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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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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管理制度租赁费管理制度 篇一:租费管理制度 业项目租费管理制度(三) 更新:2013/9/2 阅读: 324 栏目:商业地产 商业项目租费管理制度(三)提要:本制度的“租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物业和销售物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户外广告租金、保证金 更多精品源自 方案 商业项目租费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规范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收取、减免、欠租欠费等工作,确保租务工作有序顺利推进。 二、术语 本制度的“租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物业和销售物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户外广告租金、保证金、意向金、场地...
租赁费管理制度
租赁费#管理制度# 篇一:租费管理制度 业项目租费管理制度(三) 更新:2013/9/2 阅读: 324 栏目:商业地产 商业项目租费管理制度(三)提要:本制度的“租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物业和销售物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户外广告租金、保证金 更多精品源自 商业项目租费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规范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收取、减免、欠租欠费等工作,确保租务工作有序顺利推进。 二、术语 本制度的“租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物业和销售物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户外广告租金、保证金、意向金、场地使用费、广告费等相关的业务收入,同时,对于业务活动的应收费用(水、电、保洁、保安费等),以及客户退款的管控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适用范围 1 适用于各公司开业项目营运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场等收取、减免、欠租、租赁信息管理工作。 四、(转 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租赁费管理制度)关键活动描述 4.1收租准备工作 4.1.1商业公司总经理作为收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租金收缴工作列为经营管理的重要指标,把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协调一致,确保租金按时、足额收缴。 4.1.2在开展收租工作前,商业公司营运部须向项目公司(产权人)取得租金收缴的授权委托书;跟踪项目公司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对《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确保收租工作的合法有效。 4.1.3商业公司营运部应依据各地实际情况,指定专门部门及专门人员作为收租工作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营运部及责任人要与承租方(主力店、步行街商户)保持良好的工作联 系,密切关注收租过程,及时发现问题,沟通、协调、解决问题,按月向主管领导和商业集团营运中心营运部汇报租金收缴情况。 4.1.4商业公司财务部负责租金收缴的审核,负责依据《租赁合同》审核租金收缴台账,并向承租方发出收租文件,协调各地项目公司财务部开具租赁发票,按时上报租金统计报表。 2 4.1.5为保证收租工作顺利进行,应注意: 4.1.5.1应严格履行合同,按《租赁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营造有序的经营环境,协调配合与承租方物业界面的管理,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消除和减少欠租隐患。 4.1.5.2保持与项目公司的良好沟通,妥善处理和解决可能出现的设备维保、工程整改等承租方关注的工程问题,协调项目公司与承租方的合同关系。 4.2持有性物业主力店和步行街商铺的收租工作 4.2.1租赁信息的管理 4.2.1.1商业公司营运部与项目公司和集团招商中心沟通,取得《主力店租赁合同》。 4.2.1.2商业公司营运部根据招商进度,及时归档《步行街商铺租赁合同》,并向商业集团营运中心营运部上报。 4.2.1.3商业公司营运部应建立主力店、步行街商户业务联系人台账,明确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传真、注册地址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归档。 4.2.2租赁合同及租金收缴台账的建立 4.2.2.1商业公司营运部依据《租赁合同》,建立主力店、步行街商铺租赁合同台账和租金收缴台账,并将合同相关信息录入商业系统,将合同文本扫描后作为附件上传商业系统。 3 4.2.2.2商业公司财务部依据《租赁合同》,审核主力店、商铺租赁合同台账和租金收缴台账,并对营运部录入商业系统中的合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4.2.2.3商业集团营运中心营运部将结合经营管理目标的管理指标,不定期对商业公司的租金收缴台账进行检查、稽核。 4.2.3物业的交付 4.2.3.1商业公司营运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及时与招商中心、项目公司沟通,确定主力店承租物业交付的时间。 4.2.3.2商业公司营运部根据整场开业,及时与项目公司沟通,确定步行街商铺物业交付时间。 4.2.3.3商业公司营运部、工程部参与由招商中心主持的项目公司与主力店物业交接,取得主力店物业交付确认书,掌握物业实际交付状态和进场日期。 4.2.3.4商业公司营运部、物管部参与项目公司与步行街商铺的物业交接,取得步行街商铺进场交付确认书,掌握物业实际交付状态和进场日期。 4.2.3.5若实际交付给主力店的物业未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商业公司营运部应组织协调项目公司确定承租方进场条件整改时间表,协助项目公司和集团招商中心与承租方确认实际物业交付日,确认需以书面形式,双方盖章为准。 4.2.3.6若实际交付给步行街商户的物业未达到《租赁合 4 同》约定的条件,商业公司应协调项目公司确定承租方进场条件整改时间表,协调项目公司与承租方确认实际物业交付日。 4.2.4租金的收缴 4.2.4.1商业公司营运部依据《主力店租赁合同》和《商铺租赁合同》和进场确认书,配合招商中心和项目公司与主力店确定起始计租日,以及首期应付租金的支付时间。 4.2.4.2商业公司营运部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确定租金,或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抽成计租的承租人索取营业财务报表,确认当期应收租金额。 4.2.4.3商业公司财务部审核应收租金额,由营运部于缴租日前五个工作日(原则上——主力店/次主力店不晚于每月的10日,小商户不晚于收费月的22日)前,向承租人送达《缴纳书》(见附件四),明确租金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以及租金支付账户,并请承租方签收确认,归档保留原始文件。 4.2.5租金账户的管理 4.2.5.1项目公司开设的用于存储主力店租金及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为商业公司收取主力店租金及保证金的账户,商业公司对该账户有查询权。收租责任人员应及时跟踪租金到账情况。 4.2.5.2商业公司应在基本户所在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储步行街商铺租金及保证金。商业公司应定期将 5 收到的步行街租金和保证金净额划转到项目公司开设的租金专户中。划转前完成商业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即可。 4.2.6租赁发票的开具 4.2.6.1商业公司财务部协调项目公司财务部,取得由项目公司提供的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空白发票,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承租方开具租赁发票,并由收租责任人员交至承租方。 4.2.6.2商业公司财务部在收款和开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开票和收款要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人完成。并定期与项目公司财务部核对发票存根和实收租金。 4.2.7保证金的管理 4.2.7.1商业公司营运部应配合由招商中心负责的主力店保证金管理工作。在需按《主力店租赁合同》的约定退还保证金时,商业公司营运部应及时向招商中心反馈主力店的缴租缴费情况。 4.2.7.2商业公司营运部负责步行街商铺的保证金催缴工作。步行街商铺保证金的退还或没收,须由商业公司财务部发起审批流程,经商业集团及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4.2.8收租信息的反馈 4.2.8.1项目开业后,商业公司 应根据商业集团下达的步行街租金决策文件,将步行街招商租金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编制《商铺租金收益汇总 6 表》,经商业集团招商中心审核后提交营运部,作为步行街商铺租金控制管理的依据。 4.2.8.2商业公司营运部应保持与主力店的信息畅通,凡有关主力店租金收缴方面的承租方投诉、信函、沟通会议纪要等,须及时上报商业集团营运中心营运部,并配合集团招商中心解决。 4.2.8.3商业公司应保持与步行街商铺的信息畅通,凡有关步行街商铺租金收缴方面的承租方投诉、信函、沟通会议纪要等,须及时上报商业集团。 4.2.8.4商业公司对步行街商铺进行调整时,应执行商业集团下达的租金标准;步行街商铺调整后,商业公司营运部应对租金变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商业集团营运中心营运部,并附《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与此相关的租金台帐的更新须经商业集团营运中心营运部复核确认。 4.2.8.5商业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年初(新项目在项目开业前),依据《租赁合同》及市场行情对本项目步行街商铺的年度租金收入进行预测,并上报商业集团营运中心营运部,营运部将于当年年末依据租金实收情况对年度租金收入预测进行复核。商业集团将对复核结果进行考核,纳入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体系。 4.2.9欠租的处理 4.2.9.1在送达《缴款通知书》后,租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 7 足额到账,收租责任人员应及时与承租方沟通,落实原因。在确认租金因承租方原因未到帐后,应立即送发第一次《欠租(费)催款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拖欠租金金额及应付滞纳金的标准和缴纳时限,并归档保留承租方签收回执或其他相关证据。 4.2.9.2在《欠租(费)催款通知书》送达五个工作日后,承租方仍未缴纳租金和滞纳金,又无合同约定的制约租金收缴等业主方和管理方原因,应及时发出第二次《欠租(费、滞纳金)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欠租和滞纳金,并归档保留承租方签收回执或其他相关证据。 4.2.9.3在第二次送达《欠租(费、滞纳金)催缴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后,承租方继续未缴纳租金和滞纳金,商业公司应立即向承租方发出律师函,并上报集团营运中心和集团律师。 4.2.9.4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欠租,应定期(每月)送达《欠租(费、滞纳金)催缴通知书》,确认欠租金额,请承租方签收确认,并归档保留确认的原始文件。 篇二: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 8 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 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 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 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 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 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 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 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 9 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 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 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10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 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 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 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 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11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 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备招标出租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制度废止。 篇三:应收租金管理办法 应收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翔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司”)租赁项目开展过程中租金管理环节的相关工 12 作,根据公司现有的相关制度和操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适用所有租赁业务的租金管理。 第一章 租金管理流程 第一节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节 第五条 起租流程 租赁项目起租后,业务部门根据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表》建立租金管理台账。业务部门应设臵租金管理专员(公司没有设臵此岗位时,由项目经办人担任)对租金管理台账实施实时动态管理。在《租金支付表》根据合同规定实施调整后,业务部门应在调整的当日对租金台账进行更新调整。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后台租金台账,作为财务测算和租金审核的参考依据。后台租金台账以租金管理台账为基础。业务部门租金管理专员应于每月的15日与计划财务部就租金台账进行对账,并应在每次租金调整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计划财务部调整后台租金台账。 计划财务部应在起租后一个月内与承租人的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并在租赁期间,定期与承租人的财务部门对账,至少每年一次。 租金催收流程 租金管理专员应在租金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 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提醒付款通知书》;在租金到期日前 13 第六条 第三节 第七条 第四节 第八条 5个工作日租金管理专员应与承租人电话沟通,确认承租人的付款计划。 在租金到期日,租金管理专员应提请计划财务部查询租金是否足额到账。若租金未到账的,应尽快与客户取得联系,确认未到账原因。并将情况向业务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汇报。 租金到账核销 租金到账后,计划财务部打印银行对账单或者网银到账记录,交给租金管理专员,租金管理专员在租金管理台账上注明到账日期和金额,同时填写《租金收款确认单》,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交计划财务部。 租金逾期处置流程 如租金逾期未到账,且不属于银行在途原因造成,则租金 管理专员应通过电话方式向客户催收,逾期三个工作日仍未到账的,租金管理专员应申请公司向承租人和保证人发出租金催收函。租金催收函催收的金额除逾期租金外,还应包含逾期罚息金额。租金催收函的签发程序与《租金提醒付款通知书》相同。 第九条 如租金逾期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到账的,业务部门应会同风 险管理部拟定催收措施,报请分管业务的副总裁批准;催 14 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发律师函、前往承租人所在地实地催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 第十条 如租金逾期二十一个工作日仍未到账的,则应视为承租人 的严重违约事件,并作为重大事项,向总裁和董事长出具书面报告,业务部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 自发现违约行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分管业务的副总裁汇报;报告应详细说明违约情形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报请分管业务的副总裁批准后,向承租人发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通知书》,属拖欠租金及相关款项的,则发出《催款通知书》并告知计收的罚金或违约金金额; (三)必要时,经分管业务的副总裁批准后,可以报请法律部签发律师函。 第五节 租金调整流程 第十一条 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或者根据合同规定,因租 赁本金变化、租赁利率调整等原因,导致租金支付表作出调整的,业务部门租金管理专员应在调整事件发生后2个 工作日内或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制作《租金调整支付表》,报公司批准盖章后,向承租人发出。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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