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教 案
2007 ,2008 学年第 一 学期
课 程 名 称 国 家 赔 偿 法 课程性质
总 学 时 34
任 课 教 师
系(部)教研室
授课区队
使 用 教 材 国 家 赔 偿 教 程
教 务 处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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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案(首页)
课 程 国家赔偿法 总计: 34 学时 名 称
课 程 专业课 讲课: 34 学时 类 别 实验: 30 学时 任 课 上机: 学时 石均正等 职称 教授 教 师
授课专业区队: 法律 及非法律专业 共 12 个区队 对 象
教材: 国家赔偿教程
主要参考资料:
1、马怀德著:《国家赔偿的理论与实务》~法制出版社1994年出版。
2、薛刚凌主编:《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
月出版。
3、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学》~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
4、马怀德主编:《国家赔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2
月出版。
基要
本参5、杨小君著:《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教考
月出版。 材资
和料
6、房绍坤、丁乐超、苗生明:《国家赔偿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主
出版社1998年版。
7(石均正主编:《国家赔偿法教程》~福建教育出版社1997年3月出
版。
8、马怀德主编:《国家赔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9、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出版2004年5月第1版。
10、王晓滨著:《国家赔偿法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
版。
2
了解掌握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初步掌握国家赔偿
程序~学会处理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同时通过国教和家赔偿法的学习~理解国家赔偿法对于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行使治安学要
目求管理职权的制约作用~提高他们从警后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性~培养他的 们的法律意识。
教学重点:
1、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3、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和追偿制。
教及
教学难点: 学难
重点1、行政赔偿程序。
点
2、刑事赔偿程序。
3、职权行为违法概念。
4、刑事拘留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
5、冤假错案国家赔偿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注:课程类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集中实践环节、实验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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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赔 偿 法 课程教案
第1次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时间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绪论: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正确了解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和国家赔偿法的功能。
掌握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补偿的区别。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对国家赔偿法的比较全面、深刻的理解。
难点: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补偿的区别。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先介绍两案例:某公安机关扣押12公斤黄金案和佘祥林冤案 多媒体教学、
实例教解、教一、国家赔偿概念 学互动。 对国家赔偿一般理解~即对国家赔偿共性理解-----国内外学理通常解释。对国家赔偿一般理解~是指国家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政收入来承担赔偿费用的赔偿~或着指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一种赔偿。国库收入或国家财政收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家承担,实际由全体纳税公民承担。从这一意义上讲~国家赔偿主要有两种:
1、国际法上的国家赔偿~即一国根据条约或协定对另一国进行的赔偿。二战后~战败国对战胜国所作的战争赔偿就是国际法的国家赔偿典型例子。
举例:
,1,二战被掳劳工邵义诚等诉日西松公司索赔败诉案。
,2,河北十名二战被掳劳工诉日本政府和三菱公司赔偿败诉案。
,3,细菌战受害者诉日政府赔偿败诉案。
,4,慰安妇对日政府八年诉讼败诉案。
,5,化武受害者诉日政府赔偿败诉案。
2、国家赔偿法上的国家赔偿~即国家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赔偿。狭义的国家赔偿仅指国家赔偿法上的赔偿。
4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承担的一种救济性法律责任~包括行政侵权赔偿和司法侵权赔偿两类。它包含下列几点内容:,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3,违法职权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4,受害人受到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侵权赔偿,举例,和司法侵权赔偿,本专业仅讲刑事司法赔偿,两类,举例,。
国家赔偿的性质。综合国外境外对国家赔偿的定性有三类:将国家赔偿视为民事赔偿~如英、美,有的国家~将国家赔偿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赔偿~如俄罗斯、日本,把国家赔偿作为独立于民事赔偿之外的一种赔偿。在我国~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已不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已经从民事赔偿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赔偿种类——国家赔偿。具体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生效前~根据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为民事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生效后已不具有民事赔偿的属性。其法律依据为~处理行政赔偿案适用的程序法是行政诉讼法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所以我们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不能再适用民法通则而适用国家赔偿法。亦即为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有许多不同点。
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前者为违法职权行为造成,后者为民事侵权行为造成。
,2,归责原则不同:前者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后者一般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3,赔偿方式不同:前者实行金钱赔偿为主~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后者既可采用金钱赔偿方式~也可采 用恢复原状等赔偿方式。
4,赔偿范围不同:前者赔偿范围法定,后者赔偿范围不能法定。
,5,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是否同一不同:前者赔偿责任主体为国家~赔偿义务主体为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不是同一的,后者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往往是同一的。
,6,赔偿程序不同:前者为行政赔偿程序~包括行政诉讼~刑事赔偿程序,后者主要为民事诉讼程序。
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其费用都是来源于国家~那么能否认为公安机关承担的赔偿都是国家赔偿呢,公安机关承担的赔偿有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两种~但这两种不同。主要区别为~其一~对前者~公安机关是以法人的身份承担的,对后者~公安机关是以国家机关的身份承担的。其二~对前者~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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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专项经费,对后者~公安机关有专项经费~被列入预算范畴。
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亦不相同。国家补偿是指合法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弥补。应强调的是合法职权行为也会对相对人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合法使用武器造成无辜公民人身伤亡。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主要区别为~国家补偿是合法职权行为造成损害弥补~国家赔偿是违法职权行为造成 所以~我们处理赔偿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赔偿案件的性质~是民事赔偿、国家补报~还是国家赔偿~尔后再适用相适应的法律。
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三种责任都可能会承担~何种情形承担国 家赔偿,何种情形承担国家补偿,何种情形承担民事赔偿,
案例分析题:警察和赌徒都有责任吗,
二、国家赔偿法概念
国家赔偿法是指规定国家赔偿的法律。
国家赔偿法的理解也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比较系统、全面规定国 家赔偿的法律。在我国以“国家赔偿法”命名~有的国家并不一定用此名称命名~如英国称“王权诉讼法”。
广义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规定国家赔偿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狭义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不可能概括无遗地加以
。
广义国家赔偿法不可能像狭义国家赔偿法仅表现在一个规范性文件中~而是表现在若干规范性文件中~亦即为~国家赔偿法律规范除由《国家赔偿法》表现外~还表现在下列规范性文件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2、有关法律部分涉及规范到国家赔偿~这主要有: 《行政诉讼法》第九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立法机关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就贯彻国家赔偿法所作的司法解释。1997年4月29日颁发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若干问题规定》。
三、国家赔偿法的功能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的功能有:
,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制约权力~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国家赔偿法教学安排
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训两部分
理论教学计约34节~方式为讲授、练习、考试。
计分
:
6
1、提问(书面形式)占10%,
2、平时表现(笔记、课堂纪律、是否旷课和抄作业等,占10% , 3、平时分,作业等,占30%,
4、期末考占50%。
实训时间安排在第六学期开学初,形式为辩论对抗赛,实训
另定。
作业、讨论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如何正确全面理解国家赔偿,
2、如何正确全面理解国家赔偿法,
3、公安专业学生学习国家赔偿法的意义何在,
讨论题:
公安民警使用枪支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何种情形承担国家赔偿,何种情形承担国家补偿,何种情形承担民事赔偿,
课后小结:
此堂课授课成功~课堂纪律良好~学生也能参于教学。使用媒体教学要点明确~表述尚清楚~结合案例尤其结合公安实务~无遗留问题。介绍对日政府索赔案~学生反响强烈。国家赔偿法教学结合爱国教学。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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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课程教案
第2次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次
课
授课方式 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
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绪论: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及其与有关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 国家赔偿法的效力
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国家赔偿法性质、历史发展和效力~掌握国家赔偿法与有关法律的关系~明确处理公安国家赔偿案所适用的法律。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及其与有关法律的关系。
难点: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及其与有关法律的关系。
解决处理公安国家赔偿案所适用的法律。
方法及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手段
多媒体
教学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及其与有关法律的关系
实例教一、国家赔偿法性质 解 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臵~或者说~国家赔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属于何种部门法。
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是法学家们长期争论的问题~大体概括为以下几种学说:
,一,宪法性法律说
此说认为~国家赔偿法是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是对宪法某些条款的深化和补充~也是涉及国家机关及国家公务人员组织和活动基本原则的法律。这些法律具有宪法性法律的特征。
,二,私法说
此说认为~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公民要求国家赔偿时~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已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权力与服从的关系~而是私法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此时的国家同自然人、私法人相比较已没有特殊性。可见~国家赔偿法调整的是一种私法关系~国家赔偿法应属私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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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法说
此说认为~国家机关或其公务人员在造成损害以及承担赔偿责任时~都是以国家或国家的受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都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或者是这一过程的延续~公民向国家请求赔偿或为请求赔偿而进行的诉讼中~国家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的性质未改变。因此国家赔偿法调整的是公法关系~国家赔偿法具有公法性质。
,四,兼容说
此说认为~公法论与私法论长期争论不休~实际上争论双方在观念上各执一个极端。从法律的具体实施来讲~这种争论无实际意义。国家赔偿法是一项既有公法内容~又有私法内容~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们认为采兼容说较为适宜。我国国家赔偿法具有下列性质:
1(既有实体法性质~又有程序法性质。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规定属于实体法,关于赔偿程序、求偿权等规定属于程序法。
2(既有行政法性质~又有刑事法律性质。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关系当事人等规定属于行政法,关于刑事赔偿范围、刑事赔偿关系当事人等规定属于刑事法律。
3(既有普通法,含一般规定~下同,性质~又有特别法,含特别规定~下同,性质。例如~《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等规定~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海关法》第五十四条来讲是普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程序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规定来讲是特别法。
4、既有公法性质又有私法性质~如赔偿范围等具有公法性质,赔偿请求人等规定具有私法性质,
二、《国家赔偿法》与其它有关法律的关系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整体,的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所依据的法律~错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作出的治安处罚并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可见~《国家赔偿法》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即行政法,的配套立法~是对治安处罚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国家赔偿法》与民法,第121条,的关系
处理国家赔偿问题起初往往适用民法~但由于国家赔偿具有与民事赔偿不同的固有特点~所以须制定国家赔偿法以规范与民事赔偿所不同的那个部分。这时的国家赔偿法属于民法这个部门法~其与民法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我国国家赔偿法不是仅就与民事赔偿不同的特别部分加以规范~而且对国家赔偿责任较为系统、全面地加以规范。所以我国国家赔偿法已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原则上已不属于民法部门法~其与民法之间不再具有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我们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前~且该行为符合民法,第121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的~适用民法,第121条,解决,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后~且该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所规范的赔偿范围的~适用《国家赔偿法》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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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行政诉讼法》,整体,的关系。
与《行政诉讼法》,整体,的关系。《国家赔偿法》规范行政侵权赔 偿的范围和程序~而《行政诉讼法》规范行政争议包括行政侵权赔偿争议的诉讼程序。两者在解决国家赔偿的联系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受害人,一般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下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向侵权机关,一般为赔偿义务机关~下同,~提出赔偿请求~经行政程序解决国家赔偿。侵权机关不予赔偿或受害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再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解决国家赔偿争议。简言之~国家赔偿~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程序解决不了的~再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程序裁判。可见~《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是相互配套的法律~是对国家行政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
,四,与《刑事诉讼法》,整体,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办案有错误发生冤假错案后的处理~由《国家赔偿法》加以调整。可见~《国家赔偿法》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和完善~完备了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制的历史发展(此节简单讲)
一、国家赔偿立法~最早见于1954年宪法~该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权利。”
二、1982年制定第四部宪法又规定了国家赔偿。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相比之下~1982年宪法比1954年宪法有进步:1、确认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均为侵权主体~扩大了侵权主体范围,2、要制定国家赔偿方面的法律,3、有了国家赔偿配套法律后~受害人才能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1982年宪法颁布后不久~国家立法机关开始了国家赔偿的配套立法。首先出台的实体法为1986年4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等,~尔后出台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兼有的法律~如1986年9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1987年1月的《海关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这样~处理国家赔偿的法律既有实体法,,民法通则等~又有程序法----早已出台的民诉法等~从而使国家赔偿从理论走向实务~行政机关和法院开始处理了一些行政侵权赔偿案。
四、稍后出台的是以程序法为主~实体法为辅的法律~即1989年4月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但在第九章中包含有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实体法规范。这是由于在《行政诉讼法》制定前~国家对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实质要件没有规范~因而不得不在《行政诉讼法》第九章中将此规定。《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法院对行政侵权赔偿案的审判~在诉讼程序上采用行政诉讼法~在实体法适用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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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赔偿特别法有规定时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民法通则。
五、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既有行政法~又有刑事法~比较全面规范了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表示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赔偿制。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不可能概括无遗地规范。在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国情变化会作补充和修改~最高法院也会就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进一步完善我国 国家赔偿制。如2006年3月1日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 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2条,作了修改~将错误治安处罚侵权损害赔偿修改为违法治安处罚侵权损害赔偿。
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的效力
(此讲仅讲对等原则,其余学生自学)
国家赔偿法的效力,是指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
二、地域效力
三、对人的效力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享有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同等的国家赔偿请求权。但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限制的~我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这里的对等原则,是指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法人是否给予国家赔偿请求权~视该外国公民、法人的所属国对在该国的我国公民、法人的国家请求权是否保护和保护程度:没有保护的~我国也不给予保护,有限制的~我国也实行同等限制。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国家赔偿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怎样的,在这些关系中存在的法律冲突应适用何种法律适用规则来处理,
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历史发展,
3、学习国家赔偿法~对于指导公安工作有何意义,
讨论题:
某公安局若干公安民警在某宾馆抓捕毒贩犯罪嫌疑人遭到抵抗~该些公安民警使用强制手段将他们制服~但该宾馆门窗、房间内家具、电视机等遭到损坏~对于该宾馆受到的损害~是否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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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处理~还是依《国家赔偿法》处理,请说明理由。
作业题另附。
课后小结:
讲授成功~课堂反响良好~尤其为《国家赔偿法》与《治安关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讲解到位~但与民法、《行政诉讼法》关系讲解不尽人意~不够通俗~不够透彻。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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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赔 偿 法 课程教案
第3次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一章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条件
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一、侵权主体,
二、职权行为,
三、违法职权行为。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作侵权主体的几种情形~掌握区分哪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作侵权主体~哪些机关和哪些人员不能作侵权主体~区分职权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 了解职权行为概念~掌握我国评定职权行为的标准。
了解违法职权行为概念、掌握界定职权行为违法的标准。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本节均为重点——如何认定侵权主体、职权行为和违法职权行为。 难点:
1、职权行为中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和认定。
2、职权行为违法概念的理解和认定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多媒体教学 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职权行为
实例教解~启
法式教学。教一、职权主体
学互动等。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职权主体分为行政职权主体和司法职权主体两类。
,一,行政职权主体
作行政侵权主体有下列三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指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有的武装警察部队属于行政机关。至于人民解放军~依照宪法规定不属于行政机关。据此~行政机关内的门卫、伙事人员等工勤人员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力的组织。法律、法规授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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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组织一般为事业单位~它们原来没有行政权~由于有关法律、法规授予其某些行政职权~从而成为行政职权主体。当然~这些组织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才能作行政职权主体。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例如交通协管员是公安机关的交警队委托协助行使某些交通管理权的个人。协警员是公安机关与保安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受托保安公司委派保安人员到派出所等从事治安管理的某些辅助行为的个人。案例,巡逻队员殴打一学生打跑高考机会
,二,司法职权主体 (仅讲刑事司法职权主体)
刑事司法职权主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章规定~是指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权的职权主体~机关为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机关,工作人员为公安机关的、安全机关的和监狱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检察院的检察官和司法警察。非政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是行使侦查权的职权主体。行使检察权职权主体为检察院及其检察官、司法警察。 行使刑事审判权职权主体为法院及其法官、司法警察。行使监狱管理职权主体为监狱管理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在认定侵权主体中应注意的问题:
1~何种情况下侵权主体为国家机关,何种情况下侵权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使的职权行为为法律行为的~侵权主体为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行为为事实行为的~侵权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党内纪检干部只有单一身份~不同时具有监察机关行政干部双重身份的~能否作国家赔偿法中的侵权主体,不能~受害者对其受到的损害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可经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民事赔偿。因为该干部既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又不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侵权主体资格。
案例:纪委干部涉嫌对知情人刑讯逼供致死被追究刑责。
二、职权行为
,一,职权行为的概念
在国家赔偿理论上~对职权行为的解释大体有两种:
1、主观说~此说认为判断职权行为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为标准~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为行使职权~那么该行为为职权行为。美国等采主观说。
2、客观说~此说认为职权行为应以行为人的外观形象为标准~凡在外观上社会观念普遍认为是职务行为~那么该行为为职权行为~至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如何在所不问~即使其为自己利益所为~也应将其视为职权行为。日本、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采用客观说。
举交警挟嫌报复,警察黄某着便服上街买菜抓小偷,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有关“行使行政职权时”和第15条“行使职权时”的规定~我国采客观说。可见~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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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以及职权范围之外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与其职权有关的行为。可见~国家赔偿中的职权行为分两类~其一、职权范围内行为~如某公安分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某公民治安拘留,其二、与职权相关行为~如某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某公民治安拘留。
由于我国采客观说~所以我们在行使职权时得注意警察外观形象。我们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时该着装得着装~如交巡警巡逻、派出所民警办理治安案件、刑警大队民警侦查刑案等。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时还得出示警察工作证~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工作证时~得口头表明自己的身份。这表明警察在行使职权~以免当事人误解。
认定职权行为应注意几个问题:
1、外观说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为评判标准~而以行为人的外观行为为评判准则~那么~评判外观行为的准则是什么,以社会普通认同的准则来执行。亦即是~对于某个公务员实施的行为~社会观念普遍认为在行使职权~我们就应将该行为定性为职权行为。
2、越权行为和与职务有关行为的界定范围。与职务有关行为应界定在国家机关的主管范围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使与职务有关的行为~应框定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主管范围内~即《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6条至第19条的职权范围之中。因而警察实施的这种行为仅仅发生在不同警种之间~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不同地域的公安机关之间等。如果警察超越公安机关法定职权范围之外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职权行为~而属僭越行为。如警察征税——行使了税务机关的职权。又如警察吊销营业执照——行使了工商管理机关的职权。僭越行为之所以不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行为~因为该行为与职权行为人的职权毫无关系。
案例1:某公安局越权干预经济纠纷被判赔86万。
案例2:派出所越权扣押运猪撤酿“惨案”。
警察职权范围:见附件
(二)职权行为的分类
1、从性质划分:行政职权行为与司法行为。
公安机关在整体上讲为行政机关~从办理刑事案件上讲为刑事司法机关~那么公安机关的职权行为的性质如何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的对刑事案件立案及立案后实施的行为刑事司法职权行为~除此之外就是行政职权行为。 15
2、从赔偿关系产生划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这里的法律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职权基于 意思表示对具体的人和事实施的能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对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刑拘、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裁决拘留等。
这里的事实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单方行为。
3、从职权行为表现形式划分: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
这里的不作为~指对在公安民警无故不履行自已的职责~如消防队及其警察接到火警后无故不起灭火、警察见死不救等行为。
4、从职权行为范围划分:权限范围内行为和与其职权有关行为。
三、职权行为违法
,一,职权行为违法的概念。西方学者对违法理解~大致有三种意见。狭义说~此说认为~违法是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和“公序良秩”。广义说~此说认为~违法不仅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还包括“行为在客观上有所欠缺”。折衷说~此说认为~违法不仅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还包括法律原则~至于欠缺客观公正性行为~应属违法~但如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裁量权范围~则不构成违法。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判断职权行为违法标准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应采广义说。其理由:其一~采广义说已成为国外国家赔偿立法的通例~我们应于借鉴。其二~我国法制不完善~无法可依的现象还存在~即便今后法制完善了~对于事实行为~法也不可能概括无遗地加于规范~如采狭义说~对有的职务侵权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由此产生的损害~受害人得不到国家赔偿。这无疑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职权行为违法包括: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必然造成适用法律有误~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包括在职权行为是否违法审查标准之一。
2、适用法律有误。这里适用法律的指对当事人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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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里的适用法律有误~是指当事人适用法律有误。
3、违反法定程序。这里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公安机关等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操作程序。
4、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
,案例1:派出所越权扣押运猪撤酿“惨案”,
案例2:某派出所所长滥用职权被判刑。,
5不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1、不按时出警就算失职就要赔偿,
案例2:警察称走不开~少女命丧赴考路~公安“不作为”赔偿,
6、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如违反人权保障原则、未尽合理注意原则等。
,三,认定职权行为违法应注意的问题
1、前面已讲~这里的职权行为可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类~职权行为违法也可分为法律行为违法和事实行为违法两类。这里的法律行为违法是指行使职权时依法有误。
事实行为违法与通常所称的违法相同~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亦即为法律行为违法并非为我们通常所称的违法~事实行为违法才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违法。
2、这里法律行为违法~其构成要件与的通常所称的违法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通常所称的违法,必须要有主观过错要件。 案例:公汽刹车失灵撞死人~司机被判无罪
而这里所讲的违法,主观过错不是必要条件。具体说~违法职权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这种违法无主观过错要件,违法职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这种违法行为要有主观过错要件。
违法的职权法律行为~主观过错不是构成违法的要件~当然~这种违法有的是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但有的行为人没有过错亦会产生。因而主观过错不能成为其构成条件~这种违法只要职权行为在客观上违法即可。
如何理解违法的职权法律行为有无过错? 违法的职权法律行为有过错~是指在行使职权(办案)时不负责马马虎虎敷衍了事致使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有误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的职权法律行为无过错~是指在行使职权(办案)时努力工作克尽职守~但由于客观原因如技术设备落后致使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有误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要职权行为人行使的职权行为在客观上违法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负赔责。
3、有时违法职权行为等于侵权行为~如刑讯逼供致人伤亡行为,有时违法职权行为不等于侵权行为~如警察违法使用武器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职权行为~既要违法又要侵权~两者缺一不可。所以~我们不要认为有了违法职权行为就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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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除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还有哪些组织和个人可作行政侵权主体,
2、、何谓职权行为,职权行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主要有哪些区别,
3、如何正确、全面理解违法职权行为,
4、国家赔偿中职权行为如何划分,
5、如何掌握和区分国家赔偿法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讨论题:
某港商从香港进大陆带进12公斤黄金~被市公安局以涉嫌黄金走私罪为由加以扣押~该港商也被刑事拘留~后改取保侯审一年期限届满也不了之。该港商以违法扣押黄金为由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
现从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的划分角度~分析某市法院将此案作为行政案受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作业题另附。
课后小结:
此堂课授课较成功~课堂纪律良好~学生反响热烈~但对违法职权法律行为有过错的讲解还不够透彻、通俗。
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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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赔 偿 法 课程教案
第4次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一章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条件
第二节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三节 违法职权行为与合法权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掌握国家赔偿法对合法权益限定范围及对权益损害界定范围。 熟悉国家赔偿案中因果关系~初步学会用必然因果关系来处理国家赔偿案件。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合法权益的限定范围和权益损害界定范围以及国家赔偿案中的因果关系。 难点:采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原因~即相当因果关系说、二分说确定的赔偿范围比必然因果关系说确定的赔偿范围大,不作为因果关系构成要件。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多媒体教学~ 第二节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实例讲解~作
练习~教学互一、合法权益限于人身权、财产权两类
动~提问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合法权益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应当指出~并非所有的人身权损害~国家都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只有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国家才负赔偿责任~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国家也负一定责任~但不负金钱赔偿责任。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这些财产都被列入国家赔偿法的保护范围内。
认定损害范围应注意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假如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国家要承担某种责任~但不给予金钱赔偿。赔偿方式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其他精神损害不赔。对精神损害国家不予金钱赔偿~从学理讨探~我们认为不妥~其一、精神损害有时给受害人造成的痛苦是非常巨大的~给予金钱安慰也是应该的,其二、对于民事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规定得金钱赔偿~对职务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国家拒赔~这显然不合情理。
,、政治权利损害,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机遇的丧失~国家不赔。案例,巡逻队员殴打一学生打跑高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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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国家赔偿法保护的~仅为上列两类~因为这两类权利~对公民十分重要~为公民生存的基础和前提。这也是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通例。
二、须有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
违法职权行为往往造成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损害~但下列违法职权行为没有造成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损害:
,一,违法职权行为由于偶然因素等没有造成公民、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损害。例如~公安民警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本应使用警械的~却使用武器开枪射击~但子弹射入一垛破土墙内~既没有打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也没有伤及旁人和打坏他人财物。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规定~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有关行政机关暂缓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样~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公民、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例如~被裁决拘留的人或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公安机关暂缓执行原拘留裁决。假如该拘留被复议机关或被法院撤消~那么该违法拘留由于没有执行~也就没有侵犯被裁决人的人身自由权。
,三,违法决定不具有侵犯公民、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性质~如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公民颁发某执照或许可证的申请~违法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就不一定给该公民造成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
,四,无罪错判有罪的判决虽已生效~但在该判决刚一生效时~有关法院立即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并裁定中止执行该判决。
三、财产权损害限于直接损失~人身权损害限于直接损失和现实的间接损失。
对于损害范围~许多国家与地区的确定方法和标准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把损害区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减少或毁损灭失~间接损失指可得到利益减少。另一些国家将损害划分为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指现有财产减少~消极损失指妨碍现有财产增加。我国台湾的民法、地区赔偿法把损失分为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失指现有财产减少~所失利益指预期利益丧失。对于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所受损失这种已发生的损失~各国,或地区,赔偿法均规定国家负赔偿责任。对于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所失利益等未来发生的损失~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国家赔偿法则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对将来发生的损失~有的区分为必然损失和或然损失~有的划分为确定性损失和非确定性损失~还有的分成高概率损失和低概率损失。对前者未来发生的损失~国家一般负赔偿责任,对后者未来发生的损失~国家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将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又将间接损失区分为现实的间接损失与可能的间接损失。对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明定国家负赔偿责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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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也是区别情况确定国家应否负赔偿责任。属 于财产的间接损失~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不管这种损失是现实的间接损失还是可能的间接损失。属于人身权损害的间接损失~若为现实间接损失~国家负赔偿责任~如是可能的间接损失~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四、须是合法的权益损害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合法权益被违法职权行为损害~国家才负赔偿责任。所谓合法权益一般指合法财产。合法财产除了不当得利、非法所得、作案工具、违禁品等外的财产为合法财产。人身权、合法财产受到违法职权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
第三节违法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
果关系
一、国家赔偿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为~因——违法职权行为和果——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而国家赔偿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为违法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当违法职权行为为事实行为成为刑法所规范的危害行为,如刑讯逼供犯罪,时~国家赔偿法因果关系研究对象与刑法因果关系对象相同,当违法职权行为为事实行为成为民法所规范的加害行为,如暴力殴打相对人致轻微伤,时~国家赔偿法因果关系对象与民法因果关系对象成为同一,当违法职权行为为法律行为时~其因果关系与上述两法的因果关系完全不同~即违法职权行为——职务上的依法有误行为与职权行为相对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之间的关系。
二、公安机关宜采何种因果关系理论
因果关系在理论和实务中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学者历来众说纷纭~形成许多学派~主要有: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这一般被视为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此说认为~以客观情况为基础~在一般情况下依据一般常识~普遍认为会引起特定结果的那个条件~就是产生结果的原因。
,二,必然因果关系说~这一般被视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此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内在合乎规律的必然联系为因果关系~如公安民警违法使用武器击中无故公民头部致其死亡。
,三,“二分”说。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一对因与果同另一对因与果在连续形式下的交错和巧遇所间接产生结果。此说认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两种形式。比如民警甲对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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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人乙刑讯逼供致其重伤~将乙送某医院治疗时~由于医生丙医疗 事故致其死亡。在乙的死亡事故中~民警甲刑讯逼供行为与犯罪嫌疑人乙受重伤之间为第一因果关系。在治疗乙时~医生丙的医疗事故与乙的死亡之间为第二因果关系。民警甲的刑讯逼供行为与犯罪嫌疑人乙的死亡之间为偶然因果关系。
公安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应采何种因果关系理论,笔者认为采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为宜。因为采必然因果关系说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行为只要在一般情况产生结果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认为~行为必然产生结果的~二者之间才有因果关系。“原因”所涵盖的违法职权行为的范围~后者比前者小即责任小。这意味着~对于某些与合法权益损害有联系的违法职权行为~按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可能确定为权益损害结果的原因~而根据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则不能确定为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分”说不仅对违法职权行为必然产生的合法权益负赔偿责任~而且对其偶然产生的合法权益损害也负赔偿责任。前述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致疑犯重伤例~按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公安机关仅对乙重伤负国家赔偿责任~而根据“二分”说~公安机关不仅对乙重伤负国家赔偿责任~而且对乙的死亡也负国家赔偿责任。二者确定的赔偿责任~必然因果关系理论比“二分”说小。
三、不作为因果关系的构成条件
,案例1:警察称走不开~少女命丧赴考路~公安“不作为”赔偿,
人民警察行政不作为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的条件:
,一,在行政管理中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不作为的主体为人民警察~其根据为人民警察法。该法规定人民警察共同职责为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亦即为警种不同各警种所承担的具体职责亦不相同~但各警种所承担的公同职责相同——保护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
不作为的客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7条、《国家赔偿法》第3条等规定为~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及法人财产权等。
不履行即不作为~表现为推诿、不理采、过失逾忘、“研究研究”逾误处理、对百姓的请求采取官僚冷漠态度等。
,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法人和其它组织财产权受到损害。限于公民“三权”法人财权~这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7条、《国家赔偿法》第3条等规定。
,三,前者不作为行为必然导致后者权利损害。
,四,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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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不作为行为中~须为能作为而无故不作为~亦即警察在行 使不作为行为时主观有过错。如果警察因故无法作为~则由此造成的损害不能请求国家赔偿。
2、在损害结果中~须为特定对象的损害~亦即为正处于危难状态并请求警察救助的公民和法人等组织~如儿童落水~交巡警接警后无故不出警致使该儿童溺水身亡。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家中被窃、被他人殴打等是不能状告人民警察不作为要求国家赔偿的。
3、由于正处于危难状态情况紧急~所以接警的公安机关对请求救助的事项是否有管辖权在所不问。,案例2:以无管辖权为由接警不出警,
提问:案例3:被同室戒毒人员殴打致残~公安要赔吗,
案例4:相隔1100米20分钟才到~110出警迟缓被判违法由根据吗,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国家赔偿法是如何界定职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损害范围的,
2、简述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3、在公安实务中如何掌握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4、简述人民警察行政不作为行为损害国家赔偿的构成条件。
3、何谓归责原则,国外国家赔偿制中主要采取哪几种归责原则,
4、何谓违法归责原则,我国为什么要采取违法归责原则,
讨论题:
死者叫钟某某~系A县人民医院退休医生。2002年6月7日晚~他在发廊理发~民警杨某等以涉嫌嫖娼为由将其传唤、留臵~并宣布罚款5000元。其家人得知消息后~赶去询问~发现钟身体异常~遂送医院急救。不料老人3天后死在医院。
当年7月11日~当事人家属向法院状告公安局行政违法。法院审理后~确认行政违法成立。不久~该县公安局也承认“钟承祥嫖娼事实不成立”。今年1月13日~钟的家属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公安局行政违法虽不能致钟死亡~但传唤、留臵、宣布罚款是使其心理害怕、精神紧张~并最终死亡的诱因~应承担一定责任~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对一审判决~双方都不服~均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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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公违法行政与钟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作业题另附。
课后小结:
不作为因果关系讲解效果良好~但有遗留问题:
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二分说”~这三者因果关系确定的责任范围谁大谁小~讲解不透。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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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课程教案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次 5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一章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第四节 归责原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范围和赔偿当事人
第一节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归责原则的概念、我国实行违法归责原则的理由~理解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中的地位~掌握我国实行的违法归责原则。
了解行政拘留知识要点~理解合法拘留的条件~掌握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行政拘留。
了解劳教、留置、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约束等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知识要点~理解合法采取这些措施的条件~掌握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1、归责原则,2、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行政拘留,3、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
难点:1、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中的地位,2、认定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拘留应注意的问题,3、认定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应注意问题。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使用多媒体教第四节 归 责 原 则 学~实例讲解~
教学互动~课一、归责原则概述
堂讨论~作练,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习等。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在何种情况下~对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亦即为~
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要承担赔偿责
任的一个可责难性因素。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要件一、职务侵权行为;要件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件三、因果关系。具备上述要件后不等于
产生国家赔偿责任~是否要承担国家赔偿还有一因素即归责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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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介绍国外的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该原则指国家对其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不问该公务员在行使职务时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瑞士、俄罗斯等。
双重归责原则。该原则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行为违法~国家才负赔偿责任。它既要有主观因素——过错~又要有客观因素——行为违法。如日本、韩国等。
法国公务过错原则。该原则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标准。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其一~公务活动应达到某种中等水准~低于这种水准就有公务过错。当然这种水准随情况和公务性质不同而不同。其二~公务过错强调客观过错即行为过错~而不强调主观过错~主观过错责难性被淡化。其三~公务过错指公务本身过错~不是指公务员个人过错~公务过错虽然为公务员个人所为~但不归责于个人~而归责于该公务人员所属机关。公务过错的表现形式~如公务实施不良、过分迟延履行、不执行公务等。
,三,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中的地位:
1、它体现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
2、它决定举证责任的内容,
3、它决定国家赔偿范围和免责范围。
二、我国确定的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为违法归责原则。
我国实行违法归责原则理由:
1、过错归责原则有缺陷——受害人难于举证证明履行公务的公务人员在主观上有过错。
2、双重归责原则~既不利于受害人举证~赔偿范围也过于狭窄。
3、公务过错归责原则~仅为法国一家~没有被各国所认可。
4、违法归责原则~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实现国家的法治原则。
第三章 行政赔偿范围和赔偿当事人
引言: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哪些行为免责。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方式和制约因素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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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有三种:概括式,列举式,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第三种方式。
,二,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
1(政治体制。2(经济因素。3(理论因素。
第一节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第3条,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3。1,
,一,违法行政拘留
1、行政拘留的概述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第二~被拘留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三~对被拘留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第四~行政拘留处罚幅度适格,第五~拘留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负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行政拘留认定
案例1:农妇骂局长被治安拘留案。
认定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拘留应注意问题:
?违反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拘留都是违法拘留~但不一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如仅仅违反法定程序的拘留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负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行政拘留必须侵犯被拘留人人身自由权。
能够产生国家赔偿的违法拘留~有下列情形且已实际执行:其一、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给予拘留处罚,其二、对虽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依法不应拘留的公民给予拘留处罚,其三、处罚幅度过重出格。公安机关作出拘留裁决后~被拘留人不服的~在依法提供担保后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裁决拘留经复议或诉讼撤消没有得以执行~也就没有侵犯被拘留人人身自由权~同样也没有国家赔偿问题。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2规定的国赔归责原则与《国家赔法》规定的国赔归责原则有冲突~而现在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条消除了其与《国家赔偿法》这一法律冲突。
案例2:被控猥亵妇女遭冤拘
,二,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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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多散见于各个行政管理法中。其种类较多~很难用统一的观点去分类~从目前我国实践情况看~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劳动教养、留臵、收容教育、强制戒毒、保护性约束等。
1、劳动教养
(1)劳动教养措施概述
劳动教养是对经常性违法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罚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它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比较多~但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公安部2002年4月12日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为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该《规定》根据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将劳动教养的对象归纳为十类违法犯罪分子。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从严控制。该《规定》还规定~对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劳动教养时间变相延期,对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基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缺乏操作规程的弊端~《条例》规定了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如审核、聆询、决定、执行、法律救济等。这样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
合法劳动教养的基本条件:根据以上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合法劳动教养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第一~审批机关须为地级或省级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第二~劳动教养对象为十类,第三~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第四~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操作程序合法。
(2)认定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劳动教养注意问题
违反上述条件的劳动教养为违法劳动教养~但违法劳动教养并不必然侵犯被劳动教养人的人身自由产生国家赔偿。
案例1:劳教委误作决定~小贩被关一年获赔
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劳动教养~一般指对不符合劳动教养对象的人劳动教养~包括:其一~对无辜公民劳动教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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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依法应受治安处罚的人劳动教养~如~对偶尔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人劳动教养,其三~对不应受到劳动教养处理的其它违法公民劳动教养。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裁决后~劳动教养人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裁决劳教经复议或诉讼撤消没有得以执行~也就没有侵犯劳动教养人人身自由权~同样也没有国家赔偿问题。
在不符合劳动教养对象中~是否包括不符合劳动教养对象的犯罪人,我们认为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教养不产生国家赔偿。刑事赔偿中实行无罪赔偿原则~那么我们也可推断出行政赔偿也实行无罪赔偿原则。但是~犯罪人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判处拘役、管制或很短有期徒刑刑期的~而对其采取的劳动教养的时间又很长的,如两年三年,~这对其是否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个可探讨的问题。因为若对其判处徒刑也很短~更何况有的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不需要判处刑罚~而过长的劳动教养~无疑是对其人身自由权的侵犯。所以在实务中~有些犯有轻微罪的人~宁可吃官司~也不愿被劳动教养。
案例2: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招摇撞骗犯罪人被劳教一年~国赔吗,
2、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 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作出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1993年9月4日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根据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采用收容教育的条件主要有:第一~有权决定收容教育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第二~收容教育的对象是不符合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第三~期限为6个月至2年。
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收容教育~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其一~将没有卖淫嫖娼的无辜公民收容教育的,其二~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超过法定期限的。
3、强制隔离戒毒
,1,强制隔离戒毒概述
强制戒毒自2008年6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同时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具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的行政强制措施。
合法的强制隔离戒毒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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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机关为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
?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为:其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其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其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
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 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采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程序为~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2,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强制隔离戒毒~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形:其一、对没有这种恶习的人采取了戒毒措施,其二、戒毒超过期限。
4、继续盘问留臵
(1)继续盘问留臵概述
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紧急情形~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以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继续盘问留臵的基本条件:
?有权继续盘问的是公安派出所,
?继续盘问的对象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继续盘问的法定事由为经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 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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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盘问留臵,留臵,的审批程序:继续盘问留臵12小
时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由12小时延长止24小时~由派出所
报公安局,县级,值班负责人审批,由24小时延长止48小时~由派出所报公安局,县级,主管负责人审批。
继续盘问留臵的性质为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刑事强制措
施。
,2,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继续盘问留臵的认定:,动画片四,
对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继续盘问留臵的认定~在公安实务操
作中有争议。有种观点认为~当场盘问认为有嫌疑~后经继续 盘问留臵排除了该嫌疑~这种继续盘问留臵为合法继续盘问留
臵~不存在国家赔偿。笔者持不同意见~将无辜公民继续盘问
留臵几十小时视为合法盘问留臵~缺乏法律依据。这种继续盘
问留臵~在操作程序上合法~但对当事人错误适用实体法~因
而也是违法继续盘问留臵~国家负赔偿责任。,案例:农民告公
安赢了31元案,
案例提问:农民告公安赢了31元~法院判决正确吗,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何谓归责原则,国外国家赔偿制中主要采取哪几种归责原则,
2、何谓违法归责原则,我国为什么要采取违法归责原则,
3、合法的畸重的治安拘留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是否发生国家赔偿,
4、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行政拘留主要有哪些情形,
4、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劳动教养主要有哪些情形,
5、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盘问留臵如何认定,
讨论题: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招摇撞骗犯罪人被劳教一年~国赔吗,
柏某系A市某镇村民~2005年6月7日~他在穿军装、持军用驾驶证与朋友一起运输食盐的过程中~被B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私盐为由查获~并于同日被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该市公安局向该市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该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2005年7月19日~该B市公安局以柏某冒充军人招 摇撞骗为由向甲州市劳教委呈报对其劳动教养三年。同年7月21日~甲州市劳教委以柏某穿军装、持假解放军驾驶证、驾驶假军车、冒充军人逃避检查、偷逃路桥通行费~危害国防利益为由~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柏某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柏某不服~于2005年8月17日向A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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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对下 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 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由此看出~适用劳动教养的前提要有“屡教不改”情节。本案中~甲州市劳教委决定对柏某予以劳动教养~定性是招摇撞骗~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对招摇撞骗进行劳动教养的条件是: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的。 本案B市公安局在询问柏某时~柏某明确回答无前科~也从未受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过~甲州市劳教委也没有提供出柏某有屡教不改的证据或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规定情节的证据。因此~甲州市劳教委所 作《劳动教养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于是~A法院判决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书》。
问:柏某有国家赔偿请求权吗,请说明理由。
作业题另附。
课后小结:
在前几学期~在讲授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拘留和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时~起点过高~教学效果不好。本学期总结经验~在讲授上述内容时~先将拘留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知识要点~简要作一介绍~如讲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劳动教养时~首先将劳动教养的作概述~然后再讲解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拘留和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这样承上启下知识有系统性~易引起学生共鸣教学效果好。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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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课程教案
6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时间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二章 行政赔偿范围和赔偿当事人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四、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略~讲此项合并
在刑事赔偿范围内一并讲,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
产等行政处罚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它违法行为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并掌握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教学重点及难点:
本节均为重点
本节难点:1、正确、全面理解负国家赔偿责任的非法拘禁行为
2、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和造成财产损害的
其它违法行为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使用多媒体讲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授~实例讲解~
教学互动~启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3。2,
法式教学~课公安民警非法拘禁的形式~主要有:
堂讨论~作练其一、出于个人恩怨等~滥用职权对无辜公民随意采用非法
习等。 拘押等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其二、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控制后~不
依法及时办理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应法律手续~经过一定时间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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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构成非法拘禁。假如该公民既无涉嫌犯罪又无违反治安管理~ 即构成负国家赔偿责任的非法拘禁。
其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明知不是犯罪的公民~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以涉嫌犯罪为名采用刑拘方式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明知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由于徇私舞弊等以违反治安管理为名采用治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例如~农妇骂局长被行政拘留案,文字狱国家赔偿案。
其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后~超越期限~如传唤超越法定期限。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3。3,
在这类行政侵权行为中~应明确下列两点:其一~这两类行为不是职权行为本身~而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是执行职务所采取的非法行为~所以这类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其二~从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看~可将这些行为划分下列几种情形:造成死亡的,造成重伤的,造成轻伤的,造成轻微伤的,暴力行为并没有造成上述四种伤害后果~但使相对人生病或皮肉之苦又有使其花费医疗费的~国家亦得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暴力行为并有造成前述伤害和皮肉之苦~而是造成精神病~国家也负赔责。,案例:动画片一,
四、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略,,并入刑事司法赔偿范围内讲,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
,3(5,
如公安民警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公民人身损害赔偿。
案例:公安民警冷漠渎职造成无辜儿童死亡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拘留和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以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行政赔偿免责事项的除外。
第二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4。1,
34
,一,行政处罚的概述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包括有关人身权方面行政处罚和有关财产权方面的行政处罚。有关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又分为财产罚和能力罚两种。财产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强迫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剥夺其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能力罚也称行为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进行限制或剥夺其某项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例如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1、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颁发的从事某种职业和活动的书面凭证。我们认为国家赔偿法中所称的许可证和执照应作广义理解~它不仅包括人们通常所讲的许可证和执照~而且也包括行政机关颁发的其它具有许可性质的法律文书。许可证和执照赋予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某种权利~可从事某种特定的职业或活动。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就是取消其某种权利~不再允许其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可见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涉及许可证和执照持有人生计的大事~必须谨慎~依法办理~严格遵循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条件、程序等。
2、违法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为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法人和其它组织作出停止其生产或营业的一种行政处罚~例如~不符合消防管理要求的企业在整顿期间仍未整顿或虽整顿但仍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管理机关对此可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涉及企业和其它组织的重大经济利益~因而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循责令停产、停业的条件~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程序~等等~违反任何一项都是违反责令停产、停业。
3、没收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非法所得、持有的违禁物品或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等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没收财产的对象~主要有:作案工具,违禁物品,非法所得等。
,二,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行政处罚
与公安机关有关的~主要有: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
1、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罚款~主要有:其一~对没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罚款,其二~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罚款超过法定幅度,其三~对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但不够罚款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处罚。
2、违反某项规定就是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应予强调的~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本身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因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引起下列损害~国家还得负赔偿责任:其
35
一~补办许可证和执照所当付的费用,其二~许可证和执照具有许可营业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开支。
,案例:违法吊销驾照国赔案,
3、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责令停产、停业~主要有:其一、相对人经营或生产守法~不存在重大隐患等弊端,其二、可采用整顿方式解决~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其三、相对人在经营或生产中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应对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
4、公安机关的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没收财物~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形:没收的财物既不属于上列范围,作案工具,违禁物品,非法所得,也不是赃款赃物的~如没收的某商店VCD光盘经鉴定不属于淫秽物品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4。2,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述
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限制其行使财产权或强制其履行财产方面义务诸方法~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有关人员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和动用该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的目的是防止行政管理相对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灭失~以便查办与该财产有关的行政案件。
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有关人员的动产进行扣留的强制措施。扣押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或防止财产的灭失和转移。如交通警察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肇事车辆在具有法定情形下进行扣押。
冻结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暂时停止违法人支付动用存款或暂停帐面流动资金流动和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的目的是防止行政管理相对人转移资金~以保证行政案件的办理或行政处罚的能够执行。
合法的限制财产流转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权采用限制财产权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应是法律、法规授予其行使该项职权的行政机关。
(2)应当在遇有法定情形时采用。
(3)应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财产流转的强制方法。
(4)应符合采用限制财产流转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
,二,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1、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主要有:其一~对与案件无关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采取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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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后~查明该相对人没有违法行为的,其三、行政管理相对人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应当对其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其四~依法查封、扣押~经查封、扣押后~违反法定的妥然保管义务造成被查封、扣押物毁坏或丢失的~如被窃、工作人员使用损坏。
2、认定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应注意问题:
,1,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并把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返回给相对人~这在国家赔偿中也称为赔偿。,动画片六,
,2,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被查封、扣押期间被损坏了的~赔偿范围有两项:其一、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返还给相对人,其二、对被损坏的财产赔偿。
,3,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被查封、扣押期间遭到锈蚀损坏是否要负赔责,对此最高法院没有作出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合法采取措施的财产所受到的锈蚀~只要尽妥然保管义务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原本不应采取措施而违法采取了措施的财产所受到的锈蚀~即使尽了妥然保管义务也负赔偿责任。因为对该项财产采取的措施是违法的~违法措施同该财产锈蚀损害又有因果关系~所以对该项违法职权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4。3,
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国家也应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它违法行为,4。4,
如公安民警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财产损害赔偿。
案例:灭火不及时被判国赔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行政赔偿免责事项的除外。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公安民警的非法拘禁形式主要有哪些,
2、公安民警办案使用暴力危害性表现有哪些, 3、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罚款、吊销证照主要有哪些情形, 4、认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5、如何确定违法吊销证照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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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题:
2003年12月3日下午~B县某镇教师曹某骑摩托车带人在公路上行驶~途经某分岔口处被一同向行驶的红色昌河面包车碰倒。昌河面包车随即驶离现场。曹某即打110电话报警~并告知肇事车辆号码。随后~B县公安交警大队通知汪某到交警队接受询问~并以涉嫌肇事为由对汪某所有的红色昌河面包车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暂时扣留~开出了暂扣凭证~确定的暂扣期限为12月3日至9日。事后~交警大队经调查未能确认汪某的车辆系肇事车。但12月9日~交警队仍未将该车辆放行。
对于超时扣车是否承担国赔?
作业题另附。
课后小结:
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教学是成功的~这样于案例教学、启法式等教学相结合~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及性~教学效果良好。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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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课程教案
7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二章 行政赔偿范围和赔偿当事人
第三节 行政赔偿免责事项
第四节 行政赔偿当事人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掌握行政赔偿的法定免责情形~了解法定免责的原因~能够比较熟练、准确的确定行政赔偿案件的请求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训练学生正确分析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能力。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行政赔偿案件的当事人
难点:掌握行政赔偿事项与行政赔偿免责的区别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以课堂讲授为第三节 行政赔偿免责事项,5, 主方式~使用
为主要手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1, 段~辅之以课
通常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有以下二种:一是民事侵堂讨论与课外权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在参与民事活作业。 动过程中~所实施的侵害其它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民事权
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是民事法律上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所
带来的法律后果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某些事实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
己实施的与职权无关的行为~这种行为又不是民事侵权行为~
而是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事实行为。该行为造成的后果由该工
作人员自己承担~国家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5。2,
这有两种情形:其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损害~完全是由其
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例如~某人在家里楼上赌博~该县公安局
治安科民警接到举报后前往查赌~该人发现警察后~从二楼跳
到一楼想要逃跑~结果摔断了腿。这种损害应由该人自己负责~国家不因其腿摔断而承担任何的行政赔偿责任。其二、损害发
生以后~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
的~其扩大损害部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当然~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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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完全自己故意实施的~假如公安民警实施暴力殴打等行为~当事人害怕而逃避造成的损害~国家还得负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过错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在司法实务中采过失相抵原则,混合过错,处理。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负有责任时~国家可减轻或免除承担赔偿责任。过失相抵的表现形式很多~被害人未能及时采取救济方法而减少损失~如违法拘禁、查封或征收等~被害人不及时采取法律上的救济方法~造成损害或扩大损害的~也可以视为过失相抵。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或容易采取救济措施是判断能否相抵的标准。
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5。3,
主要指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等。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的和非自然的原因产生的使行为人无法抗拒的力量。例如自然灾害、疾病、战争、紧急状态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面较大~又具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特性~因此~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国家不负担赔偿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作出的为保障更大的合法权益而损害了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许可的。对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不负赔偿责任。紧急避险在公安消防灭火中时常发生。但这种国家赔偿的负责情形对于受害人却是极为不公的。如果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无力赔偿的~为了填补受害者所承担的合法权益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予以补偿。
,三,从其他途径可以获得补偿
在一定条件下~受害人所受的行政损害~由于可以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从而可以减轻或免除国家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损益相抵”原则。在我国行政赔偿中~适用“损益相抵”原则的主要有社会保险。例如~某公民被行政机关汽车撞伤~但通过保险已获得补偿的~国家可减免此责任。这是指行政机关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如果受损害人自己参加了相关的保险~即使受害人已从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仍有权再向国家请求赔偿。
案例提问: 此案的行政赔偿事项有哪些,
40
第四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6、7、8)
行政赔偿当事人包括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行政赔偿第三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6,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是指在行政侵权赔偿中有哪些人有权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要求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18条以及第33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案例中的李某就是行政赔偿的请求人。
,二,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可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1、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作为赔偿请求人资格的确定~应根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以赔偿请求人身份要求赔偿。
2、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主要是指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亲属~或者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亲属。他们是和受害人之间没有继承关系的亲属。没有亲属关系远近的限制。
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解释》第十五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解释并非对《国家赔偿法》第8条的扩大解释~而是结合第八条、第27条作出的解释。
,三,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解释16条,
,四,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赔偿请求人资格。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 国实行对等原则。”上述规定表明~对涉外国家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的资格确定~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但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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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义务机关,第7条、第8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国家机关。简单地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具体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组织。
作赔偿义务机关的,有下列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请学生分析---经复议维持的,经复议撤消的,经复议减轻的,经复议后对加重部分?对原损害部分,
提问~案例分析:
1、被控猥亵妇女遭冤拘国家赔偿案~赔偿事项由哪些,当事人双方为谁,
2、暴力殴打相对人国赔案~当事人双方为谁,
3、公安派出所不出警国赔案~当事人双方为谁,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行政赔偿的免责事项包括哪些,
2、哪些人有权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何规律, 讨论题:
武汉市一对夫妇认为110出警延迟~将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告上法庭。
2003年9月11日20时50分许~其年仅16岁的女儿殷梦麟下晚自习骑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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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途中~不幸被一辆小客车撞成颅脑外伤~肇事司机肖雄生驾车离开现场~当场有人打110报警~在警察赶到之前~已有群众将殷梦麟送至医院医治~次日零时5分~殷梦麟因出血过多医治无效死亡。蔡甸区民警赶到现场后~在场群众认为民警来得太慢~遂将警车掀翻。原告认为女儿的死亡系出警太晚~造成出血过多所致~于l0月18日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延迟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赔偿12.192万元人民币。
蔡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交通大队离车祸现场仅1100米~可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而实际出警到现场超过20分钟~应当确认被告延迟出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原告之女死亡是由于车祸造成的颅脑严重损伤所致~与被告延迟出警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延迟出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作业题另附。
课后小结:
在行政赔偿范围和赔偿当事人部份讲完后~提供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讨论~让学生应用所学原理来分析个案~效果良好。本两节课讲解成功。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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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课程教案
8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三章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一节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第二节单独式行政赔偿程序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种类、单独式赔偿程序和一并式赔偿程序的划分的法律依据~了解并掌握单独式赔偿程序的适用范围、基本框架~初步掌握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的基本方法步骤。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和难点:单独式赔偿程序的基本框架——处理行政赔偿案的法律路线图。
难点:单独式赔偿程序适用范围及其法律依据。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以课堂讲授为第三章 行政赔偿程序 主方式~使用
课件为主要手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段~辅之以课
堂讨论与课外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念:
作业。
是指行政机关或法院解决行政赔偿案的程序~包括单独式赔
偿程序和一并式赔偿程序两种。
含义:
1.解决对象为国家赔偿案。
2.由谁来解决,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法院
3.解决程序分单独式和一并式两种。
国外行政赔偿程序模式主要有:侵权机关作出决定或与请求
人和解、协商,民诉,行诉。
二、我国行政赔偿程序模式:
我国采协商或决定、行政复议、行诉方式~不采民诉方式。
具体分为两种:
,一,单独式: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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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独式的适用范围:,举例提问,
,1,事实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只能采单独式~为什么,亦即为~在行政管理中为什么对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能象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那样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因为复议法、行诉法规定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及该行为造成的损害请求国赔~可通过复议、行政诉讼来解决~而对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则不能通过复议、诉讼来解决。为了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对于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赔偿法规定单独式赔偿程序。,案例:陕西十余名涉嫌袭警农民工在派出所内遭打案,
,2,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确认违法~但请求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请求~但事后又申请国家赔偿。,案例:劳教委误作决定 小贩被关1年获赔案,
2、单独实赔偿程序的基本框架
,1,请求人首先向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2,未果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解决。
,二,一并式:在复议、行诉中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事宜。
1、一并式的适用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2、一并式赔偿程序的基本框架: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同。
三、我国采用上述赔偿模式的理由
1、由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有利于义务机关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赔偿方式多样~有利于请求人维权。
3、国家赔偿已从民事赔偿中分离出来~调整国家赔偿的法律也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公法~因而采行诉程序。
第二节 单独式行政赔偿程序,9、13,
一、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9,
,一,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
违法职权行为的确认是请求国赔的前提。
确认的方式~对事实行为的确认~主要有对职权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在实务中~有时对实施事实行为的职权行为人没有追究法律责任~受害人依据合法权益损害事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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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医院医疗卡、购药发票等~也可向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确认~经复议、诉讼确认。
提起赔偿请求程序:
1、应先向义务机关提出,9.2,
2、请求人可同时提出数个赔偿请求,11,
3、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都提出赔偿请求~也可向其中一个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10,
4、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式要求,12,
5、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32,
请求时效是指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有效期间。
期间为二年,何时起计,羁押期不计算在内,时效中止。
赔偿请求时效期间~根据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赔偿程序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赔偿要求~其时效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再赘述。这里阐述的是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时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两年的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期间的开始之日~既不是侵权行为的发生之日~也不是损害结果形成之时~而是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时效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即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两年的赔偿请求时效内~只有当赔偿请求人获得人身自由之日起才开始计算两年的赔偿请求时效。
有关时效的中止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06.11.10林某被某干警打伤,为此该干警12.10受到行政处分,此案请求时效到( )?为止.假如林某于08.8.10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一月即9.10出院,此时的请求时效到( )?
,二,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的审查和受理,
审查下列方面:
1、行政职权行为是否已被确认为违法,
2、请求人是否有赔偿请求权,
3、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4、赔偿请求是否有事实根据和理由,
5、赔偿请求是否超越请求时效,
6、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1、职权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的~应告知请求人首先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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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告知不负国家赔偿责任的理由,
3、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的~告知请求人提供事实根据,
4、请求超过时效的~告知请求人已丧失了请求权,
5、请求符合条件的~应作出决定予以受理。
,三,协议赔偿或决定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可以采用协商方式处理~也可用自行作出决定方式处理。
协议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来解决赔偿问题的活动。
协议与调解不同。
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要制作赔偿协议书作为赔付和索赔的凭证。
协议赔偿不是法定程序~而是实务操作经验。这种经验在法律上也是认可的~因为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行诉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可以调解处理。由此可推断出~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国赔案件时~可以与请求人协商解决。国赔案所以可以调解、协商处理~因为它存在着调解、协商的基础~双方均有权依法在实体上作出处理。但是~协议赔偿不是先行处理程序中必经程序~有时不经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可径直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应当作出赔偿。
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13,
,一,行政赔偿诉讼的概念
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赔偿案的程序。它是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相比较的特殊程序~主要有:
1、在起诉方面
,1,、诉因:行政赔偿诉讼是原告对义务机关不赔或对义务机构赔额有异议起诉,行政诉讼为原告对具体行政行政不服起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前臵程序: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而提起行政诉讼则无须经过行政先行处理~只要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经行政复议程序而后起诉。
,3,起诉期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
应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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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日两年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在两个月内未获答复~则可在其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案件管辖方面
,1,专属管辖——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等等。
还有高院管辖的、最高法院管辖的。
,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3、在举证责任方面
在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原告负有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和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违法行政职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责任,而一般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4、在调解方面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审理行政案件则不适用调解。
5、审理的客体方面
行政赔偿诉讼审理客体为行政赔偿案(主要是事实行为产生的行政赔偿争议),而行政诉讼审理的客体为行政案(行政权义争议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的程序。
,案例课堂讨论在一并式赔偿程序讲完后进行,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赔偿程序,它有什么法律特征,
2、行政赔偿为什么要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
行处理中~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案,
3、什么是单独式行政赔偿程序,单独式行政赔偿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4、如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不同的
特殊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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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小结:
此两节既是重点又是难点~采取措施为:其一、强化于实务联系~举例说明,其二、要根据学生的法律水平和理解能力阐述~且阐述要透彻。为加身对这两节课知识的理解~案例课堂讨论在一并式赔偿程序讲完后进行。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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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课程教案
9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三章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三节 一并式行政赔偿程序
第四章 刑事赔偿范围和赔偿当事人
第一节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一并式赔偿程序的概念~了解并初步掌握一并式赔偿程序的适用范围~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了解刑事赔偿的概念~掌握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错误刑事拘留的几种情形。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一并式赔偿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重点难点: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错误刑事拘留的几种情形。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多媒体讲解~第三节 一并式行政赔偿程序,9, 使用动画案例
片等~采用教一、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学互动进行案
一并式赔偿程序是指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赔偿争议例讨论。 程序。
,一,行政复议概述
是指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请~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国家赔偿争议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复议的特征:
1、复议的引起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
2、复议的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
本级人民政府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3、复议的客体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包括国家赔偿争议。
4、复议是复议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所适用的程序法为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诉讼概述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诉请法院司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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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并由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与其它诉讼法比较~有下列特点主要包括:
1、行政诉讼所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民事诉讼审理解决民事案件~刑事诉讼审理解决刑事案件~而行政诉讼审理解决的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等在行政活动中因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通常也被人们称为“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就是专门审理解决这类案件的一项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前述行政案件就是行政争议——原被告之间的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争议~但这种权义争议范围广泛~包括权义多小轻重等。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被告即行政机关对原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至于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不作审查。法院的审查裁判也紧紧围绕这一客体来进行的。
3、行政诉讼的原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为行政机关~这是不可变更的。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旨在通过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行政诉讼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的这种原、被告是不变化的。
行政诉讼所适用的程序法为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申请复议~复议不服再起诉~或直接起诉~由相对人,即申请人,选择。
2、申请复议~复议不服再起诉~不能直接起诉。
,四,一并式赔偿程序的适用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采一并式赔偿程序。
二、一并式赔偿程序的基本框架
,一,申请复议~复议不服再起诉~或直接起诉~由相对人,即申请人,选择。如对劳教不服的、对收容教育不服的等。(法律救济途径大多为此模式)
这种程序模式是行诉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
,二,申请复议~复议不服再起诉~不能直接起诉,行诉法第37条第2款,。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治安处罚不服的~采此救济途经。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其修改为第一种模式 (法律救济途径极少为此模式) 。
这种程序模式是行诉法第37条第2款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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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案例讨论:审理下列案件采何程序,
1、被控猥亵妇女遭冤拘案,
2、动画片一:办理治安案件刑讯逼供案,
3、动画片四:盘查留臵违法~公安国家赔偿案,
4、动画片六:违法扣押车辆国家赔偿案,
5、扑火不及时承担国家赔偿案?
第四章 刑事司法赔偿范围和当事人
首先讲解刑事赔偿的概念
第一节 侵犯人身权赔偿范围 (15)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15。1,
(一) 刑事拘留概述
1、刑事拘留的概念和条件
2、刑事拘留的程序
3、拘留的目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无罪错误拘留)的认定 (动画案例二,
1、“嫌疑无据”的无罪拘留,
这种拘留是指拘留时就没有犯罪嫌疑即抓错人的拘留。比如~张三有犯罪重大嫌疑~因李四外貌与张三相似~公安民警实施拘留时~将李四误认为张三而加以拘留~对李四的拘留就是对没有犯罪嫌疑的公民的错误拘留。(案例1:网上追逃抓错人案)
2、“嫌疑有据”的无罪拘留,
这种拘留为~拘留时有重大犯罪嫌疑~但经拘留审查或拘留后侦查查明该犯罪嫌疑人无罪的错误拘留。刚才看的动画片——发短信被视为涉嫌诽谤罪拘留案。
对此种拘留~国家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在学理和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其理由~《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逃跑、毁灭罪证等法定紧急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审查~因而~这种拘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为合法拘留~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笔者将此观点称为否定说,。国内著名教授、学者和许多公安民警持这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我持此观点~其理由:首先~这种拘留是合法拘留还是违法拘留~如是合法拘留国家免责,如是违法拘留负国家赔责。我认为是违法拘留。这种拘留~虽然在拘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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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程序~但它对被拘留人错误适用刑法~因而也是违法拘留~负国家赔偿责任。
其二、刑事赔偿亦即冤狱赔偿~这种公民被错误拘留~不是其本人有任何过错~或者即使有过错也属一般违法行为~而是我们公安民警认识上发生错误所致,尽管这种错误不可避免合乎情理,。如果对这种遭受无辜羁押公民不给予国家赔偿~在根本上是违背了我党倡导的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其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明文规定~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国家负赔偿责任。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是客观标准~是指客观真实~即在客观事实上没有犯罪嫌疑~国家负赔偿责任~而不管公安民警在主观上如何认定~也不管拘留时是否有犯罪嫌疑。,笔者将此观点称为肯定说,。
我始终认为肯定说观点是正确的。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嫌疑有据”的错误拘留判负国家赔偿。
3、拘留后推定无罪。
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对其犯罪嫌疑经侦查审理即不能肯定也无法排除的按推定无罪处理。对疑罪处理方式也即推定无罪处理方式:
,1,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作两次补充侦查后还是事实不请证据不足的~作不起诉处理,刑诉法140条,,
,2,法院对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可以作证据不足判无罪,刑诉法162,,
,3,公安机关对已采取了拘留措施的案件经侦查后无法查清的~也可撤消案件。
,案例2:翁律师涉嫌伪造证据罪拘留后被撤案案,
既然按无罪处理了~国家对拘留应负赔偿责任。
对此~最高法院也有相应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
,一,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胜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复函: “二、公安机关对孙胜阳的释放证明书中明确载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该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
课堂案例讨论:沈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刑拘案。
,三,从无罪错误拘留国家赔偿中吸取的教训
1、在网上追捕逃犯时~采取追逃措施的公安机关在网上提供的疑犯的信息资料要尽可能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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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网上追捕逃犯时~抓获疑犯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即核对疑犯的身份等资料。案件是采取网上追逃措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的~协助的公安机关在抓获疑犯后不能坐等采取网上追逃措施的公安机关审查~也应主动审查犯时~对于明显被误抓的人~得尽快释放。
3、除了具有非拘不可的紧急情形外~对拘后会造成取证困难案件~采取拘留措施的时机可适当推迟——掌握确实证据时。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什么是一并式行政赔偿程序,一并式行政赔偿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内些, 2、试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现行处理程序、行政赔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之
间的关系,
3、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途径是怎样的, 4、在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作为被告~如何应诉,
5、如何正确全面理解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6、谈谈您对嫌疑有拘的无罪拘留是否负国家赔偿责任的看法,
讨论题: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裁定~A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在一次火灾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赶赴现场扑救~致使商户吴生华之子吴亮被烧死~商铺财产被全部烧毁~消防分局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处消防分局赔偿吴生华90537.5元。
2000年9月1日21时40分~甘肃省A市西大街吴生华开办的“后街男孩”专卖店突然起火。周围店铺经营人员及过往群众赶来救火~他们同时拨打"119”及“110”报警。但“119”火警电话一直是忙音~无法打通。无奈之下~有人试着拨打了消防分局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30分钟后~消防车才赶到了火灾现场。此时大火已被群众扑灭~被困店中的吴亮已被烧死~屋内服装及其他物品均被烧毁。
试问: 无法打通电话被法院判赔是否正确、是否有根据,
作业题另附。
课后小结:
本堂课有两个成功之处:其一、将行政赔偿程序讲完后~出若干案例组织学生课堂讨论个案赔偿程序~这种由学生应用所学的行政赔偿程序的一般知识分析解决个别的教学方法深受学生的欢迎~效果良好。其二、播放文字狱动画片增加学生负国家赔偿责任的无罪错误拘留方面的感性知识~然后结合该案讲解国家赔偿法的负国家赔偿责任的无罪错误拘留的规定,在国家赔偿法的负国家赔偿责任的无罪错误拘留的规定讲完后~再举沈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刑拘案~组织学生讨论~让学生运用所学的国家赔偿法的负国家赔偿责任的无罪错误拘留的规定来分析该案~最后本人点评。在讲解负国家赔偿责任的无罪错误拘留的规定时~运用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认知原理~教学效果好学生欢迎。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54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国家赔偿法 课程教案
10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作业1.,主要为行政赔偿部分,点评
第四章 刑事赔偿范围和赔偿当事人
第一节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的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通过对主要为行政赔偿部分的作业点评~对前程的教学作个总结~以发现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以便改进~此其一。其二、学生应用所学的行政赔偿原理分析行政赔偿个案~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了解、掌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了解冤狱,狭义冤狱,赔偿的基本条件。
教学重点及难点
本堂课的重点在作业评析。
教学重点、难点为正确、全面理解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媒体教学、案作业练习题在习题集内,在首页~点击习题集, 例评析等
第一节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15,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15。2,
首先介绍逮捕的概念和条件
无罪错误逮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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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有种观点认为~捕时认为有犯罪事实~捕获后查明没有犯罪事实的逮捕不是无罪错捕为合法逮捕~捕时就没有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这种错误逮捕才是无罪错捕。这种观点不妥~捕时就没有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 逮捕不是无罪错捕~因为捕时就没有犯罪事实是不能逮捕的~ 如要逮捕~则名为逮捕实为非法拘禁。捕时认为有犯罪事实捕 后查明没有犯罪事实的逮捕也是无罪错捕。《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是客观标准~客观上没有犯罪事实即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不管刑事司法人员的主观如何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只要诉讼查明无罪的~对这种人的逮捕就是无罪错捕~负国家赔偿责任。
,奕某被逮捕后存疑不起诉国赔案,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 ,15。3,
错误的判决有多种表现形式~能够引起国家赔偿的错误判决仅指无罪错判~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起国家赔偿的无罪错判 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为判决只有生效后才具有执行力~才能剥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未生效判决~因当事人上诉而不具有执行力~事实上尚未剥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则不产生赔偿问题。所以在认定无罪错判时~首先要看该判决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生效判决如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再审认定原判确有错误而改判被告人无罪~则不论原判刑罚是部分执行还是全部执行完毕~对于受害人来说~损害都已造成~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经过再审~但是再审仍然认定被告人有罪~只是因为原判决在定性量刑上有错误~例如将故意伤害罪错定为故意杀人罪~量刑超过法定幅度等~而将重罪、定性加以改判~则不构成无罪错判~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再审改判无罪的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三,原判刑罚已经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人身权的无罪错判中所指“刑罚”是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侵犯财产权的无罪错判中所指“刑罚”是指附加刑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罚是否执行是构成侵权的标志~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判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后被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并撤销原判决~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如果原判刑罚未执行~则被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际上未受到损害~也就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应注意的是~如果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判决免予刑事处分~不需要执行刑罚~也就不具备“原判刑罚已经执行”这个条件~因而不构成无罪错判。如果被告人已被逮捕~但被一审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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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二审终审判决宣告无罪~国家承担的是“无罪错捕”的
赔偿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它包括全部执行和部分执行两种情况~即国家对已经执行的部分
承担赔偿责任~未执行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佘祥林杀妻冤案,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如何认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
2、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的负国家赔责的条件是什么,
讨论题:
逮捕时认为有犯罪事实~后经侦查审理查明无罪~对此种逮捕是否负国家赔偿责任~谈谈你的看法,
课后小结:
作业点评的效果很好~深受学生欢迎。通过点评~指出错误之处~使学生加深理解。在点评时表扬了练习好的学生~鼓励他们更加努力~批评个别练习差的学生~鞭策他们努力学习。还有~作业点评也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方法。
由于学生对佘祥林杀妻冤案已有了解~所以在讲解再审改判无罪时联系佘案效果好。本堂课无论在讲授方法还是讲授内容方面~有待总结改进的地方不多。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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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课程教案
11 授课时间 200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四章 刑事赔偿范围和赔偿当事人
第一节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四、刑讯逼供行为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
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第二节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第三节 刑事司法赔偿的免责事项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
刑罚的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熟悉刑讯逼供行为或者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事项~以及掌握从该项赔偿事项中吸取的办案教训。
了解并初步掌握合法使用武器的条件、负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使用武器的条件~告诫学生使用武器得慎之有慎。
了解并初步掌握负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情形。
了解公民自已故意提供虚假有罪证据被羁押属于国家免责范围。
教学重点及难点:本章重点及难点是:
本堂课均为重点。
难点:
合法使用武器的条件、负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使用武器的条件。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使用多媒体讲四、刑讯逼供行为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人以
解~案例教学~
课堂讨论~教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15。4,
学互动等。
,一,对这种赔偿事项的认定
负国家赔偿责任的刑讯逼供~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或在刑罚执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使其伤害或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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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杜案一、杜案二,
负国家赔偿责任的殴打等暴力行为~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 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或在刑罚执行时~故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其它公民实施殴打、捆绑、火烧等暴力致使其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负国家赔偿责任的唆使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或在刑罚执行时~以授意、劝说、怂恿、引诱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等实施暴力致使其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二,从刑讯逼供国家赔偿中吸取的办案主要教训
1、刑讯逼供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所以办案要严禁逼供信~在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讯问疑犯是办理刑案重要的取证方式~要取得可靠证据~主要依据审讯策略方法和外围调查取证。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15。5,
,一,合法使用武器的基本条件:
1、行使职权时使用武器。这主要指刑事司法职权~还有治安管理职权,大治安,。
2、对象为法定暴力犯罪分子。亦即为并非所有的暴力犯罪分子~而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规定的暴力犯罪分子。尤其要强调的是~对象须为犯罪分子~而不是涉嫌犯罪。我们尚未判明对象是犯罪分子而仅能确定其有涉嫌犯罪~则不能使用武器。
3、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这里的紧急情况~主要指正在实施犯罪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使用武器将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还有指爆炸等犯罪分子拒捕、逃跑等。,对法定暴力犯罪分子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除外情形:条例第10条,
4、对2和3条件要判明。 ,条例第9条,
5、使用武器的度。,以失去反抗、继续犯罪能力为限~即未必要剥夺其生命,
6、使用武器的程序:一般先警告:罪犯听从指挥的或已失去反抗能力的~停止使用武器:不得已而为之,使用武器后~对受伤人员抢救~报告领导等。
(案例:对绑架劫持人质罪犯经多方努力无效使用武器案)
,二,负有国赔责任的违法使用武器条件:,动画片三,
1、前提条件为必须是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使用武器;,包括行使侦查职权时和治安管理职权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在不具备法定情况下使用武器~即没有判明法定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下使用了武器,
,2,依法应警告而没有警告,
,3,虽是暴力犯罪~且情况紧急~但有不适宜使用武器的情况下使用了武器,
3、造成不应有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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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有人员包括:无辜公民~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对于轻微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和后被推定无罪的犯罪嫌疑人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否负国家赔偿,
案例课堂讨论题:珠江医院尹方明遭枪击案。
第二节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犯围,16,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16。1,
,一,对财产采取查封等刑事措施的概述
查封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依法将与刑事案件有关但不宜提取的物品的就地封存~或者责成专人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移转或处理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转移、隐匿或者毁弃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以便进一步查明案件等待处理。查封期内禁止所有权人等处分被查封的财产。
扣押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的机关依法强制扣留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财物或者文件的措施。扣押与查封的区别是:查封是对不易移动的财物就地封存,而扣押是将可移动的财物转移他处臵于侦查、检察、审判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控制之下。
冻结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依法请求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对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暂停支付~未经许可不准任何人提取或者转让的措施。
追缴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等追回和收缴~退还原主或者上缴国库的措施。
其它强制性措施。这是指除了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这四种措施以外的其它措施。
规范对财产采取措施的法条~主要有~查封为《刑诉法》77条~扣押为《刑诉法》114条、116条、158条~冻结为《刑诉法》117条、158条,追缴为《刑法》64条。还有~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公安机关等对公民、组织的财产采取以上刑事强制性措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采取上列措施的机关必须具有该项职权。
2、采取上列措施的对象仅限于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财物。
3、采取上列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认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便属违法对财产采取刑事强制性措施的行为~但并非违法对财产采取措施都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如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应当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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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扣押时没有制作清单~这也是违法扣押。这种仅违返程序性规定 的扣押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措施的情形~主要有:
1、对刑案无关的物品,财产,采取了措施的~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子女的合法产财产采取了措施。
2、对当事人的物品文件,财物,依法不应当采取措施的~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财产采取了措施。
3、对采取了扣押等措施的证物,财物,缺乏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这主要指被采取了措施的财产被窃、公安民警使用造成损害。至于被采取了措施的财物如车辆被日晒雨淋锈蚀损害是否得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对该项财产采取措施是合法~受到得锈蚀损害~国家免责,对该项财产采取得措施是违法的~受到的锈蚀应负国家赔偿责任。这样对该财产有两项赔偿~其一、解除对该财产的采取的措施~返还给该财产所有人,其二、对锈蚀损害修复或估价赔偿。
,刑诉法114,,保管不妥例, (违法扣车例)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16。2,
国家对无罪错判有罪~且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第二节 刑事赔偿免责事项,17,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17。1)
,一,适用这一免责事由~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受害人须有主观故意。受害人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出于其主观意愿~而非外力胁迫。如受害人因刑讯逼供或司法人员的暴力行为~而作虚伪供述和提供虚假有罪证据~则不能构成国家赔偿的免责事由。
2、受害人自己所作的虚伪有罪供述或伪造的有罪证据与造成冤假错案有因果关系。亦即为~受害人自己提供虚伪有罪证据~由于隐蔽且又无明显的破绽~使得办案人员一时难以辨别真伪~造成受害人自己被错误羁押或被判刑罚~对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二,这种免责事项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受害人自己故意提供虚假有罪证据被拘留羁押的,
2、受害人自己故意提供虚假有罪证据被逮捕羁押的,
3、受害人自己故意提供虚假有罪证据被一审或二审法院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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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的。
受害人自己故意提供虚假有罪证据后~一审或二审法院判决其无
罪的~属于第1、第2种刑事赔偿免责情形,一审或二审法院判决其无罪且此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受到羁押的~
则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从刑讯逼供国家赔偿中吸取哪些教训,
2、合法使用武器的条件有哪些,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使用武器的条件有哪些,
3、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等刑事措施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讨论题:
民警合法开枪打爆轮胎国家免责
11月29日~在朝阳喀左县二道洼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执勤的几名路政人员正在值勤~凌晨3时左右~突然从北公营子方向开来40多辆大型运输车~都挂着葫芦岛市车牌~车上装着铁粉。他们当即示意司机停车。不料~该车队不但不听路政人员指挥~反而把车队排成两列并行~突然加速行驶~闯卡而过~40多辆运输车开足马力向县城方向逃离。
值勤人员迅速上车追赶~并向领导汇报。追赶了半个多小时后~他们超过闯卡车辆~并把执法车横在车队前面~这才把闯卡的运输车堵住~但只拦截住了19辆车~其余车辆通过其他路径逃往葫芦岛市建昌县方向。随后~在警方配合下~19辆运输车被押到附近的桃花池林场加油站路边空场。
11月29日9时许~喀左县治超办贴出通知~要求被扣运输车于29日11时前开到二道洼检测站进行检测。对此~各车主和司机均臵之不理。当日17时许~执勤人员交接班时~50多人突然窜入扣车现场~开始抢夺被扣车辆。其中一名司机谎称车内有钱~强行上车制造混乱~4辆运输车借机逃跑。事发后~喀左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到事发现场~要求公安部门抽调专人~加大警力~并携带武器前来维护现场~防止再次发生暴力抢车事件。
11月30日2时30分许~从建昌县方向驶来两辆轿车和一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40多个被扣车辆车主和司机纠集的人~他们分工明确:一部分人围攻警车和执勤人员~另一部分司机强行开车驶离现场。 局面非常混乱~随时都有流血冲突的危险。为了控制态势的发展~民警3次鸣枪示警~但仍未阻止这些人的抢车行为。见状~负责现场指挥的喀左县公安局领导~果断命令民警开枪打爆逃离车辆轮胎。当一逃离车左前轮被打爆时~其他逃跑车辆的司机被震慑住停止逃离~局面得到控制。
讨论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规定~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对象为法定暴力犯罪分子~为什么对法定暴力犯罪分子驾驶的车辆开枪射击也是合法的,
作业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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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小结:
本堂课教学成功~表述比较清析~与实例的联系紧密~学生对本堂课的反响也好。在授课的学生中对使用武器的法律要求和法律程序知之甚少~而该部的知识对于公安民警又极为重要~所以讲了合法使用武器的条件~也讲了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使用武器的条件~学生满意。不足之处为~免责问题尚未讲透——刑事司法赔偿范围的除外情形~在下堂课得加强。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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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课程教案
12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课时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三章 刑事司法赔偿范围和赔偿当事人
第三节 刑事赔偿免责事项
二、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节 刑事司法赔偿当事人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并初步掌握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和公安机关作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
教学重点:
重点为:
1、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2、依照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教学难点:
1、公民被拘留羁押后被拘留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国家免责,
2、公民被拘留羁押后被拘留人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国家免责。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以课堂讲授 第三节 刑事赔偿免责事项,17, 为主方式~使
用课件为主二、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要手段~辅之
以课堂讨论被羁押的,17。2, 与课外作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况:
1、不满,,周岁的人犯罪的,
2、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以外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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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案时~对于明知在实施犯罪时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是不应当拘留羁押和逮捕羁押的~所以这种免责情形不是发生在实施拘留逮捕时~而是发生在实施拘留逮捕后。
这种免责情形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机关在将他们拘留或逮捕后的诉讼期间查明的~国家对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受到的羁押不负赔偿责任。这种免责情形~若在法院判处拘役、徒刑或死刑并于执行后经再审程序查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国家对他们受到上述刑罚处罚负赔偿责任~但属于判决前的羁押期除外。简言之~对于上列三种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的羁押~国家不赔,受到刑罚处罚~国家要赔。我们认为~《国家赔偿法》这种规定似乎不够严谨:同样都是剥夺了公民人身自由~国家对羁押不赔~对受到徒刑处罚要赔。
三、依照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17。3,
,一,不追究刑事责任概念及刑诉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遇有法定情形不应当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六种。
不追究刑事责任与免除刑罚处罚不同~也与不负刑责不同。
与公安机关有关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主要有下列几种: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形~对于公安机关来讲~大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这里的死亡是指在羁押场所自然死亡~而不是指刑讯逼供致死~也不是指非拘押的看守所外自然死亡~如在监视居住期间在监视场所自然死亡。
,二,上述两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羁押、逮捕羁押的~国家免责。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被拘捕羁押的~国家免责。
这种情形大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例如~偷窃、赌博、卖淫嫖娼、一般交通肇事。
公安机关办案时~对于明知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是不应当拘留羁押和逮捕羁押的~因为这时的拘留逮捕名为拘留逮捕实为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所以这种免责情形只能发生在实施拘留逮捕后。公安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经审查认定此人实施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因而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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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的~国家对这种无罪错拘错捕不负赔偿责任。这种免责情形~若在法院判处拘役、徒刑或死刑并于执行后经再审程序查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国家对他们受到上述刑罚处罚负赔偿责任~但属于判决前的羁押期除外。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这里死亡是指羁押时在看守所内自然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内自然死亡的~国家免责。这种免责是合乎情理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羁押场所死亡与羁押场所的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四、司法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17。4,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17。5,
应当注意的是~即使损害的发生是由公民的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所致~但是~如果公民的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是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逼迫而产生的~则国家不能免责。例如~黄某因涉嫌盗窃重大嫌疑被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某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对黄某进行刑讯逼供~黄某因不堪忍受折磨而自伤、自残直至自杀~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公安民警并未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黄某因自觉冤枉至极~又丧失人身自由~羞愤不已~于是自伤、自残、自杀。此类损害虽因刑事拘留而引发~但属于行为人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对此类个人行为也给予国家赔偿~这无疑是对该极端行为得鼓励。所以公安机关仅对无罪错误拘留承国担家赔偿~对无罪错拘引起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国家免责。
这里的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自伤自残~还包括自杀。
公民在被羁押期间~因不堪忍受同室犯罪嫌疑人或者犯人的折磨而自伤、自残等~造成损害的发生~国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此类损害的发生~有关管理机关未尽管理之责如管理中的不作为~负有国家赔偿责任,如已尽管理之责~则国家免责。但不论属于何种情形~得首先追究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17。6,
如果根据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项的这一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立法机关今后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国家赔偿的范围~使得与其它法律协调一致~并为将来扩大国家刑事赔偿责任的免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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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留有余地。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也就是说~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免责范围。另外~这里所说的法律不仅指《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的法律~也包括《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后的法律。
课堂讨论案例:
1、二审推定无罪~对拘捕羁押是否负国家赔偿责任,
2、佘祥林杀妻冤案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第四节 刑事司法赔偿当事人,18、19, 一、请求人(18,
,作刑事赔偿请求人的情况与行政赔偿的相同)(与第6条,
二、赔偿义务机关,19,
作义务机关的几种情形:
,一,行使刑事司法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9.1,
1、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刑讯逼供等,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二,无罪错拘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9.2,
(三)无罪错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9.3,
,四,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19.4,。
课堂讨论案例
1、杜冤案的赔偿事项和当事人有哪些,
2、网上抓错人案~当事人是谁,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无罪错误拘留的免责范围有哪些,
67
2、刑事赔偿请求人的概念、特征。
3、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4、在不同诉讼阶段确定无罪错误拘留后~对无罪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如何确定的,
讨论题:
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某公安局刑拘~经拘留审查查明~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为钢板断裂制动器失灵~车速违章过快也是肇事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经查该车保养维修不久~又对该钢板送有关部门检测~鉴定为钢材质量不合格。钢板断裂的责任在维修厂。据此~某公安局认为~张某的交通肇事不能构成犯罪~将其无罪释放。
问:张某对其受到的拘留羁押能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作业另附
课能后小结:
本堂课授课成功~对无罪错拘国家赔偿讲解~采用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教学方法。对于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讲解~由于内容简单易理解~无须使用“两个飞越”方法讲解~径直采一般到个别的教学方法——将作义务机关的几种情形作简单提示后~组织学生讨论相应案例~从中发现问题再讲解。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68
国家赔偿法 课程教案
13次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五章 刑事赔偿程序
第一节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违法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的确认
第三节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异同点~了解、熟悉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框架~即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赔偿复议程序和赔偿决定程序。
了解熟悉违法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的确认方式。
一般了解: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中的具体操作的方法、步骤,检察院、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框架。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
1、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框架。
2、违法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的确认。
难点:
1、违法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的确认理解~包括法律行为的确认和事实行为的确
认。
2、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的异同。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利用多媒体课第一节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件进行课堂讲
授、案例讨论~
课程回顾。 教学互动~布
首先通过讨论上一章节课后的思考题~回顾刑事赔偿范围置作业等。
等学习内容。以“警察对警察的刑讯逼供——A省B市杜某某冤
案”一案~在分析其赔偿范围的基础上~提出“杜某某将通过 何种途径获得赔偿”~引入本章学习内容“刑事赔偿程序”。
一、刑事赔偿程序概念
刑事司法机关解决刑事赔偿案的程序。该程序包括:赔偿
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赔偿复议程序?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程序。法院为义务机关的~无复议程序。
69
刑事赔偿程序与行政赔偿程序异同:
相同点:
1、违法职权行为的确认是解决国案的前提,
2、都是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不同之处主要有:
,1,行政赔偿程序有单独式和一并式两种模式,而刑事赔偿程序没有这种分类,但有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和除法院外的司法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两类。
,2,在行政单独式赔偿程序中没有复议程序,而在除法院外的司法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中有复议程序。
,3,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采用诉讼程序,法院处理刑事赔偿案采用非诉讼程序。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特点
1、刑事赔案由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中院赔委会解决~所
以在刑事赔偿程序中有复议程序。
2、有时法院也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当事人一方。
3、赔案最终也是由法院解决~但不能用诉讼程序裁判~而用非讼的决定程序来处理。
非诉讼决定程序~是指用决定方式解决国家赔偿案的程序。诉讼程序~是指用裁判的方式来解决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程序。二者的主要区别为:审理组织不同~前者为赔偿委员会,后者为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处理方式不同~前者为决定方式~后者为裁判方式。审理方式不同~前者用不公开书面审理~后者一般情况下采用公开方式。审理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前者为国家赔偿法~后者为诉讼法等。
三、国外刑事赔偿程序模式
最终解决案件大体有三种:
1、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由专门机构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
3、由法院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
我国采第三种模式。
第二节 违法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的确认
本章第一节阐述刑事赔偿时~我们介绍了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有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赔偿决定程序三大阶段~而无违法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的确认这一阶段。行政赔偿程序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专门的确认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事实行为违法的确认程序也较为简单~一般通过追究职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来确认。而违法刑事司法职权的确认方式较为复杂~为加深对刑事赔偿程序的理解~特增设违法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确认这一节。
70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换言之~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请求人国家赔偿~或者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首先刑事司法职权行为违法已被确认~这是给予国家赔偿或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这理的“依法确认”中的法~并不是《国家赔偿法》~而是刑事诉讼法等。
一、对无罪错拘、无罪错捕的确认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公民被拘留后~行使拘留权的侦查机关依《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一步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予以释放的~发给的释放证明或作出撤销该案的决定就是对无罪错拘的确认。
,二,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批捕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该决定是对无罪错拘的确认。
应当说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做出不批捕的决定~并非都意味着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与逮捕条件是不同的~不批准逮捕只能说明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并不能说明嫌疑人也不符合拘留的条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认为逮捕证据不足的~或虽然存在犯罪事实~但罪行轻微可能判处拘役、管制的~或虽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没有逮捕必要的~都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只有当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时~检察院所作出的不批捕决定才是对无罪错拘的确认。
,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经进一步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给予释放的~发给的释放证明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就是对无罪错误逮捕的确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当然对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很多~如果因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也发给嫌疑人释放证明并撤销案件~但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无罪错拘、错捕的情形~所以只有撤销案件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这时的释放证明或撤销案件的决定才是对无罪错捕的确认。
(四)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是没有犯罪事实不起诉~或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那么该不起诉决定就是对无罪错拘、无罪错捕的确认。
71
,五,生效的一审或二审的无罪判决是对无罪错误逮捕的确认。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经审理后~如果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罪证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应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对被捕的被告人做出的一审或二审无罪判决~同时也是对人民检察院无罪错误逮捕该被告人的确认。因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所以人民法院的一审无罪判决~只有过了上诉或抗诉期而生效以后~才能被视为一种确认。
二、对错判的确认
再审改判无罪~是对已执行的错误生效判决的确认。
三、对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确认~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确认。
此种情况~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予以确认:
,一,本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决定~即是对此类违法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的确认。公安机关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和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对人民警察在实施司法职权过程中~刑讯逼供等打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这种处分~就是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职权行为的确认。
,二,人民法院对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执法人员作出有罪判决~是对这种应负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的确认。
根据《刑法》、《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讯逼供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然后由法院审判。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就是对这类违法的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的确认。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执法人员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此不起诉决定也是对该刑事司法职权行为违法的确认。
四、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权损害的行为的确认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有两种: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2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这是对违法的罚金和违法没收财产的确认。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一审或二审的无罪判决~就是对财产违法采取查封等措施的确认。对于第一种情形~除了法院无罪判决确认外~没有其它明确的依法确认程序。例如~扣押的财产被窃、扣押的财产被公安民警使用损坏等~就没有明确的依法确认程序。
五、被害人对违法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申请确认和申诉确认
刑事司法机关对违法的刑事司法职权行为不主动确认的~被害人又向实施违法职权行为的司法机关请求确认。经申请~受理申请的司法机关还不确认的~被害人可向其上级司法机关或有关检察院等申诉确认。
第三节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一、刑事赔偿请求提起
提起刑事赔偿请求的程序与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相同。
但是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可一并提起也可单独提起~而刑事赔偿请求只能单独提起。
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的审查和受理
对赔偿请求的审查和受理与对行政赔偿请求的审查和受理相同。
三、协议赔偿或决定赔偿
与行政赔偿程序的协议赔偿或决定赔偿程序相同。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受害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否要给予受害人主动赔偿,
2、违法的刑事司法职权行为确认方式有哪些,
3、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应
当注意哪些问题,
4、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大体要经过哪几个大的办案
阶段,
73
课后小结:
教学过程结束,多数学生对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认识。也了解了法院、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框架。
但对于刑事赔偿确认程序~有些学生仍然表示不能理解并提出疑义。学生的疑义体现了他们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对具体制度的思考。刑事赔偿程序存在较大的立法缺陷~在教学过程中对此应作一定的分析。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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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课程教案
14次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五章 刑事赔偿程序
第四节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第五节 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程序
在刑事赔偿程序讲完后~组织学生讨论相应赔偿案例。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并掌握刑事赔偿复议程序和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程序中的基本程序。
通过刑事赔偿案的课堂讨论~全面理解刑事赔偿的赔偿事项、免责范围、赔偿当事人和赔偿程序。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和难点为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程序是非讼程序。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利用多媒体课
件进行课堂讲第四节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授~在刑事赔
首先介绍刑事赔偿复议程序的概念~然后从提起程序、复偿部分讲完后议机关、提起复议请求的期限等方面对刑事赔偿复议程序和行组织课堂案例政赔偿复议程序进行比较。最后介绍刑事赔偿复议过程。本节讨论~全面分要点如下: 析刑事赔偿
案。 一、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概念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是指上一级刑事司法机关,法院除外, 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
数额有异议的国家赔偿案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刑事赔偿程
序。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与行政赔偿复议程序区别:
1、赔偿请求的提起程序不同:前者只能单独提起,后者只
能一并提起。
2、复议机关不同:前者只能为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刑事司法
机关,后者既可以是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也可
以是义务机关所在本级人民政府。
3、提起复议赔偿请求的期限不同:前者为自期间届满之日
起三十日内申请复议,后者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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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日内~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复议法 第九条)
二、复议程序
,一,提起赔偿复议申请和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
1、提起赔偿复议申请
,1,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的才有复议程序。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没有赔偿复议程序。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事宜有异议~包括下列情况: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中有关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内容有异议,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后~逾期不予答复,赔偿义务机关虽已作出赔偿决定~但逾期不予履行~等等。
,3,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4,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
其余的提起赔偿复议申请法律要求与提起行政,含赔偿,复议申请的法律要求。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方面、审查方法以及审查后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的审查方面、审查方法以及审查后对案件的处理方式打体相同。
,二,赔偿复议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可参照《行政复议法》复议刑事赔偿案,
,三,赔偿复议后决定
复议期间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节 赔偿决定程序。
首先介绍刑事赔偿决定程序的概念~分析其特征。然后讲解赔偿决定过程。本节要点如下:
一、赔偿决定程序的概念
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对法院赔偿义务机关不赔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或者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并作出决定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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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作出决定的主体为中级(含)以上法院的赔偿委员会。
2、审理的案件有两种: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公、检~监狱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经复议的,。
3、赔偿决定程序的引起~是由于请求人的申请,
4、赔偿决定程序是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案审理并作出赔偿决定的一种非讼程序。
二、赔偿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规定~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法院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该赔偿委员会受理与公安机关有关的案件为:
1、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
2、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的,
3、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它处分的。
三、决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立案审查
赔偿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经审查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缺乏证明材料的~通知请求人补充,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范围的~转请有关部门~并通知请求人。
,三,审理和决定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不公开进行。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可对当事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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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委员会审理决定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半数
以上委员的意见为决定意见。赔偿委员会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在必要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对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情况作出下列不同
决定: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赔偿决定和不予赔偿
决定。
赔偿委员会的设立。
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实行书面审理。
审理后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课堂讨论。
附:案例1、错拘案例,案例2、嫌疑无拘的无罪拘留案,
案例3、警察对警察的刑讯逼供案,案例4、佘祥林冤案,案例
5、确认无罪错拘案。讨论分析赔偿程序。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刑事赔偿复议与行政复议有哪些主要区别,
2、刑事赔偿复议程序具体的阶段是怎样的,
3、公安民警行使行政职权使用暴力和公安民警行使刑事司法职权使用暴力~其受害人的维权途径有何区别,
4、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公安机关如何应对,
讨论题:案例讨论题
沈福与同村村民沈君曾经发生争吵。沈君种植的柑桔树被砍掉,,棵~造成经济损失一万余元。某县公安局三次讯问沈福~沈福均供述称~沈君的柑桔树系其所砍。但沈福第一次、第三次的供述是吃完晚饭后一人去砍的~第二次的供述讲~吃完晚饭去朋友家玩到,,点多回家后~与其妻一起去砍的~其妻打手电~他砍树。后某县公安局将沈福刑事拘留。某县公安局第四次讯问沈福~沈福辩解称:没有砍沈君的柑桔树。某县公安局向某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沈福。在批捕期间~某县检察院询问沈福妻~沈福妻陈述称:沈君的柑桔树系其丈夫沈福所砍~是吃完晚饭去朋友家玩到,,点多回家又上床睡了一个多小时后~丈夫与她两人一起到沈君柑桔园~她在园门口等~沈福进去砍柑桔树。某县检察院讯问沈福~沈福再次否认。随后批准逮捕沈福。不久~某县检察院对沈福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某县检察院补充侦查。补侦后~某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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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再次对沈福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福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沈福无罪。
问:沈福对其受到的拘留羁押是否有国家赔偿请求权,说明理由。
作业另附
课后小结:
多数学生对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认识~也了解了法院、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框架。尤其是在刑事赔偿范围、赔偿当事人和刑事赔偿程序讲完后~课堂讨论五个案例~让学生应用所学刑事赔偿方面的知识分析刑事赔偿个案~最后点评~效果好受学生欢宁。
但对于刑事赔偿确认程序~有些学生仍然表示不能理解并提出疑义。学生的疑义体现了他们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对具体制度的思考。刑事赔偿程序存在较大的立法缺陷~在教学过程中对此应作一定的分析。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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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课程教案
15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作业2, 刑事赔偿的作业点评
第六章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一节 国家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通过刑事赔偿作业点评~帮助学生加深对刑事赔偿事项、赔偿当事人和赔偿程序理解~纠正错误理解~同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
了解并掌握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以及侵犯健康权、生命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和难点为侵犯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后~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以及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作业点评~,多第一节 国家赔偿方式 媒体讲解等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方式。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一、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是指以支付本国货币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货币赔偿。金钱赔偿成为我国国家赔偿中主要的赔偿方式~是由金钱赔偿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其一~金钱赔偿适用范围广~几乎各种损害赔偿都可以用金钱赔偿~无论是人身伤害还 是物质损害~都可以酌情适用。其二~金钱与物质之间也有一定的价格比例~金钱赔偿便于实施。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赔偿的情形千差万别~但都能以金钱的价格予以衡量来赔偿~使受害人得到弥补~容易化解受害人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三、金钱赔偿在支付方式上也方便、灵活、快捷~避免国家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花费大量时间~以利于他们集中精力处理公务。
二、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适用于物质损害~为我国国家赔
80
偿方式中的辅助方式。返还财产这种赔偿方式是适用于对相对 人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等。这里的财产既可以是金钱~如摊派费用~也可以是物。返还财产一般是要求返还原物~既包括特定物~也包括种类物。如果该物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有时产生了孳息物的~孳息物应与原物一起返还。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对因侵权行为而受到侵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原本状态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是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中的辅助方式~一般应严格使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的操作~涉及到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应具备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并非都能使用~一般说来~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应具备受到损害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这一条件。
四、国家赔偿的其它方式
国家赔偿的其它方式是指除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以外的其它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赔偿的其它方式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偿时~应根据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情况~或采用一种赔偿方式~或采用两种或多种赔偿方式。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首先对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作概述
一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26,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天数所得的积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
年平均工资?(见1978-2006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表——在首页中点击法律法规,
如何理解上年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次会议讨论通过1996年5月6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赔偿决定的~按照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81
日平均工资的计算,
(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日期: 2004-04-20,和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以2004年作出赔偿决定为例:
03年日平均工资:14040元?12月?167.4小时×8小时?55.91元(官方定)
或14040元?12?20.92?55.93元(官方定)
或14040元?251天?55.94元(我计算)
治安拘留15天赔偿金为55.93×15=838.95元
二、侵害健康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27)
,一,造成伤害的~支付医疗费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误工费,误工时间确定,
这里的身体伤害指人的身体的一般性伤害~并未造成身体一些功能的丧失。医疗费是指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以后为医治伤害所需的医药费、护理费、治疗费、住院费、合理的营养费等。这些费用应以医疗单位为治疗伤害而开具的证明发票为准。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指受害人本应得到的劳动收入~因受伤不能劳动而未得到的劳动收入。误工日应是因伤害开始到伤害治疗好的时间加上医疗单位开具的合理休假日期。因误工减少收入每日赔偿标准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最高额是指赔偿的最高限额~而不是指赔偿金总额。至于支付受害人多少赔偿金~则要根据受害人住院治疗等误工时间而定~但不突破上列最高限额。
,二,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等级确定~但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
三、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27)
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
死亡赔偿金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生命致使公民死亡~国家应承担的支付给死亡公民家属的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具有抚慰性质~死亡赔偿金是支付给受害人亲属的。丧葬费是指因受害人死亡办理丧事所需的费用~通常包括火葬费、尸体运输费、骨灰盒费、骨灰安葬费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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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的~对其扶养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27)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何谓无劳动能力,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年老的~参照 国务院有关退休年龄规定~一般为男60岁~女55岁以上者为无劳动能力,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
对扶养作广义理解~包括狭义扶养、赡养、抚养。
如何理解“对其扶养”,对其扶养~可以肯定指对其已经扶养~是否还包括眼下尚没有对其扶养~今后要对其扶养,亦即是否包括对眼下尚有劳动能力无须扶养~今后无劳动能力要扶养的父母亲,笔者认为“对其扶养”应作广义解释~因为人最终都将成为无劳动能力尔后失起生话能力~都会被人扶养。如无子女~即使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生话也会有困难~若给予其支付一定的生话费~可缓解其生话困难。
支付生话费的年限时间~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支付到死亡时止。在实务操作时~对后者支付年限时间会产生争议。因为对那些无劳动人的生话费必须一次性支付~如按年或按月支付~那么我们的公安机关成为民政局了~而那些无劳动人的死亡时间是无法预测的~支付生话费的年限难确定。为避免这种争议~笔者认为按我国国民的平均年龄来执行~目前我国国民的平均年龄为73岁。如无劳动人的年龄已超73岁~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无劳动人身体状况的径直作出赔偿决定。
案例
甲某于2004年10月被A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小林、小陈刑讯逼供致死~假如甲某已婚~其妻为某公司职工~其子今年三周岁~其父母于2003年均退休,分别60、55岁,。A区公安局于2004年作出赔偿决定。2003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40元~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为每月200元,假设,。请计算出甲某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支付给其子和父母的生活费。
甲某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总额为 14040元×20=280800元.
甲某父母的扶养费为每月200元(假设) ×12×,13父+18母,
=74400元. ,其父母年龄计算到中国人的平均年龄73岁,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国家赔偿有哪些方式,以什么方式为主要赔偿方式,
2、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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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犯人身健康权的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的,
4、侵犯生命权的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的,
5、如何正确掌握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话费,
讨论题:
请您用文字叙述佘祥林杀妻冤案中~对佘祥林支付的国家赔偿金额, 课后小结:
作业点评效果好~受到学生欢迎~这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好方法~同时也使自己了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在讲授侵犯人身权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时~紧密结合实务~且又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教学互动~自我感觉教学成功。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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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家赔偿法课程教案
16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六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节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四节 侵犯名誉权、荣誉权情形及赔偿方式 第七章 追偿制
第一节 追偿制概述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并初步掌握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了解侵犯名誉权、荣誉权情形及赔偿方式。
了解追偿制的概念和国家追偿的意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为侵犯财产权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教学基本内容 方法及手段
案例讲授 第三节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返还财产
应注意的问题~在现实生话中~把返还财产这种方式不视为赔偿~而在国家赔偿中则作为赔偿~如违法的罚款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消后~把款项还给当事人——视为国家赔偿的一种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适用于下列财产权损害
第28条第1款
二、恢复原状
第28条第2款、第3款
三、支付赔偿金
第28条第3、4、5、6、7款
第四节 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情形及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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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几种情形
第3条 第1、2款
第15条 第1、2、3款
二、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赔偿方式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七章 国家追偿
第一节 国家追偿制概述
一、追偿制概念
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履行了国家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享有追偿权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追偿权人~在行使职权时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是被追偿人。追偿权就是追偿权人在偿付国家赔偿费用后依法享有的要求被追偿人偿付全部或者部分国家赔偿费用的权利。例如~张某系某区公安分局的一名刑警~在一次执行任务过程中~违反规定在闹市区使用武器~开枪射击~致使无辜群众赵某死亡。在本案中~由于张某系在执行任务、行使职权时致他人死亡~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张某所在的某区公安分局应当先对赵某的死亡履行国家赔偿义务。某区公安分局在向赵某家属偿付国家赔偿费用后~有权向违法使用武器的张某追偿~要求张某偿付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在这里~某区公安分局是追偿权人~张某是被追偿人~某区公安分局在偿付国家赔偿费用后要求张某偿付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的权利就是追偿权。
追偿作为国家赔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与国家赔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家赔偿所表现的是国家与受害人之间的赔偿与受赔偿的关系~即所谓外部关系,追偿所表现的是赔偿义务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偿还的关系~即内部关系。国家赔偿的目的在于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追偿的目的在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某种惩戒。当然~追偿权与国家赔偿直接相关。国家赔偿是追偿权存在和行使的前提~而追偿是对国家赔偿费用的一种弥补。
追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权利派生性
所谓权利派生性是指追偿权的产生和行使是以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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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赔偿义务主体提出赔偿请求为前提条件~如果赔偿请求权人不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主体就不会对其进行国家赔偿~从而也就不会对其内部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2、时间的续后性
所谓时间的续后性是指赔偿义务主体对有过错的内部责任人员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必定是在赔偿义务主体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之后。在此之前~不存在追偿权。
3、对象限定性
所谓对象限定性~在行政追偿中~被追偿人只能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在刑事司法追偿中~只能是违法行使特定职权行为的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对其他人员均不得行使追偿权。
二、国家追偿的性质
国家追偿是对实施违法职务行为的工作人员作出的一种惩戒性法律责任。
现代国家的国家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大都采取由赔偿义务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充当直接赔偿主体~然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向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所以追偿制度的实质就是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害人三者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样的制度规定~既可以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又可以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谨慎勤勉,既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又保护国家利益。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在本节所阐述的“追偿权”只限于赔偿义务主体在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国家赔偿后~对其内部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行使的一种权利~它与负有连带责任的国家机关之间的“追偿”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一个机关先予赔偿后~它有权向其他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追偿~要求其他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它们应当承担的部分。我们要把这两种追偿严格加以区别。
三、国家追偿金额确定原则
,一,追偿金额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即追偿金额要小于或等于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额~通常是小于甚至大幅小于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额。
,二,追偿金额应与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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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直接故意较间接故意、故意较重大过失的过错程度重。过错重~追偿金额大,过错轻~追偿金额小。
,三,追偿金额应考虑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考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薪俸收入的原则~追偿金额应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维持日常生计之外能够负担的范围内确定。
四、国家追偿制意义
从我国的情况看~建立追偿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抑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因素在公务活动中的副作用~减少疏忽和懈怠~减少侵害相对一方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二,制裁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助于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积极预防和不断减少行政损害、刑事损害事件的发生~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有利于减少国家的财政损失~减轻财政负担。
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2、对违法扣押的财产损坏后~如何赔偿,
3、什么是国家追偿制度,国家追偿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4、国家追偿制的意义有哪些,
讨论题:
动画片六:违法扣押车辆国家赔偿案。对此案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国家赔偿,
作业另附。
课后小结:
效果良好~没有明显不足~但要强化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
标准的研究。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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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课程 教案
17 年 月 日 课次 授课时间
授课方式 课时 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2 (请打?)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二节 行政追偿
第三节 刑事司法追偿
第四节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包括国家追偿,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行政追偿、刑事司法追偿的概念~了解、掌握行政追偿、刑事司法追偿的条件、基本程序。
了解、掌握冤假错案国家赔偿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包括国家追偿,联系与区别。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行使行政追偿权的条件,行使刑事司法追偿权的几种情形。 重点、难点:冤假错案国家赔偿后是否都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包括国家追偿,。
教 学 基 本 内 容 方法及手段
以课堂讲授为
主方式~使用
第二节 行政追偿
课件为主要手一、行政追偿概念
段~辅之以课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国家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的堂讨论、课堂法律制度。
提问。 二、行政追偿条件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在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追偿的对象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以上述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条件。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通称为“过错”。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可能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权损害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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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侵权损害的结果。在侵权责任法理论上~通常把加害人的过错分为三级:一级过错是故意~二级过错是重大过失~三级过错是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个人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者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务员均能预见或者避免的事情~也即没有达到法律对普通公务员的起码要求~这样就构成了重大过失。换言之~重大过失是指一般公务员都能注意到并能避免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而负有职权的公务员却没有注意~而导致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
国家赔偿法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追偿的必要条件~这就意味着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因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个人一般过失以及正当防卫、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的损害不进行追偿。将追偿权限定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范围内有其合理性。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使职权本身就存在着可能造成损害的危险性。因此不能苛责工作人员凡事都能尽高度的注意~都能作出正确、恰当的判断~应当允许公务员在一定限度内出现差错而不负任何责任。唯有如此~方能起到保护、惩罚和监督公务人员的作用。如果不论公务人员过失的大小~一律追偿~则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因顾忌赔偿责任而不敢越雷一步~最终影响公务的实现。但如果不对不尽适当注意义务的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则无法督促公务人员恪尽职守。
在行政、司法实践中~如果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时造成了损害~并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的发生~那么赔偿义务机关能否对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人行使追偿权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公务人员有服从和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义务~则其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机关承担。这一点在《人民警察法》中有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案例1:被控猥亵妇女遭冤拘案,案例2:十余名涉嫌袭警农民工在派出所内遭打案,案例3:劳教委误作决定 小贩被关1年获赔
三、行政追偿步骤
,一,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
,二,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申辩。
,三,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义务机关作出决定。
,四,执行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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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司法追偿
一、刑事司法追偿的概念
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向赔偿请求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后~责令具有法定侵权情形的刑事司法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刑事司法追偿的条件
,一,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人履行了赔偿义务。
,二,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
1、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案例1动画片三警方击毙讨债人,
2、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的。
对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追偿情形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1,只要具有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追偿。例如~只要认定在办案时有贪污行为的~即可对贪污者追偿。但在实务中这三者往往有联系~因贪污受贿而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或徇私而舞弊或枉法裁判。
,2,这里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其认定标准应当以党的纪律和有关法律来认定。亦即依据党的纪律、行政法律法规、刑事法律认定为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对该职权行为人追偿。
,3,这里的枉法裁判应作广义解释~是指公、检、法、监狱管理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因贪污、受贿、徇私而故意违法执法~不该追的追或该追的不追、该抓不抓或不该抓的抓、无罪判有罪或有罪判无罪、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案例2:动画片二文字狱国赔案,
从上述追偿规定看~对造成无罪错拘的办案公安民警、造成无罪错捕的办案检察官、造成法院冤案,这里的冤案指~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徒刑、罚金等刑罚已执行,办案法官~都不能追偿。因为刑事案件错综复杂~我们侦查工具、办案器材设备又不完善~尤为重要的是~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作为单个个人不可能认识一切事务。这就决定不可避免会产生冤假错案~问题不在于是否有冤假错案~而是将冤假错案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警察不是神仙~孰能无过~假如警察办案一旦产生冤假错案~都得被追究承担法律责任~谁敢办案。案办得越多问题越多~责任越大~那么今后谁再敢面对凶恶的罪犯。这将是一种什么情形。
为了保护办案民警的办案积极性~防止公安民警缩手缩脚畏首畏尾不敢办案~所以对上述办案司法工作人员不得追偿包括不得追究其它法律责任。但是由于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无罪错误拘留、无罪错捕~ 法院的冤案的~那么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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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些办案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追偿~亦即为这些司法工作人员除了要承担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外~还得承担这些行为造成的无罪错误拘留、无罪错捕~法院的冤案的被追偿的经济责任。如某公安局长得到债权人好处后~对明知为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涉嫌诈骗犯罪为名将债务人刑事拘留逼债。这就是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可对该局长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追偿。,案例3:杜某冤案,
三、行政追偿与刑事追偿的区别
,一,主观上。前者主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后者无此要求
,二,适用情形。前者对追偿情形没有框定,后者对追偿情形框定~对错拘、错捕等三种情形的工作人员不得追偿~但他们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贪污受贿造成错拘、错捕等除外。
三、刑事司法追偿步骤
,一,查明被追偿人是否具有追偿的法定情形。
,二,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申辩。
,三,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义务机关作出决定。
,四,执行和申诉。
第四节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
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包括国家追偿,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包括国家追偿,是指~公安机关产生冤假错案对受害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对办案公安民警能否都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概念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安部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6年6月11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执法过错~根据该文件规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公安机关对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公安民警追究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追偿。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所具备的条件:
1、限于公安民警行使职务的范围内~即属于职权行为。
2、在行使职权时认定事实有误或依据法律有误。
3、上述错误由于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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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这种错误不一定得造成职权行为相对人权利损害结果~亦即只要有执法错误即可追究责任~而不问这种违法职权行为是否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该立案而不立~即可追究~至于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何种损害~在所不问。
二、冤假错案国家赔偿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包括国家追偿,
此种关系系指~产生冤假错案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后~是否对办案的公安民警都得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包括国家追偿,,不行。其理由: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的规定~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即违法职务侵权国家赔偿~而不问职务行为人在行使职权时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具体讲~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时职务行为违法~且该行为又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该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时主观是否有过错。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的是双重归责原则——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时职务行为违法~在行使职权时主观有过错。当公安民警行使的职务行为违法侵权~且该行为又由于主观过错造成的~公安机关对受害 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对该公安民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当公安民警行使的职务行为违法侵权~但该行为并不是主观过错造成的~而是案件复杂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不能追究该公安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时主观无过错。
如何理解行使职权时主观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公安民警行使职权是明知故犯执法违法~或者履行职务马虎敷衍造成案件事实不清、依法有误。前者如办案殴打当事人,后者如办理治案案件不作深入调查~造成事实不清将无辜公民裁决治安拘留。
办错案件~有时并非办案民警主观有过错造成的~而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如案件复杂、办案工具问题所致。例如~丁某在超市购物未付清货款强行冲关~与超市保安周某等发生冲突身体接触~丁某被踢一脚倒地,经某法医鉴定所某法医鉴定为三根肋骨骨折。据此~某公安机关对周某等保安刑拘~一审判周某等有罪。二审时对丁某重新鉴定~结论为三根肋骨骨折为陈旧性骨折,经查为事发前十多天开摩托交通事故所致,。二审改判周某等无罪。某公安机关的公安民警办理此案在主观上无过错。
办错案件~有时为办案民警主观有过错造成的~如~某年7月18日下午~A市城关镇联防巡逻队阎某,雇用人员,等人~以嫖娼卖淫为由~将正在炎黄广场散步的吴某、刘某带到城关派出所进行讯问~并作了讯问笔录。19日上午~副所长甲某看了材料后未安排民警进行认真核查~即指派公勤人员寇某填写了 “立案表、呈批表、告知权利、告知听证”等表格~并在呈批表上签署了“同意立案~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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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意见~经市公安局副局长乙某批准~对吴、刘作出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处罚。二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刘某先后到市妇幼保健院等四家医院检查~结论均为处女膜完整。今年4月21日~A市人民法院认为派出所的行为违反法定办案程序~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A市公安局所作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某公安机关的公安民警办理此案在主观上有过错。
产生冤假错案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后~何种情况下对办案的公安民警得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包括国家追偿,,冤假错案由于公安民警在办案时主观有过错造成的。
产生冤假错案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后~对办案的公安民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包括国家追偿,所具备的条件:
1、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时认定事实有误或依据法律有误。
2、这种错误得造成职权行为相对人权利损害。
3、上述错误是由于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时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4、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已履行了国家赔偿义务。
三、冤假错案国家赔偿后对公安民警的法律追究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异同
,一,相同点:
1、都是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时违法,
2、都是对公安民警追究法律责任,
3、都是实行双重归责原则。
,二,不同之处~主要有:
1、办案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时的主观过错方面~前者相对较宽松: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才追究,后者则较严:有故意或过失的~也可追究。
2、有无损害事实方面~前者需要有当事人权利损害,后者则无此要求~无损害事实也可追究。
3、有无前提条件方面~以公安机关履行了国家赔偿义务为前者为前提条件,后者无此条件~有时公安机关并无存在国家赔偿义务~也可追究。
案例讨论题:对办理佘祥林案件的公安民警能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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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思考题:
1、行使行政追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2、行使刑事司法追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3、如何理解行使职权时主观有过错,
4、产生冤假错案公安机关履行了国家赔偿义务后~对办案的公安民警是否都得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包括国家追偿,,为什么,
讨论题:
2001年5月~A公司向甲县公安局报案~称在南京、南通等地发现假冒该公司商标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400万元。甲县公安局经过初步侦查~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嫌疑人是李某~并把他的信息资料公布到公安部网站~列为“在逃人员”。
2001年5月16日~甲县公安局的两名办案民警和该公司经理到南京~持刑事拘留证使迫其签订了85万元的还款协议。在给付了该公司50万元后~民警和该公司再次找上门来~要求再给付400万元~他拒绝了。
2003年4月16日~李某被甲县警方刑事拘留抓回到甲县~在被羁押十天后交了100万元~另写下100万元的欠条~这才被撤销案件~释放回宁。
此后~警方一直保留着李某网上的通缉资料~并导致他2003年9月和12月两次被南京和苏州的警察误抓。
李某后来又按照对方的意思汇去了30万元~但通缉令还是没有撤销~直到去年打官司期间~他才被脱去了通缉犯的帽子。
南京某公司经理李某为此将甲县公安局告上了法院。 今年4月26日~南京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县公安局不关注案件事实和审理结果~在客观上起到插手经济纠纷~为案外人获取利益的作用。被告借刑事侦查之名~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判决~甲县公安局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李某要求归还130万元本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试问:
1、甲县刑事拘留李某行为是否名为刑事拘留实为非法拘禁,
2、李某被刑拘案是否属于冤假错案,
3、甲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在办理此案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能否对办案民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请说明理由。
作业另附。
课后小结:
在公安实务中~产生冤假错案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该公安机关往往对办案公安民警进行追偿~这是对国家追偿制度的误解。本节要解决此问题。在授课中结合案例~讲深讲透~效果好。
填表说明:1、课程性质为考试或考查
2. 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一节或一次课写一份上述格式教案。
3. 课次为授课次序,填1、2、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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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方法及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
音像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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