及其相规
管理。各有规规位按照各自规规~做好引规人才相规的工作。 ,与
第五 《居住规》的有效期限分规条6月、,年、,年和,年。规省和地规个
以上市人事部规批准~可以规规新规。
第六 《居住规》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条
;一,持有人在本省居住、工作、规规的规明~ ;二,港、澳、台籍和规得外永久;规期,居留规、持居留规照的留人规或国国学
者外籍持有人用于规理社保规、住房公规金等人相规事规~规规相规信息~国会个
;三,规规持有人基本情、居住地规规情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规信息。 况况
第二章 申 规
第七 申规人必需具规下列件, 条条
;一,符合本省引规人才规规需求~
;二,具有中境大、香港和澳规特规行政、台地或者其他家知国内学区湾区国
名大本科以上规有士及以上规位和中规及以上规规技规规格~或者具有技规规学学并学学
格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三,具有事五年以上规聘规位要求的本规规工作规规~掌握所要承工作范规从担
内并确的知规和技能~能正规施技规指规~规任本规工作~
;四,遵守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聘规位依法制定的规章
。有犯国没
罪规规。
第八 申规《居住规》的人必规如规《规省居住规申规表》;以下规条填写广称
《申规表》,一式,~规送工作规位或者企规注机规同规政府人事行政部规或者批份册
准规立人事规规的政府人事行政部规申规。
第九 申规《居住规》规~规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规印件各,, 条当份
;一,本人的规、位规规~规规规格规规或者规规规明材料~ 学学
;二,有效的身规明~ 份
;三,在本省的住所规明~ ;四,婚姻公规规~ 状况
;五,本省二规以上院出具的健康规明。 医状况 已规用人规位规规聘用
或者规规合同的申规人~规规提交聘用合同或者规规与当
合同~
已规在本省规规的申规人~规规提交投规或者规规规规的相规规明。 当
已规入境的境外申规人~规规提供合法的入境规明。 当 已规持有《外规家规》或者《港、澳、台规家规》的人规~免交上述;一,至国
;四,规材料~《外规家规》或者《港、澳、台规家规》和第;五,规材料申规凭国
《居住规》。
第十 人事行政部规在受理申规材料规~规按照本规法第二、四、七、八、条当
九的规定~规规核《申规表》和申规人提交的材料。规材料规全的~规规登规受理条当当
《申规表》、婚姻公规规、健康规明原件和相规材料规印件~退回相规材料原件~状况
并广凭称凭规规《〈规省居住规〉申规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据》;以下规《受理据》,~规材料不规全的~不予受理~申规材料全部退回申规人~规规不予受理并凭据~明理由。 写
第十一 地规以上市人事部规规自收到《申规表》和申规材料之日起!工条当个
作日~完成规核规定工作~在《申规表》里规注是否符合申规件的规定意规~规规内并条
规申规人《申规表》,~收回《受理据》。留下,《申规表》和相规申规材料份凭份
存规规。 档
第十二 申规人规注的《申规表》~到地规以上市公安部规规理规取《居住条凭
规》的相规手规。
第十三 《居住规》的工本规~由省物价主管部规规核定。 条确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 有事企规规位聘用不改规其规籍~港、澳、台籍和其他籍的人条国国
才~规按照规位;规聘任规规,管理规限规批。 当
第十五 《居住规》信息系规规入本省人口;规籍,管理信息系规。 条
《居住规》信息系规的规建规、行规规、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省有规规定规行划运。
第十六 《居住规》持有人~因工作规位或者居住地等情规生规条况当化的~规在,,日持规内更材料向原申规机规规理《居住规》相规信息规更手规。
第十七 《居住规》有效期规~需要规规《居住规》的~规在有效期规条当前,,日~由本人或者用人规位按照本规法第五、第七;一,、;四,规、第八内条条条、第九;三,、;五,规的规定~条向原申规机规和规规的公安部规规规新规。逾期未规规新规的~原《居住规》自然失效。
第十八 《居住规》规条当挂失的~持规人规及规向原申规机规规理失和规规手规。 第十九 因中条止、解除聘用;规规,合同的~用人规位要及规收回其《居住规》~交回规规机规注规~同规规告同规政府人事部规。
《居住规》持有人规入本省落规的~公安机规在规其规理入规手规规收回《居住规》。
第四章 待 遇
第二十 港、澳、台籍和外籍人规、规得外永久;规期,居留规的留条国国学
人规~持有《居住规》的~可以免规其他就规规可。
第二十一 持有《居住规》的人规~可以注工条册商规规规照~以技规入股或者投规等方式规规企规。
第二十二 持有《居住规》的人规~可以科技规条参与研目招投规~申规科规规和科技规。 励
第二十三 持有《居住规》的人规~规本省有管理规限的部规批准~可以以条短期聘用、规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规聘用~提供相规的服规。 持有《居住规》的人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以聘用方式任有企规、高等担国
院校、科院所等规位和中研构介机的规规规规。
持有《居住规》的境人规~符合本省公规规内条参拔规规干部规格件的~可以规名
加公规规拔规规干部。
第二十四 持有《居住规》的人规~可以加本省规规技规规规的任规规格规定、条参
考规或规规;规规,规格考规。
第二十五 持有《居住规》的人规~其《居住规》有效期在条3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规子女入;学儿教教教托,。幼育、规规育、普通高中育规段~由居住地所在市、规、区教条学育行政部规就近安排到具规相规接收件的校就规~中等规规教区教育规段~由居住地所在市、规、育行政部规按照规规规口的原规就近安排。规,符合前款规定的境人规的内学参广子女~取得本省高中规规规的~可以加规规一高考~规考本省部委属属高校~省、市高校或者民规高校。持有《居住规》的港、澳、台籍和外籍人规或者规得外永久;规期,居留规、持居留规照的留人规的国国国学子女~在规言文字适规期~加本省内参学升考规的~可以按照“四规考生”的有规规定降低规取分规。 数
第二十六 持有《居住规》的境人规或者条内国学未加入外籍的留人规~接受行政机规或者依照、照公规规管理的规位聘用的~加本省机规规参参老保规~在企规和其他事规规位工作的~加企规基本规参老保规。
第二十七 持有《居住规》的境其他省市机规、事规规位人规规入本省企规规条内
位工作的~规老保规按照规社粤〔2002〕26文件规理~其他人规按照企规规理。持号
有《居住规》的其他省市机规、事规规位人规国内被本省机规、事规规位聘用的~其规老保规规系不规移~规止合同规本省规~其人规离个老保规规规规存规及其利息全部一次性支付规本人。
第二十八 按照本规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加本省基本规条条参老保规的人规~可以
参医离医构当将加本省城规规工基本规保规。规本省规~本省的规保规规规机规其基本规规医保规规系和人规规规规存规规个医会构当会移到其规籍所在地的社保规规规机~地未建立社保规机的~其人规规规规存规及其构将个医利息一次性支付规本人。 第二十九 持有《居住规》的境人规~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规存和条内使用住房公规金。已在规籍所在地规存了住房公规金的~可以在规籍所在地规存的住房公规将
金余规规入本省住房公规金规规~原规存的住房公规金年限和余规~可以在本省规存的与住房公规金年限和余规累规规算。规本省规~可按规定规理规工住房公规金规规存规离余规规移手规。
第三十 持有《居住规》的境人规~在本省规施其规明规条内造的规利的~可以申规规省规明规广造规利规。
第三十一 持有《居住规》的境人规~可以按照公安部规的有规规定~规理条内
因私出国商规手规。
第三十二 持有《居住规》的港、澳、台籍人规~外籍人规或者规得外条国国
永久;规期,居留规、持居留规照的留人规~可以《居住规》规在本省的国学凭号内
任一规行规规规规~规理存取款规规~可以持规规规及相规规明材料~到外规管理机规指定税凭
的规行~其在本省工作期规合法取得的人民规收入规规成外规~规出境外。 将
第三十三 持有《居住规》的台地人规~可以按照规定申规规理规期居住条湾区
加注和多次出入境规注手规。
持有《居住规》的规得外永久;规期,居留规、持居留规照的留人规~可国国学
以按照规定申规规理多次出入境规规手规。规持有《居住规》的外籍人规~可以按照规,国
定申规规理居住期限相同的与多次出入境规规手规。
第三十四 持有《居住规》的人规~可以《居住规》在本省申规机规规规规规条凭内
和行规规~规置小型机规规入规~乘坐各规民用交通工具~住宿登规~并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引规人才的有规国另从待遇有规定的~其规定。 第三十五 持有《居住规》的人规~要求取得本省规籍的~规按照条国内当国
家和本省有规规定行规理相规手规。 另
第五章 规 任
第三十六 持有《居住规》的人规~必规遵守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者由条国
有规机规依法追究法律规任。
第三十七 规持用规条涂造、改等无效规明材料规规《居住规》的~取消其申规规格~规已规规取了《居住规》的~由规规机规规回《居住规》~在其人信用并个档案里加注失信规规。
第三十八 机规、规、企规、事规规位出具条体假材料、假规明~规申规人规取《居住规》的~规情规规重规规任人分规规予行政规分~犯触刑律的~由司法机规追究法律规任。
第三十九 规行本规法的家工作人规~条国利用规规索取、收受规规或者有其他规法失规行规~情规规微的~由主管部规予以行政规分~情规规重~成犯罪的~由构司法机规依法追究刑事规任。
第六章 附 规
第四十 持有《居住规》的人规~可以规同本省的条随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规《居住规》~并享有相规待遇。
第四十一 本规行规法由省人事规规规条解规。
第四十二 本规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条
附件,,,《规省居住规申规表》;广,,中文,、,,英文,, ,,《〈规省居住规〉申规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据》 广凭
,,《申规〈规省居住规〉的规格件规核规规》 广条
,,《规省居住规》式规 广
附件,
申规《规省居住规》的规格件规核规规广条
第一 规了做好引规人才申规《规省居住规》;以下规《居住规》,的规格条广称
条条体件规核工作~最大限度地规小行政人规在规核规格件规的自由裁量规~充分规公规、公平、公正、公信的规核工作原规和公规、平等、规、规规引规人才的原规~根据争
《规省引规人才规行〈规省居住规〉的规行规法》;以下规《规法》,制规本规规。 广广称
第二 符合《规法》第七第;四,条条并条款规定~具规下例件之一的人规~可以按照《规法》第八和第九的规定申规《居住规》, 条条
一、中科院院士~ 国学
二、中工国程院院士~
三、规江学励划者规规特聘规教授~
四、科规规人~ 学
五、博士生规规~
六、规得家国学最高科技规规的~
七、规得中规人民共和规科技规合作规的~ 国国学
八、规得家自国学然科规的~
九、规得家技规规明规的~ 国
十、规得家科技规规国学步规的~
十一、规得省;部、委,科技规规学步规的~
十二、规得中规技能大规和全技规能手的~ 国称号
十三、持有《港、澳、台规家规》的~
十四、持有《外规家规》的。 国
第三 按照《规法》规定申规《居住规》的人规;不条条含本规规第二规定的人规,~规行按要素规分规核。
第四 本规规的要条体两个素规分系由一般分和规规分大部分、共,,要素分规成~规分规,,,分。
申规《居住规》人规的得分~规大部分,,要两个素得分的累规分规。 第五 一条个般分由基本分、规规能力分、规向分三小部分、共,要素分规成~规分规,,,分。
一、基本分由年规、受教况况个育程度、受聘情、住房情等,要素分规成~规分规,,分。
;一,年规要素分最高规,,分。规分规准,
,,,,周规以下规 ,,分 ,
,,,,,——,周规规 ,分 ,
,,,,——,,周规规 ,分 ,
,,,,——,,周规规 ,分 ,
,,,,周规以上规
,分 ,
;二,受教学学学育程度要素分最高规,,分~只规最高规;位,得分~士、规士、博士要求同规取得规和位。规分规准, 学学
,,博士规 ,,分 ,
,,规士规 ,,分 ,
,,学士规 ,
,分 ,
,,大规;高规,规 ,,分 ,
,,高中;含规校、技校、中规,及以下规 ,分 ,
;三,受聘情要况况素分最高规,,分~根据受聘于本省用人规位的情规分。规分规准,
,,以规目、任规等方式聘用规 ,,分
,,聘用;规规,合同期限一年以上规 ,,分 ,
,,聘用;规规,合同期限,,,,月规 ,个
分 ,
,,未受聘规
,分 ,
;四,住房情要况素分最高规,分。规分规准,规 ,
,,申规人在本省有规规住房规 ,分 ,
,,其规它
,分 ,
,注,“申规人在本省有规规住房”是指申规人本人规住房规规人或共有规规人。,,
二、规规能力分由规规能力和规规技规培规,要个素分规成~规分规,,分。 ;一,规规能力要素分最高规,,分~同规符合及以上要两个素分的~只规其中一个最高要素分。规分规准,
,,具有下例件之一的规 ,,分条 取得正高规规规技规规规任规规格的~
受聘于事规规位正高规规规技规规规;规位,的~
受聘于企规高规管理或规规技规规规;规位,的。 ,
,,具有下例件之一的规 ,条
,分 ,
取得副高规规规技规规规任规规格的~
取得高规技规规格的~
受聘于事规规位副高规规规技规规位的~
受聘于企规中规管理或规规技规规位的。
,,具有下例件之一的规 ,条
,分
取得中规规规技规规规任规规格的~
取得技规规格的~
受聘于事规规位中规规规技规规位的~
受聘于企规一般管理或规规技规规位的。
,,具有下例件之一的规 ,条
,分
取得初规规规技规规规任规规格的~
受聘于事规规位初规规规技规规位的~
受聘于企规初规规规技规规位的。
,,规得规规;规规,规格的规 ,,,分 — ,,规有规明规利的规 ,,,分— !,其它
,分
,注,“规得规规;规规,规格”的~根据不同的规规;规规,规格~规予,,,分。— “规有规明规利”是指由申规人规明规造的规利~规同行规家规定后根据规利水平规予,,—,分。,
;二,规规技规培规
规规技规培规要素分最高规,分。加中;参国国教包括港、澳、台,和外合法的育培规机的规规技规构培规~
规考规合格取得规规技规培规规规~规规定规,,分。相同的规规技规—培规规规分规只规一次~
有多规不同规规技规培规规规的~分规可以累规~累规分超规,分的~只规,分。各规合法的教构育培规机~
可向省人事规申规规规技规培规规规规定~规规定后规入本规规的要素规分系予以公布。体
规分规准,
,,具有下例件之一的规 ,条
—,分 ,
取得家规规的国教构育培规机规规的规规技规和规规技能培规规规规 ,分 取得省规政府;家国教教构育培规行政主管部规,规规的育培规机规规的规规技规和规规技能培规规规规
,分
取得地规市;省规政府教教构育培规行政主管部规,规规的育培规机规规的规规技规和规规技能培规规规规
,分
,,未规规定的规规培规规规规 ,分 三、规向分由规规规规规向、规规;行规,规向、地规区个向,要素分规成~规分规,,分。
;一,规规规规规向要素分最高规,,分~根据年度人才规规目规分规划缺、需要、
控制三规规规规。规分规准, 个
,,规缺规规规 ,,分
,,需要规规规
,分
,,控制规规规
,分
;二,规规;行规,规向要素分最高规,,分。规分规准,
,,受聘于高新技规规规;行规,的规 ,,分
,,受聘于本省重点规展的规规规规;行规,的规 ,,分 ,,其规它
,分
;三,地规区区区划确向要素分最高规,,分。重点规展地根据本省域规规规展规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规在重点规展地。规分规准, 区
,,受聘于重点规展地的规区
,,分
,,受聘于一般地的规区
,分
第六 规规分由在本省投规规规、规和聘用本省规籍规工条税数个量,要素分规成~
规分规,,分。
一、在本省投规规规要素分最高规,,分。在本省规规多家企规多次投规规可以累规~以,,万元人民规规,分规起点~每追加投规,,万元人民规加规,分~累规超规,,,,万元人民规的~以,,,,万元人民规规。规投规规以合法的规事规所出具的规确会
规规明规准。
二、在本省规要税税素分最高规,,分。在本省规规可以累规~以,,万元人民规规,分规起点~规规税每增加,,万元人民规加规,分~累规超规,,,万元人民规的~以,,,万元人民规规。规规规以规机规出具的规规收规规明规准。 确税税税
三、聘用本省规工数量要素分最高规,,分。在本省规规的多家企规聘用的规工可以累加。规数超规,,,,人的~以,,,,人规。规分规准, ;一,聘用本省规工,,,,人及以上的规
,,分
;二,聘用本省规工,,,人及以上的规
,!分
;三,聘用本省规工,,,人及以上的规
,,分
;四,聘用本省规工,,,人及以上的规
,,分
;五,聘用本省规工,,,人及以上的规
,,分
;六,聘用本省规工,,,人及以上的规
,分
;五,聘用本省规工,,人及以上的规
,分
;七,聘用本省规工,,人及以上的规
,分
;八,聘用本省规工,,人及以上的规
,分
;九,聘用本省规工,,人及以上的规
,分
;十,聘用本省规工,,人及以上的规
,分
第七 规《居住规》期限的规准分, 条确
一、规未被本省用人规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规人规~要学素累规分规在,,分及以上者~可规理有效期规,个月或,年的《居住规》。
二、已被本省用人规位聘用或在本省投规规规的人规~可按要素累规分规分规规理相规有效期的《居住规》,
,,分规在,,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规人规规规理,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规》~
,,分规在,,分以下、,,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规人规规规理,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规》~
,,分规在,,分以下、,,分及以上者~可规理,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
住规》。
第八 省人事规根据本省规规社规条会构展规人才的需求~及本省人才规伍规和人
才供求情~况并条适规规整公布申规《居住规》的件和规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