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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5 1页 doc 10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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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申请书17世纪荷兰共和国的宗教状况 摘 要:17世纪是荷兰共和国发展的黄金年代。这一时期的荷兰在许多人认知里面是一个新教国家,但加尔文信教并不是其国教,当时社会中同时存在多个宗教派别,形成一种宗教多元主义。因此,宗教也是其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17世纪的荷兰 加尔文新教 多元主义 对于17世纪的荷兰,我们除了关注其经济的繁荣之外,宗教也是吸引世人关注的焦点之一。荷兰共和国打败西班牙之后,天主教失去了其统治地位,荷兰成为一个新教国家。而新教虽然是荷兰社会中的主要教派,却并不是荷兰的国教。许多到荷兰旅游或者在荷兰任职的他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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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荷兰共和国的宗教状况 摘 要:17世纪是荷兰共和国发展的黄金年代。这一时期的荷兰在许多人认知里面是一个新教国家,但加尔文信教并不是其国教,当时社会中同时存在多个宗教派别,形成一种宗教多元主义。因此,宗教也是其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17世纪的荷兰 加尔文新教 多元主义 对于17世纪的荷兰,我们除了关注其经济的繁荣之外,宗教也是吸引世人关注的焦点之一。荷兰共和国打败西班牙之后,天主教失去了其统治地位,荷兰成为一个新教国家。而新教虽然是荷兰社会中的主要教派,却并不是荷兰的国教。许多到荷兰旅游或者在荷兰任职的他国人员纷纷对荷兰国内的多种宗教共存现象示惊奇和感叹,例如英国外交官William Temple,他就常常对他人感叹在共和国中充斥着的宽容精神。那么,新教在17世纪的荷兰社会中究竟是一个什么地位,旅游者和外国大使们所感叹的多种宗教派系共存下各派的关系究竟怎样, 战争之后,新教得到政府公开承认,但却并不是其国教。确切地说,在近代早期的荷兰北部是没有国教的,只有一个公众的、占主导地位的、主要的教派。当时的市民在公共场合只能实施新教的仪式,而且虽然政府确立新教是公众的教派,但政府只允许其实施宗教作用和干预社会道德,并没有出现大陆其他国家的政府或者国王和宗教互利的关系。加尔文教最初的力量非常弱小,虽然因其鲜明的抗战态度得到反叛领导人的支持,但这种支持并不是完全的。世俗政权不希望教会对社会管理过多的插手,更不愿意听从教会的指示。因此,世俗政权对教会牧师的任命进行干涉,甚至,就连牧师的薪资也是由省政府来支付,因此政府与牧师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此外,新教人数也不足以支撑其成为国教。由于新教教义非常严格,许多荷兰人并不愿意信奉新教。1579年乌德勒支联盟出台的“13条”中明确规定:“每个人保有宗教自由,任何人不能因为其宗教而受调查和迫害。”这一条款使得荷兰人拥有了宗教信仰自由,且一直没有遭受破坏,荷兰人可以选择加入或不加入某一教派。更甚者,政府是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放在首位的,他们并不愿意因为宗教问题而引起人民的激烈反抗,政府对于天主教并没有采取十分严厉的打压手段,只要其不违反相应规定,不在公开场合进行集会、举办仪式等,那么个人的信仰、在家中举行仪式是允许的,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天主教或者其他教派。因此,荷兰的天主教和其他教派仍然存在的。1587年,少于10%的人口成为新教徒。在哈勒姆,大概20%的居民是新教徒,在乌德勒支新教徒则只有10%到15%。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教徒的数量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完全达不到一个国教应该拥有的信徒数量。当然其他教派的人数更少,在哈勒姆,除了新教徒,14%的人口是门诺教徒,12%是天主教徒,1%路德教徒,1%是瓦龙新教徒。除此之外的52%的人并非不信教,他们只是长时间甚至一生都没有决定加入哪个教会,或者在其一生中多次改变宗教身份。他们被学者称为”中间分子”。 早在战争时期荷兰就有了宗教共存的先例。1577年,哈勒姆市宣布加入反抗西班牙战争前提便是要允许天主教可以继续在公开场合举行仪式。为了壮大战争力量,反叛军接受了这一条件。建国后,乌德勒支联盟条约更是非常明确提出了宗教共存政策,“出于对各省、各城市的和平和繁荣,各省政府应制定合适的宗教政策,不论教会成员还是世俗人士的财产和权力都应得到保障”。因此。仅乌德勒支就共存着大量的宗教信仰。Prak在其中曾谈及当时有人由憎恨新教的天主教徒转变为加尔文主义者,并仍与天主教徒、改革派保持了良好的关系。当时,一些政府官员虽然是新教徒,但其亲属往往是天主教徒或者是其他教派信众。 但是,荷兰政府采取的共存政策并没有真正让矛盾得到解决。天主教为其失掉的地位而惋惜,把新教徒看成是在战争中劫夺了他们地位的乞丐;而新教徒则时刻防备着天主教的反攻,并且竭尽全力将天主教从人们的公共社会中排挤出去。即使在新教宣称已经掌握了一 个世纪的乌德勒支和一些东部城市,随着1672年法国国王和天主教的大举进攻,这些地区的天主教仍然重新占领了以前属于他们的教堂,并在公共场合恢复了天主教仪式。 17世纪的荷兰是令时人向往的国度。在这里,经济繁荣发展,充满谋生的机会和可能。与欧洲大陆相比,此时的荷兰政府出于社会安宁和经济发展的考虑以及自身苦痛经历的教训,他们对于宗教信仰的压迫是很少的。尽管加尔文新教是公众信仰,但是政府允许不惹事的其他教派存在,对于个人私下的信仰自由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因此外国人对荷兰社会中的宗教共存现象无不感到震惊。但是这种宽容与其说是宗教宽容,不如说是一种默认或者无视。这种态度是荷兰社会文化激发的实用主义精神导致的,许多学者认为这种默认的态度和荷兰共和国联省的政治体制一样,不能将荷兰积聚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和社会,最终导致了荷兰的衰落。 参考文献: [1] C. Scott Dixon, Living with religious diversity in early-modern Europe,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press, 2009. [2] Maarten Prak, The Dutch Republic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3] Robert Dickinson, The West European City, London: Routledge,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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