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关于已退职的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处理问题的复函(65)中劳薪字第518号、(65)险字第216号

2017-10-18 1页 doc 10KB 52阅读

用户头像

is_270070

暂无简介

举报
关于已退职的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处理问题的复函(65)中劳薪字第518号、(65)险字第216号关于已退职的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处理问题的复函(65)中劳薪字第518号、(65)险字第216号 (65)中劳薪字第518号、(65)险字第216号 安徽省劳动局、省总工会: 你局六月一日劳工字第31号文收到,我们同意所提意见。劳动部办公厅人民接待室一九六五年二月十 五日(65)中劳办访字第42号文附发的“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第四条规定: 已精减退职的正式职工,凡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参照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63) 中简字第116号复青海省委精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关于已退职的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处理问题的复函(65)中劳薪字第518号、(65)险字第216号
关于已退职的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处理问的复函(65)中劳薪字第518号、(65)险字第216号 (65)中劳薪字第518号、(65)险字第216号 安徽省劳动局、省总工会: 你局六月一日劳工字第31号文收到,我们同意所提意见。劳动部办公厅人民接待室一九六五年二月十 五日(65)中劳办访字第42号文附发的“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第四条规定: 已精减退职的正式职工,凡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参照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63) 中简字第116号复青海省委精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因工残废职工的安置处理问题”的精神处理。即 “凡因工致残,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包括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和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 在这次精简中均可按照或者参照一九五八年二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 规定作退休处理”。上述规定适用于一九六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以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前已精减的正 式职工。至于职工残废状况的确定,需凭医务部门的证明。 颁布日期: 1965-9-3 执行日期: 1965-9-3
/
本文档为【关于已退职的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处理问题的复函(65)中劳薪字第518号、(65)险字第216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