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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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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一: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一: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 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 :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更多相关内容推荐】 公司章程范本 小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需要一份园林有限公司的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篇二: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工商局正规样本) 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XXXXXXXX有限公司,特于 年 月 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 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总额:万元,出资方式:货币。货币出资额占出资额的100%,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股东出资额为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货币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已经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 章。 第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在改任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任,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任的监事就任前,愿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事务所等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3)取得红利。但是,股东决定不取红利的除外。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出资; (3)依其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任职除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搜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来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令,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 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执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对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固定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企用予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股东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六)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七)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公司营韭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项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四)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八)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十)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 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或盖章: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篇三:2015年最新一人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4年7月7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 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第六条 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200万元,股东在20年(2035年4月12日)内缴清。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 住所:江苏省*************。 身份证号码:320****************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了和出资时间 股东******,以货币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2035年4月12日前缴足。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 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 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我蛭シū坏跸 抵凑铡?鹆罟乇盏墓 尽?笠档姆ǘù ?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 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30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参加社 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执照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 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 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 束之日起30内 向原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定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 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立对所投资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 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 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股东签字: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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